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溪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溪城市規劃區(不含鎮和村莊)內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規劃區內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納、輸送、排放和處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和排放生產廢水、生活污水、雨水的管網、明溝、暗渠、泵站、檢查井、雨水井等設施和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其中公共排水設施是指城市道路紅線內的市政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因從事製造、建築、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第四條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排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綜合執法部門依照法律許可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房產、水務、環保、公安、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的有關工作。第五條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分級管理、協調發展的原則。第六條鼓勵對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和支持先進技術設備用於城市排水事業,提高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改造、維護、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
市政府對維護城市排水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管理第八條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政設施發展規劃,會同水務、環保、房產、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城市排水設施年度建設、養護、維修和應急處置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第九條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運行和應急處置經費,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專款專用。第十條根據市政設施專項規劃劃定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用地,未經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市區范圍內用於城市排水的明溝、暗渠管理范圍,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第十一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按照市政設施專項規劃要求,配套建設、改造城市排水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其中涉及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應當參與審查並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管。第十二條城市排水應當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則。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設;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舊城區,相關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進行排水設施改造。第十三條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接設戶管的,應當事前經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同意,施工過程中必須保持排水設施完好;造成城市排水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前,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沉澱井、隔油池、化糞池等設施。
自建排水設施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主幹管道的連接工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路由,在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現場監督下進行施工。
禁止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標准,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2年。第十六條因規劃、建設需要佔用、改建城市排水設施的,必須先經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同意後,並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或承擔重建費用。第三章排水設施使用管理
B. 本溪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市政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設施保障城市生產生活需要的基礎功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不含鎮和村莊)內的市政設施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
供水、電力、郵政、電信、廣播電視、消防等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步道、地下通道、隔離帶、綠化帶、路肩、擋土牆、護坡、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橋梁(含立交橋、人行天橋、高架橋)、涵洞(箱涵)、隧道等;
(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於城市道路、公園和公共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燈具、管線、工作井以及附屬設備等;
(三)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和排放生產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管網、明溝、暗渠、泵站、檢查井、雨水井等設施和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第四條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設施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其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市政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綜合執法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對維護市政設施的安全實施巡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交通、房產、財政、物價、環保、工商、人防、水務、民政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政設施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政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及建設、管理、養護並重的原則。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市政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維護市政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組織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市政設施發展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設施發展規劃,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市政設施年度建設、養護、維修和應急處置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政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和應急處置經費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市政設施的建設和養護。第八條市政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計劃,同步配套建設。具備管線綜合建設條件的,應當實施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或地下管線綜合管溝建設。第九條按照市政設施發展規劃預留的市政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政設施建設、養護、維修的科學規劃和管理,建立統籌協調機制。依附於市政設施的城市公交、供水、燃氣、供熱、電力、通信、有線電視、公安、消防、廣告等各種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維修,應當與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同步實施,防止重復施工。第十一條市政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第十二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市政設施工程建設進行監管,並參與市政設施工程施工圖的審查。
市政設施工程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的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符合移交條件的,移交給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管理。
市政設施建設工程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遷移、改動或佔用市政設施的,應當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並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未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市政設施設置各類管線、桿線或者廣告架、燈箱等設施。第十五條毗鄰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保證市政設施不受損壞。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及時採取必要的保護或修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