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杭州市河道廢水排放標准,哪位知道
杭州河道廢水排放這個要去管理層去看看
❷ 排污口水封是什麼意思
排污口水封是指在排放廢水的管道口處設置一定高度的水柱,以防止污水的異味和有害氣體進入室內或通風管道中產生污染。排污口水封不僅可以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而且可以保障排水系統的正常運行和維護。
排污口水封具有防止廢水迴流、防止損壞排水管道、減少污水異味等作用。另外,排污口水封的安裝非常簡單,設備成本低廉,使用壽命長,維護保養也比較容易。因此,排污口水封也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和推廣。
排污口水封廣泛應用於各種排污系統中,如廁所、浴室、廚房等生活場所,以及醫院、實驗室等特殊場合。此外,在工業生產中,排污口水封也被廣泛應用於各種化工、制葯、生物製品等生產工藝中,起到保障生產環境和生產質量的作用。總之,排污口水封既可以保護環境,又可以保護健康,是一種十分有益的環保設備。
❸ 污水三級排放標准
根據我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污水三級排放標准如下: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和GB3097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GB3097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根據污水來源的觀點,污水可以定義為從住宅、機關、商業或者工業區排放的與地下水、地表水、暴風雪等混合的攜帶有廢物的液體或者水。污水由許多類別,相應地減少污水對環境的影響也有許多技術和工藝。按照污水來源,污水可以分為這四類。
第一類:工業廢水 來自製造采礦和工業生產活動的污水,包括來自與工業或者商業儲藏、加工的徑流活滲瀝液,以及其它不是生活污水的廢水。
第二類:生活污水 來自住宅、寫字樓、機關或相類似的污水;衛生污水;下水道污水,包括下水道系統中生活污水中混合的工業廢水。垃圾、各種大氣顆粒物沉降等,通過地表徑流、土壤侵蝕、農田排水等形式進入水體環境所造成。具有分散性、隱蔽性、隨機性、潛伏性、累積性和模糊性等特點,因此不易監測、難以量化,研究和防控的難度大。水污染物(waterpollutant)排入水體中引起污染的物質。
第三類:商業污水 來自商業設施而且某些成分超過生活污水的無毒、無害的污水。如餐飲污水。洗衣房污水、動物飼養污水,發廊產生的污水等。
第四類:表面徑流 來自雨水、雪水、高速公路下水,來自城市和工業地區的水等等,表面徑流沒有滲進土壤,沿街道和陸地進入地下水。
病原體污染物
生活污水、畜禽飼養場污水以及製革、洗毛、屠宰業和醫院等排出的廢水,常含有各種病原體,如病毒、病菌、寄生蟲。水體受到病原體的污染會傳播疾病,如血吸蟲病、霍亂、傷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歷史上流行的瘟疫,有的就是水媒型傳染病。如1848年和1854年英國兩次霍亂流行,死亡萬餘人;1892年德國漢堡霍亂流行,死亡750餘人,均是水污染引起的。受病原體污染後的水體,微生物激增,其中許多是致病菌、病蟲卵和病毒,它們往往與其他細菌和大腸桿菌共存,所以通常規定用細菌總數和大腸桿菌指數及菌值數為病原體污染的直接指標。病原體污染的特點是:
⑴數量大;
⑵分布廣;
⑶存活時間較長;
⑷繁殖速度快;
⑸易產生抗葯性,很難絕滅;
⑹傳統的二級生化污水處理及加氯消毒後,某些病原微生物、病毒仍能大量存活。常見的混凝、沉澱、過濾、消毒處理能夠去除水中99%以上病毒,如出水濁度大於0.5度時,仍會伴隨病毒的穿透。病原體污染物可通過多種途徑進入水體,一旦條件適合,就會引起人體疾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4技術內容:
4.1標准分級4.1.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4.1.2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1.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1.4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❹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章明確規定了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首先,對超過排放標准、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或嚴重污染水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限期治理。中央和省屬企業事業單位及境外、省外投資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則分別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二條指出,排污單位應確保水污染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閑置。確需拆除或閑置,需提前30日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
第三條要求排污單位建設和完善排水設施,實行清污分流。在水利工程內設置或擴大排污口需經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時,必須設立固定監測位置並安裝污水計量裝置。
第四條指出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二、三級。一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需限期拆除,禁止堆放廢渣、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五條在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二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需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禁止堆放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和有毒有害物品,禁止施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葯。
第六條在二級保護區外劃定三級保護區,直接或間接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三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水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排放標准。若排放總量不能保證水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削減排污總量。
