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WS 219—2015 兒童少年矯正眼鏡衛生要求簡介
WS 219—2015 ér tóng shǎo nián jiǎo zhèng yǎn jìng wèi shēng yào qiú
Health requirement of corrective spectacles for children
ICS 11.040.70
C 5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准WS 219—2015《兒童少年矯正眼鏡衛生要求》(Health requirement of corrective spectacles for children)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5年11月08日(國衛通〔2015〕16號)發布,自2016年05月01日起實施,同時代替WS 219—2002。
關於發布《兒童少年矯正眼鏡衛生要求》等兩項衛生標準的通告
國衛通〔2015〕16號
現發布《兒童少年矯正眼鏡衛生要求》等兩項衛生行業標准,其編號和名稱如下:
一、強制性衛生行業標准
WS 2192015 兒童少年矯正眼鏡衛生要求(代替WS2192002)。
二、推薦性衛生行業標准
WS/T 4802015 學生軍訓衛生安全規范。
該標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WS 2192002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11月8日
本標准4.1、4.3、4.4為強制性條款,其餘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准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准代替WS 219—2002《兒童少年矯正眼鏡》。
本標准與WS 219—200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部分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兒童眼鏡應選擇具有較高耐沖擊性能的鏡片要求;
——增加了眼鏡鏡片的透射比要求;
——增加了兒童眼鏡鼻托的要求;
——修改了眼鏡配裝中光學中心水平距離偏差允許值范圍和垂直互差允許值范圍;
——修改了棱鏡度允許偏差與基底取向允許偏差要求;
——修改了矯正眼鏡的裝配質量要求;
——增加了配裝眼鏡的整形要求。
本標准起草單位:北京市眼科研究所、北京大學兒童青少年衛生研究所、溫州醫學院附屬眼視光醫院、北京同仁驗光配鏡中心。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徐亮、馬軍、呂帆、劉衛國、孫蘭英、唐萍、張琳、李偉、吳敏、馮禕、劉麗娟。
本標准於2002年首次發布。
兒童少年矯正眼鏡衛生要求
本標准規定了兒童少年矯正眼鏡的衛生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及檢驗規則。
本標准適用於依據驗光處方為矯正兒童少年的屈光不正和弱視而配製的眼鏡。
本標准不適用於漸變多焦點眼鏡。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0810.1—2005眼鏡鏡片第1部分:單光和多焦點鏡片
GB 10810.3—2006眼鏡鏡片及相關眼鏡產品第3部分:透射比規范及測量方法
GB13511.1—2011配裝眼鏡第1部分:單光和多焦點
GB/T14214眼鏡架通用要求和試驗方法
QB 2506—2001光學樹脂眼鏡片
ISO 21987:2009眼科光學裝配鏡片(Ophthalmic optics—Mounted spectacle lenses)
ISO 21987:2009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屈光不正ametropia
平行光線進入不用調節的眼屈光系統以後,不能成焦點在視網膜上的一類眼病,包括近視、遠視、散光。
3.2
矯正correction
用眼鏡改正各種屈光不正以提高視力。
4.1.1眼鏡鏡片的理化性能、頂焦度允差、光學中心偏差、厚度允差、色澤、內在疵病和表面質量應符合GB10810.1—2005中5.1.2、5.1.4~5.1.6、5.2.2的要求。
4.1.2兒童眼鏡應選擇具有較高耐沖擊性能的鏡片,其耐沖擊性指標應符合QB 2506—2001中4.7.6的要求。
4.1.3眼鏡鏡片的透射比應符合GB 10810.3—2006中5.2的要求(見表1)。除非另有規定,本部分適用的測量環境為23℃±5℃,對各類鏡片的透射比要求均指在鏡片設計參考點得到的測量值。如未標明的,則在鏡片的幾何中心為設計參考點。測量光束在任何方向的寬度不小於5 mm。裝成遠視鏡或
