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政策大綱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技術
1.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
(1)煤矸石發電技術
——推廣適合燃燒煤矸石的大型循環流化床鍋爐,在有條件的地區推廣熱、電、冷聯產技術和熱、電、煤氣聯供技術。
——推廣爐內石灰脫硫和靜電除塵技術。
——研發煤矸石等低熱值燃料電廠鍋爐高效除塵、脫硫、灰渣干法輸送、存儲及利用技術。
(2)煤矸石生產建築材料技術
——制磚技術。推廣全煤矸石生產承重多孔磚、非承重空心磚和清水牆磚技術。
——制水泥技術。推廣利用煤矸石為原料,部分或全部代替粘土配製水泥生料,燒制水泥熟料技術。
——生產其他建材產品技術。推廣利用煤矸石為原料生產陶瓷製品、陶粒、岩棉、加氣混凝土等技術。
(3)推廣利用煤矸石充填採煤塌陷區、采空區和露天礦坑及煤矸石復墾造地造田技術。
(4)推廣利用煤矸石製取聚合氯化鋁、硫酸鋁、合成系列分子篩等化工產品技術。
(5)推廣利用煤矸石生產復合肥料技術。
(6)推廣煤矸石中極細粒鈦鐵礦、銳鈦礦等雜質的分離技術。
(7)研發利用煤矸石生產特種硅鋁鐵合金、鋁合金技術,以及利用煤矸石生產鋁系列、鐵系列超細粉體的技術。
(8)研發煤矸石提取五氧化二釩及其他稀有元素技術。
2.礦井水綜合利用技術
推廣採用混凝、沉澱(或浮升)以及過濾、消毒等技術,凈化處理煤礦礦井水。
3.煤層氣綜合利用技術
(1)推進煤層氣民用、發電、化工等技術的產業化。
(2)研發低濃度瓦斯利用技術。 1.粉煤灰、脫硫石膏綜合利用技術
(1)粉煤灰綜合利用技術
——推廣採用粉煤灰生產水泥、砌塊、陶粒等建築材料技術。
——推廣採用粉煤灰建造水壩、油井平台、道路路基等建築工程技術。
——推廣粉煤灰製取漂珠、空心微珠、碳等化合物技術。
——推進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技術的產業化。
——推進粉煤灰造紙及生產岩棉技術的產業化。
——研發粉煤灰用於農業(改良土壤、生產復合肥料、造地)、污水處理以及各類填充材料等技術。
(2)推廣脫硫石膏制水泥緩凝劑、紙面石膏板、建築石膏、粉刷石膏、砌塊等建材產品的綜合利用技術。
(3)研發脫硫石膏免煅燒制干混砂漿。
2.廢水綜合利用技術
推廣灰場沖灰廢水封閉式循環利用等技術。
3.廢氣綜合利用技術
推廣燃煤電廠煙氣中回收硫資源生產硫磺技術。 1.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對油氣采煉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油砂、污泥、殘渣、鑽屑採用固化等無害化綜合處理技術,並用於築路、製造建築材料、調剖堵水劑等。
(2)推廣石油焦乳化焦漿/油(EGC)代油節能技術。
(3)研發改進緩和濕式氧化(WAO)-間歇式生物反應器(SBR)處理鹼渣聯合工藝,形成專有成套技術。
(4)研發污水處理場油泥(包括罐底泥)、浮渣和剩餘活性污泥處理組合技術。
2.廢水(液)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鑽井污水、廢液綜合處理技術,實現閉路循環利用。
(2)推廣煉油企業含氫尾氣膜法回收技術。利用膜分離技術建設芳烴、加氫尾氣膜法回收裝置,回收芳烴預加氫精製單元酸性氣、異構化富氫、加氫裂化低分氣、柴油加氫低分氣中的富含氫氣體。
(3)推廣採用中和、酸化以及各種精製技術,從石油煉制產生的酸鹼廢液、廢催化劑中,回收環烷酸、粗酚、碳酸鈉、浮選捕集劑等資源。
(4)研發石油化工高濃度、難降解的有機廢水處理技術以及油田廢水替代清水技術。
(5)研發經濟有效的廢水深度處理技術和回用技術、氨氮廢水處理技術與回收利用技術。
3.廢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對煉油廠催化裂化過程中產生的高溫煙氣採用氣能量回收技術進行能量回收。
(2)研發催化裂化再生煙氣、加熱爐氣、工藝排氣及電站排氣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處理技術。 1.冶煉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煉鋼爐渣回收和磁選粉深加工處理技術。
(2)推廣立磨粉磨粒化高爐礦渣技術。
(3)推廣硫鐵礦燒渣綜合利用技術。
(4)推廣冷軋鹽酸再生及鐵粉回收技術。
(5)推廣鋼渣返回燒結,替代石灰作為煉鐵廠燒結溶劑技術。
(6)推廣轉爐煤氣干法除塵及塵泥壓塊技術。
(7)推廣氧化鐵皮回收利用技術。採用直接還原技術製取粉末冶金用的還原鐵粉。
(8)推廣含鐵塵泥綜合利用技術。
(9)推廣廢鋼渣生產磁性材料技術。
(10)研發含鋅塵泥綜合利用技術。
(11)研發不銹鋼和特殊鋼渣的處理和利用技術,特別是防止水溶性鉻離子浸出的技術。
(12)研發鋼鐵渣游離氧化鈣、游離氧化鎂降解處理技術。
2.廢水(液)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對不同濃度的焦化廢水優化分級處理與使用技術。
(2)推廣採用「電氧化氣浮」技術對廢水進行深度處理並回用。
(3)推廣污水深度處理脫鹽回用技術。採用抗污染芳香族聚醯胺反滲透膜,生產高品質的回用水。
(4)推廣冷軋含油乳化液膜分離回收技術。
(5)研發礦山酸性廢水治理與循環利用技術。
(6)研發礦山含硫礦物,As、Pb、Cd廢水處理與循環利用技術。
3.廢氣及余熱、余壓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全燃燒高爐煤氣鍋爐的應用技術。
(2)推廣焦爐、高爐、轉爐煤氣的回收技術。
(3)推廣利用還原鐵生產中回轉窯廢高溫煙氣余熱發電技術。
(4)推廣高爐煤氣余壓發電TRT(高爐煤氣余壓透平發電裝置)結合干法除塵技術。
(5)推廣採用利用溴化鋰製冷等技術回收利用冶金生產過程中爐窯煙氣余熱。
(6)推廣採用雙預蓄熱式燃燒技術,實現爐窯廢氣余熱的利用。
(7)推廣鐵合金礦熱爐、燒結機等中低溫煙氣余熱發電技術。
(8)推廣焦化干息焦技術,回收利用焦炭顯熱。
(9)推廣低熱值煤氣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技術(CCPP)。
(10)推廣煉鋼廠除塵系統高溫煙氣余熱發電技術。
(11)推廣電爐余熱回收及綜合利用技術。
(12)推進燒結煙氣脫硫副產石膏資源化利用技術的產業化。 1.冶煉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採用爐渣選礦法從冶煉爐渣中回收金屬銅技術。
(2)推廣銅冶煉陽極泥及廢渣(料)綜合利用技術,回收金、銀、鉑、鈀、硒、碲、鉛、鉍、銦等。
(3)推廣銅冶煉冷態渣,鎳冶煉冷態渣深度還原磁選提鐵綜合利用技術。
(4)推廣採用「破碎-磁選分選焦煤」、「球磨-磁選生產鐵粉」等技術處理鋅渣、窯渣。
(5)推廣從鉛電解陽極泥中提取金銀的火法和濕法技術工藝。
(6)推廣鋅渣中提取銀的技術。
(7)推廣從鋅浸出渣中提取銦技術。
(8)推廣金屬鎂還原渣部分替代鈣質和硅質原料生產水泥技術。
(9)研發高效利用鉛鋅冶煉渣再回收鉛鋅技術,以及稀散金屬回收技術。
(10)研發低耗高效脫除氟、氯、氧化鋅物料技術。
(11)研發採用氫氣還原法從冶煉各類煙塵中製取金屬鍺綜合利用技術。
(12)研發赤泥綜合利用技術。
2.廢水(液)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軋制廢油回收利用技術。
(2)推廣從生產印刷線路板產生含銅廢液中回收金屬銅技術。
(3)研發加工生產過程中表面處理廢液、酸洗污泥綜合回收技術。
3.廢氣及余熱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採用氨吸收法技術,回收銅、鉛、鋅等有色金屬冶煉企業產生的煙氣二氧化硫,副產硫酸銨、硫酸鉀等。
(2)推廣採用鈣吸收技術,對二氧化硫煙氣脫硫並回用。
(3)推廣採用氧化鋅渣脫除鉛鋅冶煉煙氣二氧化硫技術。
(4)推廣冶煉廢氣中有價元素的回收利用技術。
(5)推廣菱鎂礦資源利用過程中二氧化碳回收以及生產二氧化碳衍生產品先進技術。
(6)推廣有色冶金爐窯煙氣余熱利用技術。 1.磷石膏等化工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蒸氨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2)推廣採用電石渣替代石灰石用於水泥工業、純鹼工業以及電廠的煙氣脫硫技術。
(3)推廣利用鉻渣作水泥礦化劑技術;鉻渣制自溶性燒結礦並冶煉含鉻生鐵技術;鉻渣作為熔劑生產鈣鎂磷肥技術;鉻渣制鈣鐵粉、鑄石、人造骨料、玻璃著色劑及鉻渣棉等技術。
(4)推廣磷石膏制磷酸聯產水泥、制硫酸鉀、制硫銨和碳酸鈣以及制硫酸銨、硫酸銨鉀等作為化工原料的綜合利用技術;磷石膏制水泥緩凝劑、紙面石膏板、建築石膏、粉刷石膏、砌塊等建材產品的綜合利用技術;磷石膏作為鹽鹼地改良劑技術。
(5)推廣黃磷爐渣生產水泥、混凝土、磷渣磚、保溫材料、低溫燒結陶瓷等技術。
(6)推廣黃磷泥生產五氧化二磷以及雙渣肥等綜合利用技術。
(7)推廣造氣煤渣綜合利用技術。
(8)推廣利用硼泥制備輕質碳酸鎂、氧化鎂等鎂鹽技術。
(9)推廣利用硼泥生產建築材料、農業肥料和冶金輔助材料技術。
(10)推廣氟石膏生產建築材料等綜合利用技術。
(11)研發磷石膏充填采礦技術。