第七條強調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應加強保護,禁止建設污染水源的建設項目和設施,禁止利用滲坑、滲井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八條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自然保護區水體、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水質符合規定用途標准。
第九條禁止在河流、運河、渠道、湖泊、淀庫岸坡堆放垃圾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廢棄物。
第十條規定醫院、醫療科研單位對於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嚴格消毒處理,達到國家和本省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
❺ 國家廢氣,廢物,廢水的最新排放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實施日期1998-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 8978-1996
代替 GB 8978-88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製定本標准。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1.2 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排放管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6-9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374-93)》,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0-95)》,燒鹼、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准。
1.3 本標准頒布後,新增加國家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按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的國家水污染物行業標准,不再執行本標准。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7-82 海水水質標准
GB3838-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GB8703-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GB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3 定義
3.1 污水:指在生產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 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於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單位:指本標准適用范圍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單位。
3.4 其他排污單位:指在某一控制項目中,除所列行業外的一切排污單位。
4 技術內容
4.1 標准分級
4.1.1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1.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1.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4.2 標准值
4.2.1 本標准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4.2.1.1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2.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
4.2.2 本標准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4.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准日期為准劃分。
4.3 其他規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准又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准按附錄A計算。
4.3.2 工業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4.3.4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准外,還須符合GB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表1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
序號 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 總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檢出
3 總鎘 0.1
4 總鉻 1.5
5 六價鉻 0.5
6 總砷 0.5
7 總鉛 1.0
8 總鎳 1.0
9 苯並(a)芘 0.00003
10 總鈹 0.005
11 總銀 0.5
12 總α放射性 1Bq/L
13 總β放射性 10Bq/L
表2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
單位:mg/L
序號 污染物 適用范圍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 pH 一切排污單位 6~9 6~9 6~9
2 色度
(稀釋倍數) 染料工業 50 180 -
其他排污單位 50 80 -
3 懸浮物
(SS) 采礦、選礦、選煤工業 100 300 -
脈金選礦 100 500 -
邊遠地區砂金選礦 100 800 -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其他排污單位 70 200 4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甘蔗製糖、薴麻脫膠、濕法纖維板工業 30 100 600
