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對污水如何整治的
法律分析:(1)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第三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第四處理好城市垃圾與工業廢渣,避免因降水或徑流的沖刷、溶解而污染水體。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第二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第三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第四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第一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第二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㈡ 海口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養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使用城市排水設施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包括產業廢水和生活污水)、雨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處理,是指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污水進行凈化處理後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指接納、輸送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明溝、暗渠、泵站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指城市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城市污水處理實行點源治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以集中處理為主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研究工作,推廣、引進、使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能力。第六條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建主管部門)管理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城建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主管部門)以及規劃、土地、水利、公安、物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管理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分期實施,配套建設。
市建城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發展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八條自建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業規劃。
自建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要求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必須連接,並辦理接通手續和承擔相應的連接費用。第九條在城市排水設施鋪設到達的區域,應當按照規劃將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設施,由污水處理企業集中處理。第十條開發城市新區和建設住宅小區,應當將排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實行城市污水與雨水分流;舊城區也應當逐步改造,實現城市污水與雨水分流。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項目,應當事先徵得市規劃、環保主管部門同意,報經市城建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建設或者不同意建設的答復;不同意建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建、移動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管護責任人以及市環保主管部門的同意,報市城建主管部門批准,並承擔拆建、改建費用。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市城建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依法進行監督。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市城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竣工資料分別送交市城建主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存檔。第三章城市污水處理第十四條污水處理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
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經污水處理企業對其排放的水質、水量進行檢測,符合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以下簡稱污水接納標准)後,方可排放。
污水處理企業應當建立排水檢測檔案,對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接受排水檢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環保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申請重新檢測。第十五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統一按排入的水量和水質向污水處理企業繳納污水處理費。收取污水處理費後,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和排水設施使用費。
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外排放污水或者超標准排放污水的,仍由市環保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並依法徵收污水排污費、超標准排污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標准可以根據本市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分步到位,由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政府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
