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室外排水管道檢查井距離
排水檢查井的距離在國家標准《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有明確規定,其部分內容復制如下:
『貳』 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排水設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各類雨水口、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溝、排水泵站、城市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兩側各2.5米至5米,路邊排水溝及其護坡兩側各1至3米,為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
排水泵站、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管理范圍以規劃用地紅線為准。
第三十七條 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第三十八條 城市排水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暢通,機電設備運轉安全正常。
城市排水設施堵塞或損壞的,其產權單位或養護單位應當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後,及時疏通或搶修。
城市污水處理廠應當按設計要求進行污水處理,按照國家或地方標准達標排放,污泥處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城市排水應當實行排水許可證制度,按照城市建設規劃,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有條件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的排水用戶應當納管排放污水。
第四十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排水管(溝)、檢查井上鑿洞、接管或者穿設其他管線;
(二)將垃圾、糞便、廢土等污水廢物倒入、掃入雨水口、檢查井內;
(三)損壞、移動井蓋、井座;
(四)擅自搭建建築物、堆放物品、打樁、埋設桿線、挖坑取土;
(五)將泥沙、水泥漿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強腐蝕等物質的液體排入雨水、污水管(溝)內;
(六)阻塞排水管(溝)及出水口;
(七)其他侵佔、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凡需使用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或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在排水工程施工前,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和圖紙資料,到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水接管手續後,方可按規定要求接管施工。
排水工程完工後,屬排放雨水的,即可開通使用;屬排放污水的,應當取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排水許可證,按其規定的要求臨時排放污水,並在規定時間內,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檢測水質合格後取得排水許可證。
已接入城市污水管網尚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排水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的污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進入城市污水管網的排放標准。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同意不符合納管標準的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第四十三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的職責對各接管排污單位和個人實施水質監測,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
需經處理才能達標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入污水管網前安裝水質、水量在線監測設備,並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傳送相關的技術數據。
被監測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逃避監測。
第四十四條 需遷移、改建排水設施或者因工程建設影響排水設施使用的,應當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臨時措施,保證排水暢通。
『叄』 污水管網雨水管網的布置遵守怎樣的原則或方法。
污水管網雨水管網的布置,遵守的原則或方法如下:
1、雨水管道開始處專的埋深為2.0米,通常布置在道屬路的北側和北側,在距路緣石1.5-2米的慢車道下方,不應將其布置在快速通道下方,以免在積水時影響交通,如果道路寬度大於40m,請考慮在道路兩側設置雨水管。
2、雨水管的最小管徑為400mm。 在計算雨水流量時,整個集水區的雨水被認為是收集在管道的末端,管網布局上顯示的管直徑是管末端的管直徑。
3、雨水管道直徑超過2000mm時,應採用溝渠,雨水管與溝渠連接時,應採取一定的工程措施,以保證連接處的良好水利條件。
(3)污水管道下穿雨水渠道間距擴展閱讀:
雨水管道是從地面收集天然雨水並輸送至天然水體的管道。污水管是收集人們生活污水的污水管。通常在排入水體或回用之前,將其運至污水處理廠達到排放標准。污水管道是污水排放和輸送的網路。
為了保證雨水在人行道上的順利排泄,雨水出口之間的距離一般為30至50米。 應適當增加小坡度和低地形道路的密度,以防止雨水及時清除。
對於在山腳附近建造的工廠和居民區,除了工廠和居民區的雨水管外,還應考慮設置排水溝以攔截流域內排放的雨水,並將附近的水體引入,確保工廠和住宅地區的安全。
『肆』 市政給水與排水管管道的水平凈距離應是多少
室外給水管道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
給水管同給水管間的正液最小垂直距離為0.15m。給水管同污水、雨水排水管的距離D=200mm的為1.5m。給水管之間也應有1.0m的距離吧
可參照《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2003)附錄A有關內容,其中給水管道之掘大間最
小水平凈距為0.5--1.0m,凈距指管外壁距離判清豎。
執行《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