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鎮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鎮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護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鎮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鎮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城鎮排水和城鎮污水處理規劃,規劃內容應當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處置綜合利用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易發生內澇的城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第七條新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鎮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雨水收集設施改造。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並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與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執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第九條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納入招標文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行業注冊執業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依法在評審文件上簽章,並對評審意見負責。建設單位對評審報告結論負責,實施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的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更改中標後的建設規模和設計工藝,局部工藝優化調整的,應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鼓勵類和淘汰類污水處理工藝指導目錄,並定期更新。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排放標准、工藝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建設規模應當根據常住人口、實際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科學論證確定;排放標准根據當地污水水質、水量、收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確定;工藝設計應優先選用成熟先進、低成本、低能耗的技術方案,政府投資類項目應當優先在鼓勵類指導目錄中選擇。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工藝專項驗收應當納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第十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原有已失去功能作用的化糞池,應當在老舊小區改造中拆除。
未被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度假區、機場、鐵路車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標准建立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准。
Ⅱ 四川省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標准如下:城市裡若是有國家排水管網的區域,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執行地方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三級標准;若是沒有市管網的城鎮區域和農村的生活污水則需要直排,例如排到河流,則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執行一級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Ⅲ 大家好,我想找一些關於四川水資源方面的資料,誰能給我提供,不勝感激。
4大缺水危機圍困四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07:00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人與河流唇齒相依,休戚與共。然而我們賴以生存的河流卻正在面臨著一場空前的危機:河源衰退,河槽淤塞,河床萎縮,河道斷流,水體污染……正是這些危機,讓我們不得不面臨全國性「缺水難題」,「人水矛盾」的不和諧使我們正在面臨著嚴峻考驗。
今日正值第15個「世界水日」,同時也是我國第20個「中國水周」啟動的第一天。昨日上午,省政府在成都隆重舉行了主題為「應對水短缺」和「促進人水和諧」的座談會。省委常委、副省長郭永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韓忠信,省政協副主席阿稱,省水利廳廳長彭述明等領導在會上作了重要講話。座談會旨在為解決當前全省面臨的乾旱缺水、水污染等課題,全面推進我省「人水和諧」。
危機一:資源性缺水
市區河道昔日歡唱今枯萎
昨日中午11時過,成都市送仙橋摸底河,一塊塊鵝卵石袒露在寬大的河床上,一股涓涓細流潺潺流動,河水嚴重乾枯。「一條大河,咋變成一條小溝了呢?」居住在河邊的王大爺憂心忡忡:20多年前,這里水流湍急,河流清澈見底,孩子們都在河裡游泳;春季時河水會淹到門里,還能見到魚兒在家門檻邊亂跳……王大爺稱,過去這條河的河水嘩嘩作響,日日夜夜似在歡唱。然而,現在的「溝水」不僅流量極小,微弱的流動聲像在「悲歌」。
河水銳減水資源逐年緊缺
省水利廳統計,全省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2616億立方米,人均佔有量3040立方米,雖略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但僅為世界人均佔有量的1/3。
岷江,作為孕育了成都市區在內的成都平原廣大眾生的「母親河」,20年來其河水流量正在不斷銳減。昨日,由省水文局提供的一組數據顯示:水資源量偏少和偏枯均為四川歷史水文記錄的最低值,重現期均為接近百年一遇。2月平均流量與多年同期均值比較:岷江上游、大渡河上游、嘉陵江、渠江州河偏少2-4成,沱江偏少4-6成,其餘江河接近常年。
去年冬季部分江河出現了歷史最小流量,岷江上游都江堰水文站出現了1938年以來的最小流量54立方米/秒,重現期達百年一遇。「岷江上游缺水,成都市區同樣水緊!」在江河水量減少的情況下,導致各江河下游水流不斷枯萎,廣大群眾生活用水、春灌、航運出現嚴重危機。
危機二:季節性缺水
無水可飲全省112萬人喊渴
3月20日,金堂縣五鳳鎮金箱村,正在排隊等水的八旬太婆李貴珍神情凝重。在該村名為「撮箕槽」的山上,半山腰有一處幾近乾枯的水庫。一些年邁的老人只好到山頂附近的一口水井取水。政府一方面給群眾送水,一方面正採取工程措施,金箱村群眾飲水難的問題近期將得到解決。