2.廢水(液)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純鹼生產中蒸氨廢清液曬鹽技術,採用高效蒸發技術和設備制氯化鈣聯產氯化鈉。
(2)推廣合成氨生產中採用水解汽提技術回收尿素。
(3)推廣氮肥生產污水回用技術。
(4)推廣循環冷卻水超低排放技術。
(5)推廣回收硼酸母液制備硼鎂肥、輕質碳酸鎂、氧化鎂等鎂鹽產品技術。
(6)推廣採用大孔徑吸附樹脂對2,3-酸廢水回收利用技術。
(7)推廣「樹脂吸附-氧化-樹脂吸附」技術對2-萘酚生產廢水進行治理和資源化利用。
(8)推廣處理DSD (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酸氧化工序生產廢水採用樹脂法將有機物吸附並洗脫和回收利用的資源化技術。
(9)推廣苯胺、鄰甲苯胺和對甲苯胺生產廢水資源化技術。
(10)推廣樹脂吸附法處理氯化苯水洗廢水綜合利用技術。
(11)推廣從電鍍廢水中回收鎳、鈷等稀有金屬技術。
(12)推廣從制鹽母液中提取氯化鉀、工業溴、氯化鎂技術。
3.廢氣、余熱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採用吸附、汽提、變壓吸附等技術,從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尾氣中回收氯乙烯、乙炔氣。
(2)推廣利用黃磷尾氣發電並提純一氧化碳生產甲醇、甲酸等化工產品技術。
(3)推廣醇烴化工藝替代銅洗工藝技術。
(4)推廣全燃式造氣吹風氣余熱回收利用技術。
(5)推廣濕法磷酸及磷肥生產副產品氟生產各種氟化物技術。
(6)推廣以碳酸鈉吸收硝酸生產尾氣中的氮氧化物,生產硝酸鈉、亞硝酸鈉的技術。
(7)推廣利用電石、炭黑生產尾氣中的一氧化碳,作為燃料及化工原料用於制甲醇、合成氨和羰基產品技術。
(8)推廣對含二氧化碳廢氣進行綜合利用技術。其中利用氨水吸收尾氣中二氧化碳製取碳酸氫銨;深冷製取液態二氧化碳或乾冰;用純鹼吸收二氧化碳製取碳酸氫鈉;用二氧化碳廢氣製取輕質碳酸鎂;用燒鹼廢液吸收二氧化碳製取純鹼;用廢氣中的二氧化碳代替硫酸分解酚鈉提取酚。
(9)推廣氯化氫廢氣綜合利用技術。其中用甘油吸收氯化氫製取二氯丙醇;在催化劑作用下製取環氧氯丙烷、二氯異丙醇,製取氯磺酸、染料、二氯化碳等化工產品;採用催化氯化法、電解法、硝酸氧化法生產氯氣;副產鹽酸生產聚氯乙烯等產品。
(10)推廣催化干氣蒸汽轉化法制氫技術。
(11)推廣草甘膦與有機硅生產中的氯元素循環利用技術。將草甘膦生產中的尾氣經回收凈化用於有機硅單體的合成。有機硅單體生產中產生鹽酸,經凈化後用於草甘膦合成,從而使含氯元素的化合物(氯甲烷、氯化氫)在草甘膦和有機硅兩大類產品之間實現循環利用。 1.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石材加工碎石和采礦廢石生產人造石材(裝飾材料)技術。
(2)研發廢陶瓷高附加值再利用技術。
2.廢水綜合利用技術
推廣採用無機混凝劑(PAC)+高分子助凝劑(PHM)等混凝沉澱處理技術。
3.廢氣、余熱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水泥窯廢氣余熱發電技術。
(2)推進玻璃熔窯廢氣余熱發電技術產業化。 1.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玉米脫胚提油和小麥提取蛋白技術。
(2)推廣利用酒精糟生產全糟蛋白飼料等技術。
(3)推廣啤酒廢酵母乾燥生產飼料酵母技術;廢酵母經酶處理制備醫葯培養基酵母浸膏技術。
(4)推廣檸檬酸廢渣替代天然石膏技術。
(5)推進啤酒廢酵母生產制備核苷酸、氨基酸類物質技術的產業化。
(6)推廣玉米芯生產木寡糖技術。
(7)推廣利用製糖廢糖蜜生產高活性酵母等發酵製品技術。
(8)推進利用酶技術從麥糟中提取功能性膳食纖維和蛋白質的產業化。
(9)推進果蔬濃縮汁生產廢渣制備果膠、功能性膳食纖維和蛋白飼料技術的產業化。
(10)研發酵母細胞壁殘渣制備甘露糖蛋白質及水溶性葡聚糖等。
(11)研發啤酒糟採用多菌種混合固體發酵生物改性,生產肽蛋白技術。
(12)研發馬鈴薯、木薯澱粉生產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2.廢水(液)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發酵剩餘資源厭氧發酵生產沼氣技術。
(2)推廣麥汁煮沸二次蒸汽回用技術。
(3)推廣味精廢母液生產復合肥技術。
(4)推廣玉米浸泡水和谷氨酸離交尾液混合培養飼用酵母粉技術。
(5)推廣木薯乾片乾式粉碎和鮮木薯濕法破碎分離技術,濃縮出精澱粉漿液和蛋白黃漿。
(6)研發採用膜過濾技術(MF)回收菌體製成飼料技術。
(7)研發薯類澱粉生產高濃工藝廢水(俗稱汁水或細胞水)回收蛋白技術。
(8)研發適用於食品行業生產的膜材料及膜分離裝置;研發排放廢水深度處理的膜技術與膜材料。
3.廢氣綜合利用技術
研發利用酒精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二氧化碳生產降解塑料技術。 1.廢舊纖維等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廢舊纖維循環利用技術。利用廢舊滌綸及錦綸纖維、生產廢料等生產再生纖維技術。
(2)推廣利用廢舊纖維作為產業用增強材料技術。
(3)推廣溶解、萃取、離子交換等技術,對化纖工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進行回收利用。
(4)推廣針刺、熱熔、紡粘、縫編等技術對廢花、落棉、紗布角、短纖維等廢棄物進行回收利用。
(5)推進廢棄毛中提取蛋白制備生物蛋白纖維技術的產業化。
(6)推進利用雙氧水對剝繭抽絲後的廢棄物進行濕法紡絲技術的產業化。
(7)推進蠶蛹蛋白提煉及深加工、桑柞蠶絲下腳料生產針刺無紡布等綜合利用產業化。
2.廢水(液)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採用水蒸汽直接蒸餾法從含溴染料廢水中製取溴素技術;以分散藍2BLN水解母液以及硝化廢酸為原料從廢水中離析回收2,4-二硝基苯酚。
(2)推進洗毛廢水採用高效分離回收等工藝設備提取羊毛脂技術產業化。
(3)推進聚酯企業生產廢水中乙醛等有機物回收與利用技術產業化。
(4)研發適用於排放廢水深度處理的膜材料,並研發適用於漿料、染料濃縮與回收工藝的膜分離裝置。 1.廢渣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造紙廢渣污泥資源化利用技術。
(2)推進制漿鹼回收白泥生產優質碳酸鈣技術的產業化。
2.廢水(液)綜合利用技術
(1)推廣制漿造紙過程水的梯級使用和廢水深度處理部分回用技術。
(2)推廣造紙白水多圓盤過濾機處理回收利用技術。
(3)推廣厭氧生物處理高濃廢水生產沼氣技術。
(4)推廣制漿封閉式篩選、中濃技術。
(5)推進紙漿廢液生產微生物制劑技術的產業化。
⑵ 礦山環境治理現狀
1.2.1 項目實施及資金投入
20世紀90年代以前,由於體制、管理和歷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國的礦產資源開發一直處於粗放管理狀態,大部分礦山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致使礦山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礦山地質災害頻繁發生,不僅威脅到礦區居民的生產、生活安全,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我國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90年代初期,礦山環境屢遭受破壞和不斷惡化的趨勢引起中央及各級政府的廣泛重視,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建設工作逐漸提到日程。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先後在全國建立了煤炭、石油、有色金屬、黃金等礦山開采和燃煤發電、燒制磚瓦等20多個不同類型的土地復墾試點。國家環保總局結合全國的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在馬鞍山、淮北、遷安等10多個市、縣開展了以礦區環境保護和生態重建為主要內容的生態示範區試點建設工作。冶金、煤炭、化工、有色金屬等部門也從本行業的實際出發,開展了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試點工作。如神華集團公司自1986年開發神府東勝礦區以來,堅持開發建設與污染治理同步實施,先後建起了污水處理廠、選煤廠煤泥水處理系統等一批環保設施,營造了礦區防護林,不僅使礦區水環境、大氣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改善,而且,在礦區治理區內植被覆蓋率也由原來的14%提高到39%。又如馬鞍山南山鐵礦是一個有80餘年開采歷史的老礦,地表植被破壞殆盡。為了做好土地復墾工作,該礦專門成立了復墾工作領導小組,組建了專職復墾隊伍,通過幾年的努力,廢棄土地的復墾率已達到70%。山西潞安礦務局王莊煤礦採用人工造林綠化新技術,為矸石山的綠化探索出一條新路子,不僅治理了礦山「三廢」,復墾了土地,恢復了生態,而且樹立了樣板,為推動全國礦區環境保護工作作出了貢獻。