㈢ 污水處理池承包合同書範文
甲方:
乙方:
為明確雙方在該項目工程承包工作中的權力、責任和義務努力完成雙方各自承擔的任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雙方進行了友好協商,對下列條款取得一致意見。並簽訂本合同。
一、 承包內容:
1.1 甲方將污水處理站的日常運營管理全權委託乙方負責,主要包括為處理站配置合格的操作、維修和化驗人員,設備維修和設備保養,污水處理站所需葯劑,保證污水處理站的正常運行,污水達到第1.2條款要求排放、給水水質達到第1.3條款要求。
1.2 污水處理水量:根據污水處理站的運行狀況和生產的情況,確定最大進水量5000噸/天(其中染色水量不超過進水量的1/4),保底水量60000噸/月。
污水處理要求:
進水水質
COD=800mg/L、BOD5=200mg/L、色度(稀釋倍數)400、SS=700mg/L、PH6~9
出水要求
CODCr≤90mg/L、BOD5≤20mg/L、色度(稀釋倍數)≤40mg/L、SS≤60mg/L、PH6~9
1.3 基礎數據:
電 價:0.80元/kW?h
二、 運營管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2.1 運營管理費用:給、排水按1.80元/噸計費(不含稅);
運營費用包括:葯劑費、人工費、電費、設備維護維修費。
2.2 考慮到通貨膨脹、國家法律法規變化等因素對運營成本造成的影響,雙方商定在運營期內,每年調整一次運營管理費用,即每年年底確定第二年的運營管理費。
2.3 運營管理費支付方式: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於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一個月的運營管理費。
三、 乙方的責權利
3.1 乙方保證密切配合甲方生產,及時處理污水;
3.2 詳實紀錄並妥善保存污水處理站的運行日誌、監測記錄、維修記錄、污水排放記錄,當合同期滿後,完整移交給甲方。在運營期內,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做好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並提供相關材料。
3.3 負責污水處理站的設備日常維修和保養,確保設備正常運轉,如因設備維修不及時造成不達標排放,乙方負全部責任。
3.4 乙方在運營期間,必須嚴格按污水處理站設備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污水處理過程中乙方人員的安全事故負責。
3.5 乙方擁有污水處理站技術管理、人員安排、葯品材料和易損件采購的自主權;
3.6 乙方工作人員進入廠區的證件由甲方解決,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廠區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人員檢查和監督。並且要保護好站內的一切公共設施、消防設施及保持周邊環境衛生,違者按甲方規定處罰;
3.7 乙方運營期間廢水處理的達標率為90%。
四、 甲方的責權利
4.1 保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水電供應和有關條件;
4.2 及時支付污水處理費用,每個月10日支付前一個月的處理費;
4.3 託管運營期間甲方為乙方污水處理的員工免費提供工作場所和就餐條件(乙方買餐票並付費);
4.4 負責污泥的外運和消納。
五、 其他約定
5.1 原有甲方污水站工作人員,乙方擇優錄取,未能錄用的人員由甲方安排其它工作。
5.2 在運營期間,甲乙雙方各自派專人共同管理來水計量(安裝電磁流量計)和水質測定,甲乙雙方派人按時抄錄進水水量和取樣測定並會簽。
5.3 在運營期間,乙方用於運行管理所產生的電費從運營費中直接扣除。
5.4 在運營期間,每月5號前乙方應將水量及運營費用總額核算清楚,並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10號前將運行費用足額劃到乙方帳戶。甲方每月按時向乙方支付運營費用,甲方若在每月10號前未能將足額處理費劃到乙方帳戶,應按每月總額的0.3%計繳滯納金,20號前仍未劃到乙方帳戶,乙方有權停止污水處理運行,後果甲方自負。甲方若有異議,應於10號前提出並與乙方交涉清楚。
5.5 在運營期間,如甲方生產產品或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而引起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時,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進行調整(也可商量調整運營費用),在調整期間,如需增加設備設施,甲乙雙方重新協商,乙方有權對此期間出水水質未達到要求而免責。
5.6 在運營期間,如甲方生產污水超過約定規模的1.1倍,乙方盡力對超過部分污水進行處理,由此造成污染事故或造成相關部門罰款,甲方承擔相關責任。
5.7 污水處理當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乙方應有收集以及臨時堆放的義務,甲方負責按環保局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5.8 正常環保檢查產生的污水監測費和正常排污費由甲方負責;由於乙方管理運營不善,導致污水排放超標所產生的污水監測費和超標排污費由乙方負責。
5.9 如果一方因故與另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否則視為違約。
5.10 如果甲方付款,水、電供應不及時,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5.11 如一方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或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應賠償給另一方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5.12 保密條款:甲乙雙方必須對通過本合同從對方處獲取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保密,在沒有獲得對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上述秘密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六、 承包時間
6.1 自2012年 月 日開始,至2014年 月 日結束,承包時間暫定二年。
6.2 雙方滿意可繼續延長;
6.3 如甲方有意在本協議期滿後自己運行,乙方將轉讓運行技術並移交其它資源。
6.4 不可抗力:遇不可抗力或相關政策發生變化,合同雙方應盡快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調整繼續履行或結束合同事宜。
七、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如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協議或發生的其他業務出現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甲方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__________市代表簽字:
聯系電話:
傳 真:
郵政編碼:
日期:
乙方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代表簽字:
