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工業廢水、工業固廢運營資質所需要的條件
申請工業廢水、工業固廢運營資質所需要的條件如下: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1)污水廠運營許可證廢止擴展閱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
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採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後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 撫價發(2010)27號文件內容,想知道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對象
撫價發 2010 27號只有徵收標准,沒有徵收對象。
根據《撫順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第二條,污水費徵收對象為: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直接或間接向接納、輸送城市降水、污(廢)水的管網、溝(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池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處置及其相關設施排放生產、生活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撫價發[2010]27號
關於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通知
各區物價局、財政局、城建局,市直有關部門:
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建設、運行和維護,改善生態環境,根據省政府《轉發省物價局關於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經濟發展指導意見通知》(遼政辦發[2008]92號)文件和省政府要求,省物價局、財政廳批准調整我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照用水量計算,居民由每立方米0.50元調整為每立方米0.60元;非居民由每立方米0.70元調整為每立方米0.80元;特種行業仍執行每立方米1.00元。
二、繼續實行對低收入家庭的優惠政策,對城市低保戶,不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三、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足額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結繳工作。對居民仍實行自來水費和城市污水處理費一票收費辦法。
四、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調整後,徵收部門要強化管理,嚴格按《遼寧省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遼寧省政府令第235號)文件規定的徵收范圍和對象,依法收費,並制定具體措施,提高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率,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五、城市污水處理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要及時到市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接受物價部門的年審和社會監督。
六、本通知自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執行。撫順市物價局、撫順市財政局、撫順市城建局《關於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的通知》(撫價發[2004]56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3.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怎麼辦理
1、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並提交申報材料:
2、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經省級環保部門初審後的材料;
4、國家環保總局科技司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5、經過專家審查的企業在國家環保總局網站公示一周;
6、國家環保總局科技司將經公示後的材料提出意見後,報經主管局長審批後辦理公文。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已於2011年12月30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3號)同時廢止。
針對當前脫硝設施的大規模建設以及污水處理廠污泥、農業廢棄物等有機廢物專業化運營的出現,運營資質類別在原來基礎上增加了有機廢物,並將除塵脫硫改為除塵脫硫脫硝。
運營資質等級也進行了調整,分為甲級、乙級、臨時資質。新《辦法》對運營資質的等級劃分條件仍然主要考慮反映企業運營能力的企業規模、專業技術能力、運營業績等指標。新《辦法》提高了甲級資質的認定條件,比如注冊資金、專業人員數量、業績規模、檢測化驗能力等。
4. 鞍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2014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進一步完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促進城市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置污水的相關設施及專門用於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第三條凡在鞍山市城區范圍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和自備水源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再繳納排污費。第四條鞍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及城市排水管網從截流管到污水廠出水口區間的干管、泵房、污水處理廠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鞍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前款外其他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排水實行許可證制度,任何部門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須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排放污水量、水質等資料,取得《排水許可證》後方可排放。第六條排水量以供水部門提供用水量為基礎,建築施工沒有表計量的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圖面積核定用水量,以水為產品的企業按實際用水量的80%在產品生產地徵收污水處理費。具體徵收標准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七條污廢水水質超出國家建設部規定的污水排放標准,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將會產生腐蝕和損害作用的,原則上禁止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確需暫時排放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向環保部門交納排污費,並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按化驗分析結果,視超標嚴重程度加收1-4倍超標損失費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繳實行現金、轉賬等方式支付。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是對城市排水管網從截流管到污水廠出水口區間的干管、泵房、污水處理廠等設施建設和運行的專項資金,實行收入和支出分別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繳,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第十一條對拒絕、拖延交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鞍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四條海城市、台安縣、岫岩滿族自治縣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五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收費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