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市政設施管理包括什麼
在我國,市政設施包括在城市區、鎮(鄉)規劃建設范圍內設置、基於政府責任和義務為居民提供有償或無償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比如常見的城市道路,橋梁,地鐵,比如與生活緊密相關的各種管線:雨水,污水,上水,中水,電力(紅線以外部分),電信,熱力,燃氣等,還有廣場,城市綠化等的建設,都屬於市政工程范疇。
在城市公共設施的業務管理上,除消防、人民防空和交通標志等屬於公安系統外,其他均由城市建設部門負責。按照稅收政策規定,用於城市公共設施的自籌建設投資免徵建築稅。
城市道路及其設施:
城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停車場、廣場、管線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護欄、街路標牌、道路建設及道路綠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屬設施。
城市公共娛樂設施:
公園、公共鍛煉、運動場所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橋涵及其設施:
城市橋梁、隧道、涵洞、立交橋、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屬設施。
㈡ 污水管網的存在問題和對策
污水管網系統是排水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收集、輸送生活污水與工業廢水的任務,通過對廈門市某污水處理廠配套的污水管網現狀及存在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了相關的解決對策。
城市排水管網系統是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其任務是收集和輸送城市污水、城市降水產生的徑流,它具有保護環境和城市減災雙重功能。污水管網系統,是排水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收集、輸送生活污水與工業廢水的任務,是污水收集和集中處理的關鍵,是保護水資源和改善環境的必要手段。由於受城市建設、經濟條件和管理方式的制約,城市污水管網的建設和管理一般相對滯後,集中表現在污水管網、雨污分流不徹底、設計過於保守、管網資料缺乏、管理力度不夠等問題。廈門市某污水處理廠地處著名僑鄉,現已建成一期工程,設計規模日處理污水4.5萬t,佔地面積6.0公頃,污水管網服務面積約146 km2,服務區內主要包括文教生活區及工業區。
1 廈門市某污水處理廠污水管網現狀及存在問題
1.1 雨污分流不徹底
由於歷史原因,城區部分居民自建房、住宅小區內部存在著雨污混接、亂接等現象導致雨污分流不徹底;老城鎮的部分道路為合流制排水系統。雨污分流不徹底造成部分雨水經污水管網被輸送到污水處理廠,增加了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成本,降低了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效率;雨天,部分污水又隨雨水管網流入河道,對水體造成污染。
1.2 污水管網系統不完善
部分污水管道設計不盡合理,管徑偏小,不能滿足現時的排水需要。例如:該污水廠所轄污水管網分布眾多高校,近幾年,基於教育政策改革,高校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師生量劇增,原有學區周邊污水管網管道口徑偏小,造成局部路段管道排水不暢,影響污水的集中收集。且在部分工業區,存在污水系統不完善,局部地區污水管網不配套現象,導致部分地方污水沒有出路。
1.3 缺乏全面的管網資料
由於污水配套管網建設管理工作的滯後,造成管網資料不全。例如:現有的管網資料中有些管網沒有竣工圖,只有施工圖或者設計圖,這些資料的可信度低,僅能作為參考;有些管網雖有竣工圖,但內容不完善,缺乏污水檢查井的坐標、高程等。管網資料的缺失,嚴重影響了管網的日常維護工作。
1.4 竣工驗收不規范
污水管道工程屬隱蔽工程,如果不加強施工過程的監理或採用相應設備對其進行檢查,是發現不了問題的。例如:竣工圖紙與實際施工不相符;為通過閉水試驗在檢查井內亂設封頭、閉水試驗完畢後拆除封頭不徹底;道路基層施工時隨意回填土方造成檢查井有大量泥沙等。這些情況都給後續污水管網的維護管理帶來嚴重隱患。目前,接收新建污水管道時,主要依據的是監理公司的竣工驗收報告及參加建成污水管的閉水實驗。新建污水管道的質量好壞,只能很被動的靠今後實際運行來檢測。
1.5 管理力度不夠
污水管網屬於地下設施,在污水廠未接管前,原有部分管理單位對污水管網缺乏維護,未能定時疏通,造成部分污水管排水不暢。且一些已建設的污水管網產權不清,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甚至出現有的建設單位也無法說清污水管道管徑多大、是否存在斷頭或封堵的情況。這些都不利於現有維護管理,使得建成的管網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 污水管網管理的一些對策
2.1 重視老城區排水管網建設和管理,合理實施污水的
截流、分流改造
在雨水排入水體的出口處設置截流井,通過截流管將旱季流入雨水管的污水和雨天初期的雨水輸送至污水處理廠,但截流管必須增設防倒流設施,如鴨嘴閥等,防止海水倒灌。新城區建設落實雨污分流制。
2.2 污水管網的建設規模應具有前瞻性
人口集中程度在一定不同時期內也不盡相同,所以污水管網系統要適應城鎮化的發展需要並為後續發展留有餘地。污水管網系統要進行統籌規劃,避免出現空白區域或死角,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效率。
2.3 加強污水管道的施工行為的管理
合理的設計方案和規范的施工過程是污水管網系統發揮其功效的有力保證。施工過程要嚴格按照設計、規范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方案。重視隨道路或其他市政工程配套的污水管網的建設,在產權移交時接收單位應要求移交竣工資料,現場校核竣工圖紙的准確性,全面檢查井內和管道的施工質量,著重檢查井內爬梯、井蓋安裝是否規范,管道內是否有封頭、淤積等情況,對於存在問題的不予接收,直至整改達標。
2.4 建立統一協調機制,擴大規劃的范圍和深度
規劃一經通過,應確立其強勢的指導地位,由規劃、建設部門通過行政手段確保其順利實施。杜絕個別部門因各種原因隨意取消污水管道或污水支管的實施,道路或周邊建築建設時應注意污水管網的布局,嚴禁占壓污水管線。
2.5 重視污水管網養護,對污水管網進行科學化管理