2001~2002年,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利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投資2350萬元,地方自籌資金3052.16萬元,在全國范圍內選擇礦山環境問題突出的湖北、江西、黑龍江、四川、北京、遼寧、河北、山西、內蒙古、河南、湖南、山東、江蘇、浙江、新疆、甘肅16個省(區、市),安排18個國有老礦山進行礦山環境治理試點(山東和湖南安排2個試點項目,其餘省(區、市)各安排1個試點項目)。治理礦區種類包括鐵礦、煤礦、鉛鋅礦、銅礦和石材礦等,治理對象包括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地質災害治理等。項目驗收結果表明,由於中央和地方配套資金的相互支持,90%的項目超額完成設計工程量,18個項目工程質量均達到預期要求,全部驗收合格。通過項目的實施,老礦區內長期威脅居民生產、生活安全的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得到治理,久棄荒廢的土地得以復墾,千瘡百孔的礦區生態環境重現生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後續項目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在試點取得經驗的基礎上,2003年11月10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下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通知,正式啟動兩權專款用於礦山環境治理工作。主要治理對象是計劃經濟時期建設的國有礦山,重點開展:①因采礦活動造成的地面開裂、沉降、塌陷等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治理;②因采礦活動引起的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乾枯、危損尾礦壩等的治理;③因采礦活動形成的礦山尾礦的治理和綜合利用。
近年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逐年加大對礦山環境治理投入力度。2003年,在全國22個省(區、市)批復實施礦山環境治理項目74個,中央財政投資1.72億元。2006年,在全國31個省(區、市)批復實施礦山環境治理項目339個,中央財政投資13.16億元。在項目的批復數量上,2004年和2006年的增加幅度較大,分別增加了129.73%和75.77%;中央財政對項目投入呈穩步增加趨勢,年平均增幅達66.30%。2003~2007年底利用兩權專款,在全國31個省(區、市)共批復實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1118個,中央財政累計投入37.10億元。
同時,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根據各省(區、市)礦山環境治理目標,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保障經濟持續發展的需求,地方財政向礦山環境治理投入力度也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再由於國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勵參與礦山環境治理的優惠政策,極大地調動了企業和個人投資礦山環境治理的積極性。據不完全統計,自2000年以來,全國用於礦山環境治理的地方財政資金達4.00億元,企業自籌資金達15.51億元。
1.2.2 治理成效
隨著我國關於礦山環境保護與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逐步健全、完善和進一步貫徹落實,以及國家和省(區、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視程度和監管力度的日益加大,隨著社會公眾及礦山企業對礦山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礦山開發者重開發輕保護、肆意破壞污染礦山環境的勢頭已被有效遏制,在保護礦區生態環境、治理恢復被佔用破壞的土地、防治地質災害和礦山「三廢」綜合治理利用等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果。特別是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正式啟動兩權專款用於礦山環境治理工作以後,在全國范圍內的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得以有序開展,一些計劃經濟時期建立的國有大中型礦山、閉坑礦山和無法找到責任人的礦山的地質環境逐步得到恢復治理,收到了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同時,已實施項目的示範作用,以及有關鼓勵政策的出台,極大地鼓舞和激發了企業和個人參與礦山環境保護治理的積極性,使礦山環境保護治理的資金投入更趨於多元化,治理范圍更廣泛、治理成效更顯著。
1.2.2.1 礦山佔用破壞土地恢復治理
截至2007年底,全國累計恢復治理礦山佔用破壞土地面積約15.50萬公頃,治理率達9.35%。現階段,我國在礦山佔用破壞土地恢復治理過程中,普遍遵循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要求土地的復墾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相協調,復墾後的土地應優先用於農業,宜糧則糧、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宜漁則漁。其次用於建設主題公園、人工湖等生態景觀的恢復和其他建設用地。
(1)采空塌陷區治理現狀
我國采礦塌陷區主要集中分布在煤礦,其次是石膏礦、金礦等。塌陷區的治理措施根據塌陷規模區別對待:對深度較大的常年積水區,一般採取清淤擴建、淤泥造地等措施,建設成人工湖、魚藕塘、水田;對季節性積水區,實行挖溝排水,修建台、條田,發展特色種植;對塌陷變形地,採取削高墊窪、回填整平、復耕復林復草或用作其他建設用地。例如甘肅省華亭縣對東華煤礦塌陷區進行復平整治,改造成面積達86400平方米的人民廣場,成為縣城居民集會、休閑場地。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對煤礦塌陷積水窪地進行綜合整治,治理塌陷地9.26公頃,建成了具有休閑和娛樂功能的落燕湖景區。山東省棗庄市針對石膏礦塌陷,堅持以挖塘造地為突破口,發展名優水產養殖,擴大植桑種田面積,創造了種、養、加工相結合的立體高效塌陷治理示範區。累計治理塌陷地3000餘畝,開挖魚塘133處,面積近900畝,改造良田整平耕地2700餘畝,整個石膏礦區已開始步入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軌道。
(2)露天采場治理現狀
隨著生態省(區、市)建設活動的開展,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了對「三區二線」(即城市規劃區、風景區、地質遺跡保護區、重要公路或鐵路沿線、沿海岸線)可視范圍內的已損山體和廢棄的採石坑的治理工作。
對露天采場治理的原則是減少引發崩塌、滑坡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的可能,保證礦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恢復采場范圍內被破壞的地表植被,使之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目前採取的主要治理措施首先是對不穩定岩土體進行卸載,消除引發災害的隱患,再對土質開采坡面和礦坑清理、平整,便於復墾綠化;對石質邊坡進行打坑回填客土或者進行覆網客土噴播等技術,使裸露的開采作業面迅速復綠。治理效果較好的江蘇省蘇州旺山露天采場,在清理不穩定岩體的前提下,針對土質貧瘠、堅硬、坡比較大的基岩坡面採用客土噴播法,對土質較好、坡比小的山體採用厚層基質法等施工工藝和復綠技術,使原來裸露的邊坡得到有效的防護,減少水土流失和滑崩災害隱患,迅速改變了地貌景觀。經過三年的治理,形成一個喬、灌木及地被混交的自然種群,植被生長旺盛、根系盤結,生物保護作用明顯。改造後的露天采場成為蘇州吳中經濟開發區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山東省威海市按照自然環境條件,因地制宜地採取了土石方工程、植物工程和噴塗工程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方法用於露天采場治理。2000年共噴塗陡峭坡面30萬平方米,壘堰總長度9000米,填土量1.8萬立方米、石方量9000立方米,栽植常攀藤植物15萬株,各類喬木、灌木3萬棵。福建省龍岩市上杭紫金礦業按照礦山每年編制的植被恢復計劃,遵循穩定一塊、恢復一塊的原則逐步恢復。目前已採用草、灌、喬、藤相結合,通過人工種植、機械噴播等方法進行植被恢復工作。2001年金礦區種植草皮4.5萬平方米,種樹8萬株,成活率均在85%以上。在2001年底,紫金礦業為實施「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礦山可持續發展戰略,開始實施紫金山工業旅遊項目,經1年多的開發建設,先後投入2000萬元,建設成為福建省獨具特色的一個新興旅遊區。2002~2003年度,共接待遊客6.8萬人次,累計實現旅遊收入815萬元。
