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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污水坑塘整治方案

發布時間:2025-02-07 04:47:19

A. 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嚴厲打擊滲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下面是我收集的開展關於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開展關於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根據省、市文件精神,按照縣政府主要領導批示意見,我鄉從2017年6月——11月,利用5個月時間在全鄉范圍內開展滲坑專項整治行動。特製定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為進一步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政府環境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環境整治長效機制,按照“嚴密排查、嚴格整治、嚴厲打擊、嚴肅追究”的要求,全面排查我鄉轄區內滲坑水質和納污情況,嚴肅查處滲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妥善處置、科學修復監測超標的滲坑,切實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問題,推動全縣環境質量明顯提高,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二、整治任務和標准

本次整治的滲坑是指:正在或曾經排放、傾倒、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經監測超標的天然或人工、有積水且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以下統稱“滲坑”)。

(一)整治任務。一是按照網格化環境監管責任分工,認真組織排查,逐個監測,摸清滲坑水質及納污底數;二是嚴厲打擊利用滲坑、滲井等排放、傾倒或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等污染地下水的環境違法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對排查出的滲坑按照不同類別制定整治方案,限期進行生態修復。

(二)整治標准。按照省、市、縣關於開展滲坑專項整治行動的統一要求,對排入、傾倒工業企業有毒污染物的滲坑,無論面積大小一律進行治理和土壤修復;存有有害污染物的滲坑,無論大小要對存有的廢水進行處置、恢復地貌;主要污染物(COD、氨氮、色度、異味)超標1倍(按照功能區劃類別執行相應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的且對敏感區域產生影響的滲坑,要報市環保局、省環保廳備案並對其進行生態恢復治理,水質要達到地表水Ⅴ類標准。超標1倍以下的,滲坑所在地鄉鎮政府要負責組織實施治理,水質達到地表水Ⅴ類標准並對其進行定期監測(每月不少於一次)。

三、方法步驟

滲坑專項整治時間安排為2017年6月至11月。

(一)安排部署階段(6月)

鄉政府於6月30日前完成工作實施方案制定工作並報縣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排查整治階段(7月1日—10月31日)

對滲坑的排查工作要做到橫到邊,縱到底,切實查清轄區內滲坑底數和排污源,對與重點河流相連的溝渠、坑塘要徒步排查,對排查出的每個滲坑都要建立台賬並登記造冊。要對滲坑水質進行監測,對超標的滲坑要監測底泥和周邊土壤,對底泥和土壤超標的要監測周邊地下水水質。滲坑的整治按照發現--監測--制定方案--處置--修復過程進行。滲坑的治理工作要堅持“三專”原則,即(專家制定治理方案、專業公司進行治理、專家組織達標驗收)。整治過程中,要明確整治標准、要求、時限。按照“四嚴”(嚴密排查、嚴格整治、嚴厲打擊、嚴肅追究)要求,8月31日前,完成所有滲坑的修復工作並監測達標,要有監測和驗收報告。對涉及排污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處罰、整改到位。

(三)督查總結階段(11月1日-11月30日)

鄉政府對轄區內滲坑整治工作進行梳理和總結,於11月20日前將整治完成情況報縣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落實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鄉政府負責由鄉長從延兵同志全權負責滲坑專項治理工作,分管副鄉長董長松具體負責治理工作,各站所按職能分工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二)建立檔案。鄉政府在治理過程中要建立本轄區的滲坑檔案(動態管理資料庫),實行台賬管理,納入日常監管工作中。縣環保局要建立全縣的滲坑檔案(動態管理資料庫)。

(三)及時上報。滲坑整治工作要做到排查、監測、整治同步進行,10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成果及時上報。

(四)信息公開。認真落實政務公開制度,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及互聯網等媒體,及時公布相關工作落實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內容應包括:滲坑名單及責任單位、責任人,監測數據結果,修復方案、修復結果、監測達標、污水處置等情況。

【開展關於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為保護我市飲用水水源,改善飲用水水質,保障城鄉居民的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及《營口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統籌考慮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水資源供應保障等相關情況,強化屬地管理責任,摸清水源地底數及污染現狀,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方案,解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環境污染問題,確保飲用水水源地安全。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原則

各鎮區政府為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和推進落實。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2、堅持突出重點、整體推進原則

要以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環境綜合整治及一、二級保護區內排污口取締為重點,以點帶面,全面推進。

