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環保法律中廢氣檢測頻次
環境監測中廢氣,日常監測多為一天3頻次,則情況測1-2天,驗收監測多為每天3-4頻次,測2-3天。具體根據廢氣排放情況及現場情況來定。
② 求助:企業污水廠采樣檢測問題
1、實驗室是為污水處理工藝提供運行指導參數的,處理規模小的,可配置相應的實驗儀器,不一定要達到實驗室規模。處理規模大的,設計方一般都要求配置實驗室,以求穩定運行,最重要的看業主的選擇。
2、企業污水處理的排放標准需符合行業規定,環保局依照企業所申請的排污許可證及相關資料為依據。采樣頻率較高的時候,一般是在環保驗收期間,人家考察你是否達標排放,采樣的頻率和方法,人家有標准。驗收合格後,就按當地的相應管理辦法進行,抽查、定期查、突擊檢查等。一天一報的還很少見吧。除非被人家盯上了。
3、安裝在線監測系統,也是受環保部門審批和驗收的。驗收合格後,也是按當地的相應管理辦法進行,環保部門有權到現場采樣進行抽查、定期查、突擊檢查等。也有權天天調看你的監測數據。一般的情況是,發現一次不合格,就加測,再不合格,就通知你整改,整改結束再不合格,就採取行政處罰手段了。
4、安裝了在線監測系統,一般就不需外送監測了,因為環保部門驗收後,就依在線系統為依據。但是沒有實驗室,業主很難掌握自己的排放情況,在線監測系統出現故障時,很容易被查出問題,當然定期請環保認可的監測機構做監測記錄並備案,可以適當降低環保風險。
5、環保部門對污水廠的抽檢是不定的,如果無人舉報,在線系統達標,抽檢也多次達標,那麼環保部門一般是很少光臨的。年終估計還會發個獎給你,呵呵。
6、第三方檢測機構,一般敢掛牌對外,都是有資質,檢測的技術水平不會有問題,但涉及環保糾紛之類的,人家有自己的行規。
③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內容中廢水、廢氣、雜訊和固廢監測頻次分別是幾天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
7. 驗收監測
7.3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和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7.3.1 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項目,對污染物的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5次(不應少於執行標准中規定的次數);
7.3.2 對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采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4次,廠界雜訊測試一般不少於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需2天,晝夜各2次),固體廢物(液)采樣和測試一般不少於6次(堆場采樣和分析樣品數都不應少於6個);
7.3.3 對污染物確實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廢水和廢氣的監測頻次可適當減少,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得少於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少於2天,每天3次;
7.3.4 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必須適當增加的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7.3.5 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效率測試和達標排放檢測,可採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於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
7.3.6 若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天、每天1-2次;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於3天、采樣時間按GB3095-1996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環境雜訊測試一般不少於2天,測試頻次按相關標准執行;
7.3.7 對考核處理效率的測試,可選擇主要因子並適當減少監測頻次;
7.3.8 若需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工作內容、采樣和測試頻次按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
④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的總則
本技術要求規定了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以下簡稱驗收監測)的原則、依據、內容、執行標准選擇、采樣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術要求適用建設項目的驗收監測,從事放射性物質生產或以放射性物質為生產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質的核工業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可參照執行。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技術要求中引用而構成本技術要求的條文,與本技術要求同效。
HJ/T2.1~2.3-9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HJ/T2.4-1995環境影響評價聲評價
當上述標准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GWPB3-1999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5-1996水泥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GB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6171-1996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3223-1996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4554-19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
HJ/T18-1996小型焚燒爐
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4286-83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914-85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
GB14374-93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4470.1~.3-93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4287-92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WPB2-1999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3456-92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3457-92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WPBx-1999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5580-95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5581-95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GB5085-96危險廢物鑒別標准
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12525-90鐵路邊界雜訊限值及其測量方法
GB3096-93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GB9660-88機場周圍飛機雜訊環境標准
GB11339-89城市港口及江河兩岸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GB10070-88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准
GB8702-88電磁輻射防護規定
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HZB1-1999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3097-97海水水質標准
GB11607-89漁業水質標准
GB5084-92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GB/T14848-1993地下水質量標准