(3)尾礦庫、固體廢棄物堆放場地治理現狀
為了減少揚塵、凈化礦區空氣環境,預防污染水土環境、引發水土流失、發生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增加礦區土地的可利用率,建設環境優美的綠色礦山,對尾礦庫、固體廢棄物堆放場地進行治理,成為目前礦山環境治理的主要工作。
現階段,我國對尾礦庫、固體廢棄物堆放場地的治理原則是多元開發、變廢為寶,提高利用、減少囤積,復墾佔地,恢復生態。在現有經濟技術條件下,尾礦和固體廢棄物大量用於建築業、發電等行業,如加工成新的建築材料或制磚、鋪路、充填塌陷區等。湖北省武鋼礦山大冶鐵礦利用尾礦砂製成微晶玻璃花崗岩新型建材及仿古陶瓷工藝品,利用礦石粉碎的細石灰石粉尾礦生產高標號的水泥。安徽銅陵有色金屬公司所屬的五公里尾礦庫已經建成無土復墾示範場,昔日塵沙飛揚的尾「沙灘」,今日已草樹成蔭,成為沿江綠化帶。雲南錫業集團有限公司左山采礦廠尾礦庫,已復墾成225畝的竹林。對於無法利用的尾礦、固體廢棄物可就地回填采場和采坑,覆土後用於人工造林、恢復成耕地等,或充分利用微生物技術直接在礦渣堆上復墾。通過多種形式的治理措施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修復自然景觀。如山西孝義和廣西平果鋁土礦在礦山固體廢物復墾中,採取一系列加速生土熟化技術,建立了剝采、排土與復墾聯合新工藝,使用了內生菌根真菌微生物工程技術,使土壤活性增加,將工程復墾與生物復墾有機結合,成功實現了排土場的植被恢復。
1.2.2.2 礦山廢水廢液治理
目前,我國礦山平均年廢水廢液產出量約為60.88億立方米,年處理量16.81億立方米,年綜合利用量為17.44億立方米,綜合利用率為28.64%。
礦山廢水按生產過程可分為采礦作業廢水和選礦作業廢水;按廢水pH值可分為酸性廢水、鹼性廢水等。礦山酸性廢水主要來源於礦坑水、廢石堆淋濾液等;礦山鹼性廢水主要產生於選礦作業。礦山廢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重金屬、酸、有機污染物、油類污染物、氰化物、氟化物和可溶性鹽類等。重金屬污染和酸類污染是廢水污染中最普遍的,廢水中的重金屬元素主要有鉛、鋅、鎳、銅、汞、鉻、鎘、鈷、錳、鈦、釩和鉍等。目前我國對礦山廢水的治理方法主要有中和法、微生物法、人工濕地法等。處理工藝較為先進、成熟,例如甘肅省金川公司針對采、選、冶以及化工動力等各生產環節不同生產工藝所排放的廢水,先後建成了鎳等貴金屬離子、硫酸、氯鹼、鍋爐、高含鹽等廢水的處理站,年處理廢水達500萬噸,並將未被利用的廢水排入尾礦庫,減輕了對礦區附近水體、土體的污染和破壞。
1.2.2.3 礦山地質災害治理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共發生由於礦山開采而誘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等地質災害12000餘起,影響面積33.98萬公頃,已治理面積6.79萬公頃,治理率為19.98%。
根據我國礦山各類地質災害的發育狀況、致災機理、危害程度,結合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條件,現階段我國礦山地質災害治理的原則及工程措施是:①對於危害較嚴重、治理難度較大、治理投入回報不理想的地質災害,一般採取搬遷、避讓的措施。2003年6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遼寧考察期間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連下「四道軍令」:要盡快實施、要公開透明、要責任到人、要增加投入。不久,國家有關部門就開始對東北煤炭城市沉陷區治理安排專項資金,東北三省政府全力以赴投入到採煤沉陷區治理工程之中,治理總面積超過900平方千米。治理項目包括建設小區住宅、維修加固住宅、新建學校、醫院、幼兒園等配套設施,對部分受破壞的學校、醫院、道路、供(排)水管線、供熱管線進行維修加固等。目前,遼寧已安置沉陷區受災居民2.8萬戶,超過安置戶數的70%,已建成居民樓房住宅240多萬平方米,建成學校、醫院等配套設施25萬平方米。吉林省採煤沉陷區新建樓房住宅小區竣工面積為82萬多平方米,安置居民1.36萬戶,各項配套建築設施也同步進行。黑龍江省治理面積超過400平方千米,截至2006年5月底,已開工新建住宅223萬平方米,佔下達計劃的78%,項目建成後預計可安置沉陷區搬遷居民33112戶,約佔下達計劃的70%。②對於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呈點狀分布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採取部署群測群防的監測體系,實施治理工程,開展重點區域專門性監測等措施。例如甘肅省小廠壩鉛鋅礦1138平硐不穩定斜坡(潛在滑坡)變形面積約10萬平方米,其主要誘發因素是汛期地下水水位上升導致高陡基岩坡面殘坡積碎石土變形蠕動。在對其進行坡面位移定期監測的基礎上,採取格構加固、修建擋土牆、地表排水等工程措施及植樹育草生物措施,有效地抑制了坡體蠕動變形的進一步發展。
1.2.3 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雖然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於工作剛剛起步,無論政策法規、管理機制、資金保障,還是技術標准都有待健全和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2.3.1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尚未步入法制化軌道,管理機制不健全
近年來,我國雖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的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大多局限於原則性的要求,可操作性較差,具體實施時存在一定難度。在管理體制上各執法單位之間時有交叉重疊,時有空白。特別是治理的主體單位與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在法律上和經濟上多方面的關系均缺乏明確界定。礦山環境治理過程中,各方責、權、利的關系應遵循怎樣的原則加以確立?治理之後的成果,即環境產權和復墾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應如何確立和保護?這些問題在原有法律中均未涉及,急需加以完善。
1.2.3.2 我國礦山開采歷史悠久,環境破壞嚴重,治理難度增大
長期以來由於環境保護意識淡薄,礦山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健全,管理滯後,加之受開采條件、開采方式、生產工藝、技術水平、裝備條件等綜合因素的影響,致使我國礦山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造成全國礦山環境問題廣泛分布,且類型復雜、致災幾率大、突發性強、隱患多、災情嚴重。不僅嚴重影響和制約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甚至威脅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和矛盾。而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起步晚、規模小、投入資金有限,隨著礦山採掘規模和強度的增大,礦山環境問題將日益突出,治理難度也將越來越大。
1.2.3.3 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資金短缺,投資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資金主要來源於三個部分:一是中央財政從兩權使用費和價款中安排一定的資金,因歷史欠賬太多,遠遠不能滿足礦山環境治理的需要。二是地方財政從收取的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安排部分資金,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等方面支出,用於礦山環境治理的費用極為有限。三是礦山企業交納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由於礦山環境治理工程投入大,其經濟效益不凸顯或滯後,再由於缺乏礦山環境治理相關的鼓勵政策措施,造成礦山環境治理投資回報率不大,因此極少有其他資金投入,投資機制不暢,多元化、多渠道的礦山環境治理投資機制尚未形成。
1.2.3.4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技術標准、規范急需制定