甜菜製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纖漿粕工業 30 150 60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其他排污單位 30 60 300
5 化學需氧量
(COD) 甜菜製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濕法纖維板、染料、洗毛、有機磷農葯工業 100 200 1000
味精、酒精、醫葯原料葯、生物制葯、薴麻脫膠、皮革、化纖漿粕工業 100 300 1000
石油化工工業(包括石油煉制) 100 150 50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60 120 -
其他排污單位 100 150 500
6 石油類 一切排污單位 10 10 30
7 動植物油 一切排污單位 20 20 100
8 揮發酚 一切排污單位 0.5 0.5 2.0
9 總氰化合物 電影洗片(鐵氰化合物) 0.5 5.0 5.0
其他排污單位 0.5 0.5 1.0
10 硫化物 一切排污單位 1.0 1.0 2.0
11 氨氮 醫葯原料葯、染料、石油化工工業 15 50 -
其他排污單位 15 25 -
12 氟化物 黃磷工業 10 20 20
低氟地區(水體含氟量<0.5mg/L) 10 20 30
其它排污單位 10 10 20
13 磷酸鹽(以P計) 一切排污單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單位 1.0 2.0 5.0
15 苯胺類 一切排污單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類 一切排污單位 2.0 3.0 5.0
17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合成洗滌劑工業 5.0 15 20
其他排污單位 5.0 10 20
18 總銅 一切排污單位 0.5 1.0 2.0
19 總鋅 一切排污單位 2.0 5.0 5.0
20 總錳 合成脂肪酸工業 2.0 5.0 5.0
其他排污單位 2.0 2.0 5.0
21 彩色顯影劑 電影洗片 2.0 3.0 5.0
22 顯影劑及氧化物總量 電影洗片 3.0 6.0 6.0
23 元素磷 一切排污單位 0.1 0.3 0.3
24 有機磷農葯(以P計) 一切排污單位 不得檢出 0.5 0.5
25 糞大腸菌群數 醫院*、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污水 500個/L 1000個/L 5000個/L
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100個/L 500個/L 1000個/L
26 總余氯
(採用氯化消毒的醫院污水) 醫院*、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污水 <0.5** >3(接觸時間 ≥1h) >2(接觸時間≥1h)
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0.5** >6.5(接觸時間≥1.5h >5(接觸時間≥1.5h)
註: * 指5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 加氯消毒後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准
表3 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
序號 行業類別 最高允許排水量或
最低允許水重復利用率
1 礦 山 工 業 有色金屬系統選礦 水重復利用率75%
其他礦山工業采礦、選礦、選煤等 水重復利用率90%(選煤)
脈
金
選
礦 重選 16.0m3/t(礦石)
浮選 9.0m3/t(礦石)
氰化 8.0m3/t(礦石)
碳漿 8.0m3/t(礦石)
2 焦化企業(煤氣廠) 1.2m3/t(焦炭)
3 有色金屬冶煉及金屬加工 水重復利用率80%
4石油煉制工業(不包括直排水煉油廠)
加工深度分類:
A. 燃料型煉油;
B. 燃料+潤滑油型煉油廠;
C. 燃料+潤滑油型+煉油化工型煉油廠; (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頁岸油和石油添加劑生產基地的煉油廠), A >500萬t,1.0m3/t(原油)
250~500萬t,1.2m3/t(原油)
<250萬t,1.5m3/t(原油)
B >500萬t,1.5m3/t(原油)
250~500萬t,2.0m3/t(原油)
<250萬t,2.0m3/t(原油),
C >500萬t,2.0m3/t(原油)
250~500萬t,2.5m3/t(原油)
<250萬t,2.5m3/t(原油)
5 合成洗滌劑工業 氯化法生產烷基苯 200.0m3/t(烷基苯)
裂解法生產烷基苯 70.0m3/t(烷基苯)
烷基苯生產合成洗滌劑 10.0m3/t(產品)
6 合成脂肪酸工業 200.0m3/t(產品)
7 濕法生產纖維板工業 30.0m3/t(板)
8 製糖工業 某蔗製糖 10.0m3/t(甘蔗)
甜菜製糖 4.0m3/t(甜菜)
9 皮革工業 豬鹽濕皮 60.0m3/t(原皮)
牛干皮 100.0m3/t(原皮)
羊干皮 150.0m3/t(原皮)
10發
酵
釀
造
工
業 酒精工業 以玉米為原料 150.0m3/t(酒精)
以薯類為原料 100m3/t(酒精)
以糖蜜為原料 80.0m3/t(酒)
味精工業 600.0m3/t(味精)
啤酒工業(排水量不包括麥芽水部分) 16.0m3/t(啤酒)
11 鉻鹽工業 5.0m3/t(產品)
12 硫酸工業(水洗法) 15.0m3/t(硫酸)
13 薴麻脫膠工業 500m3/t(原麻)或750m3/t(精幹麻)
14 化纖漿粕 本色: 150m3/t(漿)漂白: 240m3/t(漿)
15 粘膠纖維工業(單純纖維) 短纖維
(棉型中長纖維、毛型中長纖維) 300m3/t(纖維)
長纖維 800m3/t(纖維)
16 鐵路貨車洗刷 5.0m3/輛
17 電影洗片 5m3/1000m(35mm的膠片)
18 石油瀝青工業 冷卻池的水循環利用率95%
表4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998年1月1日後建設的單位)
單位:mg/L
序號
污染物
適用范圍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1 pH
一切排污單位 6~9
6~9
6~9
2 色度(稀釋倍數)
一切排污單位 50
80
-
3 懸浮物
(SS)
采礦、選礦、選煤工業 70
300
-
脈金選礦 70
400
-
邊遠地區砂金選礦 70
800
-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其他排污單位 70
150
4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甘蔗製糖、薴麻脫膠、濕法纖維板、染料、洗毛工業 20
60
600
甜菜製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纖漿粕工業 20
