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最新規定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的進步,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建設,推動船舶及相關裝置製造業綠色發展。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准(GB3552-2018),由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8年1月16日發布,與2018年7月1日實施。 GB 3552-2018代替GB 3552-83 。
2. 船舶含油污水排放規定
法律分析:本標准適用於中國籍船舶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的外國籍船舶。標准包括: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生化需氧量、懸浮物、大腸菌群)
船舶垃圾排放規定。
法律依據:《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一、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輪壓艙水,洗艙水及船舶艙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
緊急處理排放區域排放濃度(毫克/升)
內河不大於15
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海域不大於15
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於100
二、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毫克/升)
項目內河沿海(距最近陸地4海里以內)沿海(距最近陸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不大於50不大於50
懸浮物不大於150不大於150無明顯懸浮物固體
大腸菌群不大於250個/100毫升不大於250個/100毫升不大於1000個/100毫升
三、船舶垃圾排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船舶垃圾排放規定
排放物內河沿海
塑料製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
飄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陸地25海里以內,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經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投棄入海。經過粉碎顆粒直徑小於25毫米時,可允許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之外投棄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