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醫院醫療廢水如何處理氨氮超標
醫院醫療廢水中含氨氮、COD、重金屬、 消毒劑、病原體、酸、鹼、有機溶劑等放射性有害物質,因此其排放標准較高,管理較嚴。
關鍵詞:醫院醫療廢水;氨氮超標;反硝化細菌
通過案例,分享關於醫院醫療廢水氨氮超標如何處理。
項目地址: 河南省盧氏縣
項目情況:
1.進水含有大量懸浮物,其中大多數為可溶性懸浮物,其來源主要來自化糞池。
2.通過檢測進出水氨氮濃度均在100mg/L左右,則好氧池無硝化作用。
3.進水氨氮濃度較高,好氧池設計停留時間較短。
項目分析:
1.由於化糞池大量的懸浮物進入生化系統中,人糞通過氨化作用而導致進水氨氮高於平常醫院廢水中氨氮濃度。其次,污水站並未做污水的分類收集,如手術台下來的污水含血紅蛋白高,也是影響氨氮濃度上升的原因之一。
2.經過使用在線監測儀測出,進出水氨氮濃度基本一致,氨氮無降解作用,則說明好氧池內無硝化菌或硝化作用小。
工程師 解決建議:
1.加大清理化糞池頻次,一季度清理一次。
2.二沉池污泥沉澱後,每隔2天由提升泵進入污泥池儲存,提升泵每次運行15分鍾。儲存污泥池的污泥每隔15天由提升泵提升至罐車或吸污泥車運至具有相應處理資質的單位或部門進行最終處理。
3.好氧池投加硝化菌種以增加硝化作用:在O1池投加50公斤硝化細菌,在O2池投加20公斤硝化細菌。
4.好氧池投加懸浮球填料,增加好氧池內生物量,以解決或減緩好氧池停留時間短的問題,投加懸浮球填料的量為40立方。
註:以上為簡易解決方案,具體實施,將溝通清楚決定的解決思路後,詳細擬定。降解氨氮使用硝化細菌,用於好氧池(曝氣池)。
甘度 | 做好菌種 做好服務
Ⅱ 辦理環評需要哪些手續
一般環評的辦理流程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一、 立項
1. 編制工程項目書
2. 攜帶工程項目書到所在區經發局申請項目立案(去之前先詢問下辦理立案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 環評
1. 備案完成後,帶著立案資料到當地環保局辦理環境評估事宜,如只需環評報告表,則企業自主填寫即可,基本不產生費用;如果需要製作環評報告書環保局會推薦幾家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幫助完成報告書的編制及環評中的各項工作,選用環評機構即會產生費用。
2. 選中一家環評機構簽訂合同,費用一般視投資額而定。
3. 環評機構來人查看現場,企業提供環評中所需的一切資料及一切細節(生產工藝流程、所用各種原材料明細及年用量、存儲方法、廢棄物處理方法、原材料成分等等。另外,有沒有雜訊、如何解決;有沒有工業廢水,如何處理;有沒有廢氣有害氣體,如何處理;有沒有廢渣,如何處理;各種工業廢棄物如何處理等等;)。
4. 環評機構根據所上項目所用各種設備、原材輔料,編制開工建設前對項目所在地周邊空氣環境檢測的具體內容(如雜訊、臭氣濃度、非甲烷總烴、VOC等)、檢測頻次(檢測幾天,每天檢測幾次等)、檢測點位(廠區周邊設置幾個檢測點),企業帶著環評機構出具的檢測內容,到環境監測站或第三方檢測機構申請檢測。
5. 拿到檢測報告後交給環評機構
6. 從環評機構取回調查表,到附近居民家中、周邊企事業單位進行入戶調查,環評機構會對調查份數有一定要求,調查結果交回環評機構即可
7. 如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危險廢棄物應與相應的環保處理企業簽訂合同
8. 委託的環評機構編制環評報告;進行項目信息公示(報紙、網路);組織專家評審會;根據專家的意見修改環評報告;修改後的環評報告上報市評估中心,評估中心出具技術評估報告;所在區環保局審批,最後環保局會下發批文,項目可以開發建設。
9. 開工建設、項目投產。
10. 項目正常生產後,到所在區環境監測站申請環保驗收
11. 驗收合格後整個環評過程結束,如驗收不合格,會再次整改直至合格。
(2)醫療機構污水檢測頻次擴展閱讀:
一種理想的環境影響評價過程,應該能夠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本上適應所有可能對環境造成顯著影響的項目,並能夠對所有可能的顯著影響做出識別和評估;
二、對各種替代方案(包括項目不建設或地區不開發的情況)、管理技術、減緩措施進行比較;
三、生成清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EIS),以使專家和非專家都能了解可能影響的特徵及其重要性;
四、包括廣泛的公眾參與和嚴格的行政審查程序;
五、及時、清晰的結論,以便為決策提供信息。
Ⅲ 污水的采樣
污水是指在生活和生產等過程中,喪失了原有的功能,並受到污染,帶入了原本不應該具有的物質的水,成分可以很單一也可以很復雜。水污染是和空氣污染與雜訊污染一起最常見的三大污染之一,引起環境的損壞,是必須控制的污染。
要得到有代表性的污水數據,就需要根據污水的產生、處理和排放情況,對污水水樣進行采樣,將採集到的有代表性的樣品現場測試或者送往專業的實驗室進行分析,得出污水的分析結果,為排污的情況控制制定要求,為環境提供保駕護航的依據。
下面就來說說污水采樣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首先要選擇正確的采樣地點。正常情況下,一類污染物要在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或者專門處理一類污染物的設施排放口進行采樣,二類污染物要在總的排放口進行采樣,一類污染物未達標的情況下,是不能跟二類污染物混合並排放的。
其次要選擇合適的采樣方式,一般分為瞬時采樣和混合採樣。對於污染物不穩定,容易受到混合影響,不能連續排放,需要考察特定時間段內的污染物,研究污水的變化規律的情況,一般需要採集瞬時水樣,另外就是污水長期穩定排放,污染物濃度變化不大的情況下,也可以採集瞬時水樣,此時的瞬時水樣可以代表這一個穩定時段內水質的狀況;對於需要計算一段時間內的污水的平均濃度和負荷,污水變化程度達或者污水控制標准明確要求的,一般採集混合水樣。
再者要選擇正確的采樣頻次。一般參照的依據包括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標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環境管理規定和自行監測方案等;對於沒有明文規定的,一般根據污水的排放規律和生產持續時間來定。
接著就是選擇正確的采樣工具和保存容器。采樣工具和保存容器選擇的原則主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不能跟污水相關項目因子起反應,二是滿足監測分析方法的要求。
馬上進入到現場采樣的環節,到達指定的采樣點位後,將前期准備的東西擺放整齊,開始採集樣品,采樣時,需要去除水面的漂浮物,在污水正常排放的時段內進行采樣,采樣時不能攪動水底的沉積物,不然會導致結果產生非常大的誤差,采樣過程中還需要注意以下要求:采樣時,除了部分不能潤洗采樣瓶的項目(比如油類,揮發性有機物類,微生物類等),都需要先用待采樣的污水潤洗采樣瓶2-3次;對於可以混合採樣的因子可以採集到同一個采樣瓶,不可以混合的必須單獨采樣;對於必須滿瓶的因子,要不留氣泡;對於時效性短或者必須現場監測的因子,必須現場進行分析檢測。
樣品採集完成後,根據採集的因子,分別加入固定劑,延長保存的時間,保證污水對應的因子不會發生較大的變化,然後盡快運送到實驗室進行分析。污水檢測因子的保存條件、推薦采樣量、添加固定劑的類型和保存時間可以參考相應因子的檢測方法,檢測方法無規定的,推薦參考《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91.1-2019)附錄A。
最後,在污水樣品採集過程中,要注意相應的質量控制,以保證污水的分析結果的准確性,一批次水樣均應該採集一個全程序空白樣,全程序空白樣的結果應該低於相應因子的檢出限,否則就要查找原因,是否存在污染的情況,還應該對於可以採集平行樣品的項目,每批次至少採集一個現場平行樣,在樣品較多的情況下,應該採集至少10%的現場平行樣,現場平行樣的結果和對應污水的結果要滿足相應的偏差,否則應查找原因。
污水采樣是污水檢測的重要一部份,只有採集的樣品是准確的,才能為整個污水的管理打好堅實的基礎。
