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深圳市排水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暢通,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向排水設施排水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排水應當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處理和保障防洪排澇的原則。向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相關強制性標准。
排水實行許可證制度和污水處理收費制度。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鼓勵和支持污水處理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應用和推廣;鼓勵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綜合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法排水和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對促進排水事業發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六條市水務主管部門是本市排水主管部門;區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有關排水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水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區排水管理專業機構進行排水管理。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排水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排水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
市水務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全市排水規劃,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綜合協調後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第八條排水設施土地利用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排水規劃。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現有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則逐步進行改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配套排水設施,並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市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水務主管部門的意見。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其中,市重大工程項目、跨區項目以及對排水系統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徵求市水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他項目徵求區水務主管部門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水務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第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水務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其中,市重大工程項目、跨區項目以及對排水系統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報市水務主管部門審核,其他項目報區水務主管部門審核。第十三條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以及相關資料報水務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市重大工程項目、跨區項目以及對排水系統有重大影響的排水設施報市水務主管部門備案,其他排水設施報區水務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排水設施驗收合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相關標准或者技術規范;
(二)按照相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圖紙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設;
(四)符合防洪排澇的有關規定;
(五)排水設施完好、暢通。第十五條排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經驗收的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對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並負責返修或者重建期間的維護管理。第十六條自建排水設施與市政排水管網的連接管由建設單位或者排水單位建設。
自建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後,自建排水設施與市政排水管網的連接管,應當移交給水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由水務主管部門委託相關單位維護。
㈡ 深圳市水務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規章,擬訂相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水務發展規劃及水資源、防洪排澇、農田水利、供水、排水、節水、水土保持、污水處理及回用、中水利用、海水利用等專業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承擔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保障責任。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根據全省水資源分配方案,做好跨境水資源規劃銜接工作;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監測河道、水庫的水量,檢測其水質,核定其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並協助做好水源保護工作。
(五)參與全市水污染治理和水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的擬訂工作,承擔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監管責任。
(六)承擔城市供水水質安全責任。負責水務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水務行業的特許經營管理;負責管道直飲水的管理以及原水、供水水質日常檢測和管理工作。
(七)承擔水務工程的建設管理及其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投資水務固定資產的監管及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工作。
(八)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全市水庫、河道、堤防、河口灘塗、滯洪區及其他水務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大、中、小型水庫、河道、滯洪區及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防洪防風安全;負責水工程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組織協調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審批並監督實施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十)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及有關標准,指導和推動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
(十一)承擔全市排水設施(含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責任。負責對全市排水運營單位監督考核;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制定運營服務費的支付標准。
(十二)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調解水事糾紛。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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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深圳經濟特區排水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水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深圳經濟特區排水與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排水應當堅持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雨污分流、建管並重、一體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工作的領導,將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保障排水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經費的投入。第五條市、區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排水活動的監督管理,統籌組織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維護。