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殖污水處理協議怎麼寫
污水處理協議是指養殖場產生的廢水需要處理後才能流入河流,故需要與污水接納單位簽訂污水處理協議,如下的協議的範本,請參考。
生活污水治理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咸寧市咸安區咸環污染技術治理中心
為了控制城市污染,加強水污染防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結合咸政發(2000)66號文件精神,乙方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樓及商鋪產生的生活污水進行治理,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工程名稱:地埋式無動力生活污水處理裝置。
二、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程實行包工包料,甲方負責把室內污水道引到污水處理池進水口。乙方負責興建污水處理池包括厭氧消化池、過濾池、沉澱池,從沉澱池出來經過處理的水至城市下水道由甲方負責。污水處理池設計建築體積為______m3,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工程開工付款50%,剩餘待工程完工,驗收後,一次性付清。
四、 甲方應如實向乙方提供其建設項目的有關情況和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所需的有關數據資料,不能謊報,否則由於謊報數據而造成一切後果由甲方負責。
五、 污水處理池定址,由甲、乙雙方商定,但必須滿足該污水治理的技術要求,在施工過程中凡牽涉到地界、地面、地下設施、左鄰右舍等問題,概由甲方負責協調解決。甲方提供水、電。 六、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專利技術和設計圖紙要求施工,確保甲方污水處理池的質量,不得粗製濫造、偷工減料,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由於該技術屬專利技術,乙方不向甲方提供任何技術資料。
七、 乙方應保證甲方污水處理工程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標准:
COD<100mg/L,BOD<30 mg/L,SS <30mg/L。
八、 工程從交付之日起,兩年之內,如因施工質量所造成的問題,有乙方負責維修。兩年以外所出現的任何問題,乙方只負責提供服務,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
九、 工程竣工後,乙方為甲方辦理排污許可證,並出具咸安區環保局驗收報告。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
『貳』 雨水排放原則
原則
(1)工業廢水:接入城市污水管道的工業廢水,應滿足《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28-1999)。不滿足排放標準的部分,主要是醫院和特殊行業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須進行預處理,達到污水管道接納標准後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新上有污染的工業項目要實行"三同時"的政策。
(2)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全部收集並輸送至城市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3)管網:科學合理規劃污水管網系統,統一規劃、分期建設逐步完成。
(4)納污河流:受納水體,出水口應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水體的水域功能分區及環境保護要求相協調,對於現狀河流污染要限期治理,加大處理力度,控制或減少污染物數量,充分利用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使污水排放污染物與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相平衡,逐步改善水質。規劃河流水環境目標不低於Ⅲ類標准。
受污染雨水或初期雨水收集方式一般分為統一收集、獨立收集兩種方式。
統一收集是全廠設置1個初期雨水收集池,適用於廠區面積較小,或裝置區、儲罐區等污染區域較集中的情況。優點:方便運行管理;缺點:初期雨水收集管線較長,埋地較深。
管網建設投資大,收集池的位置受到限制,並且不同區域的初期雨水徑流時間不同,導致遠端污染區的初期雨水還未達到收集池,就被近端的污染區後期清凈雨水填滿,起不到分流作用。
『叄』 辦理污水接納證明需要怎樣的手續
需要環保部門環保驗收證明
『肆』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入河排污口分工業廢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合廢污水入河排污口。(1)工業廢水入河排污口為接納企業生產廢水的入河排污口。工業園區設置的接納園區內多家企業生產廢水的入河排污口也視為工業廢水入河排污口。(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為接納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3)混合廢污水入河排污口為接納市政排水系統廢污水或污水處理廠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對於接納遠離城鎮、不能納入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風景旅遊區、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等,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滲水井、化糞池、改良化糞池、無動力地埋式污水處理裝置和土地處理系統處理工藝等集中處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結合實際情況視為混合廢污水入河排污口。在實行了雨污分流的城鎮,單純的雨水排放口不作為入河排污口,而雨污合流的排放口應作為入河排污口。
法律依據:根據《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託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許可權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伍』 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是否徵收排污費
如果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完的污水排入水體的就要按照規定徵收廢水排污費的,環保部環函[2006]144號復函明確規定,此類設施不視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按照一般工業企業收取排污費。
『陸』 污水處置廠接納的污水是不是也要有一定的要求
當然是有一定要求的,但是一般不回對居民生活污水做出要求,規范比較突出的回是答對工業和企業、以及個別服務行業做出的要求。污水排放標准新稿中明確規律了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的企業污水達標要求。所謂直接排放就是直接進入河湖水體所需的水質標准,間接排放即為向市政管網排放污水的標准。因為企業的污水水質和民用水質差別較大,對污水廠沖擊負荷較強,所以還是需要具體規范的。如果想知道具體數據,請查各企業排放國標。
『柒』 工業廢水啟動前需要做哪些准備工作
工業廢水包括生產廢水和生產污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副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按工業廢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的化學性質分類,分為:含無機污染物為主的無機廢水、含有機污染物為主的有機廢水、兼含有機物和無機物的混合廢水、重金屬廢水、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和僅受熱污染的冷卻水。按廢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可分為酸性廢水、鹼性廢水、含酚廢水、含鉻廢水、含有機磷廢水和放射性廢水等。按工業企業的產品和加工對象可分為造紙廢水、紡織廢水、製革廢水、農葯廢水、冶金廢水、煉油廢水等。工業廢水處理方法:目前處理高濃度難降解有機廢水的主要方法有化學氧化法、萃取法、吸附法、焚燒法、催化氧化法、生化法等,但只有生化法工藝成熟,設備簡單,處理能力大,運行成本低,也是廢水處理中應用最廣的方法。在廢水處理工程中,大都採用傳統的生化工藝 ,如A/O法、A2/O法或者由此改進的工藝。在廢水生化工藝中的活性污泥法是目前最常用的有機廢水生物處理方法。活性污泥比表面積大、活性高、傳質好,是效率最高的人工生物處理法。
『捌』 江蘇省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促進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水污染防治規劃,統籌安排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污水有效集中處理率,充分發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削減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作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相關舉報和投訴。第六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配套完善、依法運行、穩定達標。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雜訊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並配套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要求採用脫氮除磷工藝。
鼓勵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尾水再生利用。第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第八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工業廢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確需接入的,應當經過預處理並依法取得排水許可。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的,應當同時取得排污許可。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依法公開。第九條有工業廢水排放的各類開發區,應當建設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保證達標排放。
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明確可以接納水污染物的濃度限值。向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濃度限值;超過濃度限值的,應當經過預處理,符合要求後方可接入。第十條開發區內排水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濃度和種類不符合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的,應當單獨建設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產生的水污染物。第十一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對出水水質負責。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入設施的水污染物濃度異常,影響達標排放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水單位排放水污染物濃度超標,影響達標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關閉相應排水單位的納管設備,並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出水口安裝水量、水質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並與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自動監控設備還應當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自動監控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當依法予以檢定;使用中的自動監控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數據比對。第十三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正常使用、維護自動監控設備及中控系統,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確因改造、更新、維修需要暫停運行的,或者進水口、出水口水量、水質自動監控系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還應當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