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廢水監測規范和排放標准
廢水監測規范和排放標準是對企業廢水排放進行監測和規范的重要措施。廢水排放對環境造成了嚴峻的污染,因此國家制定了嚴格的相關標准和法律依據。廢水監測規范包括監測對象、監測參數、監測方法和監測頻次等內容。廢水排放標准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pH值限制、排放量限制和廢水處理要求等要求。廢水排放標准制定應根據企業的廢水種類和產量進行實際制定和執行。廢水超標排放的企業將受到處罰和經濟懲罰,因此企業需要重視廢水處理,維護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廢水排放標准不斷完善和升級,目的是為維護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作出貢獻。相關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具體介紹如下:
廢水監測規范和排放標準是指對生產企業、工業企業、農業企業等各類單位的廢水排放進行監測和管理的標准。廢水排放對環境污染造成了很大的影響,為了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國家對廢水排放實施了嚴格的監管。
廢水監測規范主要包括監測方法、監測頻次和監測內容,應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區分。一般情況下,廢水監測規范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監測對象:范圍包括污水處理廠、企業廢水排放口等。
2. 監測參數:包括pH值、COD、BOD、SS、氨氮等廢水指標。
3. 監測方法:包括在線監測和現場取樣等方法。
4. 監測頻次:根據企業排放質量和污染控制要求,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測。
廢水排放標準是指對廢水排放進行的限制和規范。目前,國家對各類廢水排放都制定了相關的標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1. 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對廢水中各類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進行限制。
2. pH值限制:對廢水的pH值進行限制,保證排放的廢水春槐不酸不鹼。
3. 排放量限制:對每單位時間內廢水排放的總量進行限制。
4. 廢水處理要求:對每種廢水的處理要求進行規定,要求企業進行廢水處理、回用和好處利用等。
總之,廢水監測規范和排放標準是實現廢水減排和環境保護的重要措施,對於有效減少污染物的排放、維護生態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廢水監測和排放標準的制定是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的重要手段,以下是更多相關知識:
1. 廢水污染物種類和對環境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廢水排放標准也不同。
2. 監測應根據企業的廢水特點、產生量等實際情況制定監測方案和監測周期。
3. 廢水排放標准分為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不同標准適用於不同地區和行業。
4. 廢水監測的結果需要進行記錄和報告。監測記錄應當保留至少三年,並定期向環保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5. 進行廢水處理或回用是廢水排放標準的重要手段,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廢水處理或回用,減少廢水排放量和污染物的含量。
6. 對於廢水超標排放的企業,將面臨對應的處罰和經濟懲罰。因此,企業應該重視廢水處理工作,保護環境和自身利益。
7. 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科學管理的推進,廢水排放標准也在不斷升級和完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
【法律依扒禪友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現行污染物排放標准和水功能區水質標准,制定適應各種情況的排污許可制度,對申請排污許可的企業或者單位進行排污口位置、排口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濃度、總量、排放方式等的審查,並根據審核情況決定是否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襲族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量和造成的環境污染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和公眾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條天然人為的源頭污染物排放標准決策,應當向公眾公開,並充分考慮公眾關注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三十一條環境影響評價可能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定量、污染物濃度、排放渠道、排放方式等影響環境的因素,應當列入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確定環境影響防治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制定節水、節能措施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評估指標和評價標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所在地方的實際情況組織實施,並將結果適時向社會公布。
