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運行與監管
6.1 國家和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的監管;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保障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6.2 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標准和規范,保證從業人員的衛生健康;應制定相關的應急處置預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發生。
6.3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單位和各污泥接收單位應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並定期將記錄的聯單結果上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
6.4運營單位應建立完備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並對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5年。
6.5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污泥土地利用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單位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污泥衍生產品土地利用後的環境質量狀況變化進行評價。污泥處理處置場所應禁止放養家畜、家禽。
6.6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填埋場的監督和管理。填埋場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泥質、填埋場場地的水、氣、土壤等本底值及作業影響進行監測。
6.7 污泥焚燒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性質、污泥量、排放廢水、煙氣、爐渣、飛灰等進行監測。污泥綜合利用單位還需對污泥衍生產品的性質和數量進行監測和記錄。
㈡ 廣東省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其環境效益,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轄區范圍內的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運營和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編制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專項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依法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對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的環境保護工作、投產後的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必須嚴格執行污水處理廠設計規范,並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徵、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選擇適用的污水處理工藝。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體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區域的污水處理廠,應採用脫氮除磷工藝。對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氮、磷等指標超標的,必須限期治理。
第五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及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制度。
日處理10萬立方米以上(含10萬立方米)污水處理廠的初步設計必須報省建設廳審查,1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級以上市建設部門審查。
第六條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應優先於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
第七條推行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制度。政府要通過其授權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
對於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政府授權部門與運營單位簽定污水處理廠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
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規范設置排污口。在排污口應設置水量自動計量裝置,安裝pH、COD(或TOC)等主要水質指標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並與當地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聯網。
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和校準,運行單位應正常使用、維護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必須按規定落實雜訊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設施。新建(包括改、擴建)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按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批復意見要求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
第十條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申請,經同意後污水處理廠方可進行試生產。
污水處理廠投入試生產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必須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污水處理廠方可正式投產。
對試生產三個月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三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准後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
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嚴格污水處理廠運營經費管理。污水處理費的支付應由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的監測機構出具的污水處理量和出水水質報告,經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核定撥款。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持證上崗。
運營單位必須在污水處理廠正式運營前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等制定詳細的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部門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排水戶實施排水許可證制度。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利用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水的建設項目,其污水排放必須符合污水處理廠進水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要求,與污水處理廠簽訂污水處理合同,並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污水處理廠或其污水收集管網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污水處理廠應當依法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向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轉,排放污染物符合規定的標准。
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按有關規定徵收排污費,並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污泥經鑒別屬於危險廢物的,必須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對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並定期(按月、季、年)向當地建設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環保部門須將轄區內的污水處理廠作為重點污染源進行管理,加強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
各地級以上市的環境監測機構,對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每季度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常規監測。
省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對廣東省的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抽測、核查。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問題,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的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報告:
(一)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超出污水處理廠設計參數,可能嚴重影響污水處理效果的;
(二)在線監測監控系統、重要設備或配套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
接到報告後,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污水處理廠需暫停運行部分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15天向環保部門申請,並向建設部門備案,在獲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對於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污水處理廠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損毀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環保部門同意停止運行污水處理設施的,按《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社會影響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於謊報實際運行數據以及製造虛假數據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有關部門應依據特許、委託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責令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應終止特許經營權或委託經營權,取消其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格。
第二十五條對各級建設部門、環保部門或者依法委託的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門)是指各級市、縣的建設、規劃、市政、公用、水務、城管等城鎮污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有關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和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條款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有關污水處理廠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條款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
㈢ 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什麼'部門監管
你好!
一是、做好污泥危險特性鑒別工作。要認真落實環保部《關於污版(廢)水處理設施產生權污泥危險特性鑒別有關意見的函》(環函〔2010〕129號)有關要求,對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污泥要進行危險屬性鑒別。確定為危險廢物的,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二是、做好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工作。督促城鎮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等要求制定完善污泥處理處置應急預案,並適時組織應急演練。
三是、加強監察監測。各級住建(水務)、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污泥產生、運輸、處置情況的現場檢查,加強環境監測,確保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范運行;加強對污泥資源化利用的全過程監管,杜絕產生二次污染。
四是、嚴格環境執法。要嚴肅查處非法傾倒、堆放、丟棄和轉移污泥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非法轉移、擅自處置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的涉污泥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所以,當地的住建部和環保部門對污泥的處理處置有不可推卸的監管責任和義務!