污水管網養護方面的投入相對較少,造成養護手段單一。目前,管網日常維護主要是定期巡視,確保檢查井井蓋不缺失,污水不溢流。通常進行的清淤以人工為主,管道發生堵塞時,由於技術及設備有限,對堵塞位置及情況難以摸清,且疏通手段有限,導致管道清通耗時長,投入人工多,勞動強度大。因此,需要有計劃地對管道進行養護,定期檢查和維修。加強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對污水管網維護單位配備先進的檢查及清通設備。改變原有的排水管網的管理和養護理念,讓養護維修和管理手段逐步向機械化過渡,不斷採用新工藝和新技術,有效提高排水管網的工作效率。
3 結語
配套建設污水管網,強化污水管網管理,是污水收集、輸送、處理的保障,是水環境治理的關鍵。只有建設管理好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才能充分發揮其效能,才能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為此,必須重視污水管網建設,完善污水管網管理,加大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為實現節能減排,治理水污染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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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編制導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於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
第七條 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准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
第九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十三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第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為五年。排水戶應當在許可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單位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污水處理費繳費單據。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內,出現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或者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等導致排水條件發生變化的情形,排水戶應當在十五日內重新申請許可。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六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排水行為。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預處理設施,並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和排水達標。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確保設施安全。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對排水戶排水相關監測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優先的原則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排水戶應當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水。
第二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准設置防盜、防墜落排水窨井及井蓋,並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理信息系統,明確排水管網窨井及井蓋的位置,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產權單位處置。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以及重點部位雨量監測站、積水深度監測站和預警信息顯示設施,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汛期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電力、通信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優先滿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必要時,可以採取控制排水量和調整排水時間的調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營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搶修,並同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經核查,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當將其作為從輕、減免的情形。
因進水水質超標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失的,其運營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污泥。
第二十七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於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因構築物、建築物和設備老化需檢修、維護的,盡量合理安排檢修。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證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續費的具體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制定。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當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徵收標准低於成本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水環境狀況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源統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定用水計劃指標時,對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十二條 進行再生水利用應當符合再生水相關規范和標准,配套建設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並為再生水利用設施設置明顯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再生水與供水管網連接;