B. 監測方案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有效開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備一份具體、詳細、針對性強的方案,方案是書面計劃,具有內容條理清楚、步驟清晰的特點。那要怎麼制定科學的方案呢?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監測方案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監測任務
20xx年全市實現城鎮污水處理率83%,其中我市一類縣市區的污水處理率為85%,均屬中心城區,其污水處理廠管理不屬各區,建議不劃為各區監測考核指標。
二、監測指標任務分解
三、指標解釋及計算方法
縣以上城鎮污水處理率:是指報告期內縣以上城鎮污水處理總量與污水排放總量的比率。計算公式:污水處理率=(污水處理總量/污水排放總量)×100%。
污水處理總量:等於污水處理廠和其他污水處理裝置處理的污水量之和,其中其它污水處理裝置是指在廠礦區設置的處理工業區工業廢水並處理周邊地區生活污水的小型集中處理設備,還包括在遠離市政管網的居民小區、度假區等設置的小型污水處理裝置。
污水排放總量:指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的排放總量,可按當地供水總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數確定。
四、主要工作重點
1、納入全省城鎮「兩供兩治」20xx年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按照時間節點達到建設進度要求,完成項目建設任務。
2、開展縣以上中心城鎮排污口截污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完成普查工作和50%以上的截污口改造。
3、開展縣以上中心城鎮窨井蓋防盜、防墜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完成普查工作和50%以上的改造任務。
4、完成平江縣城鎮污泥處理處置廠建設,規模20噸/日。其他縣城可根據實際開展污泥無害化處置項目的立項工作。
5、市中心城區啟動污水再生利用項目的立項工作。
6、加強縣以上中心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管,確保運營負荷、處理水量和排水水質達到設計標准,提高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效益。
五、核查辦法
對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採取月調度、半年檢查、不定期督查、年終考核的方法。即各責任單位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任務完成情況報市污水處理管理處,並按時填報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信息平台;每半年對縣(市)區完成工作任務情況進行檢查,並不定期地進行專項督查督辦;年終組織進行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市為民辦實事考核辦、市統計局綜合評估認定。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全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省、市的統一部署,把為民辦實事作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活動的踐行點,進一步增強辦實事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並組建專門工作班子認真落實,把實事辦好、好事辦實。
2、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各相關部門要明確工作責任,科學制定工作措施,狠抓落實。完成工作目標的數據由主要責任單位牽頭統計匯總,相關單位負責提供,並由當地統計局評估認定。各相關責任單位要堅持分級負責,通力合作,加強協調,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確保工作質量和全年目標任務完成。
3、強化管理,嚴格考核。我局除重點安排在年中和年底進行檢查驗收外,還將不定期到部分縣(市)、區進行抽查督辦。全市建設系統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落實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認真研究和完善推進項目後續管理的政策措施,真正把實事項目辦成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一)監測目的
及時、准確、全面地反映公司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為環境管理、環境污染防治提供依據,確保廢氣、廢水、雜訊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二)監測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工業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暫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進口廢塑料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工藝過程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和公司環評中環境監測管理要求等內容,制定本監測方案。
(三)監測范圍
定期對公司廢氣、廢水、雜訊等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
(四)監測要求
1、廢氣監測
監測項目:
(1)有組織:顆粒物;
(2)廠界無組織:非甲烷總烴、顆粒物。