雖然國內已進行過不同層次的礦山恢復治理方面的零散研究工作,也開展過不同類型廢棄礦山恢復治理的示範工程,但這些工作所積累的經驗和數據資料距離形成系統的標准、規范還有很大差距,造成目前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目標、任務不很明確,治理成效界定缺乏依據,治理技術不規范。因此,出現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布設較隨意、技術含量低,部分治理工程的治理成果不顯著,很難實現預期的效益。為了盡快提高我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技術水平,規范恢復治理工程的技術路線選擇、工作量布設、質量監控、預算編制、預期成果目標設定等,建議國家有關部門設立專項資金,集中一批技術力量,盡快研究制定礦山恢復治理的方法、標准或規范,用以指導全社會礦山的恢復治理工作。
1.2.3.5 重前期治理,輕後期管理,影響了礦山環境治理效果
自2001年大規模、有計劃地開展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以來,相繼開展了大量的礦山環境治理項目。大多數項目在前期的治理階段,由於有資金保障,主管單位和實施單位的積極性都很高,不僅嚴格按照設計施工,而且監管力度大。而項目評審驗收後,因沒有後續資金支持,部分治理工程後期的維護工作處於停滯狀態,行政監管也出現空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治理效果。
⑶ 煤礦為什麼會有地下水處理
一、 概述
煤炭在我國能源結構中佔70%以上,煤炭開采過程中排放大量廢水,若不經處理直接排放,勢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同時造成水資源的大量浪費,無法實現循環經濟的目標。據統計我國40%的礦區嚴重缺水,已制約了煤炭生產的發展。西北礦區多處於山區,水資源更為缺乏,地表水又多為間歇性河流,枯洪水季節流量相當懸殊,常年流量稀釋能力差,排入河流的污水造成嚴重污染。因此,開發、管理、利用好煤礦水資源,對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煤廢水污染嚴重
據包括10多位院士在內的專家學者鑒定通過的一項課題研究表明,山西每年挖5億噸煤,使12億立方米的水資源受到破壞。這相當於山西省整個引黃河水入晉工程的總引水量。專家呼籲,應當從技術、人才、資金投入和經營機制等多方面解決這一世紀難題,幫助山西省等煤炭主產區擺脫「產煤致旱、因煤致渴」的困擾。
這項關於山西省煤炭產業可持續發展的研究表明,山西省採煤造成嚴重的水資源破壞,加劇了水資源短缺問題。這項課題研究表明,山西每挖1噸煤損耗2.48噸的水資源。每年挖5億噸煤,使12億立方米的水資源受到破壞。這相當於山西省整個引黃工程的總引水量。因此,這對於山西這個人均水資源量僅佔全國平均水平不到五分之一的地區來說是個非常嚴重的問題。
目前,由於煤炭開采對地下水系破壞非常嚴重。據統計,山西採煤對水資源的破壞面積已達20352平方公里,佔全省總面積的13%。山西省大部分農村人畜吃水靠煤系裂隙水,而煤礦開采恰好破壞了該層段的含水層。據統計,全省由於採煤排水引起礦區水位下降,導致泉水流量下降或斷流,使近600萬人及幾十萬頭大牲畜飲水嚴重困難。
2、煤炭採掘業廢水治理技術問題
99%的採煤項目廢水沒有進行治理,從主觀上應該說是環保監管不力。從客觀上說是我們環保部門對採煤項目廢水治理技術持謹慎態度。採煤廢水治理技術多如牛毛,那種技術最適用、工藝最成熟、操作管理最方便、投資最省、運行費用最低,一直是我們環保部門在尋求的。由於採煤廢水復雜多變,在同一礦井廢水中,同時含有鐵、錳等重金屬,硫、氟、氯等非金屬及有機污染物和懸浮物,有的礦井廢水呈弱酸性(如織金縣珠藏、鳳凰山等),再就是即使是同一礦井,所采層不同,廢水性質也不同,甚至是差別很大。這就給煤礦廢水治理技術的選用帶來很大的困難。通常情況是某一技術只能有效處理某一污染物,不可能把所有超標的污染物都處理好。一個煤礦不可能投入很多資金對污染物進行單項處理,這就是採煤廢水治理在技術上的難點。有的業主自行修了一兩個池子,把礦井廢水往池子一放,就是對廢水進行處理了。事實上不是這樣簡單,可能連懸浮物也處理不了,金屬和非金屬就更不可能處理了。
3、煤礦廢水處理要求
1.1煤礦廢水包括礦井涌水、煤場和矸石場淋溶廢水等。在進行處理前,應先委託地區環境監測站進行監測,以監測資料作為廢水處理工程設計的依據。DFMC煤礦廢水治理技術和成套設備是目前經實踐證明的實用技術,50萬噸以下、小時涌水量50m3以下的煤礦可採用此技術和設備。對於酸性煤礦廢水還需新增設備和葯劑。煤礦廢水經處理達標後盡可能循環使用,循環使用率不低於50%,經處理後排放的廢水列為總量控制指標進行考核。
1.2新建煤礦必須執行「三同時」規定,試產三個月必須申請地區環保局驗收,驗收達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不達標的停產治理。
1.3原有煤礦分期分批進行治理,2005年50%左右的原有煤礦治理完工並通過達標驗收。列入家2005年治理計劃的煤礦不治理的,依法予以處罰;治理不達標的,停產治理。治理計劃由各縣市環保局商煤炭局提出,報地區環保局綜合平衡後以治理計劃下達執行。
表1 某A煤礦廢水處理監測結果 單位:mg/l
指標 排放
標准 處理前
濃度 超標倍數(倍) 處理後
濃度 比排放標准低(%) 懸浮物 70 258 2.7 11.5 83.6 鐵 1 2.58 1.6 0.68 32 硫化物 1 2.8 1.8 0.5 50 COD 100 281.9 1.8 7 93 錳 2 0.13 未超標 0.1 —
表2某B煤礦廢水處理監測結果單位:mg/ l
指標 排放
標准 處理前
濃度 超標 倍數 (倍) 處理後
濃度 比排放標准低(%) 懸浮物 70 318 3.5 4.5 93.6 鐵 1 2.28 1.3 0.74 26 硫化物 1 3.21 2.2 0.5 50 COD 100 228.4 1.3 18.8 81.2 錳 2 0.37 未超標 0.18 — 1.4、煤礦廢水中鐵含量高,如濃度大於100mg/l,其處理設備投資和運行費用將要增加。因為鐵含量過高,要達到1mg/l的排放標准,一級除鐵是不行的,必須三至四級除鐵。
1.5、酸度高的煤礦廢水應使達標(6~9)。
1.6、煤礦要對煤場、矸石場進行硬化處理,建導流溝,把因大氣降水產生的這一部分淋溶水引入廢水處理系統進行處理。
1.7、 預防事故和自然因素引起的非正常排放
為預防因降暴雨致使廢水次理池溢流,工程設計必須考慮廢水處理池有足夠的容積。為防止事故性排放,必須建事故調節池。四、煤礦生活廢水處理要求洗煤廠和煤礦生活廢水處理採用深圳開發研製的微型生活廢水處理裝置進行處理。生活廢水經處理達標後可排放。五、煤礦廢水治理技術選用
實踐證明是可行的 DFMC煤礦廢水治理技術和成套設備可選用。未經試點的技術只能試點,不能推廣。經試點並由A地區環境監測站監測、提出監測報告,從治理效果、投資、運行費用等全面評價後由地區環保局決定是否推廣。
二、廢水主要處理技術
我國煤礦礦井水處理技術起始於上世紀70年代末,大多污水治理工作都只停留在為排放而治理。然而回用才是當今污水治理發展的必然趨勢,將防治污染和回用結合起來,既可緩解水源供需矛盾,又可減輕地表水體受到污染。現國內使用的處理技術主要有:沉澱、混凝沉澱、混凝沉澱過濾等。處理後直接排放的礦井水,通常採用沉澱或混凝沉澱處理技術;處理後作為生產用水或其它用水的,通常採用混凝沉澱過濾處理技術;處理後作為生活用水,過濾後必須再經過除酚等對人體有害物質及消毒處理;有些含懸浮物的礦井水含鹽量較高 ,處理後作為生活飲用水還必須在凈化後再經過淡化處理。三、礦井水處理回用的條件
1、礦井廢水的產生及特點
煤礦礦井廢水包括:煤炭開采過程中地下地質性涌滲水到巷道為安全生產而排出的自然地下水,井下採煤生產過程中灑水、降塵、滅火灌漿、消防及液壓設備產生的含煤塵廢水。因此,它既具有地下水特徵,但又受到人為污染。礦井廢水的特性取決於成煤的地質環境和煤系低層的礦物化學成分,其中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充水因素對於礦井開采過程礦井廢水的水質、水量有決定性的影響。因此,對礦井廢水處理要考慮開采過程中水質、水量的變化。某礦區M煤礦礦井廢水水質取礦井正常排水時井口水樣,結果見表1。
M煤礦礦井廢水污染物監測表
表1 單位:mg/L
序號 監測項目 日均值濃度范圍 序號 監測項目 日均值濃度范圍 1 肉眼可見物 微粒懸浮物 9 總氮 5.600~5.854 2 PH值 8.41~8.55 10 砷(ng/L) 3.4~5.2 3 CODcr 66.4~131.7 11 總磷 0.085~0.104 4 硫化物 1.09~1.67 12 糞大腸菌 260~393 5 懸浮物 360~500 13 銅 0.0207~0.0294 6 酚 0.006~0.051 14 鉛 -- 7 BOD5 14.10~24.73 15 鎘 -- 8 LAS 0.198~0.220 16 鋅 0.0381~0.0407
通過網路調查和資料查找,收集了多年來某礦區有關礦井水和地下水的化驗數據資料,以及環境監測站監測數據(表1)綜合分析,該煤礦礦井廢水含煤泥為主要懸浮物,有機物略有超標,糞大腸菌群超標,揮發酚超標。
2、礦井廢水回用途徑
煤礦礦井水處理後可作生產用水或生活用水,礦井生產用水主要是井下採掘設備液壓用水、消防降塵灑水,生活用水主要是沖廁、洗浴水以及深度處理後用於飲用水。水質標准分別為:
a、防塵灑水《煤礦工業礦井設計規范》(GB50215-94)
SS≤150mg/L,粒徑d<0.3mm;PH值為6~9;大腸菌群≤3個/L。
