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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養殖廢水入海整治方案

發布時間:2025-03-03 00:58:20

A. 海洋館的養殖廢水應該如何處理

水產養殖廢水處理方法主要有物理處理法、化學處理法、物理化學處理法、生物處理法。
1物理處理法
1)過濾
由於養殖廢水中的剩餘殘餌和養殖生物排泄物等大部分以懸浮態大顆粒形式存在,因此採用物理過濾法去除是最為快捷、經濟的方法。常用的過濾設備有機械過濾器、壓力過濾器、沙濾器等。在實際處理工程中,機械過濾器(微濾機)是應用較多、過濾效果較好的方式。沸石過濾器兼有過濾與吸附功能,不僅可以去除懸浮物,同時又可以通過吸附作用有效去除重金屬、氨氮等溶解態污染物。
12)泡沫分離法
泡沫分離根據表面吸附的原理,利用通氣鼓泡在液相中形成的氣泡為載體對液相中的溶質或顆粒進行分離,因此又稱泡沫吸附分離。其原理是向被處理水體中通入空氣,使水中的表面活性物質被微小氣泡吸著,並隨氣泡一起上浮到水面形成泡沫,然後分離水面泡沫,從而達到去除廢水中溶解態和懸浮態污染物的目的。由於泡沫分離技術不僅可以將蛋白質等有機物在未被礦化成氨化物和其他有毒物質前就已被去除,避免了有毒物質在水體中積累,而且可向養殖水體提供所必需的溶解氧,對維護養殖水體生態環境有良好作用。
泡沫分離是根據吸附的原理,向含表面活性物質的液體中鼓泡,使液體內的表面活性物質聚集在氣液界面(氣泡的表面)上,在液體主體上方形成泡沫層,將泡沫層和液相主體分開,就可以達到濃縮表面活性物質(在泡沫層)和凈化液相主體的目的。被濃縮的物質可以是表面活性物質,也可以是能與表面活性物質相絡合的物質,但它們必須具備和某一類型的表面活性物質能夠絡合或鰲合的能力。
2化學處理法
1)臭氧處理法
海水工廠化養殖廢水存在養殖生物排泄物等懸浮物,以及氨氮、可生物降解有機物等物質,而且也存在難生物降解有機物。因此,利用臭氧、過氧化氫、二氧化氯、漂白液等化學氧化劑的氧化作用,氧化分解難生物降解溶解態有機物是養殖廢水深度處理的主要手段。因此採用O3/UV工藝,既能提高處理效率又可減少臭氧的用量。用O3/UV技術凈化湖水可達到水質凈化及水體增氧的目的。
臭氧的凈化原理在於它在水中的氧化還原電位為2.07 V,高於氯(1.36 V)和二氧化氯(1.5 V)。它能夠破壞和分解細胞的細胞壁(膜),迅速擴散滲入細胞內,從而殺死病原菌。臭氧在水中分解的中間物質羥基自由基(•OH),具有很強的氧化性,可以分解一般氧化劑難分解的有機物。因此,用臭氧處理廢水,既能夠迅速滅除細菌、病毒和氨等有害物質,又能增加水中溶解氧,從而達到凈化養殖廢水的目的。
2)電化學法
電化學是研究電和化學反應相互關系的科學。電和化學反應相互作用可通過電池來完成,也可利用高壓靜電放電來實現,二者統稱電化學,後者為電化學的一個分支,稱放電化學。在水產養殖廢水的處理中,用電化學法去除水中溶解的亞硝酸鹽和氨氮的研究結果表明,亞硝酸鹽完全去除的時間和能耗隨著傳導率的增加而降低,輸入電流最大為2A時,耗能最少,pH相對於輸入電流和電導率來說幾乎沒有影響;在酸性條件下有利於亞硝酸鹽的去除,鹼性條件有利於氨的去除,氨的去除速度低於亞硝酸鹽的去除速度。
3生物處理法
1)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是以活性污泥為主體的廢水生物處理的主要方法。活性污泥法是向廢水中連續通入空氣,經一定時間後因好氧性微生物繁殖而形成的污泥狀絮凝物。其上棲息著以菌膠團為主的微生物群,具有很強的吸附與氧化有機物的能力。
典型的活性污泥法是由曝氣池、沉澱池、污泥迴流系統和剩餘污泥排除系統組成。
污水和迴流的活性污泥一起進入曝氣池形成混合液。從空氣壓縮機站送來的壓縮空氣,通過鋪設在曝氣池底部的空氣擴散裝置,以細小氣泡的形式進入污水中,目的是增加污水中的溶解氧含量,還使混合液處於劇烈攪動的狀態,形懸浮狀態。溶解氧、活性污泥與污水互相混合、充分接觸,使活性污泥反應得以正常進行。
第一階段,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被活性污泥顆粒吸附在菌膠團的表面上,這是由於其巨大的比表面積和多糖類黏性物質。同時一些大分子有機物在細菌胞外酶作用下分解為小分子有機物。
第二階段,微生物在氧氣充足的條件下,吸收這些有機物,並氧化分解,形成二氧化碳和水,一部分供給自身的增殖繁衍。活性污泥反應進行的結果,污水中有機污染物得到降解而去除,活性污泥本身得以繁衍增長,污水則得以凈化處理。
經過活性污泥凈化作用後的混合液進入二次沉澱池,混合液中懸浮的活性污泥和其他固體物質在這里沉澱下來與水分離,澄清後的污水作為處理水排出系統。經過沉澱濃縮的污泥從沉澱池底部排出,其中大部分作為接種污泥迴流至曝氣池,以保證曝氣池內的懸浮固體濃度和微生物濃度;增殖的微生物從系統中排出,稱為「剩餘污泥」。事實上,污染物很大程度上從污水中轉移到了這些剩餘污泥中。
2)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是與活性污泥法並列的一類廢水好氧生物處理技術,是一種固定膜法,是土壤自凈過程的人工化和強化;主要去除廢水中溶解性的和膠體狀的有機污染物。具體參見http://www.dowater.com更多相關技術文檔。
生物膜法是利用附著生長於某些固體物表面的微生物(即生物膜)進行有機污水處理的方法。生物膜是由高度密集的好氧菌、厭氧菌、兼性菌、真菌、原生動物以及藻類等組成的生態系統,其附著的固體介質稱為濾料或載體。生物膜自濾料向外可分為慶氣層、好氣層、附著水層、運動水層。生物膜法的原理是,生物膜首先吸附附著水層有機物,由好氣層的好氣菌將其分解,再進入厭氣層進行厭氣分解,流動水層則將老化的生物膜沖掉以生長新的生物膜,如此往復以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生物膜法具有以下特點:(1)對水量、水質、水溫變動適應性強;(2)處理效果好並具良好硝化功能;(3)污泥量小(約為活性污泥法的3/4)且易於固液分離;(4)動力費用省。

