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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治理監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4-11-08 04:53:38

① 城市排污管線頂管施工監理


城市排污管線頂管施工監理是非常重要的,施工的每個細節都需要監理去認真的檢查,每個細節的處理都非常關鍵。中達咨詢就城市排污管線頂管施工監理和大家說明一下。
隨著我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日益加大,近幾年來,各大中型城市在城市建設大規模發展的同時都致力對城區水污染的治理和水資源的保護,採取的幾乎一樣的方法截污治污,在城市周邊興建污水處理廠,但隨之而來的困難是收集污水均需經過人口稠密區或大型建築物、構築物及支流小河等,所以頂管這一非開挖技術成為首選。由於非開挖頂管施工採用油壓驅動,施工時噪音遠遠小於開槽式敷設管道,且幾乎沒有地表沉降的現象,能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且滿足城市內管線施工的各項限制條件。
1工程概況
(1)本工程地處老城區交通主幹道,為雙向四車道,車流量較大,地質情況復雜,沿線地下管線眾多,且因年代久遠,已掌握的市政管線圖不能真實反映管線布設及走向。頂管施工採取封擋半側道路,為方便大型車輛會車順利通過,啟出另一側人行道道板及路牙,做成臨時便道。施工場地狹小,環境保護要求很高。頂管長度1020m,選用DN800C40混凝土管,頂管推進坡度2.5‰,平均覆土厚度3.5m。
(2)該工程污水管道在地貌上穿越兩個地貌單元,地形總體呈北高南低之勢,分別為長江漫灘和崗地前緣地貌單元,局部存在不均勻強風化粉砂岩,地質層突變性較大。地下水主要受大氣降水、溝水入滲補給,徑流緩慢,排泄方式為自然蒸發。水位隨季節變化,年平均一般在0.8~1.8m之間,地下水對混凝土無腐蝕性。頂管穿越②-1、②-2粉質粘土層,局部雜填土、塊石、砂、礦渣回填層或強風化粉砂岩。兩側沿線的地下管線有各時代敷設的煤氣、給水、雨水、污水、電力電纜(含地鐵專用、軍事專用)及通信電纜等各型管線,且存在個別已廢棄管線。
2主要施工程序及技術難點
2.1施工程序
地面准備工作→頂管機就位調試→頂管機出洞→正常段頂進施工→過程中注漿→頂管機進洞→頂管機進洞後施工。
2.2技術難點
管材進場驗收,小型吊運機械、頂管機進場吊裝就位、調試,頂管機出洞段控制,頂管過程中軸線控制,管內塌方段處理及中軸線、標高控制,頂管機進洞、進洞後的工作。
3監理工作實踐
3.1做好認真細致的准備工作
施工前,請設計和施工方進行設計思路、施工方案與工藝、安全與文明施工交底,並與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流;編寫監理實施細則,認真審核施工方案,尤其是中繼環的設置、壓漿孔的布置、穩定土層的措施等具體方案;對施工人員進
行書面的技術和安全交底,從而保證全體監理和施工人員對即將實施的施工過程、控制方法、塌方事故處理及安全應急響應等方面做到心中有數。
3.2監測方案的編制與實施
由於該路段沿線管線情況復雜,依據合同及施工方案的要求,選擇了第三方作為本工程的監測單位。在工程實施前,要求制定詳細的監測方案。通過設置地表沉降監測點來間接反映原路面下重要管線沉降情況。根據監測方案要求,從始
發點出發,沿推進軸線每間隔25m設置一排地表沉降監測點,每排設三個,點與點相距5m。對平行於頂管軸線的原地面下DNl200給水管、DN600煤氣管、地鐵動力電纜溝、斜交軸線的DN500雨水管,增設觀測點。同時要求施工單位在頂管施工期間,每天不少於兩次對所有觀測點進行監測。在機頭逼近重要管線時,增加監測密度,直到機頭遠離管線且沉降值穩定後再行恢復。由於各參建單位都對監測工作比較重視,整個過程、重要部位的沉降值都控制在設定范圍以內。
3.3做好測量放樣的監理復測工作
