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污水處理中DO代表什麼意思
在污水處理中DO代表溶氧量,指的是水中氧氣的溶解量。
溶氧量是水中生物在水中生存的重要指標之一。溶氧量的含量隨著水溫、大氣壓力及海水之鹽度而異。在淡水中其溶氧稍高於海水,通常五至十四ppm 。
溶解氧通常有兩個來源:
一個來源是水中溶解氧未飽和時,大氣中的氧氣向水體滲入;
另一個來源是水中植物通過光合作用釋放出的氧。因此水中的溶解氧會由於空氣里氧氣的溶入及綠色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而得到不斷補充。但當水體受到有機物污染,耗氧嚴重,溶解氧得不到及時補充,水體中的厭氧菌就會很快繁殖,有機物因腐敗而使水體變黑、發臭。
(1)do污水擴展閱讀
溶解在水中的空氣中的分子態氧為溶解氧,水中的溶解氧的含量與空氣中氧的分壓、水的溫度都有密切關系。
在自然情況下,空氣中的含氧量變動不大,故水溫是主要的因素,水溫愈低,水中溶解氧的含量愈高。溶解於水中的分子態氧稱為溶解氧,通常記作DO,用每升水裡氧氣的毫克數表示。水中溶解氧的多少是衡量水體自凈能力的一個指標。
溶解氧值是研究水自凈能力的一種依據。水裡的溶解氧被消耗,要恢復到初始狀態,所需時間短,說明該水體的自凈能力強,或者說水體污染不嚴重。否則說明水體污染嚴重,自凈能力弱,甚至失去自凈能力。
❷ 在污水處理中DO代表什麼意思
DO是指溶解氧(Dissolved Oxygen),是污水處理中的一個重要指標。它指的是水中被溶解的氧氣分子的量,通常以毫克/升(mg/L)的單位來表示。
DO對於污水處理來說十分關鍵,因為在許多微生物代謝過程中,氧是必需的。當微生物分解廢水中的有機物時,它們需要消耗大量的氧氣渣配。如果污水中溶解氧的含量不足,微生物將無法進行有效的如物指有氧分解,導致水體中的有機物堆積和氣味產生。
螞握另外,缺氧狀態也會使水體中的一些有害物質被釋放出來,這些物質會破壞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威脅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因此,在污水處理過程中,及時測量和監控DO的含量十分重要,對於提高廢水處理效率和保證水環境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通常,DO的檢測方法有膜阻抗法、電極法等,其中膜阻抗法具有計算方便,精度高等優點,成為了污水處理中廣泛採用的方法之一。
❸ 在污水處理中DO代表什麼意思
溶解氧(DO)。來DO的測試方法嚴格遵源守廢水水質分析國家標准測試方法,或者採用高精密度溶解氧分析儀器。DO的測試在生化處理廢水中起重要作用,各種生化反應對溶解氧濃度的要求都很高,在反應過程中,要嚴格控制廢水中的溶解氧濃度,以保證微生物具有最高的活性,生化處理達到最優處理效果。 溶解氧是影響生化處理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好氧生物處理中,如果溶解氧不足,好氧微生物由於得不到足夠的氧,其活性受到影響,新陳代謝能力降低,同時對溶解氧要求較低的微生物將應運而生,影響正常的生化反應過程,造成處理效率下降。好氧生物處理的溶解氧一般2~4mg/L為宜,在這種情況下,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的結構正常,沉降、絮凝性能好。供氧過高,能耗浪費,而且代謝活動增強,營養供應不足而使微生物缺乏營養,促使污泥老化,結構鬆散。 因此,在廢水生化處理過程中,溶解氧應該經常測試,以保證曝氣池中的溶解氧濃度控制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上,確保好氧微生物正常生長,取得較好的處理效果。
❹ 生化污水處理中的"DO"是什麼意思
這里有圖解復污水處理制的過程,明白其中奧秘就不難弄了。
http://tieba..com/f?kz=57096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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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污水處理中的do是什麼意思
溶解氧(dissolved oxygen,DO)指溶解在水中的氧含量。
❼ >>污水處理COD和DO的作用分別是什麼
COD(化學需抄氧量) 作為反應廢水污染襲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指的是水中有機物消耗氧的含量,是水質監測的重中之重。 DO(溶解氧) 溶解在水中的氧稱為溶解氧,溶解氧以分子狀態存在於水中。水中溶解氧量是水質重要指標之一。 如果COD高就說明水體污染嚴重!反之則污染小、 DO是一般運用於好氧池內的一個參數,高了會爆散污泥,出水帶懸浮物、 低了則微生物缺氧造成水質發臭,導致處理能力降低 出水產生渾濁。
❽ 污水處理 COD和DO的作用 污水處理 COD和DO分別是什麼和他的作用
COD(化學需氧量)是水中有機物消耗氧的含量,是反應廢水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是水質監測的重中之重.DO(溶解氧 ) 溶解在水中的氧稱為溶解氧,溶解氧以分子狀態存在於水中.水中溶解氧量是水水質重要指標之一.COD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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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一般污水中Do多少標准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中好氧過程要大於2;厭氧過程要接近於0;缺氧過程要0.5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六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七條 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要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限期達標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並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