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濕地工程在污水處理中的應用
一、工程地點
項目區位於吉林省梨樹縣污水處理廠西側小南河流域,起始點為污水處理廠中水通過圓涵流入小南河處,樁號為0+000,末端為小南河與招蘇台河匯合處,樁號3+700。
二、工程設計
(一)工程總體布置
以污水處理廠出口進入梨樹小南河為工程起點,樁號為0+000,末端為與招蘇台河匯合處,樁號為3+700,面積共316000m2作為人工表流濕地的建設面積,共分級修建20座溢流堰。
(二)工藝選取
人工濕地技術是一種基於自然生態原理,充分利用人工介質中的
微生物、植物根系以及介質所具有的物理、化學特性,將污水凈化的一種復合工藝。根據濕地內污水的流動狀態,人工濕地又劃分為表面流濕地和潛流濕地。表面流人工濕地在生態構造和外觀上都類似於天然濕地,但去污的效果要優於自然濕地。潛流濕地的人工布水系統位於濕地的表面,使水流在濕地表面以下運行,根據水流的方向,又可以把潛流濕地分為水平潛流和垂直潛流濕地兩類。
1、表脊坦面流人工濕地
表面流人工濕地這種類型的人工扮野豎濕地和自然濕地類似,污水從濕地表面流過。在流動的過程中廢水得到凈化。水深一般0.3~0.5米,水流呈推流式前進。污水從入口以一定速度緩慢流過濕地表面,部分污水或蒸發或滲入地下。近水面部分為好氧層,較深部分及底部通常為厭氧層。表面流人工濕地中氧的來源主要靠水體表面擴散、植物根系的傳輸和植物的光合作用,但傳輸能力十分有限。
2、潛流人工濕地
目前在實際應用中,潛流濕地由於在處理效果具有較大優勢,已成為人工濕地主要的應用模式,而在潛流濕地中根據水流方式的不同,又可分為水平潛流型和垂直潛流型兩種濕地模式。早期國際上應用的人工濕地污水處理系統大部分為水平潛流人工濕地,但是隨著垂直潛流系統在污染物的去除和佔地小等方面優勢逐漸得到認識,尤其是對污水中有機物和氮具有更高的凈化效果,垂直潛流人工濕地在國內外都開始迅速的發展。
人工濕地水質深度凈化系統的各類工藝的特點對比如表7-1所示。
綜合考慮本項目處理規模、水質特點、運行穩定、管理簡單、景觀審美、場地特徵、氣候、投資、建設方要求等,綜合各方面的因素,本次設計選擇表流人工濕地工藝。
(三)人工濕地工藝流程
表面流人工濕地的去除機理如下:
1)稀釋作用;2)沉澱和絮凝作用、流速降低、生物分泌物,自然沉澱,絮凝沉澱發生;3)好氧微生物的代謝作用4)厭氧微生物的作用5)生物的作用6)水生維管束植物的作用
為了保證人工濕地水質凈化系統的運行穩定性,由梨樹縣污水處理廠進入人工濕地的水體水質必須保證符合入水標准即執行一級A排放標准。工程將梨樹縣污水處理廠的污水引至小南河人工濕地進行水質凈化,最後流入招蘇台河水域。
(四)人工濕地相關水力參數計算
在人工濕地的設計過程中,確定濕地的水力污染負荷是最重要步
驟之一,同時也關繫到人工濕地未來處理效果的關鍵因素。本次工程設計方法主要利用濕地水文動力學基本原理,由進出水水質和總體水量平衡進行系統的水力負荷與停留時間等水力參數,然後計算出所需土地面積和污染物負荷量,同時結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工濕地污水處理技術導則》RISN-TG006-2009 和環境保護部《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05-2010)相關標准要求選取合適的設計參數。
1、表面水力負荷
指每平米人工濕地在單位時間所能接納的污水量。
式中,qhs—表面水力負荷,m3/(d.m2);Q—日處理量,m3/d;A—濕地面積,m2。本項目中,Q=30000m3/d,A=316000m2,因此qhs=0.095m3/(d.m2)。
根據國家標准《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05-2010 要求,表面流人工濕地qhs控制范圍應為<0.1,本次設計面積滿足表面水力負荷要求。
2、表面有機負荷
指每平方米人工濕地在單位時間去除的五日生化需氧量。
式中:qos—表面有機負荷,kg/(m2·d);Q—人工濕地設計水量,m3/d;C0—人工濕地進水BOD5濃度,mg/L;C1—人工濕地出水BOD5濃度,mg/L;A—人工濕地面積,m2。
本項目中,Q=30000m3/d;C0=10mg/L(一級A);C1=10mg/L(地表Ⅴ類水),故表面有機廳大負荷不需計算,滿足要求;
3、水力停留時間
指污水在人工濕地內的平均駐留時間。
式中:t—水力停留時間,d;V—人工濕地基質在自然狀態下的體積,包括基質實體及其開口、閉口孔隙,m3;Q—人工濕地設計水量m3/d;本項目中,據計算可知,V=316000×0.7×1=221200m3,Q=30000 m3,因此t=7.4d,滿足國家標准《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05-2010要求(4~8d)。
經過上述計算,本工程無論從表面水力負荷、表面有機負荷及水利停留時間上均滿足達到地表Ⅴ類水標准需要的指標。
三、結論
通過對表流濕地的水處理效果進行分析, 分析結果見下表。
從以上數據可看出,本項目人工濕地建成以後,運轉後,每天將大量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對保護周邊地區的環境和降低水體的污染負荷將起到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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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吉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促進城市污水處理的產業化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管理、財政、建設、環保、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下同)通過城市排污設施(含構成城市排水管網的排水管、排水溝、排水渠、排水泵站,下同)排放污水的,均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污水處理費。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自城市污水處理企業建設時開始收取。在城市污水處理企業建設期間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在該企業運營後為經營性收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之前,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第五條單位排放的污水,未經城市排水設施直接排入水體的,不交納污水處理費,按照國家規定交納排污費。第六條企業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其處理後的污水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一級或二級標准後,排入城市排污設施的,分別按照正常污水處理費標準的30%和40%交納污水處理費。第七條已經交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不再交納污水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八條單位通過城市排污設施排放的污水,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核定原則和方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另行制定。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下列規定計收:
(一)排水口安裝了計量裝置的用戶,按照污水排放量計收;
(二)排水口未安裝計量裝置的用戶,按照用水量的80%計收;
(三)用水戶將污水再次利用或者在用水過程中由於大量消耗而明顯減少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當地價格管理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據實核定的用水量的折算比率計收。第十一條自來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原則上由城市供水部門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收。自備水源用戶的污水處理費,原則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並代收。