據省抗旱辦有關負責人介紹,金堂縣系成都市水庫最多的縣,但大部分水庫土壩均出現了裂縫。類似於金堂縣「喊渴」難題,當前全省就有112萬人,其中全省共有71個縣157個旱山村「吃水」難題突出。現在,吃水問題突出的這些地區,已有10多萬人飲水每天靠政府車輛送水解決———這是典型的「季節性的缺水」。
省水利廳水政資源處稱,「季節性缺水」引起的「水短缺」問題日益突出,我省12月至次年5月降雨只佔年降雨量的20%,「十年九旱,十旱九災」。尤其我省又遭遇冬干連春旱,江河來水明顯偏少,水利工程蓄水嚴重不足,用水形勢十分嚴峻。
用水增多城市供水很惱火
「生活用水量越來越大,然而江河能供的水越來越越少,水資源越來越短缺!」都江堰管理局有關領導稱,城市用水量逐年增多。
據統計,去年全省總供水量212.30億立方米,比上年增加1.95億立方米。地表水源供水量191.11億立方米,占總供水量的90.0%。城市建成區總供水量25.13億立方米,以地表水源供水為主,占總供水量的93.9%;按行政分區計算,成都市供水量47.14億立方米,比上年增加0.64億立方米。
去年全省用水消耗量超過105億立方米,總耗水率(消耗量佔用水量的百分比)為50%。其中生產耗水量91.39億立方米,佔用水消耗總量的87%;生活耗水量12.01億立方米,佔用水消耗總量的11.4%。
危機三:水質性缺水
河道污染有水不能解渴
3月7日,由成都市人大、政協代表擔任的15名水污染治理「政府特約監督員」,重點對成都市區河流污染較為嚴重的河道進行深入調查。本報記者經過全程陪同調查,現場直擊了市區河道污染狀況。在當天的調查中,監督員們發現南堰河、鳳凰河等市區河道污染最為嚴重,可又是這些河道對成都水環境及飲水環境影響最大。
據統計,全省年廢污水排放量約40億噸,部分水域污染嚴重,「水質性缺水」從而成了人水不和諧的突出問題。
昨日,據四川省水文資源勘測局長期對我省主要江河湖庫監測數據表明,我省主要江河湖庫水質狀況呈明顯下降趨勢。我省廢污水排放總量為45.33億噸。其中用戶(包括城鎮居民、工業、建築)廢水排放量為36.39億噸,佔全省廢污水排放總量的80.2%;第三產業污水排放量為1.87億噸,佔全省廢污水排放總量的4.1%。
以岷江中游彭山段20世紀氨氮含量為例,60年代為0.05毫克/升,70年代為0.12毫克/升,80年代為1.07毫克/升,90年代為2.22毫克/升。據2006年1月監測的情況,岷江幹流新津至眉山段、錦江水質污染嚴重,基本為劣Ⅴ類;當前成都周邊河流中沱江水質最差,整體受污染嚴重。
危機四:區域性缺水
水資源少全省8市為缺水區
在人口和耕地最集中的、工農業產值佔全省85%的盆地腹部區,水資源量只佔全省的22%;全省有8個地級市人均水資源量低於1000立方米,屬缺水區。其中,內江市、自貢市、資陽市、遂寧市等地區缺水最為嚴重。
記者萬金龍宋永坤
今天,世界水日主題為「應對水短缺」
鑒於全球淡水資源短缺、許多國家將很快陷入缺水的困境,1993年1月18日,第47屆聯合國大會作出決議,確定每年的3月22日為「世界水日」。今年3月22日是第15個世界水日,其主題為「應對水短缺」。目的就在於強調國際和地方的合作對解決水資源短缺具有重要意義。
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頒布後,水利部即確定每年的7月1日至7日為「中國水周」,考慮到「世界水日」與「中國水周」的主旨和內容基本相同,故從1994年開始,把「中國水周」的時間改為每年的3月22日至28日。
Ⅳ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第五章 污水處理運營管理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第五章專門闡述了污水處理運營管理的相關規定。首先,根據第二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的獲取應當通過公開的協議或招標方式。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進行運行評估考核,只有通過考核的企業才能運營。企業需要依法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
第二十三條明確了當企業面臨進水水質水量突變、出水超標、運行障礙或環境污染安全事故時,應立即進行應急處理,並向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迅速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禁止污水處理企業實施多項不合規行為,如擅自停運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擅自停用污泥處理設施或隨意棄置污泥造成污染、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漏報條例規定的各項資料。
第二十五條針對設施檢修、大修情況,污水處理企業需提前15個工作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因大修或突發事件導致停運時,必須啟動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城市排水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指出所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需繳納污水處理費。具體徵收標准需經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批。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戶將污水處理費納入供水價格,由公共供水企業一並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按當地城市供水價格標准一並計量收取。所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已交納的排水戶無需再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七條強調污水處理企業應進行污泥穩定化處理,指標需達到國家規定要求。處理後的污泥填埋需滿足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污泥及其產生的沼氣進行開發利用和中水回用,推廣先進的經濟節能科研成果與技術,以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和環境保護。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是為規范城市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條例。於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Ⅳ 四川省城鎮污水來源
下水管道收集到的所有排水。
1、城市污水是通過下水管道收集到的所有排水,是排入下水管道系統的各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城市降雨徑流的混合水。生活污水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排出的水。它是從住戶、公共設施(飯店、賓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機關、學校和商店等)和工廠的廚房、衛生間、浴室和洗衣房等生活設施中排放的水。
2、這類污水的水質特點是含有較高的有機物,如澱粉、蛋白質、油脂等,以及氮、磷、等無機物,此外,還含有病原微生物和較多的懸浮物。相比較於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的水質一般比較穩定,濃度較低。
