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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再生回用政策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4-03-11 18:53:08

A. 組織開展2022年工業廢水循環利用試點工作,試點方向與方法有哪些

首先是試點方向是用水過程的循環方向。採用冷卻水高效循環利用、生產過程中不同水質的梯級利用、高鹽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等技術裝備。降低生產過程中的用水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區域產城一體化模式。探索與市政再生水生產經營單位合作,完善再生水管網,將處理後的再生水回用於生產過程,減少新鮮水取用量,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產城一體化污水高效循環利用新模式。智能水管控制模式。利用大數據、雲計算、互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建立工業廢水資源化智能管理平台。

要知道的是成分復雜應該是工業廢水的一個突出特點。不同的高耗水行業產生的廢水也是不一樣的,有一些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廢水,不處理會對環境和人造成損害。要求包裝企業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不低於90%,迫使造紙和包裝企業選擇推廣應用先進節水技術以求生存。其中,蒸發濃縮工藝和強制循環結晶系統是蘇伊士-WTS廢水零排放工藝的兩大核心技術。

B. 現在的水污染這么嚴重,怎麼辦國家有哪些政策來處理

2015年4月16日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下稱計劃),計劃提出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從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強化科技支撐、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十個方面開展防治行動。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水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當前,我國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十分突出,影響和損害群眾健康,不利於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國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動計劃。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貫徹「安全、清潔、健康」方針,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河海兼顧,對江河湖海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美麗中國而奮斗。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主要指標:
到2020年,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等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達到70%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高於93%,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70%左右。京津冀區域喪失使用功能(劣於V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15個百分點左右,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力爭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
到2030年,全國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葯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能源局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葯製造、製革、農葯、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採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葯(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製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環境保護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環境保護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參與)
(二)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准。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准。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全國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除乾旱地區外,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於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及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於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等參與)
(三)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農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國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葯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准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准規范,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准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葯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問題較嚴重,且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甘肅、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山東、河南等五省(區),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2018年底前,對3300萬畝灌溉面積實施綜合治理,退減水量37億立方米以上。(農業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3萬個。(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等參與)
(四)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分類分級修訂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的標准;其他船舶於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於我國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實施壓載水交換或安裝壓載水滅活處理系統。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編制實施全國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接收處置能力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位於沿海和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分別於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劃。(交通運輸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五)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後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准,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並實施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備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准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嚴格環境准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准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六)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並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遊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七大重點流域幹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葯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葯製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佔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濱海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七)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製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水利部、能源局等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嚴重地區城市為重點,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北京市2萬平方米、天津市5萬平方米、河北省1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京津冀區域達到30%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等參與)
推動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在有條件的城市,加快推進淡化海水作為生活用水補充水源。(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八)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6700億立方米以內。(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岩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等區域地下水壓采方案。開展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區域實施土地整治、農業開發、扶貧等農業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以配套打井為條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國土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等參與)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鹹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制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准。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准。(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准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質檢總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東北、西北、黃淮海等區域,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國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7億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水利部、農業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參與)
(十)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水利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採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黃河、淮河等流域進行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水利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十一)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十二)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准處理、海水淡化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准入、經營行為規范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准。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參與)

C. 淮南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規范再生資源經營者行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市供銷社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的實施工作,負責落實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再生資源發展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產業化示範和綜合利用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處罰。

市公安、規劃、工商、質監、建設、市容、財政、國土資源、稅務、經信、交通、科技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供銷社,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條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配合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相關技術規范,並接受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市供銷社的業務指導。第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厲行節約、減少浪費,保護、積攢和交售再生資源,促進再生資源的充分利用。第六條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支持、鼓勵企業整合行業資源,實行規模化經營。第二章回收管理第七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建立以社區綠色分類回收、環保流動回收為基礎,以集散交易市場為載體的回收網路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第八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和社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和城市規劃。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儲存、分揀、加工、交易的經營者,應當進入交易市場經營。

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布局合理,不影響市容和環境保護;

(二)具備儲存、初加工、一般無害化處理和防污染功能;

(三)具備完善的消防設施;

(四)使用面積不少於兩萬平方米。

社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影響社區環境和居民生活;

(二)佔地面積不超過二十五平方米;