城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污水處理費的代收機構。第十二條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入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按照實際繳入財政專戶金額的5‰,向代收機構撥付手續費。第十三條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城市,自開征之日起3年內,必須建成污水處理企業,並投入正常運行。第十四條污水處理企業處理後排水的水質,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其申報的污水處理價格所對應的污水處理級別;
(二)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准。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費在污水處理企業建設期,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工程建設進度計劃撥付。
污水處理企業正常運營後,當地財政部門根據環保部門監測的實際處理達到排放標準的水質和建設部門監測的實際處理水量,以及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污水處理價格,按月撥付污水處理費。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代收機構應及時報告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由該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倍徵收排污費;給污水處理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徵收污水處理費,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恢復徵收排污費。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並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按照其實際處理後的水質等級,重新確定污水處理價格。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加倍徵收排污費。第二十一條對侵佔或挪用污水處理費的,由審計、財政、監察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C. 吉林省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活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污水處理活動,均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特許經營。第三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項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的發展需要確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與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期限根據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的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選擇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第七條參加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投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屬於企業法人;(二)具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備、設施;(三)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四)具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五)具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管理人員;(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中標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並簽訂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合同。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在合同的約定以外承擔政府指令性公益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下達該任務的政府應當給予其相應補償。第十條因行政區劃變更與城市政府隸屬關系發生改變的,由改變後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繼續履行原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合同。第十一條在合同有效期間內,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擬中止合同的,必須在3個月之前告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還應當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企業停產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四條因城市人民政府的不當行為使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不能履行合同的,該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負賠償責任。第十五條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重新選擇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原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者在履行合同期間未違約,並且參加投標的,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中標的權利。第十六條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後果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之便,為個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D. 鍚夋灄鍘曟墍奼℃按澶勭悊璁懼囦環鏍
鍚夋灄鐪佹槸涓滃寳鍦板尯閲嶈佺殑緇忔祹鍜屽伐涓氫腑蹇冧箣涓錛屽帟鎵奼℃按澶勭悊璁懼囩殑闇奼傞噺涔熺浉搴斿湴杈冨ぇ銆傜洰鍓嶏紝鍚夋灄鐪佺殑鍘曟墍奼℃按澶勭悊璁懼囦環鏍艱緝涓虹ǔ瀹氾紝涓昏佸彈鍒拌懼囩被鍨嬨佸勭悊鑳藉姏銆佸搧鐗岀瓑鍥犵礌鐨勫獎鍝嶃備竴鑸鑰岃█錛屽叾浠鋒牸涓嶅緱浣庝簬300鍏冿紝鎺ヤ笅鏉ュ皢璇︾粏浠嬬粛鐩稿簲鍥犵礌瀵逛環鏍肩殑褰卞搷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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