B. 如何處理海水養殖廢水

是叫海水養殖廢水。
海水養殖廢水處理方法
1、物理處理法
海水養殖廢水處理特回別是沉澱、過濾和泡沫分離等技術答,這些物理處理設施具有造價和運行費用低等優點,缺點是只能去除水體中的懸浮物,不能去除溶解性污染物,特別是不能除去對魚類等養殖對象有強毒性的氨氮。
2、化學處理法
化學處理技術中,氧化技術較多應用於海水集約化養殖廢水處理,由於臭氧具有氧化能力強,處理後的水體中溶解氧含量高,能快速分解水體中有機質和還原性無機質,殺滅水體中的病毒、細菌和微藻,無二次污染等優點,特別適合海水養殖廢水中污染物特點和處理後的水質要求。臭氧氧化技術的不足之處是處理成本較高,殘留的臭氧對養殖對象產生一定的毒性作用。
3、生物處理法
生化處理技術利用微生物的吸收、代謝作用去除水體中有機物和氨氮,與物化技術相比具有投資低、不易產生二次污染等優點,是處理溶解態污染物最經濟有效的方式。海水養殖廢水中的有機物主要為碳水化合物、蛋白質、脂肪等,可生化性好,特別適合採用生化處理技術。目前海水養殖廢水生化處理中應用較多的是生物接觸氧化、生物轉盤、生物流化床等工藝。