聯系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日期:
㈣ 廢水排放環保監測報告
檢驗報告
TEST REPORT
編號:
項目名稱:
環境檢測
委託單位:
檢驗類別:
委託檢測
······················環境監測站
聲 明
一、本報告須經編制人、審核人及簽發人簽字,加蓋本站檢測專用章和計量認證章後方可生效;
二、對委託單位自行採集的樣品,僅對送檢樣品檢測數據負責。不對樣品來源負責。無法復現的樣品,不受理申訴。
三、本站對報告真實性、合法性、適用性、科學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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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站對本報告的檢測數據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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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第1頁 共7頁
委託
單位
名稱
聯 系 人
地址
聯系電話
檢測單位
采(送)樣人
樣品類別
廢氣、廢水、廠界雜訊
采樣日期
2012.02.29
檢測周期
2012.02.29-03.05
檢測目的
了解廢氣、廢水和廠界雜訊排放情況
檢測類別
委託檢測
檢測內容
廢氣:顆粒物;廢水:pH、COD、SS、動植物油、氨氮、總磷;廠界雜訊
檢驗依據
見附件1
檢測儀器
TH-880F微電腦煙塵平行采樣儀、AWA-6228雜訊統計分析儀、 TAS-990F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AL104梅特勒電子天平、 PXS-270pH計、TU-1810DPC紫外-分光光度計、OIL460系列紅外分光測油儀
檢驗結論
檢測結果見下頁。
由檢測結果可知,所測總排口9:50廢水中 pH、SS、動植物油濃度值均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表4三級標准,COD濃度值不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表4三級標准,總磷濃度值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43-2010)表1中C級標准限值要求,氨氮濃度值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43-2010)表1中C級標准限值要求;所測總排口11:00廢水中 pH、SS、動植物油濃度值均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表4三級標准,COD濃度值不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表4三級標准,氨氮、總磷濃度均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43-2010)表1中C級標准限值要求;所測總排口12:30廢水中 pH、SS、COD、動植物油濃度值均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表4三級標准,總磷濃度值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43-2010)表1中C級標准限值要求,氨氮濃度值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43-2010)表1中C級標准限值要求;清洗廢水不作判定。所測廠界4個點位的晝間、夜間雜訊值均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GB12348-2008)表1中3類聲環境功能區雜訊排放限值要求;所測兩個廢氣排口污染物中顆粒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表2 二級標准限值要求;所測食堂排口食堂油煙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GB 18483-2001)限值要求。
編制:
審核:
簽發:
檢測報告專用章
簽發日期 年 月 日
廢水檢測結果統計表 第2頁共7頁
樣品名稱
檢 測 結 果(pH值單位無量綱,其餘單位為mg/L)
采樣時間
檢測項目
檢測值
排放限值
評價
總排口
9:50
pH值
7.96
6~9
達標
COD
595
500
不達標
SS
208
400
達標
氨氮
33.4
25
不達標
總磷
4.03
5
達標
動植物油
17.8
100
達標
總排口
11:00
pH值
8.78
6~9
達標
COD
679
500
不達標
SS
221
400
達標
氨氮
45.6
25
不達標
總磷
7.20
5
不達標
動植物油
10.5
100
達標
總排口
12:30
pH值
8.28
6~9
達標
COD
478
500
達標
SS
145
400
達標
氨氮
48.4
25
不達標
總磷
4.96
5
達標
動植物油
3.57
100
達標
清洗廢液
12:30
pH值
8.54
/
/
COD
1.28×105
/
/
氨氮
8.75
/
/
總磷
2.13
/
/
以
下
空
白
廢氣檢測結果統計表 第3頁共7頁
排氣筒高度
5m
建設時間
02年
生產負荷
>75%
所在功能區
II類區
檢測地點
檢測項目
檢 測 結 果
最高允許
排放濃度(mg/m3)
最高允許
排放速率(kg/h)
評價
排放濃度(mg/m3)
排放速率(kg/h)
成型車間排口
顆粒物
2.46
0.017
120
0.39
達標
以
下
空
白
廢氣檢測結果統計表 第4頁共7頁
排氣筒高度
3m
建設時間
02年
生產負荷
>75%
所在功能區
II類區
檢測地點
檢測項目
檢 測 結 果
最高允許
排放濃度(mg/m3)
最高允許
排放速率(kg/h)
評價
排放濃度(mg/m3)
排放速率(kg/h)
沖壓模具車間排口
顆粒物
2.18
0.016
120
0.14
達標
以
下
空
白
食堂油煙檢測結果統計表 第5頁共7頁
檢測地點
檢測項目
檢 測 結 果
最高允許
排放濃度(mg/m3)
最高允許
排放速率(kg/h)
評價
排放濃度(mg/m3)
排放速率(kg/h)
食堂排口
食堂油煙
1.32
/
2.0
/
達標
以
下
空
白
廠界雜訊檢測結果統計表 第6頁共7頁
所屬功能區
3類聲環境功能區
測量時間
晝間:2012.02.29 10:40—10:50 夜間:2012.02.29 22:20—22:30
環境條件
陰,風速3.6m/s
測試工況
正常生產
測點號
測點
位置
主要
雜訊源
測點距聲源距離(m)
測定值dB(A)
標准限值 dB(A)
評價
晝
夜
晝
夜
1#
廠界東
風機
30
63.3
54.1
65
55
達標
2#
廠界南
風機
20
64.8
54.6
65
55
達標
3#
廠界西
食堂風機
30
61.2
52.9
65
55
達標
4#
廠界北
風機
20
59.7
51.7
65
55
達標
以
下
空
白
檢
測
點
位
示
意
圖
第7頁共7頁
附件1
廠界雜訊:《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GB12348-2008)
顆粒物:《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
pH:《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6920-1986)
SS:《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11901-1989)