監測頻次:非甲烷總烴至少每季度監測一次,其餘因子監測頻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監測點位:有組織廢氣監測——排氣筒預留采樣口;無組織廢氣監測——廠界四周。
監測方法:委託XX市環境監測站監測。
2、廢水監測
監測項目:pH、CODCr、BOD5、色度、SS、NH3-N、磷酸鹽、石油類;監測點位:接管口。
監測方法:委託XX市環境監測站監測。
3、雜訊監測
監測項目:對公司廠界晝間、夜間雜訊進行監測。
監測頻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監測點位:四周廠界外一米。
監測方法:委託XX市環境監測站監測。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深入實施食品放心工程,進一步加大我縣食品監管工作力度,全面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把我縣打造成為「食品安全示範縣」和「綠色食品生產基地」,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廣泛發動群眾,拓寬信息渠道,充分發揮各級組織和監管人員的作用,建立一支專業人員和群眾參與相結合的食品安全監督隊伍,提高基層食品安全監管能力,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確保我縣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標
(一)實現全縣食品安全監管網路覆蓋率和網路運行率分別達100%。
(二)把我縣建設成為「食品安全示範縣」和「綠色食品生產基地」。
三、監管網路
建立以縣政府職能部門為主導、鄉鎮人民政府為基礎、村委會(社區)和企業參與的三級食品安全監管網路。
(一)一級監管網路建設——縣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小組,負責全縣食品安全動態監管工作,制定全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目標。
1.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依據各自工作職能,組織監管相關領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加強對監管對象各個環節的全面監管。
2.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第二責任人,按照 自治縣食品安全監管各成員單位職責,完善工作機制,切實做到機構到位、人員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確保責任領域的食品安全。
3.各成員單位要依據職責分工,在本系統內設立食品安全監管員,並將系統監管員名單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二級監管網路——各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要成立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鄉鎮、園區的食品安全工作。
1.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對轄區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領域和餐飲店、食堂和農村家宴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及時向縣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並負責村級食品安全網路建設。
2.落實鄉鎮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為食品安全監管第一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3.縣工業園區管委會要加強對園區內生產、加工、流通和職工食堂食品安全的監管,落實專人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三級監管網路——成立以各村(社區)和食品生產、加工、經營企業為主體的食品安全管理網路。
1.將食品安全監管網路延伸到村(社區)和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單位,各村(社區)和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也要相應成立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由村委(社區)主任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任組長,具體負責本村(社區)及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2.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以企業法人為食品安全第一負責人,由各監管部門與所監管企業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明確企業主體責任,努力構建多環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工作職責
(一)宣傳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積極引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者)誠信守法,增強群眾食品安全意識。
(二)受理轄區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組織和配合對食品違法經營行為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事件調查處理,並及時總結上報。
(三)加強對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的監督,嚴密監控和預防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發生,一經發現立即進行查處。