(三)懸掛統一樣式與標識。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人員及其運輸工具實行統一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供銷社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九條鐵路、港口、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企業周圍兩百米范圍內及市區主次幹道兩側,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已經設立的,應當逐步遷出。第十條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要求,預留建設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

已建成的住宅區,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提供建設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和業主協商,設立流動回收站點。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其場所及選址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其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確定的社區回收體系以及重要的廢舊物資集散市場、再生資源加工中心,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投資經營者;投標人不足三人的,可以採取談判方式確定投資經營者。第十二條政府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再生資源管理的電子數據平台,實現再生資源行業管理信息共享。第十三條再生資源的分揀、處理、集散、儲存,應當在符合規劃建設的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內進行。

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點應當對再生資源進行簡單分類,不得從事再生資源拆解、清洗等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的加工業務。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購、儲存、運輸、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火源、電源安全管理;

(二)每日二十一時至次日六時不得在居民區內從事收購、裝卸、金屬拆解活動;

(三)不佔道經營;

(四)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並定期消毒,嚴格控制雜訊、粉塵、污水、異味等污染,不影響周邊居民工作和生活環境;

(五)採取覆蓋、圍擋、保潔等相應措施,防止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情況的發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及經營者的經營規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和供銷社負責制定。

D. 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實現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污水處理,是指通過一定的系統和設備,採用相應的技術方法,對生活污水、生產經營廢水、入流雨水等進行凈化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經收集處理後,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凈化處理水。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發改、財政、生態環境、資源規劃、住建、農業、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排水等規劃相銜接,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網的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第七條鼓勵、支持城市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行為。第九條對在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調整和變更,規劃確定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十一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和開發區應當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編制區域規劃。

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

各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編制,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城市排水規劃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計劃。第十四條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達到規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

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生產企業,醫院、實驗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單位,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達標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廢水不得作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條新建城市供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再生水管網。第十六條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及各開發區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等;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館等;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於150立方米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築區等;