b、空壓機、液壓支柱用水水質SS≤10~200mg/L,粒徑d <0.15mm;硬度(碳酸鹽)2~7mg/L;pH值為6.5~9;濁度<20。
c、礦井洗浴水水質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的Ⅲ類水體標准。
d、中水水質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CJ/T 48-1999)。
5、生活飲用水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
四、處理工藝
從上表可知,M煤礦礦井廢水處理工程的設計處理能力為800~1000m3/d,處理後作為生產和生活用水,採用混凝反應、過濾、活性炭吸附及消毒工藝,流程見圖1。
圖1礦井廢水處理工藝流程
礦井廢水由井下排水泵提升至灌漿水池,部分用於黃泥灌漿,其餘廢水自流進入曝氣池,氣浮除油後進入斜板沉澱池進行初步沉澱,由提升泵提升進入混凝沉澱設備,同時加入混凝劑,經過斜管沉澱後,將絮狀物沉澱到底部而被去除,清水從上部溢流出水自流進入砂濾罐,出水自流進入清水池,清水池前投加二氧化氯進行殺菌消毒。砂濾罐的反沖冼水自流進入污泥池,上清液自流進入曝氣池,以提高礦井廢水資源的利用率。出水若用作生活用水,則砂濾罐出水進入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後流入清水池用作生活用水。
五、主要處理單元
1、預沉池曝氣
礦井廢水中含有少量的有機物,通過曝氣接觸氧化去除廢水中的有機物。另外,井下液壓支柱等設備產生少量油類,通過氣浮除油,使廢水中油類達標。
2、混凝沉澱
煤礦礦井水主要污染物為懸浮物,處理懸浮物主要採用混凝沉澱法,用鋁鹽或鐵鹽做混凝劑,混凝劑混合方式採用管道混合器混合。混凝沉澱裝置採用倒喇叭口作為反應區,水流在反應區中流速逐漸降低,使廢水和混凝劑葯液的反應在反應器中逐漸全部完成。完全反應的廢水流出反應區後開始形成混凝狀物質,經過布水區進入斜管填料,由於斜管填料採用PVC六角峰窩狀填料,利用多層多格淺層沉澱,提高了沉澱效率。將絮狀物沉澱到底部而被去除,清水從上部溢流排出。
3、砂濾凈化
礦井廢水經混凝沉澱後,水中還含有較小顆粒的懸浮物和膠體,利用砂濾設備將懸浮顆粒和膠體截留在濾料的表面和內部空隙中,它是混凝沉澱裝置的後處理過程,同時也是活性炭吸附深度處理過程的預處理。砂濾罐為重力式無閥濾池,採用自動虹吸原理達到反沖洗,不需要人工單獨管理,操作簡便,管理和維護方便。砂濾罐通常採用不同等級的石英砂多層濾料。
4、活性炭吸附
該煤礦礦井廢水主要含有揮發酚,酚類屬於高毒物質,它可以通過皮膚、粘膜、口腔進入人體內,低濃度可使細胞蛋白變性,高濃度可使蛋白質沉澱。長期飲用被酚污染的水源,會引起蛋白質變性和凝固,引起頭暈、出疹、貧血及各種神經症狀,甚至中毒。處理中水用作生活飲用水,必須用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活性炭的比表面積可達800~2000m2/g,具有很強的吸附能力。該裝置採用連續式固定床吸附操作方式,活性炭吸附劑總厚度達3.5m,廢水從上向下過濾,過濾速度在4~15m/h,接觸時間一般不大於30~60min。隨著運行時間的推移,活性炭吸附了大量的吸附質,達到飽和喪失吸附能力,活性炭需更換或再生。
5、消毒
廢水中含有一定的病菌、大腸菌群,處理後回用於洗浴時,若不經過消毒,對人體皮膚傷害嚴重。所以礦井廢水處理後作為生活用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本工藝採用二氧化氯消毒,現場用鹽酸和氯酸鈉反應產生二氧化氯,二氧化氯無毒、穩定、高效、殺菌能力是氯的5倍以上。
六、處理工藝特點
1、以上可知A煤礦礦井廢水處理工程是根據礦井水水質特點確定工藝技術參數,採用一次提升到混凝沉澱裝置,再自流進入後續各處理構築物,出水水質穩定可靠,動力設備較少,能耗較低。
2、採用混凝沉澱裝置與砂濾罐相結合的工藝技術,主要處理構築物採用組合式鋼結構,具有佔地面積小、使用壽命長、工程投資省、工藝簡單、操作管理方便、運行成本低等特點。砂濾罐設計採用重力式無閥濾池,反沖洗完全自動,操作管理方便。
3、該煤礦礦井廢水處理系統實現了自動加葯、自動反沖洗的全過程監控,包括電控系統、上位監控系統和儀表檢測系統。儀表檢測系統包括加葯流量、處理流量 、水池液位和加葯箱液位、進水和出水濁度等連續自動檢測。
⑷ 對礦山環境問題的思考
(1)對煤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認識
煤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是一個人工-自然復合的巨系統,其形成既有內生地質作用,也有外在環境的影響,尤其是人類活動的影響可以說已經對該問題的形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煤礦山地質環境系統的失穩是由於人類活動的參與打破了系統的平衡。因此,煤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更多的應從人為活動方面入手,也就是說如何將人類活動對煤礦山地質環境的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或者說如何使人類活動與煤礦山地質環境系統協調發展。煤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經濟、礦山、能源、人口等諸多問題,我國目前的治理體制存在著許多問題制約著該問題的有效解決,也制約著煤礦山循環經濟的實現。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責任不明。我國至今並沒有任何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煤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應該屬於哪個部門,煤礦企業的責任僅在於怎麼最大限度地挖掘資源,使煤炭產量能夠滿足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至於對環境的破壞、水資源的浪費與污染,它並不負有直接責任。這就導致了煤礦企業不惜以破壞環境為代價拚命地賺取利潤。雖然現在一些企業開始對礦山所在地的居民給予適當的補償,那也是由於無序開挖對居住環境造成了巨大影響,不得已而為之,這實際上也是治理責任不明造成的。而且對於當地居民而言,這些補償遠遠無法彌補他們的損失,煤礦企業可以在資源枯竭後一搬了之,這些居民則不得不承受環境破壞所帶來的長期惡果,有些環境破壞甚至造成生命財產的巨大損失。
那麼,煤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責任應該是政府嗎?似乎是也似乎不是,為什麼這么說呢?因為就現今的治理資金來源看是政府,迄今為止,我國政府已經投資十幾個億進行礦山環境治理;但同時我國政府又有明文規定「誰治理,誰受益」,就是說任何單位甚至個體都可以投入到礦山環境治理當中去,而且治理後所得收益由治理單位享有。這就明顯出現了矛盾,既然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進行治理,國家沒有必要投入大量資金進行治理。不過,雖然國家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進行礦山環境治理,但並沒有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也沒有具體條款可以保證這些治理者的合法權益,造成這些個體缺乏積極性。
二是投資主體不明、渠道不暢。就目前的投資體制看,進行礦山環境治理的單位並不是投資單位,而是經過所謂的招投標後中標的施工單位,真正的投資主體是國家,那麼其資金來源很顯然是財政撥款,也就是整個國家納稅人的錢。相反,真正的礦山開采受益者反而不用投資進行環境治理。但這么說對礦山企業來說也存在不公平之處,因為他們也為國家上交了利稅。這里深層次的問題在於礦山環境治理的投資主體不明、渠道不暢通,在不明確投資主體的情況下,礦山環境問題又是迫在眉睫的問題,那麼,國家不得不來承擔這個責任。例如,在一些煤礦出現礦難的時候,對於遇難者的救撫金都是由政府承擔,或者說由納稅人承擔。但是如果能夠在出事之前未雨綢繆,規定每個企業必須在營業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建立風險基金,那麼在事故發生時可以將這筆資金用於救難和安撫。就投資渠道而言,國家目前並沒有健全的投資體制,也沒有完善的制度來保證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渠道不暢通阻礙了一些單位和個人投資礦山環境治理的熱情。