3、堅持統籌兼顧、長效管理原則

集中整治與日常管理相結合,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加強制度建設,健全水源地環境管理體系,實施飲用水水源地常態化管理。

二、整治范圍和工作目標、時限

(一)整治范圍

本次環境綜合整治范圍為經省政府批復的大石橋市地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2處(周家水庫、三道嶺水庫),地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4處(第一水源地、第二水源地、第三水源地及南樓水源地),共6處。

(二)工作目標、時限

本次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時間定為三年。

2017年完成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二級保護區內排污口拆除、取締工作;一級保護區內生活垃圾、養殖場糞便堆積的清理工作;一級保護區破損市政管道、化糞池修復工作;一級保護區內養殖場、飯店等污染源的搬遷取締工作。

2018—2019年利用兩年時間,分期分批完成其他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搬遷取締工作。

三、具體工作內容

(一)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基本情況摸底調查工作

營口市環保局利用2017年1—3月份3個月時間,完成了我市6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各單井及一級保護區周邊環境及污染源現狀調查工作。我市要在營口市環保局前期調查的基礎上,組織相關部門在6月底前完成核查工作,確保全面掌握我市6個地表及地下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基本情況,摸清各飲用水水源地底數。

(二)開展未來供水、用水規劃的編制工作

市房產局要科學安排,統籌規劃,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我市未來供水、用水規劃的編制工作。規劃要本著同等條件下突出經濟效益的原則,對水源地或單井保留與否作出明確說明。市水利局要對口協調上級主管部門,完成擬廢棄水源地或單井的關閉和封井工作。

(三)開展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封區管理工作

各鎮區政府要採取強有力的措施,開展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封區管理工作。確保我市在用熱備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不再有新的建築、新的養殖場等污染源,確保污染不再加重。

(四)完成水源保護區污染源清理、取締工作

各鎮區政府確保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排污口取締工作。

各鎮區政府根據排查情況,按照“一井一案”的原則制定整治方案,確保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生活垃圾、養殖場堆積糞便的清理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破損市政管道、化糞池修復工作;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一級保護區內養殖場、飯店等污染源的搬遷取締工作。

(五)開展水源保護區農業、畜牧業面源污染專項整治工作

市畜牧獸醫局牽頭,各鎮區政府負責,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農牧業現狀摸底調查工作基礎上,2017年6月底前完成我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農業、畜牧業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並組織全面實施。

方案中,要結合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要求劃定“禁養區”和“限養區”范圍;要制定種植業施用農葯、化肥獎勵政策,鼓勵和引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種植農戶採用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施用有機肥,使用高效、低毒農葯,最大限度降低農業面源對飲用水水源造成的污染。

(六)完成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勘界立標工程

市房產局負責,各鎮區政府和路政部門配合,確保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6處水源地保護區的勘界及界樁、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傳牌的.設立工作,各鎮區政府負責轄區內界樁、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傳牌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七)建立飲用水水源聯動監測、監督性檢查機制

市環保局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在2017年5月底前組織建立水源地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確立飲用水水源監測、監督性檢查聯動機制。水利局、衛計局等部門共同參與,制定水源地監測、監督性檢查方案,實現聯合執法、數據共享。市政府建立聯席會議機制。

(八)建立水源地衛生巡視員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水源地衛生安全監管工作,以填補環保、水利、衛計等部門在水源地檢查、巡查工作上的時間不足,確保人民群眾飲水安全,依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各鎮區政府要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衛生巡視員巡視制度,6處水源地每個水源地配備1—2名巡視員,人員由水源地所在鎮區推薦,工資由我市財政撥付,實現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日常巡視365天全覆蓋。

(九)建立並完善水源地監測能力

各鎮區政府要根據國家飲用水保護有關規定,開展監測能力建設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國家規定的地表水源地水質監測109項指標,地下水源地水質監測39項指標水質監測能力,同時啟動轄區環境部門水源地水質監測、衛計部門供水水質監測工作,凡出現超標數據及時上報。

(十)建立水源地監管的常效化機制

1、各鎮區政府對區域內的水源地保護工作負總責,環保、水利、衛計等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切實做好水源保護工作,推進我市水源保護工作規范化、法制化。