要求施工單位在測量放樣過程中保證精度,復測控制樁時,採用三測回制。
1)地面測量。對建設方提供的標准點的坐標及高程進行復核,採用全站儀按設計要求放出頂管軸線,在地面設控制樁,通過空導點用全站儀放出。在頂管施工期間必須對控制點進行復測,每頂50cm對控制樁復測一次,軸線測量儀器點
每班都需校準。監理在復測過程中記錄數據隨時與施工方數據進行比對,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即不予調整,如出現數據誤差較大,確認原因後及時調整。
2)井內測量。通過控制樁用儀器定出井下管道頂進軸線測量儀器的位置;同時在測量儀器的對面井沿口與井壁上分別設置測量儀器的復測校核點與線,以便在管道頂進軸線測量過程中對儀器自身位置的位移監察。
3)管道頂進軸線測量:在井內設固定的測站,根據設計坡度,經緯儀調好垂直角度,每頂進0.5m測量1次,並記錄每節管子兩次,頂進軸線與設計軸線一旦發生偏差,要及時採取糾偏糾正措施,減少頂進軸線與設計軸線的偏差數值。在出洞、進洞及糾偏過程中,增加測量頻率。監理在復測過程中檢查施工單位的頂管測量數據記錄,每天抽測進行復核,如發生地質情況突變的情況,可隨時調整抽測頻率,及時指導施工工人進行糾偏。
3.4頂管設備安裝及調試
頂管設備在安裝前必須先進行調試及保養,以確保設備的完好性,檢查進場的機頭直徑、糾偏設備、出土裝置、油壓動力是否匹配,機頭與工具管的聯接是否滿足糾偏的技術要求,有無滲漏,如對進場設備存在疑慮,可進行模擬操作,確保全套設備能夠正常工作後方可使用。工作井墊層及後背都鋪設澆築完成後,開始進行導軌、頂背鋼板、液壓油缸等設備的安裝。導軌安裝時須墊實,安裝牢固,以避免在頂進時因松動而影響頂進的軸線和高程。導軌安裝同時,必須配全其它設備尺寸.確定導軌安裝的高程和軸線,以保證導軌安裝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這是管道頂進後管道軸線及高程准確性的前提條件。頂背鋼板、油缸等設備的安裝也應做到准確牢固,在主頂定位時,要求與管節中心軸線形成對稱分布,以保證管節均勻受力。頂背鋼板的平面應垂直與頂進軸線,在測量的監測下,精確它們的位置及坡度,直至滿足要求為止。頂進軸線偏差控制:高程+300,-400;水平±100。主頂定位後,需進行調試與驗收,出洞前對機械進行反復調試,保證每個千斤頂的性能完好,使頂管機在工作中能始終保持最佳狀態。調試與驗收工作,由專業單位實施,監理對其試驗與驗收過程做好相應記錄。
3.5施工控制
全部設備安裝好以後開始頂進,採用人工挖掘出土。人工在工作面進行挖土,挖出的土裝到土斗小車里,再拉出管道,然後吊至地面裝車運走,應做好每節管出土量統計,嚴格控制出土量,防止欠挖或超挖,通過各方相互配合及嚴格把
關,有效地控制了地面沉降。管節相接時,應提前清掃管內雜物,確保管口完好無損,無銹無污,兩管口直縫間距≥100,錯口校正要求≤1.6,沿周長用錘擊校正好。頂管用鋼筋混凝土管鋼套環外防腐已由管材生產廠家做好.內防腐待管道全部頂完後一次性完成。管節聯接前先套好契形橡膠圈,橡膠圈材料為氯丁橡膠,接頭處強度必須>10MPa,接頭平整光滑,無痕跡,不允許有裂口。在頂進過程中由於受不均勻外力的作用,頭部會偏離設計軸線及標高,因此需要不斷地對工具頭進行糾偏操作,密切注意對頂進軸線的控制,每節頂進結束後,都要對機頭狀態進行測量,以便能隨偏隨糾,糾偏角度一般宜≯0.5°,如出現較大的偏差,應小角度連續糾偏,保持適當的曲率半徑返回到軸線上來,以避免管道頂進時產生過大的側應力。為使頂進過程保持連續均衡施工,監理24h值班,記錄每天的頂進速度,防止出現長時間擱置情況,並與施工管理人員密切配合,根據監測數據進行土壓力設定值的調整,使頂進過程始終保持最佳狀態,在此建議井下測量配置使用激光經緯儀,能滿足長距離頂管的測量精度,減小誤差。
3.6注漿
為減少土體與管道間的摩阻力,同時考慮到城市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綜合各方意見,在頂進洞內的所有混凝土管壁外側均塗刷蠟層,形成蠟套,以達到減摩效果;當頂管長度達到60m以上或頂進阻力太大時需及時考慮注漿,每4節管節安置一節有壓漿孔的管節,通過管節上的壓漿孔,向管道外壁注入一定量的觸變泥漿,在管道外圍形成一個泥漿環套,減小管節外壁和土層間的摩擦力,從而減小頂進時的頂力。
