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再生鉛生產中鉛的大氣排放執行什麼標准
【再生鉛生產中鉛的大氣排放執行標准】《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1574-2015)》是首個專門針對再生有色金屬行業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新標准旨在進一步控制再生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防止其污染物排放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促進再生有色金屬工業生產技術裝備和污染控制技術的進步。2015年4 月3日,環保部批准了《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 31574-2015)》,該標准規定新建的企業自2015年7月1日執行,現有企業自2017年1月1日執行。
對再生鉛企業來說,環保技術先進的再生鉛企業的破碎分選、脫硫除塵、爐窯和鑄錠冷卻幾個環節產生的廢水,以及沖洗地面用水可經處理後循環利用; 拆解環節對廢酸進行有效的收集,避免外溢,含酸廢水、脫硫母液採用酸鹼調節、過濾與脫色、蒸發和結晶回收硫酸鈉,中間廢水處理後循環利用。然而一些中小型再生鉛企業環保治理的壓力是巨大的,在新標准執行後,加上嚴厲的新環保法,預計將加速淘汰大批無力進行升級改造的再生鉛企業。
❷ 廢蓄電池在煉鉛的過程中容易鉛中毒嗎
廢蓄電池在煉鉛的過程中很容易鉛中毒的。
該類煉鉛是國家明令禁止的,對周邊環境影響極其的大。基本很難預防,不過鉛中毒或鉛超標後服用排鉛葯是比較容易排鉛的。
2003年10月,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科技部、商務部聯合發布《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文件規定:電動車生產企業必須承擔廢舊蓄電池的回收責任,建立與銷售點配套的廢舊蓄電池回收系統,也可委託銷售商或專業的回收單位進行收集。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鉛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或運行。
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拆解應當在專門設施內進行,在回收拆解過程中應該將塑料、鉛極板、含鉛物料、廢酸液分別回收、處理。
廢鉛酸蓄電池中的廢酸液應收集處理,不得將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環境中。不能帶殼、酸液直接熔煉廢鉛酸蓄電池。
在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冶煉企業中規定,首先,企業應滿足鉛回收率大於95%;再生鉛的生產規模大於5000噸/年。並強調,本技術政策發布後,新建企業生產規模應大於1萬噸/年;再生鉛工藝過程採用密閉熔煉設備,並在負壓條件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具有完整廢水、廢氣的凈化設施,廢水、廢氣排放達到國家有關標准。
❸ 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內容
1.總則
1.1 為引導廢電池環境管理和處理處置、資源再生技術的發展,規范廢電池處理處置和資源再生行為,防止環境污染,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技術政策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廢電池包括下述廢物: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一次電池(包括扣式電池)、可充電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鉛酸蓄電池以及其他蓄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用電器具的專用電池組及其中的單體電池;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運輸、銷售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報廢產品、過期產品等;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混合下腳料等混合廢料;
其他廢棄的化學電源。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廢電池的分類、收集、運輸、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並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1.4 廢電池污染控制應該遵循電池產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實行全過程管理和污染物質總量控制的原則。
1.5 廢電池污染控制的重點是廢含汞電池、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逐漸減少以至最終在一次電池生產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處置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以及其他對環境有害的廢電池。
1.6 廢氧化汞電池、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應該按照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法規、標准進行管理。
1.7 鼓勵開展廢電池污染途徑、污染規律和對環境影響小的新型電池開發的科學研究,確定相應的污染防治對策。
1.8 通過宣傳和普及廢電池污染防治知識,提高公眾環境意識,促進公眾對廢電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有正確了解,實現對廢電池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
1.9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廢電池分類收集、貯存、資源再生及處理處置體系和設施建設,推動廢電池污染防治工作。
1.10 本技術政策遵循《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總體原則。