(四)廣泛征詢有關食品安全監管意見,重點收集人民群眾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的突出問題,分析研究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管薄弱環節。
五、工作制度
各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 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見》( 府發〔 〕9號)、《 自治縣 年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季行動工作方案》( 府辦發〔 〕75號)規定,認真開展食品安全監管網路建設,制定工作方案,層層簽訂責任書,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制定和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全面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網路建設,把加強基層食品安全網路建設作為重點。通過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項報告、責任追究、投訴舉報、事故處理程序等一系列制度,進一步完善協調聯動的工作運行機制。
(二)嚴格責任落實。相關責任部門和鄉鎮政府要依據食品安全責任制的有關要求,切實擔負起各自的工作職責。按照目標責任書的要求,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層層分解責任,切實把責任落實到單位、人頭。加強食品安全業務培訓,提高食品安全工作者的素質,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三)強化輿論宣傳。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和食品安全信息網站,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舉措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在媒體開設專欄,增強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意識,引導人民群眾樹立科學、理性、健康的新型消費理念。積極發動基層組織深入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推動食品安全進社區、進農村、進市場,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提高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和參與意識。建立公開舉報和媒體公示制度,發揮食品安全監督員的作用,擴大社會監督范圍,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社會氛圍。同時,要加大信息報送工作力度。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及時、准確、全面報送的原則,根據不同階段工作開展情況,以簡報、圖片和小結等形式報送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為了確保放射源周圍環境的安全,了解放射源擬用位置周圍環境的輻射現狀,特製訂本計劃。
一、委託山西省輻射環境監督站承擔放射源擬用位置周圍環境輻射劑量的監測。
二、對於放射源周圍輻射環境背景值監測,按GB/T14583《環境地表γ劑量率測定規范》進行,對於放射源安裝後周圍輻射環境的監測,按HJ/T61-20xx《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進行。監測數據認真記錄,妥善保存,並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三、檢測內容:放射源運行期間,監測的內容主要是周圍環境γ輻射劑量率的監測。
四、監測頻次:
1、放射源正常運行時,每年進行兩次監測,數據存檔備案;
2、放射源進行維修前後,應分別進行一次監測;
3、事故發生後,在事故處理前後對其周圍環境分別進行一次監測;
4、放射源退役時,應進行一次退役監測。
五、監測點的位置:
1、放射源正常運行和維修前後的監測點位置為:鉛罐表面、距源罐表面1米處;
2、發生事故時監測點的位置為: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區域。
3、放射源退役時的監測點位置為:鉛罐表面、距源罐表面1米處、過去安裝或存放場所。
一、監測指標
(一)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總烴、顆粒物。
(二)雜訊(廠界)。
(三)☆如環評有破碎清洗工藝必須監測廢水。
二、監測頻率每年四次(每季度一次)。
三、應急監測預案
(一)目的
為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最大限度地減少環境污染,降低經濟損失,在事故處理和應急情況下,迅速及時地進行環境監測,制定以下預案。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XXXXXX有限公司范圍內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情況監測。
(三)基本原則及應急監測措施
1、基本原則:本預案是XXXXXX有限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服從各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指揮部的具體指揮和領導。堅持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日常監測服從應急監測原則。
2、應急監測措施:
(1)公司環保安全部門在接到環境污染事故信息、後,按環境污染信息報送規定上報市環保局。同時立即與市壞境保護監測站聯系,及時判斷可能的.污染因未,進行應急准備,並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分別進行現場監測采樣和化驗准備工作。