(二)擅自改動、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
(三)擅自改變再生水用水性質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再生水;
(四)未經再生水運營單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網上直接取水,或者繞過計量裝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三條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應當由建設單位向排水設施的運營單位移交,移交後的排水設施由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區內自建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維護管理;
(三)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城鎮排水設施,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維護管理單位。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費用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排水管道、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
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還應當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和搶修的專用車輛,應當統一設立明顯標志,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搶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設置搶修標志。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餐飲業排放油污、廢氣);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省各級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三個月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雨水調蓄和排放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等。
㈣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個部門負責
各地負責部門不一樣,以附海鎮為例: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鎮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監督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四條我鎮農村污水具體管理監督機構為鎮排水管理站,根據上級要求做好相應的工作,並負有相應監管和管理責任,具體為:
1、組織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年度運行維護管理計劃的審核;
2、組織做好運營單位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3、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每旬檢查不得少於1次,對運行維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含安全問題),及時督促運營單位進行整改;
4、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考核;
5、組織做好檢查記錄及考核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4)污水管移交後質保堵塞誰負責擴展閱讀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各行政村(社區)作為項目建設所在地,應積極主動參與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強環保意識,愛護公共財產,將自覺維護納管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納入村規民約,共同保障治理設施安全長效運行。
第六條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根據處理設施實際,制定具體的運行維護計劃,明確日常運行維護內容,落實專人進行維護管理,並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做好運行維護管理台賬記錄。
第七條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鎮排水管理站負責監督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工作,具體工作委託第三方專業運維機構做好運行維護工作。
按規定通過相應程序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資質要求市政施工資質三級及以上或者排水設施運營維修資質,要求有排水設施專業養護設備,下井作業人員具有上崗證。
㈤ 排水管道運行管理包括哪些工作內容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城市生命保障系統之一的排水管道統有了更高的要求,排水管道的建設影響著人與自然的和諧,是實現城市協調、穩定和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排水管道的施工及運行管理應引起足夠重視。
