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亂倒泔水的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明文規定,禁止泔水養豬,私屠亂宰。相關機構文件規定,凡用餐館剩菜直接喂豬的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將餐廚垃圾作為畜禽飼料,或者提供給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所謂泔水豬肉,是指利用飯店、賓館、餐廳、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飼喂出來的豬肉。由於這些餐廚剩飯剩菜和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被人們收集喂豬,而成為傳播疫病的重要隱患。從屠宰檢疫檢驗結果來看,用泔水喂養的豬,其肉質明顯不如用正規飼料飼養的豬好。
用泔水喂養的豬發病率比正常飼養的豬高30%到50%。「泔水豬」不但容易引起動物感染沙門氏桿菌、大腸桿菌等10多種傳染病,而且由於病原體寄生在豬的體內繁衍,還可造成多種人畜共患 病的發生。
用泔水喂豬的養豬戶一般都是居住在城鎮周邊的散養戶,絕大多數不具備動物防疫條件,泔水中含有的病源微生物一旦侵入,即可引起發病;這些病豬再通過不法豬販的收購、出售,很容易導致動物疫病的傳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