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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污水防治規劃

發布時間:2025-04-03 09:35:38

Ⅰ 水污染的防治重點

江城武漢,優於水更憂於水。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與以往有何區別?有何新意?對我市的水環境保護、水污染治理工作具體有怎樣的指導意義?
謝昉介紹,新的水法具有4大特點,一是處罰力度加大,二是認定違法行為簡化,三是可操作性強,四是直接處理責任人。新法結合中國水環境狀況,提出了許多創新之舉,其中有10大亮點引人關注。
罰到讓違法者痛
新法「法律責任」一章共22條,比老法增加9條,極大地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要罰到讓違法者感到痛,從而扭轉『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強硬處罰之一:對於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罰款額不再有上限。老法對水污染事故處罰的最高限額是100萬元人民幣。新法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進行罰款。對於超標排放罰款數額為「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
強硬處罰之二:主要負責人要受罰。新法規定: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對單位給予處罰外,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保證喝上干凈水
新法加強飲用水的法律保護。
首先,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級管理制度。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劃定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保護區的范圍比老法擴大數倍。
其次,明確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機關和爭議解決機制。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的人民政府和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劃定;協商不成的,由環境保護部會同水行政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再有,嚴格禁止排污。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要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地方政府環境責任法律化
許多地方環境污染的背後,總能看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子。環境指標納入政府官員考核指標體系將是斬斷地方保護主義的利劍。
新法從兩方面完善了政府的責任機制。
規定: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超標排污就是違法
施行老法時,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相當普遍。究其原因,可以歸因於兩方面的法律缺失:第一方面是法律認定違法排污非常困難,要同時具備:超標、治污設施停止運轉、故意停運等3項條件;第二方面是超標排污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同時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區域限批」法制化
「區域限批」制度是環境監管手段的重要創新。實踐證明,「區域限批」制度的效果非常明顯,不僅使違法建設單位受到嚴厲懲罰,也使一些地方政府官員對環評等法律制度產生了敬畏。
新法將這一行政管理措施上升為強制實施的法律制度。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總量控制范圍擴大
新法對總量控制制度做了兩方面修改。
安裝「電子眼」強化監測
新法認為,自我監測、記錄和申報是企業的基本義務,隨時抽查和核實是環保部門的基本權力。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
新法規定:新設定排污單位具有自我監測義務,要求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環保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明確適用於「重點排污單位」。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環保部門會商有關部門確定。未安裝、未聯網、未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將被處以10萬元罰款。
強化事故應急處置
新法專設水污染事故處置章節,要求政府、企業應當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
新法規定: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准備,並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排污許可成為法律規定
新法提出了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並明確了3大基本內容。第一,明確了4類適用對象: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單位,向水體排放醫療污水的醫療衛生機構,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第二,明確了兩項基本要求:禁止無證排污,禁止違證排污。第三,明確授權立法,即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制定。
公眾參與有保障
新法從4個方面提供了公眾參與的制度保障。

Ⅱ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處置規劃和建設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實施對於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至關重要。本文將詳細介紹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處置規劃和建設政策,旨在提供一個全面的指導方案,確保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的有效利用。



首先,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納入國家和地方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並與城鄉規劃、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土地利用等專業規劃相協調,以實現資源的高效整合與利用。這需要將污泥處理設施的建設與整體規劃相結合,確保其與周圍環境的和諧共處。



其次,污泥處理處置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鼓勵將若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集中處理處置,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合理規劃污泥處理設施的規模,近期建設規模需根據污水量和進水水質確定,確保設施投資和運行效益的最大化。



在城鎮污水處理廠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應同時規劃、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確保其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步運行。只有滿足污泥處置要求的項目才能通過驗收,對於未滿足要求的設施,應加快整改和建設,確保污泥的安全處置。



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應兼顧污泥處理處置,減少污泥產生量,降低處理成本。對於未妥善處理處置的污泥,應按照相關法規核減城鎮污水處理廠對主要污染物的削減量,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和環境的保護。



嚴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屬和有毒有害物質,工業廢水應按規定在企業內進行預處理,去除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確保排放標准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規定。這一措施旨在保護環境,減少對生態系統的潛在威脅。



綜上所述,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規劃與建設是一項復雜但至關重要的任務。通過合理規劃、統一布局、高效利用資源以及嚴格的環境控制措施,我們可以確保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為未來創造一個更加綠色、健康的地球。


(2)武漢市污水防治規劃擴展閱讀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於2009年2月28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科學技術部以建城200923號印發。《術政策(試行)》分總則、污泥處理處置規劃和建設、污泥處置技術路線、污泥處理技術路線、污泥運輸和儲存、污泥處理處置安全運行與監管、污泥處理處置保障措施7個部分。

Ⅲ 小區污水管道改造

法律分析: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Ⅳ 水污染防治措施

水污染治理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幾點:

1、減少和消除污染源排放的廢水量。包括節約生產廢水,規定用水定額。改革生產工藝,減少廢水排放量。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處理好城市垃圾與工業廢渣;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在制定各種規劃時,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排放標准。將同行業廢水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有計劃地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

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設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水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 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水污染物排亂輪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桐培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後,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報國務院批准並下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對國家重點水污染物之外的其它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嘩納控制。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Ⅳ 治理污水的措施有哪些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包括:
1. 處理污染源:禁止工業企業和養豬場將污水和糞便直接排入河流,應集中處理這些廢物,以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2. 清理河邊和河道建築材料:移除河邊的廢棄建築材料,並對河道進行整治,清理河內的垃圾和淤泥,這可以動員沿岸居民和利用大型機械來完成。
3. 河邊植樹和植草皮:在河邊種植樹木和草皮,建立綠化帶,以防止土壤流失。
4. 加強管理和環保教育:對附近的工廠和養豬場等加大監管力度,嚴肅處理污染河流的行為。同時,對沿岸居民和全體市民進行環保教育,提高環保意識,因為河流的環境保護取決於大眾的思想意識,人們應自覺保護河道和環境。
此外,還有八大防治措施:
1. 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繼續減少工業污染,並推廣重點污染行業的廢水循環閉路零排放制度,加強對污染排放單位的審核和監督。
2. 加快建設節水型工業和社會,研究工業節水管理辦法,規范企業節水范圍,嚴格執行用水定額和節水標准。
3. 推進城市污水處理與資源化,避免城市水環境繼續惡化,完善城市排水系統,提高污水處理技術水平,特別是在缺水城市,規劃污水處理設施時應安排回用設施,並開展深度處理。
4. 發展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綜合防治面源污染,推廣有機肥,制定減量計劃,解決農業面源污染問題。
5. 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6. 科學合理調配水資源,確保生態用水,開發水資源時應以保護水環境功能為前提,兼顧上、下流域需求,按水資源可開發總量發放許可證。
7. 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地水質,制定全國城市和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定,在保護區內限制開發活動。
8. 嚴格控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由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在水體中的比例較高,需要嚴格控制。
這些措施的實施將有助於改善和預防水污染問題。

Ⅵ 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發展規劃

法律分析:《規劃》明確,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區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全國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爭達到70%以上;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能力基本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水環境敏感地區污水處理基本達到一級A排放標准;全國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以上,京津冀地區達到35%以上,黃河流域中下游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力爭達到30%;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 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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