4監理工作體會
4.1預控工作是項目順利展開的基礎
項目監理部對該項目高度重視。在施工前,對施工設計及施工工藝進行充分了解,制定監理實施細則,對施工環節進行分解,落實監理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針對工程特點,項目監理部對施工方案進行反復討論,在認真審核施工方案的基礎上,提出監理工作要求,並在實施過程中不斷予以補充完善。每道工序開工前或新隊伍進場後,監理都組織數次技術、安全工作交底會議,將施工中應注意的問題、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應採取的措施,進行書面交底,使所有參建人員都能做
到心中有數。在實施過程中,對可預見的問題,及時召開專題討論會,進行分析、交底。在下道工序開始前,明確應做的工作和預防措施。
4.2嚴格要求,加強檢查,杜絕隱患
頂管施工過程中,監理人員崗位明確,對重要工序、重要節點。項目監理部都事先做好交底布置,工過程中進行跟蹤檢驗、檢測,對現場發現的不符合要求和應予整改完善之處,積極採取應對措施。要求巡視監理人員發現問題後及時向總監匯報,必要時向建設方業主代表匯報,並按公司要求簽發相應報表,將出現的安全隱患逐一列出並督促施工方整改,盡可能避免監理需承擔的安全責任。除每天安排統計監測報表外,還組織當班人員,對報表數據進行分析,及時告知施工現場人員,討論應對措施,並要求每天將監測數據和現場施工情況、下道工序應注意的要點寫入日記,做到班班有交接,人人都清楚每天的工作內容和關注的重點,有效地杜絕了施工中質量與安全隱患,使整個工程始終處於受控之中。
4.3頂管過程中涉及到的安全防範工作
1)工作坑的平面位置應避免設置在高壓電線下,工作坑的施工機械設備或腳手架等裝置,及其與架空輸電線路之間的最小距離應滿足有關電業規定。
2)採用鋼板或沉井法施工的工作坑,地面沉陷的影響范圍,一般可按基礎深度的1.5倍考慮,否則應採用技術保護措施。
3)吊運機械的保險、限位、保護、指示器等必須齊全可靠,駕駛、指揮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人員到位後方可按規定要求進行吊運管材操作,吊運前仔細檢查鋼絲繩,斷絲超過10絲的必須更換。
4)按照市政工程要求張掛標識圖及標識牌,使用市政工程標准圍擋護欄,在工作井周圍架設安全圍欄,夜間標准護欄上紅燈及燈箱應保證明亮。
5)圍擋內電纜線應絕緣良好,不得有接頭,不得亂拖亂拉。焊、割作業與氧氣、乙炔瓶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10mm。
6)在工具管處放置應急照明燈,保證斷電或停電時管道內的工作人員能順利撤出。
7)因地處人口稠密區,施工圍擋護欄應做到封閉施工,對圍觀市民做好溝通工作,好言勸其遠離施工區域,施工圍擋內外應及時清潔,利用晚間進行出土,出土後隨即清理現場,保證市容市貌。
5小結
通過對市政污水管頂管全過程監理.從而對頂管施工工藝、技術要點有了比較深刻的認識。監理過程中必須對當天發生的事情做好記錄,認真查看圖紙或新到的設計變更,及時審核施工方提交的施工方案,勤測頂管過程中的標高、軸線,完成每日工序類、材料類及混凝土澆築工序旁站記錄等檢查資料,對現場存在的質量問題及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使整個工程處於良性循環的受控狀態中,以保證工程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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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誰知到最新規定得排污口規范化指得是什麼費用是多少