第六條市、區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交通運輸、城管和綜合執法、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排水,不得損害排水設施,對違法排水和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有舉報、投訴的權利。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全市市政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國土總體空間規劃編制市排水專項規劃,按照規定程序發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區國土空間規劃、市排水專項規劃編制區排水專項規劃,經市排水主管部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查同意後發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區排水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區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實施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區人民政府對市排水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需要對市排水專項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組織修訂。第十條城市開發建設和更新改造應當按照市、區排水專項規劃配套建設排水設施。
因歷史原因造成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不完善的,可以由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組織改造。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建設雨水源頭控制和利用設施,充分發揮建築物、道路、綠地、水系、地下空間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削減雨水徑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第十二條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主體工程進行改造的,應當將排水設施納入主體工程改造計劃,與主體工程同步進行改造。第十三條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
在工業生產區域內,工業廢水排水管網不得與雨水管網和其他污水管網混接。
新建居住建築的生活陽台、露台應當設置污水管道。
在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范圍內,已經實現雨污分流的區域,具備條件的可以不設化糞池。第十四條設置於道路上的排水檢查井和雨水口,應當隨道路一並進行建設、改造,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檢查井井蓋應當滿足結構強度要求,並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項目建設范圍內排水管網的相關情況。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水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該建設項目的排水條件徵求排水主管部門意見。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需要連接市政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辦理接入市政排水設施手續。第十七條排水管網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技術力量的專業機構進行管網內窺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技術力量的專業機構對竣工驗收的排水管網進行抽檢。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排水設施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知會排水主管部門或者排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參加。
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返修或者重建,並負責返修或者重建期間的維護管理。
市政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圖紙、竣工測繪、檢測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㈤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的下屬機構
深圳市寶安區環保和水政監察大隊 依照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對轄區內排污單位和個人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限期治理完成情況進行檢查;負責對環境污染事故、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罰建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徵收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負責排污口規范化管理工作;負責對違反水土保持、水資源管理、河道管理等行為的監察。
深圳市寶安區水環境保護辦公室 統籌全區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全區水環境綜合治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承擔跨界河流水源達標管理工作;承擔全區飲用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寶安區排水管理處 貫徹執行排水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標准及有關規范;組織編制全區排水專業規劃;負責全區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執行運營服務費的支付標准;負責水污染治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區排水設施運營企業,並對日常運營維護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負責全區排水方案審查、建設項目施工方案審批、拆遷或移動排水設施等審批工作,排水設施驗收工作,以及排水許可證發放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街道排水管理工作,對違法排水行為進行查處。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新安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西鄉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福永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沙井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松崗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觀瀾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石岩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大浪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龍華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民治管理所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環保法律、法規,統一協調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參與制定街道環境保護規劃、污染控制和整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根據管理許可權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協助實施排污申報、排污收費制度;監督檢查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督落實轄區內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參與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負責對轄區內投訴、糾紛進行調查,依照許可權進行處理;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三、代管機構工作職能
深圳市寶安區「三防」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貫徹執行有關防汛、防旱、防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區三防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防汛、防旱、防風工作。
四、事業單位工作職能