2、進一步加強水源地環境應急能力建設

各鎮區政府要在2017年6月底前編制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預案,要根據各水源地周邊不同的環境狀況,做到一源一案,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3、各鎮區政府要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水源地污染“零報告”制度,每月月底前將水源地污染情況上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無污染發生進行“零報告”。如發生污染事故應速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

4、加大水源地保護的資金投入

各鎮區政府要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劃定專項資金,用於水源地整治工作,力爭通過3年綜合整治,使我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的環境狀況得到根本改善。

四、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大石橋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負責整治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

五、責任分工

(一)各鎮區政府是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摸底調查、環境綜合整治及封區管理工作。

各鎮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排污口的拆除、取締工作;一級保護區內垃圾清理、深坑填埋、破損的市政排污管道、化糞池的摸排修復工作;養殖場周邊畜禽糞便垃圾清理工作;養殖場、飯店、廢品回收站、刷車場等污染源的搬遷取締工作;負責勘界立標過程中的協調配合及封區管理工作等。

(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協調配合

1、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各鎮區政府開展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基本情況摸底調查,做好水源地水質監測能力建設的指導工作。負責定期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污染排查,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分級防護。

2、市衛計局負責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疫情防控、供水水質監督監測,及時發布飲水安全警報,協同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聯動監測檢查工作。

3、市畜牧獸醫局負責飲用水保護區禽畜養殖戶和養殖場排查分類,制定糞污無害化處理方案。推動集約化養殖,確保飲用水一級保護區內無禽畜養殖。

4、市農業經濟發展局負責開展水源地周邊鎮區種植業地塊摸底調查工作,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科學技術,開展一級保護區有機肥替代化肥推廣,並在一級保護區范圍內逐步實施退耕還林、還草等生態補償措施,營造生態緩沖區。

5、市水利局負責與上級主管部門協調水源地或單井的關閉和封井工作,組織開展擬廢棄水源地或單井的關閉和封井。

6、市房產局及大石橋市源源水務有限公司負責未來發展供水、用水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水源地勘界立標工作;加強飲用水生產與供應環節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水源地周邊環境狀況的巡查工作,協同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聯動監測檢查工作。

7、市交通局負責勘界立標工程標志設立過程中的相關協調工作。

8、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協調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資金籌集和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齊抓共管,協調配合

各鎮區政府各相關部門作為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的組織者和執行者,要強化大局意識和協作精神,加強溝通協調,要按照本方案的總體要求分類制定方案,確保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順利實施。

(二)強化保障,落實責任

各鎮區、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議事日程,建立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長效管理工作體系,責任落實到人,使水源地環境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尋。

(三)經費保障

為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按照營口市的要求,我市要加大經費投入,需投入配套資金,保證飲水安全工程順利進行,保障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正常開展。將環境綜合整治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足額保障。

(四)加強輿論宣傳

提高廣大群眾保護飲用水水源的自覺性,大力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意識。水源地所在鎮村要建立村規民約,營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的良好氛圍。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要搞好宣傳工作,對整治活動效果突出的村鎮及時給予報道,樹立典型。對仍沒有行動和整治效果差的單位向社會曝光,限期整改,推動整治工作深入開展。

B. 金庄環保局如何治理企業排放污水和空氣污染

一是加強對電力企業(包括企業自備電廠)燃煤機組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除塵、脫硫、脫硝治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特別是2012年以來批准並投

產的電力企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的情況。加快推進脫硝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促進氮氧化物穩定達標排放。加大對鋼鐵、水泥、冶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脫硫除塵設施運行的監管,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一律停產治理。加大對企業防風抑塵設施的檢查力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二次揚塵。對擅自停運閑置治污設施和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

二是加大對企業廢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徹底摸清廢水排放去向。嚴厲查處利用滲井(旱井)、滲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污水,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污水,利用罐車擅自傾倒含有毒污染物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為。對違法企業要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限期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從嚴從重進行處罰;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責令其停止生產;對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自然生態保護區內的畜禽養殖企業,要制訂計劃,實施異地搬遷;對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三是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等污染治理

企業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處理設施、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嚴厲查處設施不正常運行、數據造假、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加強污泥產生、轉移、處理處置全過程環境監管,推動污泥綜合利用處置方式,提高無害化處置率,嚴厲打擊非法傾倒、違法處置污泥的環境違法行為。督促地方加快推進新污水處理廠建設和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升級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提升污染物排放標准。

