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以下簡稱產區)資源,保障產區釀酒葡萄、葡萄酒的質量和品牌信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產區內從事葡萄產業項目建設、釀酒葡萄種植、葡萄酒生產和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產區,是指賀蘭山東麓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產地。第四條產區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應當堅持生態保護、統一規劃、特色發展、精品高端的原則。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產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產區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葡萄產業發展的協調和保護機制。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葡萄產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產區保護工作的指導、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產區保護工作。第七條自治區鼓勵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提高產區釀酒葡萄和葡萄酒的品質,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葡萄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產區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自治區相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產區水、電、路、氣等基礎設施、防護林、釀酒葡萄育苗和種植基地建設、旅遊等專項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產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劃定產區砂石、建築石料的開采區、限采區和禁采區。第十條產區釀酒葡萄種植區及其周邊五公里范圍內,禁止新建化工、建材、制葯、采礦、規模養殖以及產生重金屬排放等對土壤、水質、大氣造成污染和對葡萄產業發展造成影響的項目。
產區內已建成的項目,對土壤、水質、大氣造成污染和對葡萄產業發展造成影響的,應當依法限期整改。
產區內經批准建設的項目,施工時應當採取防護措施,控制揚塵、雜訊、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等污染和對自然環境造成的破壞。施工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恢復施工場地的自然環境。第十一條自治區對申請在產區內建設的葡萄產業項目實行准入制度。
申請在產區內建設葡萄產業項目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准。其中新建、改建、擴建酒庄項目的,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由自治區葡萄產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論證,統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准後,方可建設。第十二條產區內建設葡萄酒生產企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選址符合國家標准;
(二)有一定規模的自建或者聯建的釀酒葡萄種植基地,使用產區釀酒葡萄做原料;
(三)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具備可追溯性;
(四)具有一定的釀酒生產規模,並保持正常生產;
(五)具備葡萄酒生產工藝所需要的、與生產能力相配套的生產設備和廢水處理設施;
(六)具備符合生產、質量控制要求的檢驗設備和專職質量檢驗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產區內建設葡萄酒庄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種的釀酒葡萄完全滿足本酒庄生產需要;
(二)釀造、陳釀、灌裝和瓶貯過程,全部在本酒庄內進行;
(三)具備陳釀、瓶貯等葡萄酒貯藏設備。
產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葡萄酒庄,建設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釀酒葡萄種植基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第十四條依法取得產區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開發、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連續二年不開發、利用土地的,應當依法無償收回。第十五條自治區鼓勵產區內的釀酒葡萄種植企業和種植大戶通過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轉方式,開發建設規模化、標准化的釀酒葡萄種植基地。第十六條自治區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產區的基礎設施建設、葡萄產業以及相關產業的研究開發和技術咨詢服務。第十七條自治區將產區列為特色農業節水示範區,建立健全節水補償激勵機制,發展節水型生產方式。
自治區加強產區生態林網的建設,改善產區環境;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從事生態綠化建設。
㈡ 寧夏有名的葡萄酒品牌
1、西夏王葡萄酒
西夏王葡萄酒,即西夏王葡萄酒業(集團)有限公司,隸屬於中國寧夏版農墾集團西夏王權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其前身為寧夏農墾玉泉營葡萄酒廠。
2、賀蘭山葡萄酒
賀蘭山葡萄酒,為寧夏葡萄酒品牌之一,屬於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
3、御馬葡萄酒
御馬葡萄酒是出自御馬國際葡萄酒業(寧夏)有限公司的品牌,該公司創建於1998年,由加拿大籍華人尹向彬先生投資1.5億元新建的一個集種植、加工、銷售於一體的現代化企業。
4、蒲尚酒庄
蒲尚酒庄是銀川蒲尚葡萄酒有限公司的品牌,該品牌產品有蒲尚酒庄馬瑟蘭干紅、蒲尚酒庄春華干紅、蒲尚酒庄秋實干紅。
5、賀蘭山東麓葡萄酒
賀蘭山東麓葡萄酒,寧夏平羅縣特產,中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