http://www.tjxzxk.gov.cn/page/guide/trans_list.jsp
http://www.tjxzxk.gov.cn/page/guide/table_slist.jsp
給你兩個鏈接,是天津市行政許可中心的官方網站,裡面有辦事指南和表內格下載,你去看看容吧,我們單位前兩天新辦的這個,不是很麻煩
至於規范化,120元/套

③ 浙江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浙江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號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等18件規章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號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第2次修正;根據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號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辦法〉等9件規章的決定》第3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海洋、放射性、電磁輻射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並重的方針,在發展中落實環境保護,在保護環境中促進發展,實行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制,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首長負責制,制定任期內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並將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和環境質量水平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和環境污染防治,並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執行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引導社會資金的投向,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保障對環境污染防治的投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環境保護派出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依法承擔排污申報的登記、排污費徵收工作,調查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並提出處理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委託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配備專職人員,保障資金投入,並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計生、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海洋與漁業、林業、旅遊、公安、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環境污染危害時有權要求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環境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對國家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可以委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前款規定的地方標准,也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前款規定的地方標准。
第十一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省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相應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本省對水、大氣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環境容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本省對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無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證應當規定允許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總量指標、排放標准、排放方式和污染控制要求。
排污許可證實施的具體范圍和核發程序,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四條 省環境保護、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省水環境功能區、水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區域環境雜訊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地產業布局、結構調整和區域開發建設,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的要求。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確保飲用水的清潔、安全。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環境污染嚴重的區域,劃定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並確定重點監管行業和企業,對其進行限期整治;重點監管區未達到整治目標前,新建、改建、擴建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必須有相應削減原有項目排污量的方案和措施後,方可審批和核准。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管理的具體細則,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環境容量的要求,組織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並予以公告。
禁養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關閉。
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治理,嚴格控制養殖規模。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當責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整治:
(一)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排放標準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
(三)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限期治理期限應當根據排污單位的工藝特點和污染治理要求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採取限產、停產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規定的排放要求,並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限期治理期限屆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的治理效果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區域、流域環境質量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達不到環境功能區質量要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排污單位採取限產等措施,確保功能區的環境質量。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排污單位負責自行消除污染。排污單位不消除或者不能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指定單位代為消除,處置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察機構可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檢查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現場監測、採集樣品、查閱有關資料等措施。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設施、物品採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省、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單位總排口出水水質監測結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排污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違法排污單位名單。
列入環境管理重點企業名單的排污單位,應當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依法必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環境保護的經營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法審批,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明確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前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期滿前,向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台賬。台賬應當載明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及相應的主要參數、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相關監測數據。
排污單位應當保持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對出現故障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停止或者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及時維修設施、排除故障,並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排污單位對排放的污染物應當加強日常測試,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排污單位無能力自行測試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測試。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技術規范和標准設置排污口,並按照規定報經批准。禁止通過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
第二十七條 排污單位依法將生產廠房或者車間租賃、承包給他人的,應當在租賃、承包協議中明確約定污染物防治的責任和義務;未在協議中約定污染物防治責任和義務的,由出租、發包單位承擔污染物防治責任和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產生嚴重環境污染且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一類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准;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二類水污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省有關標准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
(一)將部分或者全部水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處理直接排入環境的;
(二)非緊急情況下將部分或者全部水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應急排放閥門排入環境的;
(三)將未經處理的水污染物從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排入環境的;
(四)擅自停止使用部分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六)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排污單位不及時排除故障,仍排放水污染物的;
(七)違反水污染物處理工藝,採用稀釋排放手段處理污染物的;
(八)其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由該單位承擔污染防治責任;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與排入該工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污單位共同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城市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建立完善城市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加強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
有條件的鄉村應當逐步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三十條 城市、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納管水質超標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也可以採取關閉超標排污單位污水納管閥門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排污單位應當自行處置污染物,也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處置污染物或者代為運行管理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排污單位委託相關單位和個人處置或者運行的,應當簽訂委託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排污單位應當在簽訂協議之日起7日內將協議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單位不得委託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處置污染物或者代為運行管理防治設施;無資質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排污單位的委託。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有計劃地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集中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逐步實現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集中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等作業,但因搶修、搶險作業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經審核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審核同意在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公告附近居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中、高考期間對產生雜訊的建築施工等作業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企業未經排放管道或者處理設施排放粉塵和廢氣。
禁止在居民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惡臭、異味、粉塵的項目。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含以居民居住為主的商住樓)內新建產生雜訊、油煙、煙塵、異味的飲食、娛樂服務經營項目,但規劃作為飲食、娛樂服務用房的除外。
前款規定范圍內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城市市區內嚴格控制建築物外牆採用反光材料。建築物外牆採用反光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准。
在室外使用燈光照明設備,應當符合環境裝飾照明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六條 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准。已建畜禽養殖場,其污染物排放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防止污染環境。
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排污申報、申領排污許可證等手續。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等方面採取財政補貼、減免費用等扶持措施。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具體標准,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非規模化畜禽養殖的污染防治具體細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鼓勵畜禽養殖者採用科學技術和方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推廣應用沼氣、有機復合肥等,對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畜禽養殖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財政補貼等具體辦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者使用農葯、化肥、農用薄膜等農用化學製品的指導和監督,防止農用化學製品對土壤和農產品的污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產地環境的監督管理,會同同級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監督監測工作。 第三十九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和監測網路,制定全省統一的環境監測規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督促環境監測機構做好日常環境監測工作,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及變化趨勢,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和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環境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的准確性,並對監測數據和監測結論負責。
第四十條 本省建立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監測制度。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狀況的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向社會公布。
交接斷面相鄰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聯防機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水環境安全。
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達不到規定控制目標的,相鄰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四十一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在線監測監控的具體范圍和管理細則,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在線監測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不得拆除、損壞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出現故障的,應當立即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在線監測監控設備應當納入污染物排放在線信息系統。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在正常運行情況下取得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要求,建立健全迅速有效處置環境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體系和機制,有效防範和處置環境突發公共事件。
排污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發生。
可能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訂本單位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並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可能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單位目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公布。
第四十三條 發生環境污染突發事故時,排污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可能危及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通知周邊單位和居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環境污染突發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處置事故。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並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依法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者予以關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間污染物排放不符合限期治理規定的排放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加倍徵收排污費,並可以處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將污染物委託給無資質的機構處置的,或者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接受委託處置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造成環境污染與破壞,除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外,責任人應當承擔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復環境功能的責任,並依法承擔對受害者的賠付補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察機構、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
(二)對轄區內的重大、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防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
(三)拒報、虛報、緩報、隱瞞不報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四)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的;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測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是指為防治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等污染需要設置的各種設施設備,包括污染物處理設施、監測監控設備、排污管網、排污口及其標志牌等。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環境監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15號)同時廢止。

