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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網安全生產專項方案

發布時間:2024-10-30 21:12:59

1. 污水行業工作打算

一、堅持高標准,嚴把出水質量關。我公司始終把出水達標作為唯一目標,始終把處理好污水作為第一工作要務,嚴把質量關,切實做好污水處理,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找原因,認真修正,確保出水質量始終符合檢測的最高標准,切實保護保護環境,為促進的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做出了應有的努力和貢獻。

二、堅持規范運行程序 確保完成各項生產任務指標。規范化的運行程序始終是我公司堅持的操作原則,在確保水質良好、無任何違規處罰事件的前提下,本年度上半年,完成污水處理萬噸。其中污水處理廠處理水量萬噸,期間共計耗電萬度,深度處理鐵鹽葯耗噸/萬噸水,PAM葯耗Kg/萬噸水;污泥處理過程中,努力做好與政府以及社會各部門的協調工作,確保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三、堅持嚴格執行規章制度 確保各項工作運行有序。為了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運行,公司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制度嚴格執行。一是強化民主決策。公司運行管理中,注重充分吸收民意,廣泛徵集群眾意見,開展篩選和評議,採納切實可行的建言良策,營造濃厚的民主氛圍,激發廣大員工的參與意識和主人翁的責任意識。二是強化廉潔奉公。政治上思想上始終與中央保持一致,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尤其在公務接待方面,更是以簡為榮,一般來訪接待也只是在食堂吃工作餐,堅決杜絕大吃大喝,始終做好廉潔奉公、勤儉節約。三是強化日常管理。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和請銷假制度,嚴明紀律,專崗專責,不容推諉。

四、堅持安全第一,確保實現安全無事故生產。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前提,沒有了安全一切都失去存在的意義。一是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強化職工的安全責任意識,營造人人講安全,安全人人有責的安全文化氛圍;二是嚴格按照操作流程進行操作,熟悉設備的使用和技術要求,不允許任何違章行為的發生;三是建立安全和生產雙責制,真正讓安全滲透於生產的每一個細小環節,讓安全生產與績效掛鉤,獎懲分明。四是突擊檢查排污企業,確保環境安全。5月1日,公司發現進水水質出現嚴重異常,及時向環保分局匯報,並啟動應急預案。積極配合區環保分局進行現場勘察,抽取受污染的水樣,對轄區污水管網進行溯源排查。根據水樣檢測情況,我們初步判斷公司有重大嫌疑。隨後,我公司加大排查力度,克服困難、廢寢忘食,圍繞煤化公司南門污水管網檢查井附近是否有地下管道開展深度排查,連續工作天,在公司南門東南側挖出了暗管,此暗管一直延伸到公司南牆內側。為保證盡快恢復生化系統和減少轄區內管網的壓力,我廠及時對另外一條生產線進行污泥培養,加大提水量,對原運行系統投加活性炭,有效保障了生化系統及時恢復。五是定期檢查維修生產設備,包括辦公環境的安全工作都進行全方位的檢測,從而杜絕安全隱患的存在。通過緊抓安全工作,實現了半年安全無事故的生產目標。主要設備完好率(AB類設備為主)都在97%以上。

五、堅持科學管理,確保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實行以人為本與科學管理相結合的方式,促進企業健康有序發展。一是注重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加強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做到人盡其才,各盡其能,最大化地發揮人力資源的優勢。二是以人文關懷凝聚企業力量,為企業增加源源不斷的能量;三是及時更新設備和引進先進的技術,優化性能,獲得更高績效。四是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管理,強化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從而率先垂範,樹立先鋒形象,引領前進方向。五是培養職工節能降本意識