三是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正在向法治國家邁進,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許多方面制度的缺失嚴重影響了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就礦山環境治理而言,迄今也沒有一部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對於一些問題的出現缺乏預見性和問責制度,對於一些突發性事件的處理往往是用行政手段代替法律約束,用行政處罰代替法律懲罰。礦山環境問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相互影響的問題,有時候很難把某一個問題簡單地歸結為某一個人的責任,這些問題的產生是日積月累的結果,所以如果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必須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從建礦之初就從法律的角度明確相應的責任和權利,明確出現各種事故或者環境問題的責任方和相應的懲治措施與補償方案。尤其是煤礦山作為一個獨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主體,它的責任不應僅僅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它還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或者說承擔部分社會公益任務。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土地復墾規定》,但該規定過於原則和籠統,特別是對於復墾資金的籌集渠道過於狹窄,沒有給社會資金提供機會,而且許多規定偏於定性,在實踐中不便於操作。2006年,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環保總局又聯合發文,提出我國要從2006年起,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機制,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但仍然和《土地復墾規定》相似,定性多於實際操作。
也許我們應該從國外的相關法規能夠得到一些啟示。美國國會於1977年通過並頒布了《露天采礦管理與土地復墾法》(以下簡稱為《復墾法》)。《復墾法》規定,所有煤礦主必須在礦山關閉後復墾土地,並規定煤礦主必須向美國內政部交納復墾保證金。保證金的形式可以是現金、擔保債券、信託基金和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加拿大以省政府為單位建立相關的礦業法,規定采礦權人必須交納復墾保證金,其額度要保證在該礦山關閉時,能夠支付土地復墾的成本,防止礦山環境的破壞。澳大利亞1999年頒布了《聯邦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該法自2000年7月施行。這部法律規定土地復墾要經過初期規劃、審批通過、養護恢復和檢查驗收幾個程序,而且采礦權申請人要交納復墾保證金,在完成復墾工作後,保證金可退回。
綜上所述,可以說目前造成煤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及其治理困難的根源很難歸咎於哪一方,但也必須指出的是哪一方都有一定的責任。作為政府而言,以什麼角色出現、什麼時候出現非常關鍵,在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更多的應該扮演裁判和監管者的角色,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理順各種投資渠道,同時承擔一些公益性責任。就是說政府既不能把所有責任一身承擔,也不應一推了之;就煤礦山企業而言,開發礦山絕不是只管開采、不管治理,應該采、治結合,充分明確自身的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尤其是對所在地居民的生產生活問題應該妥善安置,這不僅關繫到當地的社會穩定,而且也可以為煤礦山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環境;對於煤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必須從制度的角度明確,作為礦山開採的直接受益者,開發者必須承擔治理責任,從法規的層面規定他們在開采過程中就要充分考慮環境問題,真正做到邊采邊治,達到采一片礦山還一片綠地的目的。同時,政府應該從利稅方面明確,煤礦山企業所上交利稅可以設定一定比例費用作為環境治理費用,即從治理資金的角度明確資金來自何處、用於何處。
(2)煤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思想
在明確投資主體的條件下,進行礦山環境的治理是當務之急。但目前國內外對於煤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思想僅限於對某一方面問題的治理,或者是對煤矸石山的治理,或者是對排放廢水的處理,或者是對礦山生態環境的恢復,或者是對影響地質環境問題的單一因子進行分析,缺乏綜合治理的理念。所謂綜合治理是對煤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系統分析,運用多種科技手段,將多種環境問題納入統一的治理思路,進行「一攬子」解決,真正實現循環經濟,還礦山一片綠山。綜合治理的思想包括兩方面的內涵。
一是系統科學思想,即用系統思維指導礦山環境問題的處理,具體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①對地質環境系統的外部輸入加以控制。外部環境影響因素種類、個數的改變、作用強度的變化、作用強度速率的變化及影響因素排序的變化都有可能導致地質環境系統失穩。構成這些變化的具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些是可控的,有些在目前難以實現人為控制。其中有些自然的作用如大氣降水的強度目前人們還難以控制,但人們通過某些工程措施卻可以改變一些尺度較小的地質體接受降水輸入的方式,從而達到改變輸入的目的,至於那些人為活動構成的輸入完全可以納入人為控制體系之中,通過改變作用方式和強度,不讓地質環境系統失穩。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現有的許多工程技術都起到改變輸入的作用。例如滑坡防治中,坡面防滲、後緣引排水、植被鋪設等可起著防止大氣降水入滲或減弱強度的作用。又如泥石流的防治,常採用的治水工程即在上游建造水庫、蓄水池以減緩洪水的水量與水能,以及治泥工程即攔蓄泥沙,溝頭種樹種草、穩固坡積體以減小鬆散岩土物質產生量和聚集速度。②人為改造地質環境系統的局部結構。地質體是自然演化的產物,目前科技發展水平還沒有使人類具備重構和完全控制地質環境系統的能力。有些地質災害如火山、地震等內動力地質作用引發的現象和過程,人力是無法阻止的,但對於大多數地質災害和漸進式地質環境問題,人們都有能力對地質體施加「干擾」,使某些方面和某些地點的響應發生改變,達到防止或減輕危害的目的。這里所講的「干擾」主要是指運用工程手段改變地質環境系統的局部結構,包括改變局部的硬結構和諸如地下水滲流場、應力場等軟結構。例如滑坡防治工作中,削坡、階地化、清除滑坡體就屬於改造坡體形態結構的辦法;錨索、抗滑樁、灌漿、電化學加固等措施則是改造斜坡體內部硬結構的手段,它們都會影響斜坡體內部的應力分布,減小滑動力提高抗滑力。在泥石流防治中,構築攔坎、擋牆、谷坊和攔泥庫、停淤場,其實質是改造泥石流溝的天然形式和泥石流的動力學特徵,即改變軟硬結構。③物質遷移過程的系統思維。在長期的地質過程中,物質經過沉積、搬運、風化等作用形成如今的地質體,在這些物質遷移過程中每一個階段之間都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聯系,是一個完整的系統過程。即使目前人為活動所施加的影響也僅是對該系統輸入或輸出的某個方面所施加的影響,不可能改變系統整體的結構和功能。因此,在礦山環境的治理工作中必須貫徹物質遷移的系統思維,系統地對地質環境問題進行處理。
二是治理手段的多樣化統一。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多種多樣,變化多樣,所以治理手段也各不相同。比如為解決酸性廢水的排放問題,方法之一是往水中投放石灰;為解決煤矸石山佔地問題,將其推平復墾。正如前文所言,許多問題表面看互不相干,實際上都屬於一個系統之內,即從地質系統觀來說,一個煤礦山的所有問題都在內部具有不可分割性,互相聯系,互相影響。所以在很多時候,解決一個問題時往往會產生其他問題。因此,解決煤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思路必須著重於綜合化,即所有問題一體化解決。所謂一體化就是根據煤礦山的實際情況,針對存在的所有問題,採用「一攬子」解決方案。例如,廢水問題、煤矸石山問題、生態恢復問題、水資源保護問題等,可以將這些問題納入一個大的系統,將多種方法統一運用,全面解決問題。
⑸ 濕地處理廢水的研究現狀
煤礦山排出的廢水和煤矸石滲出液,含硫量較高。根據大峪溝礦區的實際情況,即使採用綜合一體化處理方法,出水的除硫效果並不明顯,水中SO2-4仍高達1994.21~2144.06mg/L。雖然現有的《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20426—2006)對SO2-4的排放濃度沒有明確限制,但高硫酸鹽水對大峪溝的地下水和涼水泉水庫的水質仍有嚴重影響。
目前,去除水中SO2-4的方法主要有中和法、反滲透膜法、生物化學處理法和濕地法。前幾種運行費用高,效果不一,有的還存在二次污染或技術不夠完善等問題,更多地採用廉價、清潔的處理方法,即利用濕地除硫。