④ 民用建築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後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法律依據

各建設、施工、監理、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有關單位:
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環境污染,規范我區建設項目的污水排放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排污管網設計、施工和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建設項目排水設施實行雨水、污水完全分流。已建成項目的雨污合流排水設施應當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混接雨、污水管道。
二、民用建築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後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三、生活陽台排水必須排入生活排水管道系統,而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統。其他陽台(景觀陽台、空中花園陽台及大露台等)如需放置洗衣等生活排水設備,陽台排水必須按生活污水排放系統設計,明確生活排水設備位置,其排水必須接入生活污水排放管道系統,
而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統。
四、職工食堂、營業餐廳、機械自動洗車場、醫院、實驗室、鍋爐等水熱設備房的排污管網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規定單獨處理後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五、水景、游泳池排水、地下室車庫出入口坡道排水應排至雨水系統。
六、工業項目的生產污水,應根據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處理方法設置專用的污水管道。經常受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場地的雨水,應經預處理後接入相應的污水管道。
七、工程施工時的生產廢水應按相關規定建設沉砂池等排水預處理設施後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八、建設項目排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排污管網水質應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規定後方可接入城市排水設施。
九、設計單位在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必須執行本通知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施工圖審查過程中,加大審查把關力度,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施工單位應嚴格按施工圖和國家規范組織施工,不得損壞現有城市排水設施,保證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范要求。監理單位應把本通知要求納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嚴格監督實施。建設單位未取得市政、水務等城市排水設施主管部門接溝(改溝)許可或專項驗收意見的,不得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十、區城鄉建委對未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初步設計文件不予審批、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不予備案、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得出具監督報告、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

⑤ 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哪位有呢

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修正)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970731

【實施日期】 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
的決定》修正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
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環境保護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控制源頭、綜合治
理和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
相協調的方針,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
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綜合平衡,將有關的污染防治費用納入
政府預算,並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
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
查;

(二)擬定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
國土規劃、區域開發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或者審核;

(三)統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負責管理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理工作,定期公布環境質量狀況;

(五)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環境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推廣國內外環境保護的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開展國際間環境保護的合作
和交流;

(六)調查處理環境污染、破壞事故以及糾紛,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審理
環境行政復議案件;

(七)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級計劃、經濟、城建、規劃、公安、工商行政、衛生、土地、礦產
、灘塗、農業、林業、漁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及海洋、港務監督
、漁政漁港監督等管理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對涉及本部門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不得向社會轉嫁污染
,謀取自身的經濟利益。對於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檢舉
和控告。