2.電池的生產與使用
2.1 制定有關電池分類標識的技術標准,以利於廢電池的分類收集、資源利用和處理處置。電池分類標識應包括下述內容:
需要回收電池的回收標識;
需要回收電池的種類標識;
電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標識。
2.2 電池製造商和委託其他製造商生產使用自己所擁有商標電池的商家,應當在其生產的電池上按照國家標准標注標識。
使用專用內置電池的器具生產商應該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按照國家標准標注電池分類標識。
2.3 電池進口商應該要求國外製造商(或經銷商)在出口到我國的電池上按照中國國家標准標注標識,或由進口商在其進口的電池上粘貼按照中國國家標准標注的標識。
2.4 使用電池的器具在設計時應該採用易於拆卸電池(或電池組)的結構,並且在其使用說明書中明確電池的使用和安裝拆卸方法,以及提示電池廢棄後的處置方式。
2.5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氧化汞電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汞含量大於電池質量0.025%的鋅錳及鹼性鋅錳電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含汞量大於0.0001%的鹼性鋅錳電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於0.0001%的鹼性鋅錳電池在一次電池中的比例;逐步減少糊式電池的生產和銷售量,最終實現淘汰糊式電池。
2.6 依託技術進步,通過制定有關電池中鎘、鉛的最高含量的標准,限制鎘、鉛等有害元素在有關電池中的使用。鼓勵發展鋰離子和金屬氫化物鎳電池(簡稱氫鎳電池)等可充電電池的生產,替代鎘鎳可充電電池,減少鎘鎳電池的生產和使用,最終在民用市場淘汰鎘鎳電池。
2.7鼓勵開發低耗、高能、低污染的電池產品和生產工藝、使用技術。鼓勵電池生產使用再生材料。
2.8 加強宣傳和教育,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汞含量小於0.0001%的高能鹼性鋅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氫鎳電池和鋰離子電池等可充電電池以替代鎘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拒絕購買、使用劣質和冒牌的電池產品以及沒有正確標注有關標識的電池產品;
3.收集
3.1 廢電池的收集重點是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鋰離子電池、鉛酸電池等廢棄的可充電電池(以下簡稱為廢充電電池)和氧化銀等廢棄的扣式一次電池(以下簡稱為廢扣式電池)。
3.2 廢一次電池的回收,應由回收責任單位審慎地開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術經濟條件下,不鼓勵集中收集已達到國家低汞或無汞要求的廢一次電池。
3.3 下列單位應當承擔回收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的責任:
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製造商;
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進口商;
使用充電電池或扣式電池產品的製造商;
委託其他電池製造商生產使用自己所擁有商標的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商家。
3.4 上述承擔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回收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自己商品的銷售渠道指導、組織建立廢電池的回收系統,或者委託有關的回收系統有效回收。充電電池、扣式電池和使用這些電池的電器商品的銷售商應當在其銷售處設立廢電池的分類回收設施予以回收,並按照有關標准設立明顯的標識。
3.5 鼓勵消費者將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送到電池或電器銷售商店相應的廢電池回收設施中,方便銷售商回收。
3.6 回收後的批量廢電池應當分類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的工廠(設施),進行資源再生或無害化處理處置。
3.7 廢電池的收集包裝應當使用專用的具有相應分類標識的收集裝置。
4.運輸
4.1 廢電池要根據其種類,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門容器分類收集運輸。
4.2 貯存、裝運廢電池的容器應根據廢電池的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裝有廢電池的容器必須貼有國家標准所要求的分類標識。
4.3 在廢電池的包裝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應保證廢電池的結構完整,不得將廢電池破碎、粉碎,以防止電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4 屬於危險廢物的廢電池越境轉移應遵從《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批量廢電池的國內轉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4.5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對批量廢電池的流向進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轉移過程中將廢電池丟棄至環境中,禁止將3.1中規定需要重點收集的廢電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5.貯存
5.1 本政策所稱廢電池貯存是指批量廢電池收集、運輸、資源再生過程中和處理處置前的存放行為,包括在確定廢電池處理處置方式前的臨時堆放。
5. 2 批量廢電池的貯存設施應參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18597-2001)的有關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
5.3 禁止將廢電池堆放在露天場地,避免廢電池遭受雨淋水浸。
6.資源再生
