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污水排放口標識標牌
法律分析:
1. 污水排放口標志牌的尺寸、顏色及懸掛方式:標志牌的尺寸為48×30厘米,底色為綠色,字體為黑體字,顏色為白色。如果懸掛存在困難,可以選擇立式標志牌,其尺寸為42×42厘米,正面顯示排放口名稱,反面為圖案。
2. 排放口編號規則:按照「水-01、02」等順序進行編號。
3. 標志牌的製作材料:標志牌採用1.5~2毫米厚的冷軋鋼板製作,表面處理為搪瓷或反光貼膜;立式標志牌的支桿高度為120厘米,支桿材料為38×4毫米無縫鋼管。
4. 標志牌的懸掛位置:標志牌應懸掛在污水排放口(監測點位附近)的明顯位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時,需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若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還應徵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確保設施符合批准或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② 環境部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標准
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技術導 則必須對排放口進行規范化整治或規范化建設,並安裝流量計測量流量,同時做好在線監測的基礎工作:1、國家環保總局確定的國控重點污染源;2、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單位(含20 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企業);3 、城市(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園區(包括工業集中地)的污水處理廠;4、日平均排放廢水100噸或化學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業污染源。
一、企業排污口設置:
1、廢氣排放
項目新設置的廢氣處理裝置應根據相關規定排氣筒(設置直徑不小於75mm的采樣口和采樣平台,同時設置設置明顯標志。
2、廢水排放
項目無廢水外排,廠區內設置的雨水排放口,滿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體廢物存儲場
項目須對固體廢物倉庫進行規范化建設,並根據相關規范要求設置防滲、防漏設施。
4、標志牌設置
企業污染物排污口(源),應設置提示式標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設置警告式標志牌。
標志牌設置在排污口(采樣點)附近且醒目處,高度為標志牌上緣離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圍內有建築物的,設平面式標志牌,無建築物的設立式標志牌。
二、企業排污口管理規范:
1、公司生產過程中,公司應如實向環境管理部門申報排污口數量、位置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產生公害)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等情況。
2、本項目的廢水排放實現清污和雨污分流,雨水設清下水排放口。
3、廢氣排氣筒設置便於采樣,附近設置環境保護標志。
4、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在醒目處設置標志牌。
根據環保管理要求,對污染源監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規范化監測的要求;
(2) 污染物監測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報的要求;
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標、排放口建檔。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條 對污染物產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環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其他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的具體范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執行。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內容及要求,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排污許可相關技術規范、指南等執行。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排污單位。
③ 排污口設置規范
法律分析:相關規范有《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 《關於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山東省污水排放口環境信息公開技術規范》
法律依據:《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水資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設施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前款所稱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三條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④ 污水排放口標識尺寸
一、標志牌尺寸
(1)平面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標志:480×300mm;②警告標志:邊長420mm
(2)立式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標志:420×420mm;②警告標志:邊長560mm;③高度:標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
二、標志牌材料
1.標志牌採用1.5—2mm冷軋鋼板;
2.立柱採用38×4無縫鋼管;
3.表面採用搪瓷或者反光貼膜。
三、標志牌的表面處理
1.搪瓷處理或貼膜處理;
2.標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經過防腐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