對在保護和改善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
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章名】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綜合經濟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
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調整影響環境質量的不合理的布局、產業結構、產
品結構。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本系統的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管理本系統
的環境保護工作,對所屬單位的環境保護進行檢查考核,重視和加強環境
保護科學的研究,開發推廣環境保護實用技術。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環境保護教育列入規劃和計劃。文化、新聞
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對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推行標
准化建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其監測數據應當
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環境的依據。

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監測數據以及環境糾紛監測數據的爭議,由縣級
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技術仲裁。

第十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和充實環境監理機
構。環境監理機構必須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執行環境保護
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鄉鎮企業發達的地區、有條件的鄉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環境監理
站(所)。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技術改造等可能對環境造成污
染和破壞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建設項目
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凡對環境有影響以及對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環境影
響報告書(表)制度,做到先評價後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環
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和未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
設項目,規劃、計劃、土地、銀行、工商行政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設計部門不得先行設計。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證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工作,遵守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按
照物價部門批準的評價收費標准收費,並對評價結論負責,接受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准部門對國家環境
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地方環境標准,對國家環境標准中已作規定的
項目可以擬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環境標准,地方環境標准報經省人民政
府批准後施行,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標准。

【章名】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環境標
准和本省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
護區、水以及大氣環境質量控制區、城市環境雜訊標准適用區和農業環境
保護綜合整治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對國家規定用於環
境保護的資金,應當予以落實並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應當積極開辟新的資金渠道,增加對環境保護的投入,提高環境保護投資
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逐步建立環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並提高使用效
率。

第十五條 在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
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
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建成的設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六條 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維護生態良性循環。從事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破壞的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繳納
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費。

第十七條 合理使用和保護耕地,提高農田地力,採用合理的排灌和
耕作措施,防止土壤貧瘠化、鹽漬化。

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禁止圍湖造田和擅
自圈圍、侵佔、填堵水面、沼澤、灘塗、窪地;禁止向農田和漁業水體排
放有害廢水。

綜合利用農業廢棄物,推廣沼氣,開展農作物和其他植物病蟲害的綜
合防治,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第十八條 農葯生產、貯運、經銷、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禁止經營、使用和進口國家規定禁止使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葯;合理使用
化肥、農用薄膜、植物生長激素等物質,防止對農業環境和農產品造成污
染和損害。

第十九條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園林、農田
、果園、茶場、漁業水體等區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堆放、棄
置和處理廢渣、尾礦、油料、垃圾、含病原體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質;確需堆放、棄置和處理的,必須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
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對可以利用工業廢水、城市污水、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進
行灌溉、施肥、投餌和改土的,應當對有關水體、土壤以及農產品進行定
期監測,防止土壤、水體和農產品污染。

嚴格控制向蠶桑生產區域排放含氟氣體或者其他有害氣體和粉塵。

第二十一條 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禁止任
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毒殺、採伐、加工、收購、出售國家和本省保護
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省人民政府
申報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監督引起生態環境變化的重大經濟活動,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省生態環境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對森林和野生動物
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重點保護長江江蘇段、太湖、洪澤湖、■(音同隔)湖
、陽澄湖等水域的水環境,綜合整治運河江蘇段、太湖、淮沂水系和里下
河等水系的污染。

各級水利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在建設水利工程
和進行調水、蓄水、排水時,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
農業、工業用水,維護下游水環境的自凈能力,防止水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飲用水源,
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有污染的項目、設置
排污口或從事養殖業。已建成的必須限期轉產、搬遷或者關閉。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中應當包括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任
務的內容;在城鄉建設中必須加強園林、綠化和風景區的建設。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
治工作,有計劃地建設煙塵控制區、環境雜訊達標區,健全城市排水管網
,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開展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加強
集中供熱、燃氣等市政公用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環境區域綜合治
理。

開發區和工業小區的建設,必須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污染集中
控制。

【章名】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七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排放
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
渣、粉塵、油煙、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
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八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能源
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並對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或者
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 凡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
關規定執行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投產使用,否則不準投產。嚴禁以試生產為由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條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設施必須正常運轉,不得擅自拆除或者
閑置。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申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報後,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批復
,逾期未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三十一條 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特別是造紙、化工
、印染、製革、軋綱、水泥、煉油、磷肥等企業,應當限期治理。難以治
理的,責令其關、停、並、轉。