C. 海南何時公布貫徹落實國家海洋督察整改方案

2018年8月8日,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公布貫徹落實國家海洋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開展圍填海專項整治和入海河流綜合整治行動,重點整治圍填海等四類突出問題。

這四類突出問題是:解決圍填海管理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圍填海審批執法監管不規范、違規圍填海活動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近岸海域海水水質污染問題。方案明確具體35個整改問題的整改目標、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責任單位。

方案指出,對三亞市政府對紅塘灣填海項目存在違法填海,尤其立案查處後仍召開市長辦公會研究項目推進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如涉及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海口市海洋部門對如意島項目東標段(三期)非法填海查處不力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如涉及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需進一步加強的問題。方案指出,海南大量陸源入海排污口未納入到摸底排查的范圍,全省各類陸源入海污染源543個,只提供了環保部門實際監測的26個入海排污口。海南省大部分地區的面源污染,特別是高位養殖和海水養殖廢水,以及生活污水基本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海域、河流的問題突出,大部分城鎮排污管網建設滯後,難以實現雨污分離。方案明確,海南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對全省所有入海排污口進行摸排,並登記建檔;2019年底前完成對非法或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分門類開展清理整治

方案稱,海南嚴格管控圍填海,研究出台《海南省圍填海管控實施辦法》,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管控政策,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圍填海審批。還將加快處理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妥善處置合法合規圍填海項目,依法處置違法違規圍填海項目。推動「填而未用」閑置圍填海項目的依法處置工作。強化圍填海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對局部生態環境造成明顯影響或破壞的圍填海項目,組織開展圍填海環境影響後評估,根據後評估結論制定生態修復方案並組織實施。

海南將嚴格用海審批監管,加強圍填海項目的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防止圍填海項目破壞海洋及海岸生態環境。加強常態化圍填海現場巡查,建立海域、岸線執法巡查制度,及時對違法用海依法查處。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有關規定對填海形成土地進行監管,對擅自改變用途的行為依法處理。

方案指出,海南將嚴守海洋生態紅線,將重點海灣、海洋保護區、重點河口區域、重要濱海濕地、重要砂質岸線、重要漁業海域等生態敏感和脆弱區域納入生態保護紅線並嚴格執行保護,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方案稱,到2020年海南省海洋生態環境方面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治理,海洋生態環境質量保持優良,繼續保持全國領先水平。全省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60%,近岸海域海水水質優良(一、二類)率不低於95%,近岸海域生態紅線占海南島近岸海域面積比例不低於35.1%。

D. 防止海洋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一、防止和控制沿海工業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隨著沿海工業的快速發展和環境壓力的加大,中國政府採取一切措施逐步完善沿海工業污染防治措施。

1、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

2、加強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過程清潔生產,採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改變生產工藝和流程,減少工業廢物的產生量,增加工業廢物資源再利用率。

3、按照「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進行專業處理和就地處理,禁止工業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徹底杜絕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直接排海。

4、加強沿海企業環境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5、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將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落實到每一個直排海企業污染源,做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有計劃的穩定削減。

二、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沿海城市發展迅速,對沿岸海域環境壓力加劇。對此,中國政府採取有力措施防止、減輕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沿岸海域環境,調整不合理的城鎮規劃,加強城鎮綠化和城鎮沿岸海防林建設,保護濱海濕地。

加快沿海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增加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提髙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脫氮和脫磷能力,沿海城市環境污染防治能力進一步加強。