(四)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200立方米的企業或者工業小區。

E. 淺議中水回用發展趨勢及處理技術

下面是中達咨詢給大家帶來關於施工臨時用電的存在問題及正確做法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一、國內外中水回用現狀
日本是開展污水回用研究較早的國家之一,它以處理後的污水作為小區和建築生活雜用水,並配以專門管道進行輸送,該系統即稱為中水回用系統。對於「中水」這個術語的定義有多種多樣的解釋,如在污水處理方面稱為「再生水」;工業方面稱為「循環水」或「回用水」,一般以水質要求作為區分的標志。中水亦即專指城市污水或生活污水經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人體不直接接觸的雜用水,其水質介於生活飲用水與排放水之間。中水是一種水資源有效利用的節水技術。
我國對城市污水處理與利用的研究,早在1958年就開始列入國家科研課題。60年代關於污水灌溉的研究達到了一定水平;70年代中期進行了城市污水以回用為目的的污水深度處理小試;80年代初,青島、大連、太原、北京、天津、西安等缺水的大城市相繼開展了污水回用於工業、民用的試驗研究,其中有些城市已修建了回用試點工程並取得了積極的成果。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6號文件就明確規定:今後凡新建建築面積2萬m2以上的旅館、飯店、公寓及修築面積3萬m2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文化、體育等建築,應配套建設中水設施並應與主體建築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十多年的發展,也驗證了建立各種形式的中水回用系統,是解決缺水地區水資源的戰略需要。
污水深度處理及回用不僅緩解了供水不足、水污染和改善生態環境等問題,而且提高了回用水的水質、水量及其經濟附加值,使之具有更廣泛的應用空間,從而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
二、中水回用技術的發展趨勢
污水回用體現了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合理配置的重要磨亮旅戰略意義。國內鍵迅已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如:我國沿海缺水城市大連,在1992年率先建成了污水回用示範工程,取得了實效。2002年,北京完成了高碑店污水處理廠規模為47萬m3/d中水回用工程,每天將20萬m3處理水送到高碑店湖,作為北京第一熱電廠的冷卻水。事實證明城市污水的再生回用可以有效的解決水資源不足和水環境污染這對矛盾,對水質型缺水的無錫地區具有現實意義。
依照目前的發展趨勢,要以污水處理廠為主體開展中水回用,就必須完成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的技術升級,完善的污水回用處理技術是促進污水回用進一步發展的保證。目前二級出水經混凝、沉澱、過濾、消毒等深度處理後,可達到市政、生活雜用和中水水質要求,可滿足更多用途的回用。綜上所述,城市污水處理廠二級出水水質已經達到一般工業冷卻水和農灌水質標准,如果再經適當深度處理,將可達到更高要求的水質標准。因此,城市污水再生回用是完全可行的。
三、中水回用處理技術
處理水水質不同,回用用途不同,選用的處理方法和工藝也不同。
中水處理技術按處理機理不同可分為物理化學處理法、生物處理法、膜處理法三大類。
1、物理化學處理法
物理化學處理法是以混凝沉澱(氣浮)技術和過濾吸附技術相結合的基本方式,主要用於處理優質雜排水。該處理法適用於處理規模較小的中水工程,主要特點是處理工藝流程短,運行管理簡單、方便,佔地相對較小;但相對生物處理來講,運行費用較大,並且出水水質受混凝劑種類和數量的影響,有一定的波動性。
工藝流程為:
原水→格柵→調節池→混凝沉澱池→超濾膜→消毒→中水
2、生物處理法
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機物質和無機物質,污水的常規生物處理主要是去除污水中可降解的有機物質,利用好氧微生物的吸附、氧化作用,降解污水中的有機物質。生物處理法包括好氧生物法、厭氧生物法和兼性生物氧化法,中水回用一般多採用好氧生物膜微生物處理技術,主要包括活性污泥法、接觸氧化法等。生物處理法的特點是適用於較大規模的處理工程,但近年來隨著水處理技術的不斷發展,也開發出了一些小型的生物處理設施,適用於較小水量的工程,可同樣獲得較好的經濟效果;生物處理法的出水水質較為穩定,運行費用相對較少,尤其對於大型污水處理工程,生物處理法顯得尤為突出。
工藝流程為:
原水→格柵→調節池→接觸氧化池→沉澱池→過濾→消毒→中水
生物處理法可分為好氧生物處理和厭氧生物處理兩大類。瞎凳
3、膜處理法
膜處理法屬於物理處理或物理化學處理方法,是指利用膜技術來處理水,使之符合一定的水質標准。當前膜處理方法主要有兩種,即連續微濾和膜生物反應器。連續微濾系統是以微濾膜為中心處理單元,配以特殊設計的管路、閥門、自清洗單元、加葯單元和自控單元等,形成一閉路連續操作系統。當污水在一定壓力下通過微濾膜時,就達到了物理分離的目的。連續微濾系統的特點有:設備控制簡單,系統可自動運行;佔地小、結構緊湊,模塊化設計可根據用戶需求靈活地擴大或縮小;高抗污染的聚偏氟乙烯膜材料,耐氧化,使用壽命長;運行費用較低。膜生物反應器處理原理在於使污水中的大分子等難降解成分在體積有限的生物反應器內有足夠的停留時間,從而達到較高的去除效果。高濃度生物量使膜生物反應器工藝能以緊湊的系統獲得較高的有機物去除率,可以有效的克服與污泥沉降性能有關的限制,並起到了取代二沉池的作用,同時還能達到澄清和防菌的目的。對於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若改用膜生物反應器工藝,在不增加反應器容積的情況下,可使處理水量大大提高。膜生物反應器工藝具有出水水質好、佔地少、易於實現自動控制等許多常規工藝無法比擬的優勢,其在污水處理與回用中所起的作用也越來越大,並具有非常廣闊的應用前景。膜處理的主要特點是處理水質穩定、可靠,但工程投資較大、處理成本較高。
工藝流程為:
原水→格柵→調節池→膜生物反應器→超濾膜→消毒→中水
上述三種基本處理方法,在中水處理中經常被採用。由於原水水質、中水水質要求、處理場地、環境條件、投資條件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各種處理設備裝置或構築物都要精心設計和選擇,有時需通過試驗來確定最佳方案。
四、結論
中水回用,實現污水資源化,是目前解決節水治污問題的最有效途徑之一。高效的、可行的中水回用形式,應該得到大力的推行。在推行過程中難免會遇到的一些問題,如工藝的改進,雜用水的水質標準的制定,如何讓人們接受中水,都是亟待解決的難題。但隨著工藝的進一步發展,政策的修訂,中水回用的有著廣闊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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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污水再生回用政策有哪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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