Ⅳ 2019年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規范排污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排污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一)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含重金屬、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鎮、工業園區或者開發區等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四)經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行為。
傾倒固體廢物,種植業、非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設施與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項目中有放射性和電磁輻射排放,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鼓勵排污單位採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手段,持續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排污單位削減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後可以留存,也可以有償轉讓。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環境功能區劃要求、污染減排目標、行業排污績效等因素,科學核定分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條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指導。各地級以上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督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排污許可證管理許可權存在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
第二章許可證辦理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領排污許可證。
第七條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按照規定重新審核同意;
(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准規定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
(三)按照規定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
(四)按照規定製定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配備相應的設施、裝備;
(五)按照規定標准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
(六)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七)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並與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控系統聯網;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排污單位首次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以及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法定身份證明;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
(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需要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項證明材料以及落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意見的自查報告。
第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同樣的法律效力。
排污許可證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所屬行業類別;
(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限值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總量限值;
(四)有效期限;
(五)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排污許可證副本除載明前款規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要求;
(二)排污口的數量,各排污口的名稱、編號、位置;
(三)主要生產工藝、設備;
(四)污染物處理工藝和能力;
(五)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者地方標准;
(六)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任務的,載明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數量和時限;
(七)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排污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總量限值或者第十條第三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者地方標准、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功能區劃等發生變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進行變更,或者要求排污單位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第十三條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試生產或者試運行項目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排污單位需要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環境監測頻次要求的環境監測報告,或者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日常監管部門出具的數據及設備運行證明;
(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三)按照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應當提供相關驗收材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提交的延續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准予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予延續:
(一)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的;