近視鏡只需滿足可見光譜區的透射比要求即可。裝成鏡左片和右片的光透射比相對偏差不應超過15%。
表1眼鏡的透射比要求
可見光譜區
紫外光譜區
分類
τVa(380 nm~780 nm)
τSUVAb(315 nm~380 nm)
τSUVBc(280 nm~315 nm)
UV1
>80%
≤1%
≤1%
UV2
1% <τSUVA<10%
註:眼鏡產品的抗紫外線能力分為UV1、UV2和UV3三檔,本標准只對UV1和UV2提出要求。
a光透射比。
b太陽紫外線A波段透射比。
c太陽紫外線B波段透射比。
6.4.2 4.2眼鏡架4.2.1眼鏡架的機械強度、金屬零部件鍍(塗)層、外觀質量和裝配精度符合GB/T14214的要求。
4.2.2眼鏡架宜標明使用兒童的年齡范圍和安全警示。
4.2.3兒童鏡架選擇符合GB/T14214要求的板材、塑料或金屬全框眼鏡。
4.2.4 5歲~12歲兒童宜選擇帶有安全硅膠的軟性鼻托或「U型」鼻托眼鏡架。
4.2.5兒童少年眼鏡架規格尺寸和其他要求符合表2的規定。
表2兒童少年眼鏡架規格尺寸及適用范圍
規格尺寸
適用范圍
鏡圈
mm
鼻樑
mm
鏡腿長度
mm
鏡架寬度a
mm
鏡腿外張角
(°)
鏡腿傾斜度
(°)
瞳孔距離范圍b
mm
參考適用年齡
歲
38
14
125
104
52±2
5
39
14
128
106
53±2
6~7
40
14
130
108
54±2
8
41
14
132
110
100
55±2
9
41
15
134
112
56±2
10
42
15
137
114
6~8
57±2
11
43
15
140
116
58±2
12
44
15
142
118
59±2
13~14
45
15~16
145
120
95~100
60±2
15~16
46
15~16
147
122
61±2
17
a眼鏡架寬度為眼鏡架兩側樁頭螺母軸線間直線距離。
b瞳距應以驗光測試為准,此標准僅作參考。
6.4.3 4.3配裝眼鏡要求4.3.1配裝眼鏡應符合GB 13511.1—2011中5.1~5.6及5.8的要求。
4.3.2鏡片光學中心應位於鏡圈幾何中心水平線上方2 mm至下方1 mm范圍之內。
4.3.3矯正眼鏡的光學中心水平距離偏差應符合表3規定。
表3矯正眼鏡的兩鏡片光學中心水平距離偏差允許值
水平方向頂焦度最大子午面上的絕對值
D
光學中心水平距離偏差
mm
0.00~2.00
≤4.0
2.25~11.00
≤3.0
≥4.25
≤2.0
4.3.4矯正眼鏡水平方向的光學中心與瞳距的單側偏差不應大於光學中心水平距離偏差允許的1/2。
4.3.5矯正眼鏡的光學中心垂直互差應符合表4規定。
表4矯正眼鏡的光學中心垂直互差允許值
垂直方向頂角度絕對值
D
光學中心垂直互差
mm
0.00~1.00
≤3.0
1.25~2.00
≤2.0
≥2.25
≤1.0
4.3.6矯正眼鏡的柱鏡軸位偏差應符合表5規定。
表5矯正眼鏡的柱鏡軸位方向偏差
柱鏡頂焦度絕對值
D
軸位允許偏差
(°)
≤0.50
±6
>0.50~1.50
±4
>1.50~2.50
±3
≥2.75
±2
4.3.7驗光處方定配矯正眼鏡的棱鏡度允許偏差與基底取向允許偏差應符合GB 13511.1—2011中5.6.5的規定。
6.4.4 4.4裝配質量矯正眼鏡的裝配質量應符合GB13511.1—2011中5.8的規定。
6.4.5 4.5整形要求4.5.1矯正眼鏡的左、右兩鏡面保持相對平整,鏡面角在175°~180°。
4.5.2矯正眼鏡的左、右兩托葉對稱。
4.5.3矯正眼鏡的左、右兩鏡腿外張角為95°~100°。
4.5.4兩鏡腿張開平放或倒伏均保持平整、鏡架不可扭曲。
4.5.5左右鏡腿傾斜度偏差不大於2.5°。
4.5.6矯正眼鏡交付使用時,裝配人員按戴鏡者頭型進行試戴調整,使矯正眼鏡松緊適宜,戴用舒適;調整鏡腿末端彎度與耳根、耳後骨頭形狀吻合;調整鼻托高低,寬窄適合鼻樑外型。
矯正眼鏡的檢驗按GB13511.1—2011第6章所規定的方法進行。
對完成裝配的矯正眼鏡,逐副逐項進行檢驗,符合要求後方可交付使用。檢驗項目包括鏡片頂焦度允差、柱鏡軸位允許偏差、光學中心水平偏差、光學中心垂直互差、光學中心高度、棱鏡度允許偏差、棱鏡基底取向允許偏差、鏡片色澤互差、鏡片厚度、鏡片表面質量及內在疵病、眼鏡裝配質量和整形要求。檢驗項目中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即為不合格品。
《兒童少年矯正眼鏡》(WS 219-2002)自2002年發布以來,在規范兒童少年眼鏡配製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十年來,人們對兒童配鏡安全性能的關注度日益增強,眼鏡加工及檢測儀器設備精度、加工工藝精準度、人才技能、鏡片產品種類選擇性等方面都有了大幅提高,為保證兒童配戴眼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確保兒童眼睛健康發育,根據材料的進步和國際國內新標準的要求,對標准進行了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