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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是不是廢水處理達到一級排放標准就可以直排了了
分情況
城市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的排放標准,排入河流等 一般都是一級A標准,也有一級B的企業排放污水,必須執行國家綜合排放標准,或者地方排放標准還有很多河流不允許新建排污口,即使達標了,也不能直接排放,還得走老排污管道
達到一級標准只是從技術指標上說明廢水經過處理後水質指標直排不會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但是是否能排放要根據當地的環境質量要求和環境容量,具體的講需要根據環評來定。比如如果排放的受納水體屬於飲用水源地,達到一級標準是不能排放的。
(2)污水排放超一級標准擴展閱讀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製定本標准。
相關文件
現行狀態:現行(查國家標准改革委員會官網,國家標准文獻服務平台,工標網等是現行)
替代標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5年 第35號(摘)
GB18466-2005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部分,並取代《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標准為強制性標准,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實施)
為控制原煤開采、選煤及其所屬煤炭貯存、裝卸場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原煤開采、選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產系統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選企業所屬煤矸石堆置場、煤炭貯存、裝卸場所污染物控制技術要求。本標准適用於現有煤礦(含露天煤礦)、選煤廠及其所屬煤矸石堆置場、煤炭貯存、裝卸場所污染防治與管理,以及煤炭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污染防治與管理。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我國皂素工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准。本標准分兩個時間段規定了皂素工業企業噸產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標日均濃度限值和噸產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
本標准適用於生產皂素和只生產皂素水解物的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控制與管理。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皂素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准,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中相關的排放限值。
內容
本標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排放管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7-92)》。
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6-201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374-93)》。
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0-95)》,燒鹼、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准。
1、3 本標准頒布後,新增加國家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按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的國家水污染物行業標准,不再執行本標准。
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7-97海水水質標准
GB3838-02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GB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概念
3、1 污水:指在生產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 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於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單位:指本標准適用范圍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單位。
3、4 其他排污單位:指在某一控制項目中,除所列行業外的一切排污單位。
放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C. 污水一級二級三級排放標准
污水排放的管理分為三個等級:一級、二級和三級。一級排放標准規定了嚴格的水質要求,包括總氮(N)不超過15毫克每升,氨氮(NH3-N)不超過5毫克每升,總磷(P)不高於0.5毫克每升,化學需氧量(COD)不得高於60毫克每升,生化需氧量(BOD5)不得超過20毫克每升,酸鹼度需在6至9的范圍內,懸浮物(SS)不得大於10毫克每升,油類含量需控制在5毫克每升以內。
二級排放標准相比一級,對總氮和氨氮的限制有所放寬,分別為20毫克每升和10毫克每升,化學需氧量(COD)上限提升到100毫克每升,BOD5限制為30毫克每升,懸浮物(SS)和油類的含量也相應增加。
三級排放標准對總氮和氨氮的限制進一步放寬至25毫克每升和15毫克每升,COD和BOD5分別提升到150毫克每升和40毫克每升,懸浮物(SS)和油類的允許值分別為30毫克每升和15毫克每升。
制定這些排放標準的主要意義在於:首先,保護水體生態系統,通過限制污水中的有害物質,維護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和水體的自凈能力。其次,確保水資源安全,防止未經處理的污水污染水源,使經過處理的水能夠安全回用,維護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最後,維護公眾健康,通過嚴格的排放標准,降低接觸污水中病原體和有害物質的風險,保障公眾的健康與安全。
D. 污水中氨氮達到一級達標是多少
一級A標准為5(8),一級B標准為8(15),二級標准為25(30) 括弧內數值為水溫≤12度時的控制指標。(GB18918-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