2. 淺述市政污水處理項目建設的安全管理


強調污水處理項目建設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以建設單位角度,著重論述了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提出了項目建設四大控制要素中安全第一的原則思想。
市政污水處理是一項公益性服務事業,目前國內污水處理項目建設一般是國外政府貸款或世界銀行貸款,採取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運作。項目建設內容包括污水收集管網施工、構築物建造和設備采購與安裝三大部分,其中每一環節都各自存在著安全隱患,如土建施工中的塌方事故、高空墜落事故;設備安裝中的觸電事故和機械傷害事故等等。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對項目建設的進度和項目投資效益將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新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不僅規定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職責,同時也規定了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為此,作為項目建設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除了對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進行有效控制外,還應對項目建設的安全實施管理,即對承包單位(或施工單位)進行工程的安全監督與檢查,確保項目建設的順利、按時完成。筆者就建設單位如何實施污水處理項目建設安全管理提出幾點建議,與同行們商榷。
一、項目建設招標和施工前期的安全管理
(1) 承包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查
在工程招投標期間,建設單位應將承包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查作為評標定標的一項重要內容,具體審核內容是: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及年檢材料、安全許可證;②全資質及年檢材料,包括近3年經相關審查部門審查的企業安全資質年檢情況;③安全施工的機構組織及專職或兼職安全員的配備情況、安全員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的證件及年檢資料;④企業自備的主要施工器械設備情況、防護設施及安全工器具的配備情況;⑤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項目及質量證明情況。嚴格實行安全資質審查一票否決制,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及安全要求的投標單位堅決予以取消其中標資格。通過對投標單位資格、資質的審查,避免了安全管理混亂、要求不嚴的承包單位或施工隊伍競標中標,參與項目建設。
(2)簽訂安全協議書
為了把好工程建設第一道安全關,當投標單位中標後,建設單位應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書,安全協議書是與合同同時簽定的必備的書面文件。協議書中應明確項目建設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以及發生安全事故後各自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同時應明確安全獎罰規定和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提取辦法。當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事故,或者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在安全保證金中扣除一定數額的罰款。實踐證明安全保證金抵押制度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是卓有成效的,有效遏制了承包單位施工的違章行為和冒險作業,提高了承包單位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簽訂安全協議書是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進行安全管理所採取的重要經濟手段。
(3)施工組織設計審核
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是確保安全施工和施工質量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是進行標准化、規范化作業的重要途徑。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單位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做到凡事實現事前控制。施工組織設計必須體現施工的具體步驟、使用材料、設備及施工方法,然後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及組織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明確各工序的安全控制具體措施。建設單位認真做好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的審核和安全注意事項的交底,關鍵重要工序的安全措施必須經過建設單位和工程項目監理的審核。
(4)嚴把開工安全關
嚴格實施開工審批制,承包單位取得開工許可後方可開工。建設單位要嚴格審查承包單位的開工條件:①審查承包方的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現場專、兼職安全人員的落實情況;②審查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身份證及操作證; ③審查是否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訂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④審查施工人員是否經過必要的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交底。工程正式開工之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承包單位負責人及相關技術人員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對不符合安全要求規定的和不具備開工條件的禁止開工。
與此同時,開工之前建設單位應協調施工現場周邊各種關系,為承包單位或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臨時安全設施,確保安全可靠的外圍環境。應對承包單位進行現場安全交底,讓施工單位知道施工安裝現場有哪些危險源。對施工范圍內的地下管線、各種電纜走向進行交底,為破土動工創造良好的條件。對於工程規模大、施工難度高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承包單位和工程項目監理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進行安全施工方案的技術論證,必要時修改和完善施工方案,確保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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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 汛期施工安全方案(市政給水管網)

施工安全方案

第一篇 工程概況

該工程由xx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葯業生產項目,位於xx工業園區A區,由廠房、綜合樓、動力站、食堂等四個部分組成,建築總面積7436m2,基礎為人工挖孔樁和獨立柱基礎,主體為全現澆框架結構。廠房平面呈正方形,建築面積4242m2,層高6m,總高9m,共一層;綜合樓平面呈異形,建築面積2488m2,層高3.9m,總高14.25m,共三層;動力站平面呈長方形,建築面積428m2,層高6.5m,總高8m,共一層;食堂平面呈扇形,建築面積278m2,層高6.3m,總高6.75m,共一層。
整個現場施工區域內為機械平場地貌,地勢平坦。南臨小山丘,可利用做施工臨時圍牆,其他三面場地開闊,且無其他施工單位。