100
600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20
30
-
其他排污單位 20
30
300
5
化學需氧量(COD)
甜菜製糖、合成脂肪酸、濕法纖維板、染料、洗毛、有機磷農葯工業 100
200
1000
味精、酒精、醫葯原料葯、生物制葯、薴麻脫膠、皮革、化纖漿粕工業 100
300
1000
石油化工工業(包括石油煉制) 60
120
-
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60
120
500
其他排污單位 100
150
500
6
石油類
一切排污單位 5
10
20
7
動植物油
一切排污單位 10
15
100
8
揮發酚
一切排污單位 0.5
0.5
2.0
9
總氰化合物
一切排污單位 0.5
0.5
1.0
10
硫化物
一切排污單位 1.0
1.0
1.0
11
氨氮 醫葯原料葯、染料、石油化工工業 15
50
-
其它排污單位 15
25
-
12
氟化物
黃磷工業 10
15
20
低氟地區
(水體含氟量<0.5mg/L) 10
20
30
其它排污單位 10
10
20
13
磷酸鹽(以P計)
一切排污單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單位 1.0
2.0
5.0
15
苯胺類
一切排污單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類
一切排污單位 2.0
3.0
5.0
17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一切排污單位 5.0
10
20
18
總銅
一切排污單位 0.5
1.0
2.0
19
總鋅
一切排污單位 2.0
5.0
5.0
20
總錳
合成脂肪酸工業 2.0
5.0
5.0
其他排污單位 2.0
2.0
5.0
21
彩色顯影劑
電影洗片 1.0
2.0
3.0
22
顯影劑及氧化物總量
電影洗片 3.0
3.0
6.0
23
元素磷
一切排污單位 0.1
0.1
0.3
24
有機磷農葯(以P計)
一切排污單位 不得檢出
0.5
0.5
25
樂果
一切排污單位 不得檢出
1.0
2.0
26
對硫磷
一切排污單位 不得檢出
1.0
2.0
27
甲基對硫磷
一切排污單位 不得檢出
1.0
2.0
28
馬拉硫磷
一切排污單位 不得檢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
一切排污單位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l計)
一切排污單位 1.0
5.0
8.0
31
三氯甲烷
一切排污單位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一切排污單位 0.03
0.06
0.5
33
三氯乙烯
一切排污單位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一切排污單位 0.1
0.2
0.5
35
苯
一切排污單位 0.1
0.2
0.5
36
甲苯
一切排污單位 0.1
0.2
0.5
37
乙苯
一切排污單位 0.4
0.6
1.0
38
鄰-二甲苯
一切排污單位 0.4
0.6
1.0
39
對-二甲苯
一切排污單位 0.4
0.6
1.0
40
間-二甲苯
一切排污單位 0.4
0.6
1.0
41
氯苯
一切排污單位 0.2
0.4
1.0
42
鄰-二氯苯
一切排污單位 0.4
0.6
1.0
43
對-二氯苯
一切排污單位 0.4
0.6
1.0
44
對-硝基氯苯
一切排污單位 0.5
1.0
5.0
45
2,4-二硝基氯苯
一切排污單位 0.5
1.0
5.0
46
苯酚
一切排污單位 0.3
0.4
1.0
47
間-甲酚
一切排污單位 0.1
0.2
0.5
48
2,4-二氯酚
一切排污單位 0.6
0.8
1.0
49
2,4,6-三氯酚
一切排污單位 0.6
0.8
1.0
50
鄰苯二甲酸二丁脂
一切排污單位 0.2
0.4
2.0
51
鄰苯二甲酸二辛脂
一切排污單位 0.3
0.6
2.0
52
丙烯腈
一切排污單位 2.0
5.0
5.0
53
總硒
一切排污單位 0.1
0.2
0.5
54 糞大腸菌群數 醫院*、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污水 500個/L
1000個/L
5000個/L
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100個/L
500個/L
1000個/L
55
總余氯(採用氯化消毒的醫院污水)
醫院*、獸醫院及醫療機構含病原體污水 <0.5**
>3(接觸時間 ≥1h)
>2(接觸時間 ≥1h)
傳染病、結核病醫院污水 <0.5**
>6.5(接觸時間
≥1.5h)
>5(接觸時間
≥1.5h)
56
總有機碳
(TOC)
合成脂肪酸工業 20
40
-
薴麻脫膠工業 20
60
-
其他排污單位 20
30
-
註:其他排污單位:指除在該控制項目中所列行業以外的一切排污單位。
* 指5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 加氯消毒後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准。
表5 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後建設的單位)
序號
行業類別 最高允許排水量或最低允許排水重復利用率
1
礦山工業 有色金屬系統選礦 水重復利用率75%
其他礦山工業采礦、選礦、選煤等 水重復利用率90%(選煤)
脈
金
選
礦
重選 16.0m3/t(礦石)
浮選 9.0m3/t(礦石)
氰化 8.0m3/t(礦石)
碳漿 8.0m3/t(礦石)
2
焦化企業(煤氣廠) 1.2m3/t(焦炭)
3
有色金屬冶煉及金屬加工 水重復利用率80%
4
石油煉制工業(不包括直排水煉油廠)
加工深度分類:
A。燃料型煉油廠
B。燃料+潤滑油型煉油廠
C。燃料+潤滑油型+煉油化工型煉油廠 (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頁岩油和石油添加劑生產基地的煉油廠) A
>500萬t,1.0m3/t(原油)
250~500萬t,,1.2m3/t(原油)
<250萬t,,1.5m3/t(原油)
B
>500萬t,1.5m3/t(原油)
250~500萬t,,2.0m3/t(原油)
<250萬t,,2.0m3/t(原油)
C
>500萬t,2.0m3/t(原油)
250~500萬t,,2.5 m3/t(原油)
<250萬t,,2.5m3/t(原油)
5
合成洗滌劑工業
氯化法生產烷基苯 200.0 m3/t (烷基苯)
裂解法生產烷基苯 70.0 m3/t (烷基苯)
烷基苯生產合成洗滌劑 10.0 m3/t(產品)
6
合成脂肪酸工業 200.0m3/t(產品)
7
濕法生產纖維板工業 30.0 m3/t (板)
8 製糖工業 甘蔗製糖 10.0 m3/t
甜菜製糖 4.0 m3/t
9
皮革工業 豬鹽濕皮 60.0 m3/t
牛干皮 100.0 m3/t
羊干皮 150.0 m3/t
10 發酵、
釀造
工業 酒精工業
