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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查詢

發布時間:2024-07-17 01:17:22

A.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為了解決污水輸送能力上存在的短板,我們結合《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的要求和用戶在管理過程中的應用,推出排水信息管理解決方案。該方案能實現排水系統「排查-監測-診斷-管理」數字化支撐,並提供分析和管理所需技術平台,協助用戶發現排水系統的異常現象,改善排水系統運行狀態。

由設備儀表構建的監測環境結合人工採集的數字化接入,實現對排水系統運行監測全覆蓋,為運營養管提供准確可靠的運行數據。

依託專項分析診斷工具,為用戶提供多種分析方法,診斷管網存在問題,為排水系統提質增效提供科學決策依據。

數字化採集過程,實現數據「採集-成圖-檢查-入庫」流程一體化作業,採集數據通過審核可直接進入GIS資料庫。

怎麼藉助GIS技術對管網排查?

藉助GIS技術對管網排查和檢測成果進行處理、顯示和分析,實現排水設施信息可視化展示,構建排水資產管理新模式。

建立排水信息管理平台對城市排水系統管理各業務模塊進行統一監控與管理。平台涵蓋了城市排水系統管理的大部分業務范圍,同時為智慧排水的未來預留升級擴展介面。

綜上問題所述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我們結合《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的要求和用戶在管理過程中的應用,推出排水信息管理解決方案

法律依據::《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B.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介紹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版通過,2015年1月22日中華人民權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許可申請與審查、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5章34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予以廢止。

C. 怎麼申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申請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滕州市政務服務中心市水利和漁業局窗口,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號,聯系電話:0632—5081732。
②信函提交。滕州市政務服務中心市水利和漁業局窗口,地址: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號,郵編:277500,聯系電話:0632—5081732。
2.獲取收件編號
①申請人在窗口提交申請的,窗口人員在政務服務中心內網系統錄入信息時,可即時獲得編號,申請人可現場領取。
②申請人通過信函或傳真提交申請的,工作人員在政務服務中心內網系統錄入信息時,可即時獲得編號,由窗口人員以電話或手機簡訊形式告知申請人。
3.獲取收件憑證
經審核,對材料齊全、填寫無誤、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憑證。憑證內容包括:材料名稱、接收時間、編號,受理人姓名,聯系方式、進度查詢方式、辦理期限。申請人領取方式如下:
①申請人在窗口提交申請的,材料受理憑證由申請人即時領取。
②申請人通過信函或傳真提交申請的,材料受理憑證由窗口人員以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給申請人。

D.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
第二章 許可申請與審查
第六條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七條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於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已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准。
第九條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一條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後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三條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二)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動和穿鑿城鎮排水設施;
(四)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的排放口設置、連接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水許可材料按戶整理歸檔,對排水戶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安裝並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時共享。對未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已進行自動監測的,可以將監測數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享。
第十八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十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專門機構,可以開展排水許可審查、檔案管理、監督指導排水戶排水行為等工作,並協助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排水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排水戶依法終止的;
(二)排水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許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排水監測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不得收費。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排水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或者商業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可以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通知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停止排放,未採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並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排水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排水許可證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印製。
排水許可申請表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推薦格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參照印製。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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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新版《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不僅明確了重點排水戶的范圍,強化了專業管理和科學管理,還明確將信用管理引入許可管控體系。

新版《辦法》明確應對排水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提出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確定的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較大的排水戶,應當作為重點排水戶進行管理。

新版《辦法》新增第八條。明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按照排水戶燃沒亮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對重點排水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他排水戶採取抽查方式進行現場核查,並要求主管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皮寬對排水戶排放污水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新版《辦法》還首次將信用管理引入許可管控體系。明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根據排水戶的信用情況,依法採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同時,在具體辦理許可的過程中也突出信用守諾原則,如規定可以用「排水戶承諾排水隱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代替「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以減輕排水戶的管理成本。

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需要准備的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內容參考:紹興人民政府—新版《城鎮污水排入排水察鄭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G.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而制定的。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學科申請與審查、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三十四條。

法律依據: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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