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下列企業事業單位中,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的有()
【答案】:A、B、C
2021 / 2020版教材P48
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2016年1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貳』 環境保護稅減免政策
法律分析:一是鼓勵集中處理
對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免徵環境保護稅。依法設立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堆肥廠,均屬於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
二是鼓勵資源利用
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免徵環境保護稅。
三是鼓勵清潔生產
對於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納稅人排放的污染物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准30%的,減按75%征稅;納稅人排放的污染物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准50%的,減按50%征稅。
此外,對除規模化養殖以外的農業生產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情形,均免徵環境保護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稅法》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暫予免徵環境保護稅:
(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五)國務院批准免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徵收環境保護稅。
『叄』 工業園區的污水處理廠是否需要繳納環保稅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不超過國家專和地方規定的排放屬標準的,暫免徵收環境保護稅。根據《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為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聚集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不屬於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
『肆』 不屬於環境保護稅征稅范圍的是
法律分析:
不屬於環境保護稅征稅范圍的有:
1、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儲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3、依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
環保稅也稱為環境保護稅,是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而徵收的一種稅。環保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
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徵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暫予免徵環境保護稅:
(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五)國務院批准免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徵收環境保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