以玉米為原料 100.0 m3/t
以薯類為原料 80.0 m3/t
以糖蜜為原料 70.0 m3/t
味精工業 600.0 m3/t
啤酒行業
(排水量不包括麥芽水部分) 16.0 m3/t
11
鉻鹽工業 5.0 m3/t (產品)
12
硫酸工業(水洗法) 15.0 m3/t (硫酸)
13
薴麻脫膠工業 500 m3/t (原麻)
750 m3/t (精幹麻)
14
粘膠纖維工業
單純纖維 短纖維
(棉型中長纖維、毛型中長纖維) 300.0 m3/t (纖維)
長纖維 800.0 m3/t(纖維)
15
化纖漿粕 本色: 150 m3/t(漿);
漂白:240 m3/t(漿)
16
制
葯
工
業
醫
葯
原
料
葯
青黴素 4700m3/t(氰黴素)
鏈黴素 1450m3/t(鏈黴素)
土黴素 1300m3/t(土黴素)
四環素 1900m3/t(四環素)
潔黴素 9200m3/t(潔黴素)
金黴素 3000m3/t(金黴素)
慶大黴素 20400m3/t(慶大黴素)
維生素C 1200m3/t(維生素C)
氯黴素 2700m3/t(氯黴素)
新諾明 2000m3/t(新諾明)
維生素B1 3400m3/t(維生素B1)
安乃近 180m3/t(安乃近)
非那西汀 750m3/t(非那西汀)
呋喃唑酮 2400m3/t(呋喃唑酮)
咖啡因 1200m3/t(咖啡因)
17
有
機
磷
農
葯
工
業
樂果** 700m3/t(產品)
甲基對硫磷(水相法)** 300m3/t(產品)
對硫磷(P2S5法)** 500m3/t(產品)
對硫磷(PSCl3法)** 550m3/t(產品)
敵敵畏(敵百蟲鹼解法) 200m3/t(產品)
敵百蟲 40m3/t(產品)
(不包括三氯乙醛生產廢水)
馬拉硫磷 700m3/t(產品)
18
除
草
劑
工
業 除草醚 5m3/t(產品)
五氯酚鈉 2m3/t(產品)
五氯酚 4m3/t(產品)
2甲4氯 14m3/t(產品)
2,4-D 4m3/t(產品)
丁草胺 4.5m3/t(產品)
綠麥隆(以Fe粉還原) 2m3/t(產品)
綠麥隆(以Na2S還原) 3m3/t(產品)
19 火力發電工業 3.5m3(MW·h)
20 鐵路貨車洗刷 5.0m3/輛
21 電影洗片 5m3/1000m(35mm膠片)
22 石油瀝青工業 冷卻池的水循環利用率95%
註:
* 產品按100%濃度計。
** 不包括P2S5、PSCl3、PC13原料生產廢水
❻ 污水排放量可以用增加和減少來表示嗎
污水排放量可以用增加和減少來表示。這個完全是可以用增加減少來登記表示的,所以說是可以的
❼ 問問我們生活在垃圾處理廠國家有什麼規定,讓周圍人無法生活應該有什麼處理
我國將垃圾分成多種,由城鎮垃圾,農業垃圾,固廢垃圾,等等,各種垃圾都需要按照不同的各自標准修建垃圾處理廠,如果回答這個問題,需要涉及到四個環境標准
HJ 564-2010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
GB 8172-1987 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准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並經地
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有興趣的話,可以仔細研究一下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發布稿)
(本電子版為發布稿。請以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標准文本為准。)
2008-04-02 發布 2008-07-01 實施
環境保護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
發布
目 次
前 言...................................................................................................................................................................1
1 適用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2
4 選址要求..........................................................................................................................................................3
5 設計、施工與驗收要求..................................................................................................................................4
6 填埋廢物的入場要求......................................................................................................................................6
7 運行要求..........................................................................................................................................................8
8 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要求...........................................................................................................................9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
10 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11
11 實施要求......................................................................................................................................................14
1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生活垃圾填
埋處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工程設計與施工要求,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
填埋作業要求,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環境監測等要求。生活垃圾