(二)因環境功能區劃調整,被禁止或者限制在該區域排放污染物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毀損的,排污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發證機關,在15日之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排污許可證,發證機關核實後應當補發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排污許可證正本應當懸掛於排污單位主要辦公場所或者主要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八條在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排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二)按照規定規范排污口設置;
(三)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閑置;
(四)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以及排放地點、方式、去向等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不得私設暗管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監管;
(五)排污單位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的種類、總量限值濃度、排放地點等有重大改變的,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六)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定期檢定,按照規定進行監測,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排污情況;
(七)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
(八)按照規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檢查、排污監測;
(九)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台帳,記錄排污許可事項的執行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自動監控系統、現場檢查、書面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排污單位許可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情況,建立排污許可證管理檔案。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排污許可證:
(一)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因停產、轉產或其他原因終止排放污染物的;
(三)依法應當注銷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全省建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平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10日內將上季度本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的發放、變更、撤銷、吊銷、注銷等信息,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排污許可證核發和監督管理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排放污染物,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
第二十六條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可由頒發排污許可證的行政機關吊銷排污許可證;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通過私設暗管或者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未經處理將污染物排入環境,且排放的污染物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標准或者要求的;
(二)未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將污染物未經處理或者未經完全處理排入環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濃度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標准5倍以上的;
(三)在半年內兩次以上超標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濃度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標准3倍以上的;
(四)國家確定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年度控制指標20%的;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二十七條排污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塗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擅自排污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未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工作規程。
第三十一條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以及相關申請文書格式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自行印製。
第三十二條辦理排污許可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排污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但因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或者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全省排污許可證統一按照「X-YYYY-ZZZZZZ」16位數字格式進行編號,其中:X為發證機關所屬行政區劃代碼,YYYY為排污許可證頒發年份,ZZZZZZ為排污許可證年度頒發順序號。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中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生豬出欄量500頭以上、奶牛存欄量100頭以上、肉牛出欄量100頭以上、蛋雞存欄量10000隻以上、肉雞出欄量50000隻以上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上述規模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其他畜禽養殖場的折算方法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DB44/613—2009)執行。
本辦法中的醫療污水指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療污水。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
Ⅳ 污水檢測多久做一次
法律分析:根據生產同期確定采樣頻率,生產周期在8小時以內的每兩小時取樣一次,生產周期在8小時以上的,4小時取樣一次。其它污水采樣24小時不少於兩次,最高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對於采樣時段取最具代表運行情況的穩定狀態進行取樣。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