第二篇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一、 安全組織管理
(一)組織機構
1、建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為副組長,施工員、材料員等其他(根據需要)為組員,明確崗位責任,獎罰兌現。
2、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公司要求,結合工地實際情況,制定工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制度的獎罰辦法。
3、凡安全防護措施不齊備,存在嚴重隱患。或管理人員盲目指揮,安全無保證一時,安全員有權令其停工,堅持一票否決制。
(二)安全管理目標
無死亡事故。
無重傷事故,全年輕傷率不超過3‰。
無火災及重大交通責任事故。
一般事故隱患整改率達95%以上。
特殊工種全部持證上崗。
施工現場安全合格率100%.
安全全面達標,爭創市文明施工工地。
安全目標(傷亡事故控制目標,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年、月都要控制達標計劃,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考核到人。
(三)安全生產基本要求
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做到安全工作與生產任務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安全防護措施提前施工,經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2、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人報到後,按在冊人數開會宣傳有關法規、規章制度,由項目經理與每個人簽定《安全生產合同書》,未經教育培訓和簽定合同書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3、每月安全領導小組作一次工地的安全檢查,平時,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分片或分組開會教育,令其整改。
4、每天安全員和班組長向班組安全講話,檢查安全准備工作,緊跟生產制度,進行監護,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對冒險作業,堅決制止。其教育或均需記錄簽字,以示慎重敲響警鍾。
5、若發生安全事故,除積極挽救傷員和上報外,必須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切實整改。

二、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安全檔案資料是安全基礎工作之一,也是檢查考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治療和反映工作情況的重要依據,同時是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掌握安全動態,以便改進工作,達到預測、預報、預防事故的目的,必須及時作好作全,真實反映情況。要作好的治療主要有:
1、工地的安全組織機構及崗位責任制;
2、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各項制度;
3、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4、安全技術資料(計劃、措施)、交底、檢查驗收;
5、班組安全活動情況(包括違章作業的教育、處理);
6、組安全工種人員上崗證復印件(編匯成冊,註明上、離崗時間和原因);
7、獎罰資料;
8、傷亡事故檔案;
9、 關文件、會議記錄。
三、現場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1、凡承包單項工程的承包人,在簽定合同時,必須簽定安全責任合同,對自己所管轄的民工生命安全負責,如發生傷亡事故,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承包人自己負責,與公司無關系。
2、一切施工員,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戴好安全帽,栓好安全帶,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凡違反規定或冒險作業,發生傷亡事故者,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由自己負責,與他人無關。
3、鋼模、塔機、磚工等一切工種和人員,在高空作業時必須將工具和物品放在安全可靠之處,保證安全,如違反規定,造成人生傷亡事故或材料損失者,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由肇事者全部賠償。
4、現場所有人員,嚴禁站入灰盤和磚架內操作或玩耍。如發生傷亡事故,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由自己完全負責,與他人無關。
5、現場一切人員,均不準在室內向室外、在高空向樓下亂倒亂丟渣子和物品,違者罰款10~50元,如造成人生傷亡事故和材料損失者,由肇事者負責賠償。
6、凡在高空作業,向下放跳板或其他物品時,必須用繩子捆牢,不準用手拿著下滑,避免傷人。如違反規定,造成人生傷亡和物品損失者,由肇事者承擔責任,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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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針對污水處理廠的環境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哪些方面

