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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污口禁止區域

發布時間:2024-10-28 04:48:30

『壹』 一級水源保護區規定

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一級保護區內有如下規定:

1.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3.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5.禁止設置油庫;

6.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1)污水排污口禁止區域擴展閱讀:

水源保護區的劃定以取水點來劃分。

一級保護區:以取水點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二級保護區:從一級保護區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準保護區:從二級保護區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為單一功能的飲用水功能區,將飲用水功能區全部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是以飲用為主導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區,將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但不超過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的上邊界;

河網地區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護區范圍可根據水流狀況適當擴大;

有堤防河道保護區寬度為河道堤防之間的區域;

無堤防河道保護區寬度為河道設防洪水位所能淹沒的陸域,未定設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劃定;

如水功能區未劃及對岸,則保護區水域寬度以水功能區在河流中的邊界為准。

『貳』 水源保護區一二級保護要求是什麼

一、水源保護區一二級保護要求是什麼
1、水源保護區一二級保護要求分別如下:
(1)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設置油庫;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禽畜,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
(2)二級保護區內: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准;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二、水源一級和二級保護區有什麼區別
1、區域不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是以取水口井為中心,為防止人為活動對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確保取水口水質安全而劃定需加以嚴格限制的核心區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是在一級保護區之外,為防止污染源對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直接影響,保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水質而劃定,需加以嚴格控制的重點區域。
2、主要內容不同:水源保護區二級要求內容是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要求基礎上

『叄』 廢水排污口設置的規定

法律分析:廢水排污口設置要依據排污口污水排放標准,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限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肆』 哪一條規定生活污水必須進化糞池處理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有關於生活污水的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四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五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六條 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伍』 一級水源保護區規定

一級水源保護區規定具體如下:
1、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
3、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5、禁止設置油庫;
6、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處罰有哪些
1、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3、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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