填埋場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雜訊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
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准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本標准首次發布於1997 年。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1、修改了標準的名稱;
2、補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
3、細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場基本設施的設計與施工要求;
4、增加了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共處置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醫療廢物、一般工業
固體廢物、厭氧產沼等生物處理後的固態殘余物、糞便經處理後的固態殘余物和生活污水處
理污泥的入場要求;
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期間的污染控制要求;
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物控制項目數量。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1997)廢止。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標准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准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准司組織制訂。
本標准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同濟大學、清華大學、城市建設研究院。
本標准環境保護部2008 年3 月17 日批准。
本標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准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1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
1 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設計與施工、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運行、封場、
後期維護與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監測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後的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監
督管理。本標準的部分規定也適用於與生活垃圾填埋場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
運行。
本標准只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
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准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
標准。
GB 5750-1985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
GB 7466-1987 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 7467-198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9-198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1987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1987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7488-19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質 色度的測定
2
GB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 13486 攜帶型熱催化甲烷檢測報警儀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式比較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准
GB/T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GB/T 50123 土工試驗方法標准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28 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HJ/T 229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HJ/T 276 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HJ/T 300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緩沖溶液法
HJ/T 341-2007 水質 汞的測定 冷原子熒光法(試行)
HJ/T 347-2007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試行)
CJ/T 234 垃圾填埋場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 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環監字〔1996〕470 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運行期
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作業的時期。
3.2 後期維護與管理期
生活垃圾填埋場終止填埋作業後,進行後續維護、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直至填埋場
達到穩定化的時期。
3
3.3 防滲襯層
設置於生活垃圾填埋場底部及四周邊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組成的防止
滲漏的墊層。
3.4 天然基礎層