同時,開展對涉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屬礦采選冶煉、鉛蓄電池、皮革鞣製和電鍍等重點行業的「回頭看」活動,並全面排查整治醫葯行業環境污染問題。

C. 污水坑塘如何防滲

1. 基面清理
1)基面清理這是確保防滲效果的關鍵,特別是對尖石、樹根等雜物要徹底清除干凈,基面不允許有局部凹凸現象。
2)在清理過的無水基底上進行平整碾壓, 當河底為原狀土時,壓實要求:土基750px深范圍內壓實度不低於0.85,砂基相對密度不小於0.65。在現狀地面高程低於設計河底處均採用3:7級配砂石夯填,壓實度不小於0.96。
3)分段碾壓時,各段應設立標志,以防漏壓、欠壓和過壓。上下層的分段接縫位置應錯開
4)碾壓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碾壓機械行走方向應平行於堤軸線;分段、分片碾壓時,相鄰作業面的搭接碾壓寬度,平行堤軸線方向不應小於0.5m,垂直堤軸線方向不應小於3m;振動碾壓實採用進退錯距法,碾跡搭壓寬度應大於250px;碾壓應控制行車速度,以不超過2km/h為宜
5)機械碾壓不到的部位,應輔以夯具夯實。所有碾壓嚴禁在雨天施工。與坡腳和護坡防滲體同時鋪築,並盡量減少接縫;
6)邊坡整修要嚴格按照圖紙設計坡度進行,可根據填築情況合理選擇整修時機。 wk_ad_begin({pid : 21});wk_ad_after(21, function(){$('.ad-hidden').hide();}, function(){$('.ad-hidden').show();});
7)河底平整碾壓完成,經自檢合格後報工程監理和建設單位檢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2.工膜鋪設
1)鋪設前應進行復檢,質量必須合格,有扯裂、蠕變、老化的土載膜均不得使用;
2)土工膜鋪設應自下游側開始,依次向上游側平展鋪設,鋪設應力求平順,松緊適度,土工膜與土面不留空隙。
3)土工膜拼接應採用熱熔焊法,搭接寬度不小於250px。第一幅土工膜鋪好後,將需焊接的邊翻疊(寬度約1500px,第二幅反向鋪在第一幅膜上,調整兩幅膜焊接走向,使之有約250px搭接,以利用焊接機運行。對留邊不齊的需進行修剪,膜有褶處需展平,以免影響焊接質量。織物的縫合採用手提封包機,用高強維滌綸絲線,縫合時針距在6mm左右,連接面要求松緊適度,自然平順,確保膜與織物聯合受力。土工膜連接完成將第二幅翻回鋪好,再依次循環施工。二布一膜連接施工程序為:鋪膜- 焊接- 縫底層布- 翻面鋪好- 縫上層布。
4)應統一採用順時針或逆時針方向平展,上層壓下層,避免土工膜打皺。
5)已鋪土工膜的破孔應及時粘補,粘補膜大小應超出破孔邊緣10-500px。

3.壤土層和河卵石防護層鋪填
1)土工膜鋪設完畢,盡快鋪設上層保護層,填築保護層的速度,應與鋪設土工膜的速度相配合,土料不得損傷土工膜。
2)保護層施工工作面上不宜上重型機械和車輛,宜鋪放木板,用手推車運過篩細土料,攤平後人工壓實,再鋪設河卵石保護層,如遇特殊情況非上重型機械和車輛不可時,必須通過試驗論證確定。
3)壤土和河卵石攤鋪時,應由底部向上按設計要求結構層要求逐層鋪設,並保證層次清楚,互不混雜,不得從高處順坡傾倒。
4)分段鋪設時,應使接縫層次清楚,不得發生層間錯位、缺失、混雜等現象。
5)回填土料要嚴格掌握質量,填料中不允許夾雜草、木等有害物質,填土要分層夯實,採用人工和小型機具夯壓密實時,鋪土厚度宜500px。
6)擋土牆後填土應分層回填夯實,壓實度不小於0.96