污水處理廠安全檢查內容
一、污水管網工程項目
1、施工、監理招投標。是否規避招標,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的行為;是否將監理工作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行為。
2、施工許可證、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是否辦理。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是否撥付。
4、施工單位是否有轉包、違法分包該項目的行為。
5、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是否編制、報監理審批、落實。
6、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五大員是否在崗履職;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操作資格證書從事施工活動;項目經理是否現場帶班開展施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
7、監理方案和實施細則是否編制,內容是否完整、具有針對性,是否落實到位;監理人員是否在崗履職。
8、施工單位是否執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是否對溝槽開挖、燃氣管道和高壓電桿防護、箱涵施工用電、箱涵施工防洪等危險性較大工作制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規程。
9、質量安全監督員是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是否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是否及時按規程處理。
10、施工現場管理。施工現場維護設施是否齊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是否有序;是否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是否做到工完清場。
二、運行管理
1、是否落實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否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
2、是否建立了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設備設施檢查、維護、保養、檢測檢驗等制度;是否及時對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3、是否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並建立和落實了安全技術檔案制度。
三、設備維修保養
1、設備維修人員是否具有電工資格操作證;安全防護用品是否齊全。 2、是否有設備維修計劃,是否按計劃落實;設備檔案是否齊全,維修台賬和記錄是否齊全。
3、變壓器。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齊全;接地電阻值是否滿足要求;變壓器三相負載是否平衡;變壓器油位是否合適;變壓器接線柱是否牢固;變壓器是否潔凈無灰塵。
4、高壓櫃。聯鎖機構是否有效,操作是否靈活;操作手柄是否專人保管;高壓間是否干凈整潔;乾粉滅火器是否配齊。
5、低壓櫃。抽屜櫃聯鎖裝置是否完好;操作機構操作是否靈活;接線柱是否牢固、顏色是否正常;抽屜櫃內元器件上是否無灰塵;空調運轉是否正常、溫度是否適宜;乾粉滅火器是否配齊。
6、曝氣機。地腳螺栓和轉鼓連接螺栓是否緊固、銹蝕;碟片是否有打滑、松動、位移現象;運轉是否平穩、無異響和振動;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減速機及尾部軸承座油位油溫是否正常、油質是否可繼續使用;急停裝置是否完好。
7、潛污泵。自耦裝置是否完好、起吊裝置是否牢固、連接螺栓是否緊固齊全無銹蝕;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油腔室電阻值是否在標准范圍內;溫控、過載、泄露保護裝置是否完好;防水電纜是否完好。
8、推流器。底部支座是否牢固;起吊裝置是否牢固、完好;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溫控、過載、泄露保護裝置是否完好;防水電纜是否完好。
9、格柵。支撐是否牢固、銹蝕;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鋼絲繩是否完好。
10、槳葉攪拌機。支撐是否牢固、銹蝕;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油位是否正常;能否平穩調速;潤滑是否及時。
11、濃縮脫水機。底部支座是否牢固;整個系統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主機糾偏保護裝置、急停開關是否靈敏;主機潤滑是否及時;設備周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齊全;各電機三相電流是否平衡、滿負荷運行時實際電流是否在額定電流內。
12、除臭裝置。風機、水泵底部支座是否牢固;運轉是否平穩無振動無異響;現場控制櫃內風扇運轉是否良好、通風是否暢通;
13、紫外消毒設施。水位控制裝置是否完好;現場控制櫃空調運轉是否良好、通風是否暢通。
四、管網維護
我廠所說管網維護只允許作業人員在檢查井內作業,嚴禁作業人員進入管徑在D800以下管道內作業。
1、下井作業前是否對作業人和監護人是否進行安全事項教育,是否編制施工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
2、下井作業人數和分工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是否具備都功能氣體檢測儀(H2S、CO、CH4、含氧量)。
3、下井作業前是否提前1小時以上打開工作面井蓋及其上下游的檢查井蓋;是否對檢查井內氣體進行檢測;是否有通風設施。
4、作業區域周圍是否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打開井蓋的檢查井周圍是否設置圍欄並有專人看守;作業完成後檢查井蓋是否蓋好。
5、下井前,作業人員是否穿戴齊全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手套、膠鞋、安全繩、腰帶、保險鉤、安全帽、防爆手電筒)。
6、作業現場是否配置使用壓縮空氣的隔離式防護服。
五、化驗室
1、化驗室門窗是否有防盜網、門鎖是否完好。 2、化驗室通風是否暢通。
3、用電線路、插座、空開是否完好;滅火器配置是否齊全;是否遵守用電操作規程。
4、是否定時對儀器進行檢查,記錄是否齊全。
5、葯品放置、使用是否規范。
6、化驗結束後廢水、廢液處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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