位於防滲襯層下部,由未經擾動的土壤等構成的基礎層。
3.5 天然粘土防滲襯層
由經過處理的天然粘土機械壓實形成的防滲襯層。
3.6 單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
由一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與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襯層組成的防
滲襯層。
3.7 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
由兩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與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襯層組成的防
滲襯層。
3.8 環境敏感點
指生活垃圾填埋場周圍可能受污染物影響的住宅、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區、商業區以
及公共場所等地點。
3.9 場界
指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
有權)的場地或建築物邊界。
3.10 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
指本標准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場。
3.11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
指本標准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場。
4 選址要求
4.1 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區域性環境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和當地的城市規
劃。
4.2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
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
軍事要地、國家保密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4
4.3 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的標高應位於重現期不小於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並建設在長
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擬建有可靠防洪設施的山谷型填埋場,並經過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洪水對生活垃圾填埋場
的環境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前款規定的選址標准可以適當降低。
4.4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活動中的坍塌、
滑坡和隆起地帶;活動中的斷裂帶;石灰岩熔洞發育帶;廢棄礦區的活動塌陷區;活動沙丘
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
場安全的區域。
4.5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並經地
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在對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考慮生活垃圾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
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滋養動物(蚊、蠅、鳥類等)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
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
確定生活垃圾填埋場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幹道(國道或省道)、
鐵路、飛機場、軍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以及合理的防護距離。環境影響評
價的結論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5 設計、施工與驗收要求
5.1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包括下列主要設施:防滲襯層系統、滲濾液導排系統、滲濾液處理設
施、雨污分流系統、地下水導排系統、地下水監測設施、填埋氣體導排系統、覆蓋和封場系
統。
5.2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圍牆或柵欄等隔離設施,並在填埋區邊界周圍設置防飛揚設施、
安全防護設施及防火隔離帶。
5.3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根據填埋區天然基礎層的地質情況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並經當
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選擇天然粘土防滲襯層、單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或
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作為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和其他滲濾液流經或儲留設施的防
滲襯層。填埋場粘土防滲襯層飽和滲透系數按照GB/T 50123 中13.3 節「變水頭滲透試驗」
的規定進行測定。
5.4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於1.0×10-7cm/s,且厚度不小於2m,可採用天然粘土防
滲襯層。採用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5
(1)壓實後的粘土防滲襯層飽和滲透系數應小於1.0×10-7cm/s;
(2)粘土防滲襯層的厚度應不小於2m。
5.5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於1.0×10-5cm/s,且厚度不小於2m,可採用單層人工合
成材料防滲襯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下應具有厚度不小於0.75m,且其被壓實後的飽和滲透