①人員准備:技術人員現場X名,采樣人員X名,化驗人員X名,司機X名。
②做好采樣容器的准備工作。
③及時協調市環保監測站化驗室負責分析化驗人員做好相應的分析項目的一切准備工作。
(2)監測人員在接到環境污染事故信息後,必須在XX分鍾內到達現場采樣,並在XX分鍾內送到化驗室。
(3)協調市壞保監測站化驗人員快速、准確地完成樣品.分析,及時出具數據,並保留樣品。
(4)當對某污染物缺少監測手段時,應立即對外請求支援。
(5)監測數據可用電話或書面形式娜最快速度上報應急指揮部。
(6)應急監測應做到從事故的發生直到事故的處理終結全過程的監測,監測次數以能滿足減少損失和事故處理以及事故發生後的生產恢復為要求。
應急監測點位及次數表
(四)應急監測網路圖
公司應急指揮——環保及安全部門主任——市環保監測站——監測分析人員及司機
(五)應急監測流程圖
指揮部——保及安全負責人、市環保監測站負責人——現場采樣組、化驗分析組——分析技術人員審核
四、委託監測
由於我公司沒有相應的監測資質和設備,日常環境監測工作(每年四次)委託XXXXXX環境保護監測站(或XXXXXX環保公司)監測。
五、附件
(一)委託合同(環境監測技術合同)
(二)XXXXXX環境保護監測站(或XXXXXX環保公司)資質證明。
為認真貫徹落實《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傳染病防治執法檢查力度,依法糾正、查處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嚴格控制院內感染的發生,結合我區實際,特製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依法做好傳染病防治和醫院感染監督工作,切實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督職責,嚴格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
究制,促進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監督檢測依據
采樣檢測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醫院消衛生標准gb15982、1995)
三、監督監測對象
(一)區級發證和管轄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二)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四、監督監測內容和范圍
(一)醫療機構
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醫療廢物處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消毒滅菌效果監測(微生物培養)。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傳染病疫情監測、疫情信息報告管理、疫情調查處理、醫療廢物處置等情況。
五、工作要求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區級發證和管轄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開展傳染病防治和醫院感染監督監測工作的重要性,各部門加強配合,各負其責,突出重點,嚴格按本實施方案的要求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一)區衛生監督所職責
負責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制定樣品抽樣的范圍、數量、順序、檢驗項目等工作,印製和填寫相關表格和單據。
(二)區疾控中心職責
負責完成現場采樣監測培養並按時出具結果報告。
(三)監測樣品抽檢范圍和數量
1、治療室、手術室、產室、嬰兒室、消毒供應室、口腔科、內窺鏡室等科室為監測的重點部位,采樣內容為空氣、工作檯面、無菌物品、消毒液、醫護人員手錶面。
2、二級規模以上醫院根據科室設置采樣20—30份,鄉衛生院、門診部以及同等規模的醫療機構采樣5---10份,其它診所采樣2---5份。
六、時間安排
6月~9月。
一、工作目標
具體目標:食源性疾病病例監測哨點醫院(區一醫院)全年收集報送病例信息不少於50份;食源性疾病病原學監測不少於100份樣本;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必須100%上報。
二、監測內容
1.食源性疾病監測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監測:包括食源性疾病及異常病例監測、特定病原體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監測2部分內容(監測責任單位:區一醫院和疾控中心)。
(2)食源性疾病事件報告:對所有發現的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進行報告(報告單位:區一醫院和疾控中心)。
2.食源性疾病監測的衛生監督:包括對食源性疾病病例監測和食源性疾病事件報告進行監督,由區衛生監督所對區疾控中心和區一醫院履行監測職責、開展監測工作、報送監測信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區食源性疾病報告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嚴格按照規定和要求落實監測和報告責任。
三、監測工作相關要求
(一)監測點設置
我區哨點醫院為區一醫院,區疾控中心為哨點疾控。
(二)檢測樣品數量及采樣要求
食源性疾病病原學監測不少於100份樣本;為確保檢測結果的真實可靠,樣品採集後到實驗室檢測不得超過15天。
(三)檢測機構資質
區疾控中心已取得相關檢測項目的計量認證資質,能夠承擔依法出證法律責任。
(四)食源性疾病監測工作銜接與配合
區一醫院負責食源性疾病個案信息和標本採集、信息與標本(或菌株)報送。區疾控中心負責監測信息的收集分析、標本實驗室檢測和信息網路報告,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學調查、溯源分析,並承擔監測工作的技術培訓和質量控制。