三、防止、減輕和控制沿海農業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一些沿海省、市結合生態省、生態市建設,積極發展生態農業,控制土壤侵蝕,綜合應用減少化肥、農葯徑流的技術體系減少農業面源污染負荷。嚴格控制環境敏感海域的陸地匯水區畜禽養殖密度、規模,建立養殖場集中控制區,規范畜禽養殖場管理有效處理養殖場污染物,嚴格執行廢物排放標准並限期達標。

四、防止、減輕和控制船舶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

在渤海海域,啟動船舶油類物質污染物「零排放」計劃,實施船舶排污設備鉛封制度,加強漁港、漁船的污染防治。建立大型港口廢水、廢油、廢渣回收與處理系統,實現交通運輸和漁業船隻排放的污染物集中回收、岸上處理、達標排放。

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學品泄漏應急計劃,制定港口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建立應急響應系統,防止、減少突發性污染事故發生。

五、防止、減輕和控制海上養殖污染

我國海水養殖主要位於水交換能力較差的淺海灘塗和內灣水域,養殖自身污染已引起局部水域環境惡化。今後,應建立海上養殖區環境管理制度和標准,編制海域養殖區域規劃,合理控制海域養殖密度和面積,建立各種清潔養殖模式。

控制養殖業葯物投放,通過實施各種養殖水域的生態修復工程和示範,改善被污染和正在被污染的水產養殖環境,減輕或控制海域養殖業引起的海域環境污染。

六、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台產生石油類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2007年部分海洋油氣區專項環境監測結果顯示,油氣田及周邊區域的環境質符合該類功能區環境質量控制要求,未對鄰近其他海洋功能區產生不利影響,開發過程中無重大溢油事故發生。在鑽井、採油、作業平台應配備油污水、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使之全部達標排放。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應制定溢油應急方案。

七、防止和控制海上傾廢污染

嚴格管理和控制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禁止向海上傾倒放射性廢物和有害物質。2007年主要傾倒區及其周邊環境監測表明,所監測傾倒區的底質環境狀況總體保持正常,傾倒區尚有底棲生物存在,其優勢類群主要為軟體動物和節肢動物,傾倒區環境質量基本滿足傾倒區的環境功能要求。



(4)海水養殖廢水入海整治方案擴展閱讀:

污染因素

海河流等途徑進入海洋。沿海農田施用化學農葯,在岸灘棄置、堆放垃圾和廢棄物,也可以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船上的船舶由於各種原因,向海洋排放油類或其他有害物質。船舶污染主要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港口、裝卸貨物的過程中對周圍水環境和大氣環境產生的污染。

主要污染物有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有三類,另外,也將產生粉塵、化學物品、廢氣等,但總的說來,對環境影響較小。

E. 海水養殖廢水是如何進行處理的

海水養殖廢水處理系統包括相連通的斜板沉澱池與三段式脫氮除磷池回,三段式脫氮除磷池答包括順序設置的配水區、缺氧段、好氧段、除磷段和集水區,缺氧段填充礫石基質,好氧段填充沸石基質,並設置穿孔曝氣管,除磷段填充除磷功能填料基質,斜板沉澱池底端設置進水管路,斜板沉澱池頂端與配水區相連通,集水區設置出水管路,集水區與配水區之間設置迴流管路,使部分處理後水通過迴流管路輸送回配水區。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能同時降低水體中濁度、溶解性COD和氮磷含量,創造性地將A/O生物接觸氧化工藝與吸附除磷技術相結合應用於海水處理領域,適用於解決大規模養殖廢水凈化排放的問題。

F. 海南省東方市海水養殖廢水排放標准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海南省東方市海水養殖廢水排方法如下:
1、海水養殖污染主要來源於清塘排水。針對水產養殖尾水排放前的處理工作,《排放要求》提出,水產養殖尾水通過沉澱、過濾、凈化等方法處理後,達到該標准規定的排放限值後方可排放。
2、在養殖池和沉澱池的清淤方面,養殖池和沉澱池應定期排干、曝曬、消毒,曬乾的底泥外運安全處置,禁止外排。此外,該標准對水產養殖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固體廢物,提出應妥善處置、嚴禁隨養殖尾水一起排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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