COD:《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GB/T11914-1989)
氨氮:《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總磷:《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11893-1989)
動植物油:《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GB/T16488-1996)
食堂油煙:《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GB 18483-2001)
㈤ 河北省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二年發布的《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凡《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中已明確的條款,本細則一般不再重復;《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中有兩種以上執行辦法的條款,本細則根據我省情況作了明確規定,有的按照《暫行辦法》的要求作了較詳細的規定。第二條 排污費徵收工作由地區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具體負責。第三條 排污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當地縣以上環保部門印發的《污染物排放量登記表》,並按規定日期報當地環保部門,經環保部門核定同意後可作為繳納排污費的依據。在一般情況下,《污染物排放量登記表》每年填報一次;當治理「三廢」設施建成運轉後並取得明顯處理效果時,可臨時填報。第四條 排污單位填報的《污染物排放量登記表》同環保部門核定或監測的數據有差別時,應以環保部門核定或監測的數據為准徵收排污費。發生異議時,排污單位應先繳費,爾後與環保部門協商解決或報經上一級環保部門解決。第五條 地、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和由地、市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監測單位,應根據環境保護部門的部署,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數量、種類和濃度,有計劃地或抽測性地進行采樣、化驗,對某些污染物可以採用物料折算辦法定量。監測之後要向環保部門提出征費的監測數據報告。
排污單位對監測部門的征費監測工作要給以支持、協助和提供方便。監測人員要遵守監測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工作程序。
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規定全省的征費監測化驗方法。各監測站和排污單位在化驗污染物時,應按照省環境監測中心站規定的統一方法進行。第六條 排污費徵收標准,不得高於國務院發布的《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附表的規定。在執行中,各地、市環保部門可視排污單位的管理狀況,對環境造成的危害程度,是否採取了治理措施以及其他相關情況,在國家規定的污染物超標倍數和征費數額幅度內取上限或下限確定具體征費數額,也可按它們之間的平均比例確定征費數額。
對醫院、醫療科研單位排出的含病原體污水,徵收污水費;從水利排渣專用堆渣場排出的污水,其污染物超過標准者,徵收污水費;鑽探、開礦時抽出的礦井水,原則上不徵收污水費,但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後果的,報經省環保局批准後可徵收污水費。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倍徵收排污費:
從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以後領取施工證或開工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挖潛、革新、改造的工程項目,排放污染物超過標准者;
直接向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的衛生防護地帶和風景游覽區排放廢水,超過國家標准又不積極治理者;
有「三廢」處理設施閑置不用或因對「三廢」處理設施缺乏管理致使排放污染物超過標准者;
地處居民稠密區或城市水源上游,造成嚴重污染危害又不積極治理者;
用滲坑、滲井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並嚴重污染地下水源者;
經地區行政公署或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限期治理的項目,在限定時間內沒完成治理任務者。第八條 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以前開征污水費的單位,其污染物仍超過標准者,從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每年提高徵收標准百分之五;從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以後新開征的單位,按國務院《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高徵收標准。提高徵收標準的部分不得攤入成本,由企業自有基金中列支。第九條 排污單位應按縣以上環保部門簽章的徵收排污費通知單,於每月二十五日到月末向指定的人民銀行繳納本月份的排污費。為簡化手續,排污單位和環保部門,應通過開戶銀行簽訂托收無承付協議書,或用其他結算方式由人民銀行代繳代收;經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同意,亦可通過協商由人民銀行劃撥排污費。人民銀行收費後應在徵收排污費通知單上簽署實收款數並加蓋業務公章,以作為繳費單位的報銷憑證。
排污單位不得無理拒繳排污費。對於拒繳或過期不繳的單位,除按規定徵收滯納金外(滯納金從排污單位自有基金中支付),各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應進行行政干預,或由經濟法庭裁決。第十條 各級環保部門應設置專(兼)職征費、會計人員,做到賬目清楚,報表准確及時。徵收排污費業務報表和會計報表,由省環保局、財政局根據需要印製,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准確及時填報。於次月的十日前,各縣報地區環保部門,各市直接報省環保部門。各地區環境保護部門,於次月的二十日前完成地、縣報表的匯總工作,並報省環保部門。
各級環保部門從本級隸屬單位直接徵收的排污費,要在三天內繳入國庫;徵收非本級隸屬單位的排污費,要在十天內,按規定的比例通過人民銀行匯繳上級環保部門核實後繳入本級或上級國庫。
各級財政部門要在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其它收入類」增設93「徵收排污費收入」款項科目。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徵收的排污費,均用此科目繳入國庫,月報代號為190。
繳入國庫的排污費,都做為地方預算收入並一律計入收入總額,參與總額分成,不單獨劃留,待年終省同國家結算後,再將年度執行中上解省的部分如數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