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數計算。居民生活類污水實行三階梯式收費,家庭戶月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內,污水處理費為0.90元/立方米;23-30立方米部分,污水處理費為1.00元/立方米;31立方米以上部分,污水處理費為1.10元/立方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❷ 污水費是按什麼標准收取的
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污水處理的目的就是對污水中的污染物以某種方法分離出來,或者將其分解轉化為無害穩定物質,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一般要達到防止毒物和病菌的傳染;避免有異嗅和惡感的可見物,以滿足不同用途的要求。污物處理基本方法是用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或幾種方法配合使用以去除污水中的有害質,按照水質狀況及處理後出水的去向確定其處理程度,污水處理一般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 一、污水處理基本方法:
1、一級處理採用物理處理方法,即用格柵、篩網、沉沙池、沉澱池、隔油池等構築物,去除污水中的固體懸浮物、浮油,初步調整pH值,減輕污水的腐化程度。污水經一級處理後,一般達不到排放標准(BOD去除率僅25-40%)。故通常為預處理階段,以減輕後續處理工序的負荷和提高處理效果。污水處理基本方法:
2、二級處理是採用生物處理方法及某些化學方法來去除污水中的可降解有機物和部分膠體污染物。經過二級處理後,污水中BOD的去除率可達80-90%,即BOD合量可低於30mg/L。經過二級處理後的水,一般可達到農灌標准和污水排放標准,故二級處理是污水處理的主體。但經過二級處理的水中還存留一定量的懸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機物、溶解性無機物和氮磷等藻類增值營養物,並含有病毒和細菌。因而不能滿足要求較高的排放標准,如處理後排入流量較小、稀釋能力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來水、工業用水和地下水的補給水源。
3、三級處理是進一步去除二級處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難以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無機污染物、病原體等。污水的三級處理是在二級處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採用化學法(化學氧化、化學沉澱等)、物理化學法(吸附、離子交換、膜分離技術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種「深度處理」方法。顯然,污水的三級處理耗資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資源。污水處理相當復雜,處理方法的選擇,必須根據污水的水質和數量,排放到的接納水體或水的用途來考慮。同時還要考慮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殘渣的處理利用和可能產生的二次污染問題,以及絮凝劑的回收利用等。
二、常用的污水處理基本方法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物理法:污水處理方法的選擇取決於污水中污染物的性質、組成、狀態及對水質的要求。一般污水的處理方法大致可分為物理法、化學法及生物法三大類。利用物理作用處理、分離和回收污水中的污染物。例如用沉澱法除去水中相對密度大於1的懸浮顆粒的同時回收這些顆粒物;浮選法(或氣浮法)可除去乳狀油滴或相對密度近於1的懸浮物;過濾法可除去水中的懸浮顆粒;蒸發法用於濃縮污水中不揮發性的可溶性物質等。污水處理基本方法:
2、化學法:利用化學反應或物理化學作用回收可溶性污物或膠體物質,例如,中和法用於中和酸性或鹼性污水;萃取法利用可溶性污物在兩相中溶解度不同的「分配」,回收酚類、重金屬等;氧化還原法用來除去污水中還原性或氧化性污染物,殺滅天然水體中的病原菌等。污水處理基本方法:
3、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處理污水中的有機物。例如,生物過濾法和活性污泥法用來處理生活污水或有機生產污水,使有機物轉化降解成無機鹽而得到凈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❸ 【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污水處理費是看廢水的情況收費,大體分為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比較少,我們每噸自來水裡就有一塊多的排污費,這個費用就是給污水處理廠的。作為工業水也要看你的水質了,一般三級排放至污水處理廠可能一噸水也要收2-4塊左右了,如果是水質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可能一噸廢水要收費7-9元了。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
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徵收繳庫 第七條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二十二條 徵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並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❹ 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有什麼區別
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的區別有
1、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是兩種不同的費種,城市管理者不能同時以兩個費種的形式向同一個排污者收取費用。
2、費用側重點不一樣,排污費是針對污染物的去除所需支付的費用,污水處理費針對處理後污染物排放所需支付的費用。
3、污水處理費是由公用事業局收取的費仔燃哪用,排污費是由環保部門收取的費用。
4、污水處理費一般按排放水量乘以單價計收,排污費按排污量收收取。
排污費是指分非超標排污費和超標排污染費兩種。主要包含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和雜訊超標排污費。
污水處理費是指看廢水的情況收費,大體分為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比較少,我們每噸自來水裡就有一塊多的排污費,這個費用就是給污水處理廠。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2014年9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念碼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提高收繳率,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
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桿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准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徵收標准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
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准。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准;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准。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徵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
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段鎮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❺ 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污水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1、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零點七元。
2、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三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的小型排污者,採用抽樣測算的辦法核算排污量,核算辦法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按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規定徵收排污費。
法律依據:
《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一) 、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後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准排放的水,不徵收污水排污費。