(五)監測方法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的監測工作手冊採用統一的國家標准方法或指定方法進行監測。
(六)監測結果報告
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按照監測計劃的要求報告。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監測報告:由區一醫院向區疾控中心報送食源性疾病監測病例信息和待測標本。
(2)食源性疾病事件報告:由醫療機構和區疾控中心負責報告。
四、監測工作管理職責分工
區衛生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重點協調、督促做好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的核實報告;負責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病例監測和病原學監測工作的組織協調。
成立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項目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成立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項目工作相關組織機構。
五、經費保障
實行項目資金管理。根據國家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中「食品安全保障經費」安排,按照任務帶經費的形式,專項資金用於涉及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監督工作必需的業務、培訓支持及相關人員經費支出。
【重點與難點】
重點:讓學生了解,雖然自然災害的發生是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但充滿智慧的人類通過各種先進的科技手段(如RS、GIS、工程和非工程防禦等)對災害進行監測和防禦,是可以起到防災、減災作用的。
難點:地理信息系統在防災減災中的作用。
【基本知識】
一、自然災害監測系統
1.概念:
自然災害監測系統是由 、區域及 等各級組織,通過 對自然災害進行監測和分析的網路系統。
2.作用: 、災中跟蹤、 以及提出 。
3.世界和我國災害監測系統的發展情況
二、遙感技術在自然災害監測中的作用
1.遙感(RS)技術的特點:
觀測范圍廣、信息獲取量大、 、實時性好和 等。從空間尺度看,遙感具有全球觀測能力,可從 、 和 角度獲得全球自然災害的觀測數據;從時間尺度看,在遙感平台上能夠對地球進行同步觀測,可獲得地球表層及其 的災害信息。
2、應用范圍:
廣泛應用於政治、經濟、軍事、生活等各個方面,重點用於 、 及台風災害等監測。
三、地理信息系統在自然災害監測中的作用
1.信息集成與分析:
主要是對各種監測系統提供的信息進行 和 分析,具有空間定位、 和 分析的功能。
2.災害評估與預報:
對自然災害進行 、 、 、災害損失調查、 等,還可以為制定減災預案和指導災後重建工作提供依據。
3.RS與GIS結合為減災救災提供可靠、高效的服務
四、自然災害的防禦
1.非工程性防禦:www.
(1)概念:
是通過國際組織和各個國家的 和 、各級行政部門的減災管理以及 等途徑,控制和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
(2)「國際減輕自然災害十年」
(3)我國非工程性防禦措施的發展及成就
2.工程性防禦措施
(1)概念:工程性防禦措施是通過修建防災工程,改變自然災害系統,最終達到減災的目的。
(2)工程性措施的三種方式:
方式實例
改變地表環境,防止或減輕自然災害的強度
可以阻隔或控制災害與人口、財產等的直接相遇
可以改變財物等的特性,提高抗災性能,減少災害損失。
3.「工程性防禦措施」和「非工程性防禦措施」的區別與聯系:
區別:「硬體」和「軟體」的差別。
聯系:二者在防災減災中的地位同等重要,只有相輔相成,才能起到最好的防災效果。
為了解我縣兒童預防接種後的血清學效果和疫苗可預防疾病的人群免疫屏障水平,進一步評估疫苗接種率和接種質量,做好疫苗可預防疾病的控制工作,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列》和《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特製定縣人群免疫水平監測方案。
一、監測內容
目標人群針對乙肝、麻疹、風疹和甲肝等傳染病的免疫水平。
二、監測范圍、對象和人數
(一)范圍:鎮、鎮、鄉。
監測對象及人數三個鄉鎮3-14歲兒童共計120名兒童。鄉(鎮)監測目標人群數見附表1。每個年齡組,各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針對傳染病監測樣本量為40份。年齡組中各年齡段采樣應均衡。
三、調查方法及時間
(一)調查方法隨機抽取3-4歲、5-6歲、7-14歲兒童各40名,每個年齡組隨機均衡抽取城鎮和鄉鎮兒童,年齡組中各年齡段采樣人數應均衡。
(二)調查時間:20xx年10月12日-15日
四、采血內容及要求
(一)對調查目標兒童均填寫《疫苗針對傳染病監測個案調查表》(附表2),兒童疫苗接種史可在兒童預防接種客戶端導出,或根據兒童接種證、卡、冊等資料准確登記,由各鄉鎮專干負責填寫。
(二)采血調查的組織工作
由疾控中心的專業人員負責採集血液標本,采樣編號由9位數字組成,前6位是縣(市)國標碼,後3位是監測兒童數。
(三)采血要求
無菌采血,對所有調查對象均採集靜脈血4毫升,及時分離血清,注意離心時避免發生溶血現象,離心後立即將血清冷凍(避免反復凍溶),要求凍存在螺口管內;每份血清不少於2毫升,管子上要標清楚序號,並和送檢單上序號一致。冷藏運輸,-20℃保存待檢。
C.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D. 廢水處理設備怎麼監控呀
當前,水資源短缺和水污染問題日益凸顯,污水處理行業也成為了一個備受關注的領域。
MVR廢水處理技術主要用於化工、食品、制葯、海水淡化等領域的含鹽廢水處橘滑理,
「MVR」是(Mechanical Vapor Recompression)的簡稱,是械蒸汽再壓縮技術
是指在微真空狀態下通過機械驅動的壓縮機將蒸發器產生的二次蒸汽壓縮至較高壓力提高其品質,二次蒸汽進入蒸發器循環將待處理溶液或廢水進行低溫蒸發處理。