6.1 廢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當以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的回收處理為主,審慎建設廢一次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
6.2 廢電池資源再生設施建設應當經過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保證設施運行對環境不會造成二次污染以及經濟有效地回收資源。
6.3 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按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要求進行管理,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運行。廢一次電池和混合廢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參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要求進行管理,在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運行。
6.4 廢電池再生資源工廠場址選擇應參照《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4-2001)中的選址要求進行。
6.5 任何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在生產過程中,汞、鎘、鉛、鋅、鎳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與安全處理處置量之和,不應小於在所處理廢電池中這一有害成分總量的95%。
6.6 在資源再生工藝之前的任何廢電池拆解、破碎、分選工藝過程都應當在封閉式構築物中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凈化處理,達標後排放。不得對廢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環境下進行破碎作業,防止廢電池中有害物質無組織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
6.7 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廢電池資源再生,其冶煉過程應當在密閉負壓條件下進行,以免有害氣體和粉塵逸出,收集的氣體應進行處理,達標後排放。
6.8 利用濕法冶金工藝進行廢電池資源再生,其工藝過程應當在封閉式構築物內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除濕凈化,達標後排放。
6.9 廢電池的資源再生裝置應設置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6.10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廢氣排放應當參照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4-2001)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應該設置污水凈化設施。工廠排放廢水應當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和其他相應標準的要求。
6.12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冶煉殘渣、廢氣凈化灰渣、廢水處理污泥、分選殘余物等)應當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6.13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人員作業環境應當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GBZ1—2002)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等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6.14 鼓勵開展廢電池資源再生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濟、高效的廢電池資源再生工藝,提高廢電池的資源再生率。
7.處理處置
7.1 在對生活垃圾進行焚燒和堆肥處理的城市和地區,宜進行垃圾分類收集,避免各種廢電池隨其他生活垃圾進入垃圾焚燒裝置和垃圾堆肥發酵裝置。
7.2 禁止對收集的各種廢電池進行焚燒處理。
7.3 對於已經收集的、目前還沒有經濟有效手段進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廢電池,可以參照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貯存要求對其進行安全填埋處置或貯存。在沒有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的地區,可按照危險廢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設專用填埋單元,或者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設專用廢電池貯存設施,將廢電池裝入塑料容器中在專用設施中填埋處置或貯存。使用的塑料容器應該具有耐腐蝕、耐壓、密封的特性,必須完好無損,填埋處置的還應滿足填埋作業所需要的強度要求。
7.4 為便於將來廢電池再生利用,宜將已收集的廢電池進行分區分類填埋處置或貯存。
7.5 在對廢電池進行填埋處置前和處置過程中以及在貯存作業過程中,不應將廢電池進行拆解、碾壓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證廢電池的外殼完整,減少並防止有害物質的滲出。
8.廢鉛酸蓄電池污染防治
8.1 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冶煉等活動除滿足前列各章要求外,還應當遵從本章的要求。
8.2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進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辦法進行處置。
8.3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鉛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經營或運行。
8.4 鼓勵集中回收處理廢鉛酸蓄電池。