3、工業廢水是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廢水,包括生產工藝廢水、循環冷卻水沖洗廢水以及綜合廢水。由於各種工業生產的工藝、原材料、使用設備的用水條件等的不同,工業廢水的性質千差萬別。相比較於生活廢水,工業廢水水質水量差異大,具有濃度高、毒性大等特徵,不易通過一種通用技術或工藝來治理,往往要求其在排出前在廠內處理到一定程度。降雨徑流是由降水或冰雪融化形成的。4、
對於分別敷設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的城市,降雨徑流匯入雨水管道,對於採用雨污水合流排水管道的城市,可以使降雨徑流與城市污水一同加以處理,但雨水量較大時由於超過截留干管的輸送能力或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大量的雨污水混合液出現溢流,將造成對水體更嚴重的污染。
Ⅵ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污水處理運營管理
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應當通過協議、招標等公開方式取得。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進行運行評估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運營。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停運污水處理運行設施;
(二)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處理設施或將污泥隨意棄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漏報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資料。 污水處理企業因設施檢修、大修等,需部分停運或停運的,應當提前l5個工作日,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污水處理企業同時應當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大修或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停運的,必須啟動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徵收標准,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分類計入供水價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按當地城市供水價格分類標准一並計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已交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不再交納排污費。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的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管網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自建的排水設施和其連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網的支管范圍內的設施由產權所有人負責。
(三)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權人負責。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養護、維修技術標准,定期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確保排水設施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汛期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確保汛期排水安全。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破損、管道堵塞等問題,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修復、疏通。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搶修排水設施、疏通排水管道時,公安、交通、水利、環衛、電力、通訊、供水、燃氣等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不得阻撓。 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標准、規范確定。
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埋設其他管線的,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城市管線統一規劃進行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劇毒、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泥漿、沙漿、混凝土漿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在雨水口匯水面積區設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溝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桿、打樁及種植高大喬木等;
(五)偷盜、損毀、穿鑿或擅自拆卸、移動、占壓城市排水設施;
(六)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法定代表人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疏通,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承擔賠償責任,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區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鎮。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產活動中產生的(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水和降水徑流由城市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凈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為。
(三)「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污水處理廠(站)、排水管網、中水管網、檢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計量器、加壓站等各類設施以及城市區域內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等組成的總體。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雜排水經處理凈化後,達到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可以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