D. 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葯、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准。
運輸、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製作業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並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採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葯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水污染防治對策】
1.採取緊急而切實的行動,對已經受到嚴重污染的渭河和黃河幹流進行水污染綜合防治造成渭河和黃河幹流污染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我們還在走只顧發展,不顧環境,或者是「先發展,後治理」的道路。這條道路急功近利,破壞性利用資源,污染環境,不僅危害子孫後代,而且已經危害到了當代人類,因此是十分錯誤的。
克服這一危機的根本途徑是改變發展模式,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具體來說,為了救活渭河,保護黃河,需要採取綜合的措施,嚴格控制沿岸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從末段治理向源頭控制轉變。第一步是要調整產業結構,對於新上的開發項目,必須加強對發展規劃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堅決不上資源消耗多、污染排放量大的工業企業項目,並要堅決淘汰已有的污染嚴重項目,要堅決杜絕東部地區淘汰的污染企業西遷。
2.採取預防為主的方針,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防止水污染處於中等水平和尚未受到明顯污染的地區的水污染態勢加重如果從工業化的起步時就開始注意把工業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起來,遵循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走新型工業化的道路,西北地區就能健康發展。
具體地說,新疆的烏魯木齊市、甘肅的白銀市以及陝西的銅川市等城市和地區,應在對原有污染源盡快採取綜合治理措施的同時,嚴格把住新建項目關,做到在還清老賬的同時確保不欠新賬,使大多數屬於Ⅵ類水質的河流得到改善。對於人煙稀少、河流水質保持在Ⅱ和Ⅲ類的城市和地區,則應一步到位,跨越傳統發展的模式,直接按照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實現發展經濟的目標。
3.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爭取實現工業用水量和廢水排放量的零增長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零排放工業污染的控制是水污染防治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在我國西北地區的發展中應提出實現廢水排放量零增長的要求。國內外的實踐包括西北地區一些先進企業的實踐,已經證明了實現這個目標的可能性。
在黃河流域除了發現有機污染和氨氮外,還發現了有毒、有害的酚、石油及汞等污染物,其中酚的主要排放戶是化工行業、造紙行業和冶煉行業,石油類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礦山開采、化工行業和冶煉行業,汞則主要排自冶煉行業和礦山開采。這些行業必須迅速革新工藝,改進管理,徹底消除上述有毒有害物質排放。
4.加大城市廢水處理力度,提高污水回收利用率,為西北地區開發提供穩定可靠的水資源,促進經濟的發展和保障人民的需要城市廢水經過妥善處理後完全可以回收利用於工業、農業、市政等,應該在嚴重缺水的西北地區加快城市廢水處理的速度,使受到嚴重污染的地區盡快擺脫污染的局面,盡快提高處理後廢水的利用率。
城市廢水處理廠的建設必須與城市廢水收集管網的建設同步進行,以免重復東部地區很多城市犯過的錯誤,即由於管網系統建設的滯後而使廢水處理廠的功能得不到發揮。
城市廢水處理工藝技術的選擇十分重要,不應照抄、照搬東部地區甚至國外的所謂先進工藝技術,而應特別注重採用適合於西部地區自然條件的廢水天然凈化系統,西北地區地廣人稀例如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系統和氧化塘系統。
5.加強面源污染控制,規范農葯、化肥使用西北地區農業用水量占總用水量的89.3%。農牧業帶來的污染不容忽視。國家應出台政策規范和限制農牧業農葯、化肥的使用種類及使用量,大力扶植生態農業。這不僅關繫到西北地區水污染的控制,也關繫到西北農產品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E.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5)工業污水坑塘整治方案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F. 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嚴厲打擊非法向坑塘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徹底解決一批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環境污染問題。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歡迎大家閱讀!

【2017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近期,媒體報道河北、天津存在向坑塘違法排放、傾倒污染物,環境污染問題長期存在,威脅區域環境安全,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為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確保環境安全,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面開展轄區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查清查實,不留死角,通過集中排查,發現問題,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開展集中整治工作,整治後建立長效監管機制,防治污染反彈,保障我區環境安全。

二、組織機構

成立區環保局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領導領導小組,由區環保局局長鄧烽任組長,區環保局副局長謝軍、區環境執法支隊支隊長費正斌任副組長,各鎮街分管環保工作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全面推進全區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單位按要求完成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各項工作。

三、實施步驟

(一)排查實施階段(5月2日至5月21日)

各鎮街應立即組織全面排查行政區域內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環境違法問題,尤其對城鄉結合部、偏遠農村的坑塘納污問題,要查清查實,建立台賬,5月15日前上報排查台賬(詳表見附件1)和整治工作方案,區環保局形成全區整治工作方案報區政府審議後送市環保局備案。區環保局分四個片區(詳見附件2)進行督導,各鎮街排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各片區聯絡人進行聯系。