GB15618-1996土壤環境質量標准
GB13015-91含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准
今後根據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標准,一經批准,相應時間的版本也應在作為引用標准使用。 3.1 環境保護設施:
3.1.1 建設項目為自身污染物達標排放或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須採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設施、裝置、設備:
a. 專用於環境、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
b. 既是生產工藝中的一個環節,同時又具有環境保護功能;
c. 用於污染物回收與綜合利用;
d. 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監測工作配套;
e. 用於防止潛在突發性污染事故。
3.1.2 建設項目為維護其影響的生態環境而必須採取的環境保護工程措施包括:生態恢復工程、綠化工程、邊坡防護工程等。
3.1.3 建設項目為滿足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對原有污染物一並治理的要求以及為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而承擔的區域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和區域污染物排放削減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設的污染治理設施。
3.2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管理、運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況全面的檢查與測試。
3.3 驗收監測執行標准:指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所依據的標准,作為判定建設項目能否達標排放的標准,是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依據。
3.4 驗收監測參照標准:這里所指參照標准為建設項目投產時的國家和地方現行標准以及參照執行的其他標准,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及企業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標准。驗收監測參照標准一般不作為竣工驗收的依據。 4.1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分類,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因所在地區已進行區域環境影響評價而編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評價時編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但監測內容較多的建設項目,應通過收集有關的技術資料、現場勘察、編制驗收監測方案、進行現場監測,以驗收監測報告形式報告監測結果。
4.2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分類,編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並且驗收監測內容比較簡單的建設項目,通過收集有關的技術資料、現場勘察、進行現場監測、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表形式報告監測結果。
4.3 填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只對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規模和按要求應設有廢水、廢氣、雜訊處理設施的污染源進行監測,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表形式報告檢查結果。 5.監測方案編基本要求
驗收監測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5.1 簡述內容:任務由來、依據,尤其要闡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結論意見、環保對策、措施及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文件的要求;
5.2 建設項目工程實施概況:工程基本情況,生產過程污染物產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環保設施建設及其試運行情況;
5.3 驗收監測執行標准:列出應執行的國家或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名稱、標准編號、標准等級和限值,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設計》(環保篇)中的環保設施設計指標或要求等;
5.4 驗收監測的內容:按廢水、廢氣、雜訊和固廢等分類,全面簡要地說明監測因子、頻次、斷面或點位的布設情況,附示意圖;采樣、監測分析方法;驗收監測的質量控制措施;
5.5 現場監測操作安全注意事項(必要時針對工廠實際情況制定);
5.6 對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檢查的內容。
6.驗收監測報告編制的基本要求
6.1 驗收監測報告應充分如實地反映現場檢查和現場監測的實際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進行必要和符合實際的分析。對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速率和總量控制的達標情況和檢查情況等給出明確的結論和進行必要的描述。對企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整改建議。
6.2 驗收監測報告
驗收監測報告除包括5.1-5.4的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6.2.1 驗收監測進行情況;
6.2.2 監測期間工況;
6.2.3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結果;
6.2.4 驗收監測的結果及與國家標准、地方標准和設計指標分析評價;
6.2.5 出現超標或不符合設計指標要求時的原因分析;
6.2.6 國家規定總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況;
6.2.7 環境管理檢查結果;
6.2.8 驗收監測結論與建議;
6.2.9 必要的質控數據表,監測數據表和其他有關圖表等應作為報告的附錄;
6.2.10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登記表,見附錄三。
7.驗收監測
7.1 驗收監測主要工作內容
驗收監測是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行及其效果、「三廢」處理和綜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環境管理等情況的全面檢查與測試,主要包括內容:
a. 對設施建設、運行及管理情況檢查;
b. 設施運行效率測試;
c. 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速率和排放總量等)達標排放測試;
d. 設施建設後,排放污染物對環境影響的檢測*。
具體建設項目的監測內容應根據其所涉及的具體項目進行確定。
7.1.1 環境保護檢查
a. 建設項目執行國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制度」的情況;
b.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登記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態保護要求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文件中批復內容的實施情況;
c. 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效果;
d. 「三廢」處理和綜合利用情況;
e. 環境保護管理和監測工作情況,包括:環保機構設置、人員配置、監測計劃和儀器設備、環保管理規章制度等;
f. 事故風險的環保應急計劃,包括配備、防範措施,應急處置等*;
g.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情況;
h. 周邊區域環境概況*;
i. 生態保護措施實施效果*。
7.1.2 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效率測試
對涉及以下領域的環境保護設施或設備均應進行運行效率監測:
a. 各種廢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b. 各種廢氣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c. 工業固(液)體廢物處理設備的處理效率等;