㈣ 污水處理廠進口濃度在線監控必須裝么
是我從網路法律搜索里找到的,沒有細看
建設部關於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的意見
(建城[2004]153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天津市建委,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北京市、上海市水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監督與管理,全面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進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環境,現就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九五」以來,國家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加大了以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為重點的環境基礎設施投入,對於緩解水污染,改善水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政府監管職能不到位,監管體制不完善的問題十分突出;一些污水處理廠運行效率不高,運行管理不規范,影響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功能的發揮,影響了國家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加強監管,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不僅關繫到公共財政資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響到城鎮的生態環境,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繫到城鎮的可持續發展。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的監管工作。
二、進一步明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行的監管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城鎮污水處理廠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是城鎮供水、節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與城市規劃、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職能分工,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管制度和目標考核制度,把各項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三、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管理必須按照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明確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的責權,使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逐步成為產權清晰、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經營實體。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是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全過程進行監管,不直接參與污水處理廠運行與作業的具體管理工作。
四、大力推行特許經營制度。城市政府要通過其授權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簽定城鎮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明確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於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特許經營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可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由行政主管部門與運營單位簽定委託經營協議及污水處理廠服務合同。
五、要嚴格實施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城市排水許可制度的要求,加強對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主要排放口特別是重點工業排放口水量水質的監督和監測,保障各類城鎮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轉。
六、加快配套污水管網的建設,充分發揮污水處理設施的效益。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60%,三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
七、進一步完善城鎮污水處理收費制度,特別要加強對自備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對自備水用戶,可由污水處理費徵收部門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協議方式委託銀行直接劃撥污水處理費。各地徵收的污水處理費應優先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
八、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委託有資格的檢測單位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水量和污泥進行定期監測,並監督污水處理廠的實際運行情況。可採用委派監管員的方式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過程實行監管。在嚴格監管和監測的基礎上,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營費撥付的核定工作。
九、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按規定接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必須在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位置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對進出水量和主要水質指標進行實時監測。建立嚴格的取樣、檢測和化驗制度,按國家有關標准和操作規程對進出水的水質、水量和污泥進行檢測。完善檢測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報表制度。按期(月、季、年)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進出水的水質、水量、污泥處置情況、設備運行狀況及運行成本等。
十、對於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其運營單位應將發生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及時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同時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因進行設備設施檢修、維護需暫停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或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提前報告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取得同意後方可進行此類活動。對於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關鍵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採取措施,盡快搶修恢復正常運行,之後應及時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要加強對主要管理人員的培訓。污水處理廠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後上崗。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要進一步規范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種規章制度。應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備管理、工藝管理和水質管理,切實保障污水處理廠安全正常運行。
十二、對於謊報實際運行數據以及製造虛假數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特許經營協議或委託經營協議,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應終止特許經營權或委託經營權,取消運營資格;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嚴重經濟損失的,要對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主要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並按規定做出處罰。
十三、切實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理和處置工作。鼓勵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對污泥進行綜合利用,對不能進行綜合利用的污泥,必須進行穩定化、無害化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十四、要逐步擴大城鎮污水處理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會和公眾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的作用。
建設部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發布部門:建設部 發布日期:2004年08月30日 實施日期:2004年08月30日 (中央法規)
㈤ 縣環保局如何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的監管
一是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根據本年度污水處理廠檢查安排,在全回縣范圍開展大規模污水答處理廠專項執法檢查。對污水處理廠進、出口水質進行采樣監測,每天對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一次現場監察,確保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重點檢查前期存在出水不穩定達標、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等問題的污水處理廠,對檢查中發現仍然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污水處理廠一律從嚴處罰,同時跟蹤督查直至整改到位。
二是提升科技監管水平。進一步發揮在線監測平台作用,對污水廠出水變化情況分析預警,並結合「過程監控」、「污泥電子監控」等工作,提升環保監管的科技水平,對污水處理廠設施運行、污水排放及污泥處置等過程實施全過程監控。
三是加強違法行為通報曝光力度。邀請公眾參與污水處理廠監管,將檢查情況向當地政府通報。對故意偷排或多次超標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案件還將報送縣政府,提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接受社會、媒體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