1 排水管道施工中常見問題及產生的原因
1.1 排水管道施工中常見問題
(1)在排水施工過程中,常常會出現管道位置偏移或積水測量不準,未按原位置施工或者為了避讓原有城市管線,就會在平面上產生位置偏移,從而在立面上產生積水甚至倒坡現象。 (2)管道滲漏問題,在污水管道安裝完成以後,會進行管道密閉性試驗,如果沒有嚴格按照規范要求來做閉水試驗,將會造成管道滲水、漏水的發生。另外管道及基礎的不均勻沉降,管材及其介面施工質量差、閉水段端頭封堵不嚴密、井體施工質量差等原因也會造成漏水現象。
(3)對於排水管道附屬設施,如果構配件產品質量差或者安裝質量不合格也會對排水管造成影響,如檢查井變形、下沉,井蓋質量和安裝質量差,鐵爬梯安裝隨意性太大,都會影響外觀及其使用質量。
(4)施工後沉降量大,若回填土沉陷壓實機具不合適;填料質量欠佳、含水量控制不好等原因影響壓實效果,會在施工完成後的運行過程中產生過大的沉降。
1.2 排水管道施工中常見問題產生原因
排水管道是比較單一的隱蔽工程,其常見問題的出現可以看出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於人為運行管理不當造成的。在工程建設中,很多單位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沒有實施項目法人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同時不按照施工基本建設程序進行施工。建設程序的缺失也就相應缺失了約束質量的關鍵原因。在進行排水管道施工時,很多單位都只重視工期,對於施工質量往往忽略,甚至在工程完工後不進行質量檢查;排水管道施工負責人對於質量標准不能夠強制執行,這就造成質量標准被人為的降低,同時對於工程資料的整合,也常常出現資料和工程進度不同步,甚至出現事後才補充工程資料的情況以及造價資料等情況;在排水管道施工過程中,監理是工程質量的重要保障,但是在很多排水管道施工時,企業會找各種借口迴避監理的管理與監督,從而使排水管道施工質量得不到應有的監督,從而降低了排水的施工質量。 排水管道施工管理措施
2.1 排水管道施工技術管理
(1)在排水施工前必須結合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排水管道施工圖紙的審核、校驗工作以及設計概況交底。同時還應該按照實際工程情況,編寫出具體的施工技術方案以及施工專項作業計劃書,並應該積極的向施工技術人員進行排水管道施工技術交底。
(2)為了更便於排水管道運行管理,首先在施工時,應該全程實行停檢制度,在遇到施工質量控制點的時候應該暫停施工,對控制點應該進行質量檢驗,聯合各方質量單位對其檢驗合格後在進行下一工序的進行,如管道放線、管道介面、管道安裝及管道驗收等關鍵環節。 (3)對於污水管道,在管道安裝完成之後且檢驗合格以後,按照市政施工規程要求,必須在回填前做閉水試驗。閉水試驗前,施工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管道及檢查井的外觀質量及「量測」檢驗均已合格;管道兩端的管堵(磚砌築)應封堵嚴密、牢固,下游管堵設置放水管和截門,管堵經核算可以承受壓力;現場的水源滿足閉水需要,不影響其它用水;選好排放水的位置,不得影響周圍環境。
2.2 排水管道施工質量管理
(1)施工企業要從根本上提高質量意識,要明白質量才是工程的靈魂,同時要求下屬管理人員要以身作則,做好施工質量的管理。對於施工技術人員也要明確自己的工作性質,抓好質量。
(2)施工企業應該明確監理對質量管理的重要性,不要只顧自身的利益來迴避監理的監督與管理,應該積極配合監理,做好質量管理、控制工作。 管道施工、管道安裝、管道驗收是給排水管道運行管理的關鍵,只有抓好了施工質量才能夠從根本上保障給排水管道運行管理的正常進行。
排水管道運行管理的幾點建議 排水管道施工完成後,在運行管理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3.1 排水管道管理方面 應注意定期檢查、定期維護、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結構狀況;排水管道應明確雨水管、污水管或合流管的類型屬性;在分流制排水地區,嚴禁雨污混接。
3.2 排水管道養護方面 應定期巡視排水管道,內容包括污水冒溢、晴天雨水口積水、井蓋和雨水箅子缺損、違章占壓、違章排放、私自接管及影響管道排水的施工等情況。清理管道、檢查井和雨水口內的樹枝、石塊等阻礙排水的雜物,並清理積泥使其保留在允許深度內。檢查井採用防盜型的鑄鐵井蓋和雨水箅子,或採用混凝土、鋼纖維材料或其它符合材料的將該和雨水箅子。當發現井蓋缺失會損壞後,必須及時安放護欄或警示標志,並在 8 小時內恢復。
3.3 排水管道檢查方面 管道施工後的移交檢查包括,滲漏、錯口、積水泥沙、碎磚石、固結的水泥漿、未拆除的殘牆、壩根等。施工移交後的運行期間也應加強管道的檢查工作,包括檢查管道的功能狀態和結構狀態兩類檢查。功能檢查包括管道積泥、檢查井積泥、雨水口、排放口積泥、泥垢和油脂、樹根、水位和水流及殘牆、壩根等。結構檢查包括管道裂縫、變形、腐蝕情況、錯口、脫節、破損與孔洞、滲漏及異管穿入等。功能狀態的檢查周期一般為1~2 年一次,結構性能狀態的檢查周期為 5~10 年一次,施工質量差和重要的管道檢查周期應縮短。應急事故檢查包括滲漏、裂縫、錯位、積水等。
3.4 排水管道維修方面 在管道維修過程中應注意,重力流排水管道不應採用上跨障礙物的敷設方式。污水管、合流管和位於地下水位以下的雨水管應採用柔性介面的管道。封堵管道時應先封上游管口,再封下游管口,拆除封堵時,應先拆下游封堵,再拆上游封堵。如需廢除主管道,應經過管理部門的批准;除了原位置的翻建管道外,舊管應在所有支管均已接入新管後才能拆除;廢除的舊管應該拆除,實在不能拆除的,應該進行填實。
3.5 檔案及信息管理方面 排水管道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排水管網檔案資料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檔案資料管理人員;排水管網檔案資料應包括工程竣工資料、維修資料、管道檢查資料及管網圖等;排水管道工程竣工後,排水管道管理部門應對建設單位移交的竣工資料及時歸檔以便今後的運行管理。 另外排水管道管理部門可以建立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採用計算機技術對管網圖等空間信息實施智能化管理,減輕運行管理工作量,提高運行管理水平。
結語:排水管道的運行質量與人們的生活有著密切的關系,施工質量直接影響後期運行管理的質量,在排水管道施工時,應該從源頭防止出現質量問題,應提高施工企業、施工技術人員的質量意識,加強施工過程中監理的作用、使監理工程師能夠真正起到工程質量監督的作用,把好施工質量關,為後期管道的運行、維護與管理提供質量保證減少運行期間的維護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