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包括:
1、每張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約為200-1000L;
2、未經處理的原污水中含菌總量達10^8個/mL以上。
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
醫療廢水的處理目前通常有兩大類:
1、預處理;
2、深度處理。
預處理一般為過濾、沉澱、消毒等簡單處理工藝,處理一般達到納管標准;深度處理即為預處理加上生化處理,處理一般達到國家的排放標准。常見的普通曝氣法、氧化溝法、A/B法、A2/O法屬於前者,生物轉盤、接觸氧化法屬於後者。小規模醫療廢水生化處理常用工藝有:A/O工藝,MBR工藝,SBR工藝,CASS工藝。醫療廢水一體化設備多採用改良的AO法和MBR法,二者的核心都是以生物處理為主,只是MBR工藝在污水的末端處理上增加一套膜處理系統,使廢水的出水水質更好更穩定。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具體包括:
1、污水排放要求;
2、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3、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准;
4、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6、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污水合並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Ⅱ 醫療污水排放標准
1.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註: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
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 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Ⅲ 奼℃按鎺掓斁鍥藉舵爣鍑嗘寚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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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醫療機構排放水污染物標准
水質隨不同的醫院性質、規模和其所在地區而異。每張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約為200-1000L。醫院污水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為:病原體(寄生蟲卵、病原菌、病毒等)、有機物、漂浮及懸浮物、放射性污染物等,未經處理的原污水中含菌總量達10^8個/mL以上,廢水的可生化性較好,適合生化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採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Ⅳ 醫療污水檢測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每張病床每天200至1000升左右。醫療機構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未經處理的原污水含菌總量達10乘以8個每毫升以上的應予生化處理。醫療污水是指醫院(綜合醫院、專業病院及其它類型醫院)向自然環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污水。其水質除一般生活污水外,還含有化學物質、放射性廢水和病原體。因此,必須經過處理後才能排放,特別是肝炎等傳染病病房排出來的污水,須經消毒殺菌後才可排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Ⅵ 醫療機構廢水排放標准gb184是什麼
法律分析:醫院污水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排入GB 3838類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類海域的綜合醫院的污水,處理後達到一級標准:糞大腸菌群數低於500/L,總余氯低於0.5 mg/L。醫院污水排放標準是2019年公布的感染病學名詞。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廢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廢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預處理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Ⅶ 醫療廢水排放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每張病床每天200-1000L左右。醫療機構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Ⅷ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值是什麼
法律分析:醫院污水排放標准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分為第一類污染物、第二類污染物。
法律依據:《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
4.2 標准值
4.2.1 本標准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4.2.1.1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准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