8.5 在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過程中應當保持外殼的完整,並且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廢鉛酸蓄電池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以保證在收集、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有效地減少以至防止對環境的污染。
8.6 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拆解應當在專門設施內進行。在回收拆解過程中應該將塑料、鉛極板、含鉛物料、廢酸液分別回收、處理。
8.7 廢鉛酸蓄電池中的廢酸液應收集處理,不得將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環境中。不能帶殼、酸液直接熔煉廢鉛酸蓄電池。
8.8 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冶煉企業應滿足下列要求:
鉛回收率大於95%;
再生鉛的生產規模大於5000噸/年。本技術政策發布後,新建企業生產規模應大於1萬噸/年;
再生鉛工藝過程採用密閉熔煉設備,並在負壓條件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
具有完整廢水、廢氣的凈化設施,廢水、廢氣排放達到國家有關標准;
再生鉛冶煉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處置。
逐步淘汰不能滿足上述基本條件的土法冶煉工藝和小型再生鉛企業。
8.9 廢鉛酸蓄電池鉛冶煉再生過程中收集的粉塵和污泥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❹ 粉末冶金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
《再生鉛冶煉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
國家標准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任務來源
根據國家有色金屬標准化技術委員會[2007]68號「關於編制2008年有色金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項目計劃的通知」及全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色協綜字[2008]242號「關於下達2008年第一批有色金屬國家標准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國家標准《再生鉛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的編制任務由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完成時間2009年
二、編制原則
依據我國有色金屬行業生產發展和能源消耗的具體情況,本次標準的編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落實科學發展觀,有利於產業可持續發展,突出自主創新、節能減排,滿足循環經濟發展的要求;
2、規定能耗統計范圍,統一能耗計量計算方法,確定再生鉛冶煉企業單位產品的能耗限額指標。
3、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按國家標准《標准化工作導則》GB/T1.1-2000、GB/T1.2-2000、GB/T20001.4和《有色金屬冶煉產品、行業標准編寫示例》的要求進行,並符合《國家標准編寫模板》的電子文本要求。
三、編制背景及意義
我國的再生鉛冶煉企業規模小,能耗高,在激烈的國內市場競爭中難以形成優勢和核心競爭力,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而且小規模冶煉遍地開花,給我國再生鉛產業的健康發展帶來了諸多問題,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和嚴重的環境污染。2007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鉛鋅產業准入條件》,該《條件》對鉛再生利用項目、企業布局及規模和外部條件、工藝裝備、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等方面都做了明確要求。《鉛鋅行業准入條件》的出台有利於淘汰落後生產工藝,保持鉛供需基本平衡,按照規劃有序發展,限制鉛冶煉能力盲目增長。
1. 再生鉛冶煉規模和外部條件:現有再生鉛企業的生產准入規模應大於10000噸/年;改造、擴建再生鉛項目,規模必須在2萬噸/年以上;新建再生鉛項目,規模必須大於5萬噸/年。鼓勵大中型優勢鉛冶煉企業並購小型再生鉛廠與鉛熔煉爐合並處理或者附帶回收處理再生鉛。
2. 再生鉛冶煉工藝裝備:發展循環經濟,支持鉛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需要提高鉛再生回收企業的技術和環保水平,走規模化、環境友好型的發展之路。新建及現有再生鉛項目,廢雜鉛的回收、處理必須採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再生鉛企業必須整隻回收廢鉛酸蓄電池,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18597-2001)中的有關要求貯存,並使用機械化破碎分選,將塑料、鉛極板、含鉛物料、廢酸液分別回收、處理,破碎過程中採用水力分選的,必須做到水閉路循環使用不外泄。對分選出的鉛膏必須進行脫硫預處理(或送硫化鉛精礦冶煉廠合並處理),脫硫母液必須進行處理並回收副產品。不得帶殼直接熔煉廢鉛酸蓄電池。熔煉、精煉必須採用國際先進的短窯設備或等同設備,熔煉過程中加料、放料、精煉鑄錠必須採用機械化操作。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爐建設再生鉛。
3. 再生鉛冶煉能源消耗:現有鉛冶煉企業綜合能耗要低於650千克標准煤/噸;現有冶煉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節能降耗,在「十一五」末達到新建企業能耗水平。新建及現有再生鉛項目,必須有節能措施,採用先進的工藝和設備,確保符合國家能耗標准。再生鉛冶煉能耗應低於130千克標准煤/噸鉛,電耗低於100千瓦時/噸鉛。新建再生鉛企業鉛的總回收率大於97%,現有再生鉛企業鉛的總回收率大於95%,冶煉棄渣中鉛含量小於2%,廢水循環利用率大於90%。