d. 用於處理其他污染物的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7.1.3 污染物達標排放檢測
對涉及以下領域的污染物均應進行達標排放監測
a. 排放到環境中的廢水;
b. 排放到環境中的各種廢氣;
c. 排放到環境中的各種有毒有害工業固(液)體廢物及其浸出液;
d. 廠界雜訊(必要時測定雜訊源);
e. 建設項目的無組織排放;
f. 國家規定總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7.1.4 環境影響檢測*
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對環境影響的檢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評價」及其批復中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要求。檢測以建設項目投運後,環境敏感保護目標能否達到相應環境功能區所要求的環境質量標准,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
a. 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質量;
b. 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空氣質量;
c. 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聲學環境質量;
d. 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土壤質量;
e. 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振動鉛垂向Z振級;
f. 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電磁輻射公眾照射導出限值。
7.2 驗收監測污染因子的確定
監測因子確定的原則如下:
7.2.1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環保篇)中確定的需要測定的污染物;
7.2.2 建設項目投產後,在生產中使用的原輔材料、燃料,產生的產品、中間產物、廢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徵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7.2.3 現行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中規定的有關污染物;
7.2.4 國家規定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標;
7.2.5 廠界雜訊;
7.2.6 生活廢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鍋爐(包括茶爐)廢氣中的污染物;
7.2.7 影響環境質量的污染物,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意見中,有明確規定或要求考慮的影響環境保護敏感目標環境質量的污染物;試生產中已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對當地環境質量已產生影響的污染物;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前環境保護管理的要求和規定而確定的對環境質量有影響的污染物;
7.2.8 對「環境影響評價」中涉及有電磁輻射和振動內容的,應將電磁輻射和振動列入應監測的污染因子*;
7.2.9 廢水、廢氣和工業固(液)體廢物排放總量。
廢水水質監測因子確定參見附錄一,廢氣監測因子及參數確定參見附錄二。
7.3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和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7.3.1 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項目,對污染物的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5次(不應少於執行標准中規定的次數);
7.3.2 對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采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於2天,每天4次,廠界雜訊測試一般不少於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需2天,晝夜各2次),固體廢物(液)采樣和測試一般不少於6次(堆場采樣和分析樣品數都不應少於6個);
7.3.3 對污染物確實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廢水和廢氣的監測頻次可適當減少,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得少於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少於2天,每天3次;
7.3.4 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必須適當增加的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7.3.5 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效率測試和達標排放檢測,可採用隨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於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
7.3.6 若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天、每天1-2次;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於3天、采樣時間按GB3095-1996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環境雜訊測試一般不少於2天,測試頻次按相關標准執行;
7.3.7 對考核處理效率的測試,可選擇主要因子並適當減少監測頻次;
7.3.8 若需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工作內容、采樣和測試頻次按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
8.驗收監測採用標准
驗收監測採用標准包括評價標准和測試方法標准兩個部分。評價標准又分為驗收監測執行標准和驗收監測參照標准。
8.1 驗收監測執行標準的確定
執行標准應主要以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採用的各種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的要求為依據,驗收監測執行標準的確定應考慮以下因素:
8.1.1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文確認的環境影響評價標准;
8.1.2 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國家或地方執行的各類污染物排放標准及環境質量標准;
8.1.3 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復時,要求執行的各項環境質量標准、污染物排放標准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保護需要所規定的特殊標准限值;
8.1.4 根據國家和地方對環境保護的新要求,經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採用驗收監測時現行的國家或地方標准;
8.1.5 國家和地方對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中的總量控制要求;
8.1.6 對國家和地方標准中尚無規定的污染因子,應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和工程《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等的要求或設計指標為依據來進行評價。
8.2 驗收監測參照標準的確定
8.2.1 新頒布的國家或地方標准中規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標准值以及環境量標准值;
8.2.2 環保設施的設計指標;
8.2.3 對國家和地方標准中尚無規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參考國內其他行業標准和國外標准,但應附加必要說明。
8.3 驗收監測方法標准選取原則
驗收監測時,應盡量按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環境質量標准要求,採用列出的標准測試方法。對國家排放標准和環境質量標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測試方法的污染物,其測試方法按以下次序選擇:
8.3.1 國家現行的標准測試方法;
8.3.2 行業現行的標准測試方法;
8.3.3 國際現行的標准測試方法和國外現行的標准測試方法;
8.3.4 對目前尚未建立標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測試,可參考國內外已成熟但未上升為標準的測試技術,但應附加必要說明。
