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污水應當注意什麼
�0�2�0�2�0�2�0�2�0�2�0�2�0�2�0�2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可以充分利用廢水資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一些地區因乾旱缺水的灌溉困難,但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農田灌溉必須符合下列規定:首先,應當保證灌溉渠道下游最近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這一標准與污染物排放標准不是一個標准。其次,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這里主要是指要利用渠道使用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農田灌溉,不得挖開渠道進行農田漫灌,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2. 養殖污水農田灌溉排放標准
目前養殖污水排放相關國家標准有《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農田灌溉水質標准》。浙江省、山東省和廣東省已制定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准。
我國於1996年發布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其中與養殖污水有關的污染物指標及其限值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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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一級水質二級水質三級水質BOD5(毫克/升)300COD(毫克/升)500SS(毫克/升)400NH+4-N(毫克/升)—P(毫克/升)—硫化物2.0氰化物1.0Cu2.0Zn5.02001年我國針對養殖污水排放制定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主要污染物及限值見下表,但是該標准實施已10餘年,而且隨著社會發展和人們對環保問題的重視,該標准已經不能滿足生產和環保要求,目前正在修訂中。浙江省、山東省和廣東省分別於2005年、2005年和2009年發布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准DB33/593—2005、DB37/534—2005、DB44/613—2009,這些地方標准根據當地的環保新形勢,對養殖污水排放提出了更高要求,這些標準的各項排放參數限值均比GB18596—2001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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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指標標准值BOD5(毫克/升)150COD(毫克/升)400SS(毫克/升)200NH+4-N(毫克/升)80TP(毫克/升)8.0糞大腸菌群(個/毫升)10000蛔蟲卵(個/升)2.0養殖污水除了達標排放外,也可經過適當處理後作為灌溉用水用於農業生產,此時,可參照《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執行,該標准對灌溉稻田、旱地和蔬菜的水質分別提出了污染物的限制要求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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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稻田旱地蔬菜BOD5(毫克/升)40,15COD(毫克/升)100,60SS(毫克/升)60,15大腸菌(個/100毫升)000,1000蛔蟲卵(個/升)2,1氯化物350鉛0.2砷,鉻0.1鎘0.01汞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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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那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後用於農灌,執行的標準是《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三級標准還是
執行標准為《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代替GB5084-9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農田回灌溉水質標准》Standards for irrigation water quality,答GB5084-2005代替GB5084-92,2005-07-21發布2006-11-01實施。
標准將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性控制項目。基本控制項目適用於全國以地表水、地下水和處理後的養殖業廢水及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廢水為水源的農田灌溉用水。
(4)對農田灌溉綜合污水排放標准擴展閱讀:
農田灌溉水質要求規定:
1、為了保障農業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區灌溉期間,采樣點應選在灌溉進水口上。化學需氧量(COD)、氧化物、三氯乙醛的標准數值為一次測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項標准數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測定的平均值。
2、當本標准不能滿足當地環境保護需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補充本標准中未規定的項目,作為地方補充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設施,能保證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徑流條件的地區;有一定淡水資源能滿足沖洗土體中鹽分的地區。
5. 生活污水排入農田執行標准
生活污水經過相應處理後排入農田作農業回用水應該嚴格遵循GB5082-1992《農田灌溉水質標准》里的各項標准,而生活污水在各地可能存在地方差異,各地方也應該提出一些適合地方的標准。
6.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 5084-2005)一級排放標准,污水的排放要求:COD BOD SS 氨氮 TP 各是多少
污水綜合排放一級標准:COD100 BOD20 SS20 氨氮15 TP0.5
農業灌溉水質標准:COD150-300 BOD80-150 SS100-200 氨氮12-30 TP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