(二)、廢氣排污費。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廢氣排污費。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對沒有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雜訊超標排污費。對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雜訊的超標分貝數計征雜訊超標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
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辦法見附件。
❻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1. 污水排污費是根據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數量,採用污染當量計征的方法。每一種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
2. 對於每個排放口,徵收的污水排污費涵蓋的污染物種類數量,按照污染當量從多到少的順序,總數不超過3項。
3. 若排放的污染物超出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超標准排污費將按照污染物種類、數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算出的收費額加倍徵收。
4. 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的污染物,其污染當量數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後計算。
5.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按照特定規定執行。
6. 居民生活類污水實行分階梯式收費。家庭戶月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內,污水處理費為0.90元/立方米;23至30立方米部分,污水處理費為1.00元/立方米;31立方米以上部分,污水處理費為1.10元/立方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按照規劃先行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設定設施建設標准,並統籌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城鎮新區開發和建設應遵循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進行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對於未建或未達標的設施,應按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提升,以增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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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廈門市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污水排放的監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促進廈門經濟特區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家環保局《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和《廈門市環境保護法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廈門市轄區內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的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經下簡稱排污單位)。第三條水污染物排放在濃度控制管理的基礎上,通過排污申報登記,發放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逐步過渡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第四條排污申報登記、申領排污許可證是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第五條本實施辦法由廈門市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和統一監督管理。第二章排污申報登記第六條排污單位必須按照市、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內,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第七條排污單位必須如期填報《排放水污染物申報登記表》,不得拒報、謊報。超過期限未報者,視為拒絕申報。第八條排污單位必須自行監測排放的污染物,在監測基礎上每季如實向環保部門申報監測數據。無監測能力的單位可委託市、區(縣)環境監測站或市環境保護局認可的單位進行監測。監測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
排污申報監測必須在企業正常生產的情況下,嚴格按國家統一監測規范進行監測。第九條凡新建、擴建、改建項目,試產前1個月應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書)的市、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後方准試產。第十條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應提前15天向市、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經市、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方可變更登記。第三章排污許可證的申請、發放第十一條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根據各區域的容量總量或目標總量要求,在排污申報登記的基礎上,分期分批對重點水污染源和重點污染物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重點水污染源和重點水污染物項目由市環境保護局確定。第十二條排污單位必須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規定的時間內,填報《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申請表》,提出排污申請。不填報申請表的,視同拒領排污許可證。第十三條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根據廈門市海域環境容量和區域水質目標管理的要求對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確定污染物總量分配和污染物削減量。第十四條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對企業、事業單位提出的排污申請根據本市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指標核准排污單位的排放量。
對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及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
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及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頒發《臨時排污許可證》,並限期削減排污量。第十五條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年。
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單位必須重新申請換證。第十六條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擴大生產規模,一般應通過各種技術措施不增加排污量。特殊情況下要增加排污量須提前3個月向市環保局申請,市環保局在排污總量控制有餘量的情況下,方可批准其增大排污量。第十七條大、中型新建項目在開始試產後3個月內,該建設單位必須提供試產階段的排污監測數據,持市環保局批準的申報登記表申請排污許可證,領取排污許可證後方准繼續生產。第十八條經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核定應領取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單位,須在規定,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領取。到期未領取者,視為不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第十九條持有《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單位,不免除繳納排污費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第四章排污的監督與管理第二十條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應該嚴格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持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應通過改革工藝、技術改造、加強管理、採取治理措施等多種方式,如期完成環保局規定的削減規定。每半年向市環境保護局報告削減污染物的進度情況。第二十一條持有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每季開始的前15日內向市環境保護局申報「污染物排放季報表」,超過期限者,視為拒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