一般而言,煤礦開采尤其是井工開采都需疏排地下水,在地表形成小溪或小河進入窪地,形成濕地。濕地具有顯著的生態功能,能夠起到凈化水質,調節空氣濕度、溫度,繁衍各種濕生-水生植物,改善人居環境的作用。據調研,目前煤礦山濕地生態功能常常被忽視,要麼棄置不用要麼受損嚴重。本次研究的目的是試圖利用礦區排水形成的濕地解決終端外排水的去硫問題,使之資源化,可以說是前述綜合一體化處理方案的最終一個環節,同時也是解決煤礦山濕地生態修復和濕地生態利用的專門性課題。
利用人工濕地去除水中硫酸根的研究仍處於探索階段,人工濕地屬於人工構築物的范疇,通常的做法是建幾個處理池,池內鋪蓋底泥並種植植物,依靠植物、底泥等要素的作用達到去硫效果;煤礦山濕地顯然不屬於上述的人工濕地,有關煤礦山濕地的生態功能、除污能力的研究,目前還比較少見。據國內外的相關文獻,人工濕地脫硫效果相差較大,有的可以達91.9%,有的為53%,甚至有的去除率幾乎為零。究其原因,主要是濕地規模、水質、氣候、底泥和水生植被的差異。所以在對煤礦山濕地進行研究時,必須查明生態地質的基本條件。
人工濕地是人對自然濕地系統的模擬,利用生態的方法來去除污染物,以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它利用自然生態系統中的物理、化學和生物三者的協同作用,通過過濾、吸附、共沉、離子交換、植物吸收和微生物分解來實現對污水的高效凈化(彭超英等,2000)。實踐表明,與其他處理污水的方法相比,人工濕地系統具有高效率、低投資、低運行費、低維護技術、基本不耗電即「一高三低一不」的特點(丁疆華等,2000)。自1974年第一個用於污水處理的人工濕地系統在西德建成以來,因其優越的性能,使它獲得較快的發展(劉自蓮等,2005)。20世紀80年代從歐洲到美洲、澳洲等地區和國家都廣泛開展了這方面的研究工作。目前,在美國有600多處人工濕地工程用於處理市政、工業和農業廢水;在丹麥、德國、英國等國至少有200處人工濕地(主要為地下潛流濕地)系統在運行,紐西蘭也有80多處人工濕地系統投入使用(李麗等,2007)。而且大量的監測表明,濕地凈化污水的效果是顯而易見的。例如,Knight(2000)等對1300多條已報道的數據進行分析,人工濕地對飼養家畜排放水的凈化效率平均為:BOD5,65%;TSS,53%;NH4—N,48%;TN,42%和TP,42%。來自美國環保機構的資料庫資料顯示出了更高的處理效率,BOD5,TSS,TN,NH4—N,NO3—N和TP分別高達95%、88%、67%、61%、72%和76%(Braskerud等,2002)。
我國的濕地研究起步較晚。從「七五」時期開始試驗,取得了人工濕地工藝特徵、技術要點和工程參數等研究成果(胡康萍等,1991)。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對人工濕地的研究發現燈心草、香蒲等植物在人工濕地中凈化污水能達到國家二、三級地面水標准,人工濕地可以廣泛應用於工業廢水處理、農業水處理、雨水處理等。在研究利用人工濕地生態系統去除水體中藻類方面,說明人工濕地系統在污水深度處理或減少水體富營養化、抑制藻類生長等方面也具有特色。全國數十個城市開展人工濕地研究,很多已投入生產;已有不少城市建立了蘆葦人工濕地污水處理系統。這些系統運行以來,產生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為我國環境保護做出了貢獻。廣東韶關市鉛鋅礦廢水治理,在人工濕地中種植香蒲的研究表明(陽承勝等,2000),利用香蒲凈化含鉛、鋅工業廢水的效果非常好,COD、SS、Pb、Zn、Cu和Cd的去除率分別為92.19%、99.62%、93.98%、97.02%、96.87%和96.39%,水質得到明顯改善,主要污染物TSS、Pb、Zn、Cu和Cd等均達到排放標准。此外,人工濕地在處理鐵礦酸性廢水的試驗結果表明(唐述虞,1996),酸水pH值由2.6升高到6.1;銅離子、鐵離子和錳離子去除率分別為99.7%、99.8%、70.9%。在利用濕地去除廢水中常見的硫酸根離子方面,通過查閱國內外文獻發現,前人的研究尚不充分,而且在不多的文獻報道中,脫硫效果相差很大。研究資料表明,經生化預處理的紡織廢水在經過濕地前後SO2-4由1235mg/L變為1244mg/L,去除率幾乎為零(尹軍等,2004);美國佛羅里達州的Hidden River雨水濕地處理系統的SO2-4去除率達到53%(王世和等,2007);另有研究表明,畜禽舍污水經過濕地後,硫化物的降解率可達88.3%(汪植三等,1995);在對濕地凈化養豬場豬糞水的研究時發現,SO2-4去除率達到91.9%(劉開容等,1997);國外學者研究認為,人工濕地對生活污水中無機硫的去除率可達95%(Buisma 等,1990)。
在濕地設計方面,國外學者通過示蹤劑實驗發現,在同樣的濕地面積下,填料深度為0.45m的濕地系統的BOD去除效果比深度為0.3m的濕地系統去除效果稍好(George,2000)。美國環保局在關於構建濕地處理市政廢水的手冊中認為,潛流濕地進水區域水深一般為0.4m,基質深度應比水深深0.1m,即系統總體深度為0.5m(USEPA,2000)。國內有學者研究了20cm、40cm、60cm三個水深條件下COD的去除率,發現水深為60cm時,即使運行的水力負荷較高(433.3cm/d),COD的去除率仍然可達84.9%(王世和等,2003)。另有研究發現,進水負荷的增大引起水力停留時間和出水速率的下降,不利於污水的凈化處理。但另一方面,進水負荷太小又不能充分發揮濕地的凈化潛力,因此濕地系統都存在一個較佳的進水負荷(吳振斌等,2001)。研究表明,低流速和高水力停留時間(HRT)對有機物和TSS(總懸浮固體)有較好的去除作用,過高的HRT會增加人工濕地水分的蒸騰作用。鑒於濕地植物在處理廢水中有機物和重金屬的重要作用,目前國外對人工濕地的植物選擇研究不斷深入,總的來看一般有三種植物較為常用,為風車草、蘆葦和香蒲(Ciria等,2005; Karathanasis 等,2003)。國外有學者研究了人工濕地處理系統中八種植物對污染物的去除效果,發現香蒲的去除能力最強(Klomjek,2005)。國內人工濕地系統植物的應用情況和國外基本相同,在研究香蒲、美人蕉、燈心草、蘆葦、營蒲、茭白和黃花鶯尾這七種武漢地區常見濕地植物對生活污水的處理效果時,發現其中香蒲、美人蕉、黃花鶯尾、茭白和營蒲的處理效果相對較好(魯敏等,2004)。風車草、香根草、香蒲、蘆葦和燈心草是國內人工濕地應用比較多的植物(靖元孝等,2002;廖新梯,2002;成水平等,1997;王全金等,2004)。
通過以上總結,可以發現,目前針對濕地處理廢水的研究和應用在國內外均是一個熱點問題,取得了一定的理論和實踐成果,但是,由於濕地作為一個特殊的生態系統有其自身的復雜性,加之廢水類型的復雜多樣,具體的情況千差萬別,所以,在利用濕地凈化廢水特別是煤礦山廢水方面,還有著諸多問題亟待解決,可以說還在「摸著石頭過河」。目前國內外對於濕地凈化污染物能力的評估,多是根據溶質平衡的原理,將濕地進水口與出水口的溶質量相減,認為其結果就是濕地的凈化能力。這種評價方法有許多弊端,一是必須依賴於長期、大量的監測數據作為基礎,二是不能給出較為准確的單位面積的凈化效率數據,三是只能在濕地建成後進行評估,而想要更科學地進行濕地設計,在建設之前就必須對濕地凈化能力進行合理的預測。目前,國內外的濕地設計往往多著眼於水力學參數和化學指標,對於影響凈化效果的關鍵因素例如植物、底泥等涉及較少,特別是缺少對濕地各要素研究成果的綜合分析,現有的很多研究,實際上,或是將濕地看做是常有植物,鋪有底泥的「反應釜」,或是僅從植物、化學等單一學科角度出發來研究濕地凈化這種多學科問題。
另外,國內外的研究雖已證明了濕地處理廢水的有效性和實用性,然而多數研究都注重於濕地對廢水中氮、磷、pH值和金屬離子去除的研究,很少有針對酸性廢水中含量相當高的硫酸根離子去除情況的研究。高硫廢水是工業生產特別是煤礦開采中大量產生的一類污染,在利用濕地來去除水中的硫酸根離子方面,國內外研究不多,並且所得的結論也是差異較大。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前人所研究的各個濕地的環境,包括氣候、底泥、面積、植物種類、數量等,以及所排放廢水的性質包括水量、pH值、硫酸根濃度、COD、BOD5等都差異較大。因此,在對具體某處濕地進行研究時,應該實地展開調查取樣,來評價該處濕地對SO2-4的去除作用。從根本上說,正是由於對濕地生態系統結構的生態地質學研究不夠,才導致了濕地凈化廢水研究方面的欠缺,使其功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⑹ 煤礦廢水處理的幾種方法
煤礦廢水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採煤時遇到了地下水層,通過泵抽上來的地下水回,這種無需處理答,回灌即可。
另一種是洗煤產生的廢水,這種單純沉澱過濾後即可回用。
有一種針對洗煤廢水的辦法是壓縮法,較沉澱法省土地,效果也不錯。
⑺ 煤礦酸性廢水如何處理
酸性廢水來源廣泛,排污量較大。廢水中含有很多懸浮物、金屬離子和有用酸,專直接排放屬不僅浪費資源還會污染環境,所以需要對酸性廢水回用。
酸性廢水回用裝置的優點:
1、減少了中和葯劑的使用。
2、分離廢水中的有機物和金屬離子。
3、回用的酸可以重復使用,減少了運行投資。
4、減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5、出水水質可以達到國家標准。
6、設備簡單、操作方便,自動化程度高。
7、節能、低耗,節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