(二)綜合整治階段(5月22日至10月31日)

各鎮街對發現的納污坑塘問題,針對污染物特徵、污染程度等特點,要科學制定整治方案,明確責任人和整治時限,保障整治資金,確保按期完成整治工作,針對重大問題由區環保局統計匯總後報請區政府專題研究。對排查出的納污坑塘問題整治完成一個,銷號一個,不留死角,整治完成後各鎮街要及時報我局銷號,整治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三)建立長效機制(11月1日至長期)

按照網格化管理原則,區環保局分四個組對各個鎮街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綜合督查,各鎮街要認真落實環境保護屬地管理責任,建立納污坑塘巡查檢查機制,對排查出的納污坑塘整改情況及時進行復查,防止納污坑塘污染死灰復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全面排查

各鎮街要高度重視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及時全面開展排查整治,尤其對城鄉結合部、偏遠農村的坑塘納污問題,要查清查實,不留死角。對排查整治工作懈怠、弄虛作假、無故拖延的.,將報請區級相關部門嚴肅追究責任。

(二)嚴厲打擊,嚴肅追責

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要綜合運用查封扣押、按日連續處罰、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措施追究違法者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要積極支持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追究違法者的民事責任。

(三)嚴格時限,及時上報

各鎮街要進一步明確排查時限、階段性整治目標和時限、整治完成時限,並按時報送相關報表資料。

【2017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根據省環保廳《關於開展排查整治納污坑塘環境問題工作的通知》(雲環通〔2017〕80號)和4月28日《關於印發〈雲南省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雲環通〔2017〕84號)、《文山州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文環字〔2017〕124號)要求,切實做好全縣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面落實環境保護部相關工作部署,以講政治、顧大局、負責任的態度,立即做好全縣范圍內納污坑塘的排查工作,有序開展綜合整治。嚴格環境執法,嚴厲打擊一批非法向坑塘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徹底解決一批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環境污染問題,堅決消除一批環境安全隱患。通過認真排查,摸清現存納污坑塘底數,找出污染物來源,制定科學整治方案,確保區域環境安全。

二、工作要求

(一)務必高度重視,立即開展排查。各股(室)、隊(站)要充分認識到此次納污坑塘環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始終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以認真負責的態度,立即組織對轄區內存在或可能存在非法向坑塘內排放、傾倒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歷史遺留的納污坑塘進行全排查,摸清底數,建立台賬。

(二)突出檢查重點,強化監督檢查。充分利用現有監察手段和先進科技措施,對全縣范圍內各類納污坑塘開展排查。突出重點行業檢查,加大對畜禽養殖、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季節性生產等涉水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採取日查和夜查相結合,明查和暗查相結合的方式,對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情況進行重點檢查。突出重點區域檢查,加強對無自然水體流經地區的監督檢查,查清區域內污水排放去向,嚴禁非法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

(三)加大懲處力度,直接曝光典型違法問題。邀請媒體和公眾全程參與執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直接查處、直接在媒體曝光。綜合運用《環境保護法》及其配套辦法等各類手段,對檢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及時、嚴肅查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支持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四)制定整治方案,明確整治時限。針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匯總,對存在環境污染問題的納污坑塘,根據污染程度,科學制定整治方案,明確責任部門和整治時限,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綜合整治。

三、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28日—5月3日)。硯山縣環境保護局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各項工作要求和工作完成時限。

(二)全面排查階段(5月3日—5月31日)。各股(室)、隊(站)組織開展全面排查,深挖死角,查清查實行政區域內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的環境違法問題,5月14日前報送階段性排查情況(台賬)、典型案例、排查整治中好的做法;5月25日前報送排查整治工作台賬、排查整治階段性工作情況、典型案例到州環保局

(三)綜合整治階段(6月1日—12月31日)。根據發現的問題開展綜合整治,每月報送1期簡報,12月21日前報送整治工作成效到州環保局(各股室每兩個月報一期簡報)。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為切實做好納污坑塘環境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縣環保局決定成立由張婭局長任組長,各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各股(室)、隊(站)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全縣納污坑塘環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硯山縣環境監察大隊,辦公室主任由鄧興祥兼任,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確保整治工作有序進行。