系數小於1.0×10-7cm/s 的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滲襯層。
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應採用滿足CJ/T 234 中規定技術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
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5.6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不小於1.0×10-5cm/s,或者天然基礎層厚度小於2m,應采
用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下層人工合成材料防襯層下應具有厚度不小於0.75m,且其
被壓實後的飽和滲透系數小於1.0×10-7cm/s 的天然粘土襯層,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
他材料襯層;兩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之間應布設導水層及滲漏檢測層。
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5.5 條。
5.7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置防滲襯層滲漏檢測系統,以保證在防滲襯層發生滲濾液滲漏時能
及時發現並採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5.8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滲濾液導排系統,該導排系統應確保在填埋場的運行期內防滲襯
層上的滲濾液深度不大於30cm。
為檢測滲濾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場內應設置滲濾液監測井。
5.9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滲濾液處理設施,以在填埋場的運行期和後期維護與管理期內對
滲濾液進行處理達標後排放。
5.10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應設滲濾液調節池,並採取封閉等措施防止惡臭物質
的排放。
5.11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實行雨污分流並設置雨水集排水系統,以收集、排出匯水區內可能
流向填埋區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區域內未與生活垃圾接觸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統
收集的雨水不得與滲濾液混排。
5.12 生活垃圾填埋場各個系統在設計時應保證能及時、有效地導排雨、污水。
5.13 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基礎層底部應與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m 以上的距離。當生活
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基礎層底部與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離不足1m時,應建設地下水導排系統。
地下水導排系統應確保填埋場的運行期和後期維護與管理期內地下水水位維持在距離填埋
場填埋區基礎層底部1m 以下。
5.14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填埋氣體導排系統,在填埋場的運行期和後期維護與管理期內
6
將填埋層內的氣體導出後利用、焚燒或達到9.2.2 的要求後直接排放。
5.15 設計填埋量大於250 萬噸且垃圾填埋厚度超過20m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甲烷利用
設施或火炬燃燒設施處理含甲烷填埋氣體。小於上述規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採用能夠有
效減少甲烷產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藝或採用火炬燃燒設施處理含甲烷填埋氣體。
5.16 生活垃圾填埋場周圍應設置綠化隔離帶,其寬度不小於10m。
5.17 在生活垃圾填埋場施工前應編制施工質量保證書並作為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的依據。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施工質量保證書中的質量保證程序進行。
5.18 在進行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施工之前,應通過現場施工實驗確定壓實方法、壓實設備、
壓實次數等因素,以確保可以達到設計要求。同時在施工過程中應進行現場施工檢驗,檢驗
內容與頻率應包括在施工設計書中。
5.19 在進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施工前,應對人工合成材料的各項性能指標進行質量測
試;在需要進行焊接之前,應進行試驗焊接。
5.20 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和滲濾液導排系統的鋪設過程中與完成之後,應通過連續性
和完整性檢測檢驗施工效果,以確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沒有破損、漏洞等。
5.21 填埋場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鋪設完成後,未填埋的部分應採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
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在日光下直接暴露。
5.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環境保護竣工驗收中,應對已建成的防滲襯層系統的完整性、滲
濾液導排系統、填埋氣體導排系統和地下水導排系統等的有效性進行質量驗收,同時驗收場
址選擇、勘察、征地、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制度、監測計劃等全過程的技術和管理文件資
料。
5.23 生活垃圾轉運站應採取必要的封閉和負壓措施防止惡臭污染的擴散。
5.24 生活垃圾轉運站應設置具有惡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滲濾液收集、貯存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