4. 再生鉛冶煉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必須有資源綜合利用、余熱回收等節能設施。煙氣制酸嚴禁採用熱濃酸洗工藝。冶煉尾氣余熱回收、收塵或尾氣低二氧化硫濃度治理工藝及設備必須滿足國家《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但是,對於再生鉛冶煉企業單位產品能耗和各冶煉工序能耗以及能耗計算原則、計算方法及計算范圍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以此來規范再生鉛單位產品能源消耗管理,完善再生鉛產業體系,限制小規模、能耗高企業的准入並逐步淘汰,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和滿足循環經濟發展的要求。為此,針對上述問題,本標准對再生鉛冶煉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進行了規定。
四、編制過程簡介
為了使新制定的標准更科學、准確、合理,組織了起草小組,制定工作計劃和進度安排,填寫了「推薦性國家標准項目任務書」,確定了制定原則,並對再生鉛主要冶煉企業進行了調研。
1. 2007年11月,成立標准制定工作小組,制定工作計劃和進度安排;
2. 2008年2月,編制小組提出標准草案;
3. 2008年3月-5月,數據收集、調研。
4. 2008年6月,編制小組提出修改意見,並完善標准草案
5. 2009年6月, 編制小組提交送審稿。
五、主要編制內容說明
1.企業實際消耗的各種能源
基本是採用國家標准GB2589《綜合能耗計算通則》第4.2、4.3、4.4條。
2.企業計劃統計期內的能源消耗量
本標准制定了「企業計劃統計期內的某種燃料實物消耗量」計算公式:
企業的燃料實物消耗量=企業購入燃料實物量+期初庫存燃料實物量—外銷燃料實物量-生活和批準的基建項目用燃料實物量—期末庫存燃料實量。此公式的實際內容和GB2589《綜合能耗計算通則》的第6.2、4.3條一致。
「所消耗的各種能源不得重計或漏計。存在供需關系時,輸入輸出雙方在計算中量值上應保持一致。」採用國家標准GB2589一90《綜合能耗計算通則》第4.2條第2小段。
3.能源實物量的計量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家標准GB/T17617的規定。
4.各種能源的計量單位
所列能源品種的後面標了其單位符號和單位名稱。
5.各種能源(包括生產耗能工質消耗的能源)折算標煤量的方法和《綜合能耗計算通則》第7條基本一致。
6.單位產品能耗的產品產量的規定
所有產量,按企業計劃統計部門正式上報的數據為准」。
7.間接輔助能耗及損耗(或稱間接綜合能耗)的分攤方法,仍是「根據各產品工藝能耗占企業生產工藝能耗量的比例,分攤給各個產品」。
10.要求
本部分為產品能耗指標總匯.具體包括對廢電池-再生鉛工藝、廢電池預處理(廢電池-鉛屑、鉛膏)工序、鉛膏冶煉(鉛膏-再生鉛)工序、鉛屑冶煉(鉛屑-再生鉛)工序、金屬態鉛廢料-再生鉛工藝等5類再生鉛冶煉單位產品能耗所要求的等級指標。
為提高再生鉛冶煉准入門檻,促進現有再生鉛冶煉企業通過技術改造節能降耗,明確再生鉛冶煉企業能耗指標應達到的目標,優化能耗先進水平,標准對再生鉛冶煉產品的能耗等級指標規定為三級:能耗限額限定值(現有企業)、能耗限額准入值(新建企業)、能耗限額目標值。能耗限額限定值(現有企業)是符合產業政策的現有再生鉛冶煉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通過技術改造達到新建企業准入條件前的能耗強制性限定指標。能耗限額准入值是新建再生鉛冶煉項目能耗的強制性准入條件。能耗限額目標值達到國內同行業同類產品能耗的先進水平或者達到或接近世界同類產品能耗的先進水平,是節能型再生鉛冶煉企業要求達到的推薦性能耗指標。
11. 能耗計算范圍和計算方法
①工序(工藝)實物單耗、能源單耗和綜合能耗
主要有工序(工藝)實物單耗、工序(工藝)能源單耗和綜合能耗的計算公式及說明. 工序(工藝)能源單耗的計算公式和國家標准GB2589一2008《綜合能耗計算通則》一致。
工序(工藝)實物單耗按式(3)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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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Es——某工序(工藝)的實物單耗,單位為千克每噸(kg/t)、千瓦小時每噸(kW_h/t)、立方米每噸(m3 /t);
Ms——某工序(工藝)直接消耗的某種能源實物總量,千克(kg)、千瓦小時(kW_h)、立方米(m3);
PZ——某工序(工藝)產出的再生鉛總量,單位為噸(t)。
工序(工藝)能源單耗按式(4)計算:
???????????????????(4)
式中:
EI——某工序(工藝)能源單耗,單位為千克標煤每噸,(kgce/t);
EH——某工序(工藝)直接消耗的各種能源實物量折標煤之和,單位為千克標煤(kgce);
PZ——某工序(工藝)產出的再生鉛總量,單位為噸(t)。
工序(工藝)綜合能耗按式(5)計算:
EZ= EI + EF ????????????????(5)
式中:
EZ——某產品綜合能源單耗,單位為千克標煤每噸,(kgce/t);
EI——某產品工藝(工序)能源單耗,單位為千克標煤每噸,(kgce/t);
EF——某產品間接輔助能耗及損耗分攤量,單位為千克標煤每噸,(kgce/t)。
②廢電池-再生鉛能耗
分廢電池預處理工序(廢電池-鉛屑、鉛膏)、鉛膏冶煉工序(鉛膏-再生鉛)和鉛屑冶煉工序(鉛屑-再生鉛)能耗三種。對工序能耗和工序實物單耗計算方法給予說明,工藝能耗和綜合能耗設置了等級指標。工序能耗不再設置等級指標。
③金屬態鉛廢料-再生鉛能耗
對工序能耗和工序實物單耗計算方法給予說明,工藝能耗和綜合能耗設置了等級指標。工序能耗不再設置等級指標。
附錄A 《常用能源品種現行參考折標煤系數》(資料性附錄)
考慮所有折標煤能耗指標建立在現行折標煤系數上,故設置此附錄。附錄A資料的折標煤系數如遇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發生變化,能耗等級指標則應另行設定。
附錄B 《耗能工質能源等價值》(資料性目錄)
本資料來源於GB2589--90 《綜合能耗計算通則》中的附錄A。本附錄B資料的能源等價值如有變動,以國家統計部門最新公布的數椐為准。
六、標准水平
本標準的制定填補了國內空白,規范了再生鉛行業能源消耗管理,對節能降耗和資源的循環利用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標准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國外未查到相關標准。
七、標准屬性
本標准屬首次制定,為推薦性國家標准。
《再生鉛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准編制小組
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