(二)強化聯動。各股(室)、隊(站)加強聯動,開展聯合排查、聯合取樣,及時掌握排查發現的納污坑塘內主要特徵污染物,對存在問題嚴重的,要立即採取相關處置措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加強區域、流域間協調聯動,通過聯合檢查等方式,全面排查跨區域、跨流域的納污坑塘存在的環境問題,及時會商處置。

(三)強化信息公開。暢通投訴舉報渠道“12369”在當地媒體公布舉報熱線,接受公眾舉報,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信息。嚴格落實《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等要求,依法公開環境問題查處信息。要結合實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工作,定期向社會公開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工作進展,集中曝光典型違法案例,增強環境監管公開度和透明度。

(四)強化責任追究。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將網格化監管責任落到實處,嚴格執法,認真履職。對在整治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組織不力、隱瞞不報、消極應對、未按時上報情況和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務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股室和人員責任,並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G. 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匯報

持續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納污坑塘和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的環境違法問題依法依規進行查處。下面是我為大家提供的工作情況匯報內容,供大家閱讀參考。

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匯報【1】

按照環境保護部《關於開展排查整治納污坑塘環境問題工作的通知》(環辦環監函〔2017〕616號)要求,我省迅速行動、積極部署,全面開展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排查整治工作。現將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17年4月24日,根據環境保護部工作部署,結合我省實際,我廳連夜制定並印發《黑龍江省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黑環辦〔2017〕91號),明確了摸清現存納污坑塘底數,制定科學整治方案,嚴厲打擊一批非法向坑塘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徹底解決一批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環境污染問題,堅決消除一批環境安全隱患的工作目標。提出了立即開展排查、突出檢查重點、全程媒體曝光和明確整治時限4項工作要求。將全省納污坑塘整治工作分為動員部署、全面排查和綜合整治3個階段,明確時間節點和工作內容。截至目前,全省13個市(地)、2個省直管試點市和墾區環境保護部門已全部制定實施方案並組織開展轄區范圍內的排查工作,全省已排查發現納污坑塘57個,正在對排污坑塘性質進行進一步區分。

二、工作亮點

(一)旗幟鮮明講政治,迅速部署全省排查整治工作

堅決吸取媒體曝光的納污坑塘環境污染經驗教訓,全力部署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一是領導高度重視。成立由廳黨組書記、廳長任組長,主管環境監察工作副廳長為副組長,辦公室、政策法規、監測站、環科院、環監局、應急中心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督促、指導各地組織開展工作。二是制發排查定整治實施方案。在全國率先印發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各地立即做好全省范圍內納污坑塘的排查工作,有序開展綜合整治。三是統一工作思路。4月25日,我廳組織召開全省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視頻會議,全省各地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共327人參加會議。會議傳達了環境保護部有關工作部署安排,強調了全省納污坑塘環境問題整治工作的政治敏感性和重要性,要求全省各地從組織保障、人員保障、技術保障、紀律保障、責任追究保障等五個方面迅速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

(二)積極行動狠抓落實,督促各地立即組織排查

全省各地積極行動,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廳部署,全面開展納污坑塘排查工作。一是開展省級直接督查。2017年4月26日,我廳成立4個督查組,對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綏化等4個市進行納污坑塘整治督查,現場檢查納污坑塘21個,處理群眾舉報案件1件,發現問題9項,責成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對發現的問題立案調查。二是部門全面協調聯動。充分調動環境保護系統內部力量,在我省2008年污水塘庫環境整治工作的基礎上,組織監察、監測、應急等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排查、聯合取樣。積極進行橫向溝通,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調取有關納污坑塘基本資料。佳木斯市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部門密切協作,開展了聯合執法行動。綏化市第一次摸底排查已結束,排查發現納污坑塘10個。三是善於利用科技手段。省廳督查組利用多旋翼無人機空中巡邏和地面排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哈爾濱市肇蘭新河和阿什河2條水體周邊可能存在納污坑塘的地區進行了全面航拍。要求各地利用無人機對污染比較嚴重、坑塘面積比較大的地區進行全面航拍。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水域面積較大的坑塘使用無人船等設備進行取樣監測。