9.驗收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9.1 驗收監測的工況要求
驗收監測時,工況要求分下列幾種情況:
9.1.1 工業生產型建設項目,驗收監測應在工況穩定、生產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負荷達 75%以上(國家、地方排放標准對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標准規定執行)的情況下進行。
9.1.2 對無法短期調整工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負荷的建設項目中,可以調整工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負荷的部分,驗收監測應在滿足75%或75%以上負荷或國家及地方標准中所要求的生產負荷的條件下進行。
9.1.3 對無法短期調整工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或75%以上負荷的建設項目中,投入運行後確實無法短期調整工況滿足設計生產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驗收監測應在主體工程運行穩定、應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條件下進行,對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和尚無污染負荷部分的環保設施,驗收監測採取註明實際監測工況與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9.2 采樣和測試及其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9.2.1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現場監測,首先應按9.1的規定滿足相應的工況條件,否則負責驗收監測的單位應停止現場采樣和測試。
9.2.2 現場采樣和測試應嚴格按《驗收監測方案》進行,並對監測期間發生的各種異常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對未能按《驗收監測方案》進行現場采樣和測試的原因應予詳細說明。
9.2.3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中使用的布點、采樣、分析測試方法,應首先選擇適用的國家和行業標准分析方法、監測技術規范,其次是國家環保總局推薦的統一分析方法或試行分析方法以及有關規定等。
9.2.4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國家有關規定、監測技術規范和有關質量控制手冊進行。
9.2.5 參加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采樣和測試的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9.2.6 水質監測分析過程中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在分析的同時做10%質控樣品分析;對無標准樣品或質量控制樣品的項目,且可進行加標回收測試的,應在分析的同時做10%加標回收樣品分析。
9.2.7 氣體監測分析過程中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采樣器在進現場前應對氣體分析、采樣器流量計等進行校核。
9.2.8 雜訊監測分析過程中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監測時應使用經計量部門檢定、並在有效使用期內的聲級計。
9.2.9 固體廢棄物監測分析過程中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同時做不少於10%標准樣品或質控樣品;對不可得到標准樣品或質量控制樣品,但可以做加標回收樣品的項目,應同時做不少於10%的加標回收樣品。
9.3 采樣記錄及分析結果
驗收監測的采樣記錄及分析測試結果,按國家標准和監測技術規范有關要求進行數據處理和填報,並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三級審核。
⑤ 工業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工業污染源監測是污染源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了解和掌握區域排污狀況和排污趨勢的手段,其監測結果和資料是執行環保法規、標准、全面開展環境管理工作的依據。第三條工業污染源監測包括排污監測、污染處理設施運轉效果監測、「三同時」竣工驗收監測、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和糾紛仲裁監測等。第四條工業污染源監測按統一技術規范,採取以工業部門監測、排污企業的申報監測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監測相結合的運行機制。第二章機構、職責第五條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和領導所轄區域內的工業污染源監測工作。第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是對所轄區域內工業污染源實施監督性監測和監測技術管理的機構,行使環保部門所賦予的監督權力,其監測結果是執法、監督管理和排污收費的依據。第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應設置具體負責工業污染源監測和監測業務管理工作的科室或崗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應有分管該項工作的科室,直轄市和省轄市環境監測站設置工業污染源監督監測室,縣(區)或縣級市環境監測站設置工業污染源監督監測組(或崗位)。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狀況和處理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性監測,掌握所轄區域內的排污狀況和變化趨勢,建立工業污染源檔案和動態資料庫,負責對各部門、企業環境監測站(化驗室)進行技術指導、專業培訓和業務考核。第八條工業交通部門所設置的環境監測站是對本部門工業污染源實施監測和監測業務管理的機構,行使本部門所賦予的監督權利。負責對本系統內各有關單位的排污和處理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測,掌握本系統的排污狀況和變化趨勢,建立工業污染源檔案;參加本系統重大污染事故調查;負責對本系統內各有關單位監測站(化驗室)的技術指導、專業培訓,會同環保部門監測站組織對本系統監測站(化驗室)的業務考核,為本部門所屬單位執行環保法規、標准,加強環境管理和生產管理服務。第九條各企業所設置的環境監測站(化驗室)負責對本單位的排污和處理設施運轉進行定期檢測,掌握本單位的排污狀況和變化趨勢,建立工業污染源檔案。為本單位遵守各項環境法規和標准,執行排污申報制度和加強生產管理服務。第十條為加強工業污染源監測和監測管理工作,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環境監測網路管理規定》組織建立工業污染源監測網路。網路的任務是把各有關部門、單位的監測力量組織起來,加強協作、密切配合,開展各項監測、專業培訓和業務考核等活動,統一技術要求,提高監測水平,保證監測質量,以便更好的貫徹執行各項環保法規、標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是所轄區域工業污染源監測網路的業務牽頭單位。第十一條工業部門監測站經本地區環境監測網考核合格後,在環境監測網的組織安排下,其監測結果可以做為管理的依據。第三章監測管理第十二條排污單位應對污染物排放口、處理設施的污染排放進行定期檢測,並納入生產管理體系。監測項目、點位、頻次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其所屬環境監測站根據行業特點、環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類別和排放標准確定。
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可委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或委託經其考核合格並經環保部門認可的有關單位進行監測。第十三條對鍋爐、窯爐的除塵效率和煙塵排放情況實行年檢;工業廢水監測頻次每年應不少於2—4次;其他環境要素(雜訊、固體廢棄物、放射性等)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年檢工作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組織實施。第十四條對企業發放或更換「排污許可證」時,對其所申報的污染物排放設施和處理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的核查監測合格,否則,不予發放或更換。
對污染物排放設施的核查必須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根據有關監測技術規范所規定的采樣點、采樣周期、采樣頻率進行一定時間的連續監測。
污染處理設施的核查主要是檢查該設施的運轉率和處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