限期治理決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人民政府作出。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
告治理進度,並如期完成治理任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檢
查和驗收的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根據本省環境質量狀況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
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和相鄰地區環境質量的要求確定污
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以及控制措施,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凡
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目標,造成鄰近地區環境污染加劇或者環境功能
下降的,應當向鄰近地區支付補償費。

實行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必須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其排
污總量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三條 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繳納排污
費;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並負責治理。

排污費、超標准排污費,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地方財政專
項管理,主要用於治理污染。

第三十四條 從國外、境外引進技術和設備,必須遵守國家環境保護
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禁止將列入國家控制名錄中的有毒、有害廢物從國外、境外轉移到本
省處理、處置,防止污染轉移。

對於因特殊需要須進口廢物作為原料、能源或者進行再利用的,必須
按照國家規定程序進行申請、登記、審批、報驗。

第三十五條 有害廢物的收集、運輸、綜合利用、處理、處置必須報
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對有害廢物的運輸轉移執行轉移報告單
制度;有害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禁止將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產生嚴重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污
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生產或者使用。

禁止為謀取自身經濟效益接受有毒、有害的物質和產生嚴重污染的設
備。

嚴禁未經處理和許可向環境棄置、排放有害廢物,嚴禁將有害廢物和
一般廢物混合收集、運輸、處理、處置。

第三十六條 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必須嚴格管理放射性廢物,並
按照有關規定將放射性廢物交由省放射性廢物管理機構集中收貯,不得自
行處置。

第三十七條 產生雜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治措施,將雜訊控
制在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以內。禁止在市區使用大功率廣播喇叭
和廣播宣傳車;禁止在商業活動中採用高大聲響的辦法招徠顧客;禁止夜
間從事雜訊超標的建築施工作業。

第三十八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告本轄區內發生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事故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以及處理工作,由有關地方人
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
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

(二)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錯誤並造成損失的;

(三)拒絕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四)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五)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超標准排污費的;

(六)引進不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設備和有毒、有害廢物
的;

(七)不執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

(八)轉移和接受產生嚴重污染生產設備的;

(九)興辦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項目的;

(十)不執行限制雜訊作業時間規定的;

(十一)長期以試生產為由排放污染物的;

(十二)無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十三)擅自收集、運輸、處理、排放有毒、有害廢物或者放射性廢
物以及放射源的;

(十四)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
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
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
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所
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和個體經
營者,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
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
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
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四條 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處以一萬元以下的
罰款,超過一萬元的,須經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五
萬元的,須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二十萬
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罰款許可權按照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對單位的罰沒款
,一律從其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
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
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
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造成土地、森林、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自然
資源破壞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
等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以及與環境保護有關部門的管理
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
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稱】 附: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環
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題注】 (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章名】 決定

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具體情況,
決定對《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
加強和充實環境監理機構。環境監理機構必須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
或者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二、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限期治理決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由
相應的人民政府作出。」

三、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
的防治以及處理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
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四、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排
污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
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
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
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五、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
對單位的罰沒款,一律從其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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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針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哪些方面