(三)正面引導社會輿論,增強環境監管公開度和透明度

一是正面宣傳報道。在全省主要新聞媒體對全省納污坑塘視頻會議內容進行了宣傳報道,向社會公眾展示了我省環境保護部門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堅定決心。二是暢通舉報渠道。為做好納污坑塘整治工作落實,在12369舉報平台基礎上,省廳單獨設立了舉報專線,專人負責,在電視、廣播和報紙向社會公布。全省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均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熱線,接受公眾舉報。三是強化信息公開。要求各地在排查整治過程中,嚴格落實《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依法公開環境問題查處信息。

三、下一步工作

目前,全省正在進行納污坑塘整治排查階段工作,下一步,我廳將繼續嚴格落實環境保護部相關工作部署,定期調度綜合整治情況,及時開展省級督查,積極督促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有序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建立排查整治台賬,科學制定整治方案,嚴肅查處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的環境違法問題。

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匯報【2】

自治區環保廳轉來環保部辦公廳《關於對納污坑塘進行排查整治的通知》(環辦環監函〔2017〕616號),指出河北、天津存在向坑塘違法排放、傾倒污染物,環境污染問題長期存在,威脅區域環境安全,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為嚴厲打擊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確保環境安全,結合我鎮實際,將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制訂專項整治工作目標

全面開展我鎮轄區內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查清查實,不留死角,通過集中排查,發現問題,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開展集中整治工作,整治後建立長效監管機制,防治污染反彈,保障我鎮環境安全。

二、成立專項整治組織機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朱岸明兼任,副主任由張偉兼任,工作人員:朱賢旺、吳錦科。辦公室負責匯總資料上報。領導小組負責全面推進全鎮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村、單位按要求完成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各項工作。

三、按時間實施工作步驟

(一)排查實施階段(5月4日至5月21日)

各村應立即組織全面排查行政區域內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環境違法問題,尤其對城鄉結合部、偏遠農村的坑塘納污問題,要查清查實,對檢查發現的納污坑塘,要及時上報鎮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工作領導小組,由鎮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工作領導小組及時上報縣環境保護委員會以便及時采樣監測,確定好污染物有毒有害成分,並針對污染物特徵、污染程度等特點。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形成全鎮整治工作方案報縣政府審議抄送縣環保局備案。向縣環境監察大隊上報的排查工作台賬,對可能存在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的環境違法問題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二)綜合整治階段(5月22日至10月22日)

各村、單位對發現的納污坑塘問題,針對污染物特徵、污染程度等特點,要科學制定整治方案,明確責任人和整治時限,保障整治資金,確保按期完成整治工作,針對重大問題報縣環保局統計匯總後報請縣政府專題研究。對排查出的.納污坑塘問題整治完成一個,銷號一個,不留死角,整治完成後及時報縣環保局銷號,整治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三)建立長效機制(10月23日至長期)

各村、單位要認真落實環境保護屬地管理責任,建立納污坑塘巡查檢查機制,對排查出的納污坑塘整改情況及時進行復查,防止納污坑塘污染死灰復燃。

四、對工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全面排查

各村、單位要高度重視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及時全面開展排查整治,尤其對城鄉結合部、偏遠農村的坑塘納污問題,要查清查實,不留死角。對排查整治工作懈怠、弄虛作假、無故拖延的,將報請縣級相關部門嚴肅追究責任。

(二)嚴厲打擊,嚴肅追責

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要綜合運用查封扣押、按日連續處罰、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措施追究違法者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要追究違法者的民事責任。

(三)嚴格時限,及時上報

各村、單位要進一步明確排查時限、階段性整治目標和時限、整治完成時限,並按時報送相關報表資料。

五、正面引導社會輿論,增強環境監管公開度和透明度

一是正面宣傳報道。在鎮范圍對全鎮各村納污坑塘會議內容進行了布署,通過村委幹部向社會公眾展示了我鎮環境保護部門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堅定決心。二是暢通舉報渠道。為做好納污坑塘整治工作落實,在黨政辦直接接待信訪的基礎,鎮還單獨設立了舉報專線,專人負責,接受公眾舉報。三是強化信息公開。要求各地在排查整治過程中,嚴格落實《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依法公開環境問題查處信息。

三、下一步工作

目前,全鎮正在進行納污坑塘整治排查階段工作,下一步,我鎮將繼續嚴格落實各村相關工作部署,定期調度綜合整治情況,及時開展鎮級督查,積極督促各村、有關單位有序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建立排查整治台賬,科學制定整治方案,嚴肅查處向坑塘排放、傾倒污染物的環境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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