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污水處理過程中,污水停留在好氧階段的時候發現COD去除率不是很高,有逐漸上升的趨勢,請問下現在該怎麼辦
估計是活性污泥出現微生物感染,造成污水的去污產生副作用造成的,俺也是新手,學習中!
『貳』 請問污水處理中各處理工藝對不同污染物的去除率分別為多少
粗格柵,細格柵是物理去除部分,對水體中的指標無明顯去除效果,主要去除內較大的雜物容。
提升泵房無去除污染物作用
生化池為主要去除水質污染物工藝段,水中cod、bod、氨氮、總氮、總磷均在此階段去除。但此階段主要是將水體中的物質集中到活性污泥中,直接測量生化池出水除N的指標外無明顯下降
二沉池主要將活性污泥沉澱,與水體分離,所有指標明顯下降,為實現水體與污染物分離的主要階段。
絮凝沉澱池、活性砂濾池與二沉池功能基本一致,實現污染物與水體的分離。
消毒池主要為殺滅水體中的微生物,無明顯去除污染物的效果。
總體而言,水中污染物去除在前段均為從水體中轉移到污泥中的過程,只有分離階段(二沉池、砂濾)實現從水體中去除污染物。具體去除率數據沒接觸過,根據各段功能可以大體估計,以cod為例,沉澱之前基本為的去除率基本為0,沉澱池的去除率基本接近整體工藝的去除率。
沒有確切回答你的問題,希望對你有幫助
『叄』 污水處理池去除率
污染物去除率如下:
COD 15%
BOD5 9%
SS 30%
氨氮 3%
在生活污水進入專污水管屬網之前,為了對生活污水進行初步處理,從源頭上減少污水處理廠的處理符合,常用化糞池和隔油池對生活污水進行初步處理,處理的效率一般都比較低。
『肆』 城市污水處理廠氨氮去除率高而總氮去除率較低,為什麼在國家標准里為什麼二級、三級標准對TN不做限制
有可能是來曝氣過量,使得絕大部分源的氨氮轉化成硝態氮,核算一下泥齡是否過長,污泥負荷是否正常。
原標准中是當時我們的認識和實際還有差距,沒有太在意硝態氮對水生生物和動物的影響。
有影響,硝態氮在厭氧的情況下會消耗一部分水中的溶解氧,造成水質惡化!在新的排放標准中對總氮作了要求!詳細內容見{城鎮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伍』 我們公司有兩個污水處理廠,其中一個廠的總氮去除率可以達到70%,而另一個廠的總氮去除率卻很低,為什麼
既然基礎差不多,說明先天條件基本一致,但是最終結果有差別,那你就詳細比對後天條件,意思就是你對比分析一下這兩個廠的具體運行情況。尤其是看一看運行記錄。
『陸』 在污水處理工程設計中,哪種方法去除氨氮的去除率可以達到99%出水中氨氮含量大約可以再0.5左右
cass工藝是去除氨氮效果最好的工藝了!0.5毫克每升的標准好難哦…
『柒』 污水處理廠cod去除率是多少,轉移率是多少
我現在有個新技術 結合特殊合金特效和靶向微生物技術,可以處理危廢減少90%以上污泥產量。並且使用成本很低。
『捌』 那個設計手冊或規范可以查到污水處理中各個構築物污染物去除率范圍
在來《給排水設計手冊》源中的第5、第6冊可以查到污水處理中各個構築物污染物去除率范圍、用途、構造等技術數據。
『玖』 污水處理中cod的去除率一般是多少
那要看是說明流程,一般都會有初沉池,主要去處懸浮物為主,cod去除量與該廠水質中版懸浮物的濃度成權分有關,之後一般用生化系統,主要去處cod和bod,一般cod去處效率會在70-90%之間,要看具體的設計和工況,bod主要會削減到排放標准以下,因為一般造紙廢水中bod較低,很難計算具體效率,變化較大,但一般設計都會減少到排放標准以下,之後如果有三級處理那麼基本cod去處就要看工藝了,傳統的沉澱池方法cod去除率一般在20%左右,如果用一些高級氧化處理工藝,比如高效沉澱池,芬頓啊,那就要看工況和設計值了
『拾』 各種污水處理設施的去除效率是多少
一般的情況:
沉砂池;SS去除率在1-5%,COD與BOD均有所下降,但去除率很低,可忽略不計。
初沉池:SS去除率在5-30%,COD去除率在5-20%,BOD去除率在10%以下,氨氮和磷也可能下降,但去除率一般不明顯。
生化池:BOD一般在80-95%,COD去除率90%以上,氮的氧化率在100%以上.磷的去除率不明顯。
二沉池:SS的降低率在80%以上,達到<20mg/L,BOD與COD也有部分下降,與沉澱性能有關。
不同的進水採用不同的處理工藝,各個池子的功能也不一樣,因此去除率也不一樣。
(10)污水處理工程各階段去除率擴展閱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我局決定對《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等7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
1、《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1988年3月2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88〕環水字第111號)
2、《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1988年5月9日,國家環境保護局〔88〕環水字第187號)
3、《放射環境管理辦法》(1990年5月28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3號)
4、《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規定》(1991年8月29日,國家核安全局令第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