污水處理廠安全檢查內容
一、污水管網工程項目
1、施工、監理招投標。是否規避招標,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的行為;是否將監理工作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行為。
2、施工許可證、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是否辦理。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是否撥付。
4、施工單位是否有轉包、違法分包該項目的行為。
5、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是否編制、報監理審批、落實。
6、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五大員是否在崗履職;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操作資格證書從事施工活動;項目經理是否現場帶班開展施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
7、監理方案和實施細則是否編制,內容是否完整、具有針對性,是否落實到位;監理人員是否在崗履職。
8、施工單位是否執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是否對溝槽開挖、燃氣管道和高壓電桿防護、箱涵施工用電、箱涵施工防洪等危險性較大工作制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規程。
9、質量安全監督員是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是否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是否及時按規程處理。
10、施工現場管理。施工現場維護設施是否齊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是否有序;是否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是否做到工完清場。
二、運行管理
1、是否落實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否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
2、是否建立了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設備設施檢查、維護、保養、檢測檢驗等制度;是否及時對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3、是否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並建立和落實了安全技術檔案制度。
三、設備維修保養
1、設備維修人員是否具有電工資格操作證;安全防護用品是否齊全。 2、是否有設備維修計劃,是否按計劃落實;設備檔案是否齊全,維修台賬和記錄是否齊全。
3、變壓器。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齊全;接地電阻值是否滿足要求;變壓器三相負載是否平衡;變壓器油位是否合適;變壓器接線柱是否牢固;變壓器是否潔凈無灰塵。
4、高壓櫃。聯鎖機構是否有效,操作是否靈活;操作手柄是否專人保管;高壓間是否干凈整潔;乾粉滅火器是否配齊。
5、低壓櫃。抽屜櫃聯鎖裝置是否完好;操作機構操作是否靈活;接線柱是否牢固、顏色是否正常;抽屜櫃內元器件上是否無灰塵;空調運轉是否正常、溫度是否適宜;乾粉滅火器是否配齊。
6、曝氣機。地腳螺栓和轉鼓連接螺栓是否緊固、銹蝕;碟片是否有打滑、松動、位移現象;運轉是否平穩、無異響和振動;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減速機及尾部軸承座油位油溫是否正常、油質是否可繼續使用;急停裝置是否完好。
7、潛污泵。自耦裝置是否完好、起吊裝置是否牢固、連接螺栓是否緊固齊全無銹蝕;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油腔室電阻值是否在標准范圍內;溫控、過載、泄露保護裝置是否完好;防水電纜是否完好。
8、推流器。底部支座是否牢固;起吊裝置是否牢固、完好;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溫控、過載、泄露保護裝置是否完好;防水電纜是否完好。
9、格柵。支撐是否牢固、銹蝕;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鋼絲繩是否完好。
10、槳葉攪拌機。支撐是否牢固、銹蝕;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油位是否正常;能否平穩調速;潤滑是否及時。
11、濃縮脫水機。底部支座是否牢固;整個系統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主機糾偏保護裝置、急停開關是否靈敏;主機潤滑是否及時;設備周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齊全;各電機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
12、除臭裝置。風機、水泵底部支座是否牢固;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現場控制櫃內風扇運轉是否良好、通風是否暢通;
13、紫外消毒設施。水位控制裝置是否完好;現場控制櫃空調運轉是否良好、通風是否暢通。
四、管網維護
我廠所說管網維護只允許作業人員在檢查井內作業,嚴禁作業人員進入管徑在D800以下管道內作業。
1、下井作業前是否對作業人和監護人是否進行安全事項教育,是否編制施工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
2、下井作業人數和分工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是否具備都功能氣體檢測儀(H2S、CO、CH4、含氧量)。
3、下井作業前是否提前1小時以上打開工作面井蓋及其上下游的檢查井蓋;是否對檢查井內氣體進行檢測;是否有通風設施。
4、作業區域周圍是否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打開井蓋的檢查井周圍是否設置圍欄並有專人看守;作業完成後檢查井蓋是否蓋好。
5、下井前,作業人員是否穿戴齊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手套、膠鞋、安全繩、腰帶、保險鉤、安全帽、防爆手電筒)。
6、作業現場是否配置使用壓縮空氣的隔離式防護服。
五、化驗室
1、化驗室門窗是否有防盜網、門鎖是否完好。 2、化驗室通風是否暢通。
3、用電線路、插座、空開是否完好;滅火器配置是否齊全;是否遵守用電操作規程。
4、是否定時對儀器進行檢查,記錄是否齊全。
5、葯品放置、使用是否規范。
6、化驗結束後廢水、廢液處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⑧ 監理丙級監理范圍

市政丙級監理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
1、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次幹路工程,城市分離式立交橋及單孔跨徑100米以下的橋梁;
長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
城市支路工程、過街天橋及地下通道工程。
2、給水排水工程:2萬噸/日以下的給水廠;1萬噸/日以下污水處理工程;
1立方米/秒以下的給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以下的雨泵站;
直徑1米以下的給水管道;直徑1.5米以下的排水管道;
3、燃氣熱力工程:供熱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下的熱力工程;
4、垃圾處理工程:500噸/日以下的垃圾焚燒及填埋工程;
5、風景園林工程: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
依據2001年8月29日建設部發布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不同資質等級的建築工程監理單位承擔不同的建築工程監理業務。
(一)甲級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25人;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近三年內監理過五個以上二等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三個以上二等專業工程項目。甲級工程監理單位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一、二、三等工程。
(二)乙級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5人;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近三年內監理過五個以上三等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三個以上三等專業工程項目。乙級工程監理單位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二、三等工程。
(三)丙級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5人;注冊資本不少於10萬元;承擔過二個以上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一個以上專業工程項目。丙級工程監理單位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三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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