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蘇州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城鄉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及其設施的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對農業生產排水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設施,包括管道、窨井、溝(河)渠、泵站、城鎮污水處理廠、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第四條排水管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城鄉、科學規劃、建管並重、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工作的領導,並將排水工作納入城鄉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的監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機構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排水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縣級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排水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市容市政(城管)、交通運輸、農業、環保、衛生、氣象、工商、質監、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排水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排水違法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作出顯著貢獻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八條城鄉排水規劃應當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鄉排水規劃。第九條排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排水規劃、排水設計規范等要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和改造標准應當不低於國家、省規定的上限。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達的區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當同步確定污泥處理處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設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擴建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台(露台)設置污水管道。
已建排水設施未達到國家、地方規定要求的,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條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村莊排水設施建設資金。
毗鄰城鎮、靠近城鎮污水管道的村莊,其生活污水應當就近接入城鎮污水管道;其他村莊應當建設相對集中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縣級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工藝選擇予以指導。
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當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具體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實施前確定。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依法設計、施工、監理,並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環保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建設項目排水方案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第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拆除、改動方案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第十三條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檔案資料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Ⅱ 雨污分流是強制性規定嗎
法律分析:雨污分流是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Ⅲ 闆ㄦ薄鍒嗘祦鍒嗛儴鍒嗛」鍒掑垎渚濇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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