MVR廢水處理技術的核心是利用系統產生的二次蒸汽的潛熱進行加熱,蒸發回收水資源,實熱量的循環利用。不僅能實現廢水的回收再利用,同時可以把二次蒸汽利用起來,循環利用二次蒸汽的熱能。
一、解決方案
京寧物聯MVR廢水處理遠程監測平台對污水處理工作在實際進行過程中的各項重要數據的收集、分析、處理以及異常報警等工作對高效提升工作效能有著關鍵作用。我們平台集數據採集、應用場景、數據分析為一體配合智能報警追蹤的全方位防護,將污水處理工作智能化、自動化、信息化。
系統結構:
E. 怎樣制定地表水監測方案
地表水質監測方案的制定。
(一)基礎資料的收集
在制定監測方案之前,應盡可能完備地收集欲監測水體及所在區域的有關資料,主要有:
(1) 水體的水文、氣候、地質和地貌資料。
(2)水體沿岸城市分布,工業布局、污染源及其排污情況、城市給排水情況等。
(3)水體沿岸的資源狀況和水資源的用途;飲用水源分布和重點水源保護區;水體流域土地功能及近期使用計劃等。
(4)歷年水質監測資料。
(二)監測斷面和采樣點的設置
1.設置原則
(1)在對調查研究結果和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根據水體尺度范圍,考慮代表性、可控性及經濟性等因素,確定斷面類型和采樣點的數量,並不斷優化。
(2)有大量污水排入江河的主要居民區、工業區的上游和下游,支流與幹流匯合處,入海河流河口及受潮汐影響河段,國際河流出入國境線出入口,湖泊、水庫出入口 ,應設置斷面監測斷面。
(3)飲用水源地和徑流主要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以及與水質有關的地方病發區、嚴重水土流失區及地球化學異常區的水域或河段,應設置監測斷面。
(4)監測斷面的位置要避開死水區、回水區、排污口處,盡量選擇水流平穩、水面寬闊、無淺灘的順直河段。
(5)監測斷面應盡可能與水文測量斷面一致,要求有明顯岸邊標志。
2.河流監測斷面的布設
為評價完整江河水系的水質,需要設置背景斷面、對照斷面、控制斷面和消減斷面。
(1)背景斷面:設在基本上未受人類活動影響的河段,用於評價一完整水系的污染程度。
(2)對照斷面:為了解流入監測河段前的水體水質狀況而設置。
(3)控制斷面:為評價監測河段兩岸污染源對水體水質的影響而設置。
(4)消減斷面:是指河流收納廢水和污水後,經稀釋擴散和自凈作用,使污染物濃度顯著降低的斷面,通常設在城市或工業區最後一個排污口下游1500m以外的河段上。
3.湖泊、水庫監測垂線的布設
湖泊、水庫通常只設監測垂線,當水體復雜時,可參照河流的有關規定設置監測斷面。
(1)在湖的不同水域,如金水區、出水區、深水區、湖心區、岸邊區,按照水體類別和功能設置監測垂線。
(2)湖區若無明顯功能區別,可以網格法均勻設置監測垂線,其垂線數根據湖面積、湖內形成環流的水團數及入湖河流數酌情確定。
4.海洋
根據污染物在較大面積海域分布不均勻性和局部海域的相對均勻性的時空特徵,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運用統計的方法將監測海域劃分為污染區、過渡區和對照區,在三類區域分別設置適量的監測斷面和采樣曲線。
5.采樣點位的確定
對於江、河水系,當水面寬 <50m時,只設一條中泓垂線;當水面寬50-100m時,在左右近岸有明顯水流處各設一條垂線;水面寬>100時,設左、中、右三條垂線
在一條垂線上,當水深小於5m時,只在水面下0.5m處設一個采樣點;水深不足1m處,在1/2水深處設采樣點;水深5-10m時,在水面下0.5m處和河底以上0.5m處各設立一個采樣點;當水深大於10m時,設立三個采樣點,即水面下0.5處、河底以上0.5m處以及1/2水深處各設立一個采樣點。
湖泊、水庫監測垂線上的采樣點的布設與河流相同,但如果存在溫度分層現象,應先測定不同水深處的水溫、溶解氧等參數,確定分層情況後,再決定垂線上采樣點位和數目,一般除在水面下0.5m和水底上0.5m處設點外,還要在每一斜溫分層1/2處設點
海域的采樣點也根據水深的分層設置,如水深50-100m,在表層、10m層、50m層和底層設采樣點。
監測斷面和采樣點位確定後,其所在位置應有固定的天然標志物,使每次採集的樣品都取自同一位置,保證其代表性和可比性。
(三)采樣時間和采樣頻率的確定
我國水質監測規范要求如下:
(1)飲用水源地全年采樣監測12次,采樣時間根據具體情況選定。
(2)對於較大的水系幹流和中小河流,全年采樣監測的次數不得小於6次。采樣時間為豐水期、枯水期和平水期,每期采樣2次
(3)潮汐河流全年在豐、枯、平水期采樣監測,每期采樣兩天,分別在大潮期和小潮期進行。
(4)設有專門監測站的湖泊、水庫,每月采樣監測一次,全年不少於12次。
(5)背景斷面每年采樣一次,在污染可能較重的季節進行。
(6)排污渠每年采樣監測不少於三次。
(7)海水水質常規監測,每年按豐、平、枯水期或季度采樣監測2-4次
(四)采樣及監測技術的選擇
要根據監測對象的性質、含量范圍及測定要求等因素選擇設當的采樣、監測方法和技術。
(五)結果表達、質量保證及實施計劃
水質監測所得的眾多化學、物理以及生物學的監測數據,是描述和評價水環境質量,進行環境管理的基本依據,必須進行科學地計算和處理,並按照要求的形式在監測報告中表達出來。
質量保證概括了保證水質監測數據正確可靠的全部活動和措施。質量保證貫穿監測工作的全過程。
實施計劃是實施監測方案的具體安排,要切實可行,使各個環節工作有序、協調地進行。
F. 污水流量怎麼測量
可以用流量計測量。來
超聲自波流量計:利用在不同流速中超聲波傳播的速度差異,測量發射端和接受端時間上的差異,從而知道流體的流速,乘以管道的截面積就可以知道流體的體積流量。
渦輪流量計:流體流過管道中渦輪葉片時,使渦輪葉片旋轉,葉片的轉速與流體的流量成正比,測量轉速即可知道流體的流量。
靶式流量計:靶式流量計是一種流體阻力式流量計,當介質流過管道中的靶時,靶受到流體的作用力,力的大小與流體的流量的平方成正比,可以根據力的大小測量流量。
渦輪流量計由感測器和顯示儀表組成,感測器主要由磁電感應轉換器和渦輪組成。流體流過感測器時,先經過前導流件,再推動鐵磁材料製成的渦輪旋轉。旋轉的渦輪切割固殼體上的磁電感應轉換器的磁力線,磁路中的磁阻便發生周期性的變化,從而感應出交流電信號。
變面積式流量計的主要形式是轉(浮)子流量計,是由錐形玻璃管和浮子組成,浮子能在垂直安裝的錐形玻璃管內上下移動。被測流體自下向上流過管壁與浮子之間環隙時,托起浮子向上,這時管與浮子之間的環隙面積增大,直到浮子兩邊壓差所形成的力與浮子重力相等時,浮子便處在一個平衡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