深圳市寶安區水務設施管理所 負責全區原水管網的管理;負責全區河道幹流、一級支流和西海堤及其配套設施的巡查、養護及管理;負責雨水泵站、雨水管網等排水設施的運營管理;負責市政管網接駁工作;承擔上級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深圳市寶安區羅田水庫管理站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方針政策;掌握並熟悉水庫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管理運用等資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區生產與水庫運用有關情況;負責水庫工程的檢查觀測、養護修理,隨時掌握水庫工程動態,消除工程缺陷;做好水文(特別是洪水)預報,掌握雨情、水情,了解氣象情報,做好水庫工程的調度運用和防汛工作;配合當地有關部門制訂庫區的綠化、水土保持和發展生產的規劃;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資源,開展綜合經營;負責建立健全水庫工程的各項檔案,通過管理運用,積累資料,分析整編,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工作;負責做好水質監測和收取供水費用;做好水庫工程的保衛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寶安區長流陂水庫管理站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方針政策;掌握並熟悉水庫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管理運用情況,做好水文預報,掌握雨情、水情等氣象情報,做好庫水的調度運用和防汛工作;負責水庫工程的檢查觀測、養護修理,隨時掌握水庫工程動態,消除工程缺陷,保障水質安全;負責庫區日常巡查,做好水質監測,確保水質安全;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庫區的綠化、水土水土保持和生產發展規劃;合理開發和利用水土資源;負責建立健全水庫工程資料檔案和水文信息資料收集,通過分析,確保水庫安全生產;負責機電設備管理和維護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深圳市寶安區污水設施管理中心 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管工作,制定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設施的維護實施辦法、清疏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污水處理廠、人工濕地與快滲工程、河流應急處理工程的水質水量監測工作,初審運營維護費用;承擔上級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深圳市寶安區環保宣教中心 1.制訂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2.開展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組織開展「6·5」世界環境日等大型環保宣傳活動;3.負責環保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全區環保宣傳通訊網路;聯絡有關部門及新聞媒體做好環保宣傳有關資料的收集、播發,協調環保報刊的發行及開展其他形式的宣傳工作;4.負責全區環保知識的普及,環保法律法規鑒定及業務培訓工作。
深圳市寶安區工業廢物處理站 1.負責區內工業污染行業產生的有毒有害廢物的清運、處理、回收;2.負責工業廢物的治理開發、化肥為寶工作;3.研究工業廢物治理技術並在實踐中運用。
深圳市寶安區環境監測站 1.負責對全區水體、大氣、土壤、雜訊等開展常規監測,並做好排污監測和環境污染仲裁監測等工作,參與污染事故的調查;2.負責編制全區環境監測季報、年報等統計報表工作及組織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工作;3.負責本站的儀器設備更新、人員的技術培訓、考核和推廣新監測技術;4.負責各種科研課題和環境本底調查的取樣監測工作。
深圳市寶安區環保科技服務中心 1.負責安排全局環保治理工程,提供評價、咨詢、設計等環保技術服務;2.參與建設項目環保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3.積極推廣應用環境保護的先進技術和新工藝;4.開展環保科普及環保技術的業務培訓工作。
深圳市寶安區環保水務工程建設管理中心 負責環保水務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㈥ 深圳市水務局的直屬機構
(一)市排水管理處
職能:負責制定全市排水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標准及有關規范;組織編制排水專業規劃;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制定運營服務費的支付標准;負責全市污水處理的特許經營授權,監督管理全市排水設施運營企業,並對其日常運營維護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負責特區內排水設施驗收、建設項目施工方案審批、拆遷或移動排水設施審批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區排水管理工作。
(二)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職能:1、貫徹國家、省、市有關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擬定節約用水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2、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和各類用水定額,經批准後組織實施;3、管理用水單位的水量平衡測試工作;4、審查建設項目的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組織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5、負責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等非傳統水資源利用的規劃、管理工作;6、負責計劃用水管理工作,並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加價收費的徵收進行監督管理;擬定超計劃加價費用的年度使用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7、組織節水產品、器具及節水新技術的推廣、應用,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和節水型城市的建設工作;8、指導各區節水管理工作,受理有關投訴、行政復議等。
(三)市水政監察支隊
職能: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2、組織協調並負責處理全市重大、統一的行政執法活動;3、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水務行政執法工作;4、負責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執法工作。
(四)市水務局財務管理中心
職能:1、負責對市水務局非財政撥款單位的財務進行集中會計核算(記帳、報帳、對帳)和結算,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提供會計報告;2、負責辦理納入集中核算單位的工資統發手續和各類款項的支付手續;3、負責為納入集中核算單位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提供業務指導,組織審核和編報各單位年度經費預算;4、協助納入集中核算單位做好資金收支管理,負責對各單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為納入集中核算單位提供其他財務服務。
(五)市水務工程建設管理中心
職能:負責市政府投資水務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市防洪設施管理處
職能:負責管理和維護深圳經濟特區內的防洪設施,即已建防洪水利工程(河道、防洪排澇泵站、滯洪區、水閘等)。
(七)市東江水源工程管理處
職能:深圳市東江水源工程管理處為東部引水工程正常運行提供管理保障。供應原水(未加工的天然水)。已建水利工程日常維護、泵站機電設備運行管理、運行安全監測。
(八)市鐵崗·石岩水庫管理處
職能:負責鐵崗水庫、石岩水庫和茅洲河提水泵站、塘頭抽水泵站、庫區涵養林及配套水務工程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九)市北部水源工程管理處
職能:負責觀瀾河引水工程、茜坑水庫、龍茜供水工程以及北線引水工程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工作。
(十)市大鵬半島水源工程管理處
職能:負責大鵬半島水源工程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工作。
(十一)市水務工程質量監督站
職能:負責全市水務工程(包括配套、輔助、附屬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十二)市水質檢測中心
職能:負責原水、城市供水(含二次供水)及污水處理廠進廠、出廠水質檢測工作。
(十三)市西麗水庫管理處
職能:負責西麗水庫、長嶺皮水庫、石塘引水渠、長(嶺皮)西(麗)引水渠和紅木山水庫等工程的管理維護和水資源保護工作,為深圳市城市供水、城市防洪提供保障。
(十四)市梅林水庫管理處
職能:為已建水利工程正常運行提供管理保障。負責梅林水庫工程運行管理,水庫資源保護。
(十五)市三洲田·銅鑼徑水庫管理處
職能:負責三洲田水庫和銅鑼徑水庫的建設、管理、維護和水源保護工作;負責三洲田水廠、三洲田電站、大康泵站的管理和維護,保證橫崗、龍崗、坪山、華僑城三洲田投資有限公司的源水、自來水供應和發電工作。
㈦ 深圳經濟特區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環境監督管理,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放污染物影響環境質量的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實施;各區環境保護部門在市環境保護部門的指導下依本辦法做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依其職責予以協助。第四條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管理應遵循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相結合的原則,嚴格控制污染嚴格的污染源。第二章申請第五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雜訊、振動、放射性物質的單位(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持有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一)對環境有重大或輕度影響的工業生產活動;
(二)飲食、服務、娛樂業;
(三)醫院、電訊工程、廣播電視發射、電影製片;
(四)城市污水處理廠、培訓(廢物)處理場(廠);
(五)排放污染物嚴重影響環境質量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第六條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依法先進行污染物排放申請登記。
未經過環境保護審批或環保驗收而投入生產的,應補辦審批或驗收手續後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第七條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應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地點、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排污口的采樣和測流條件;或雜訊源種類、數量和雜訊強度;或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儲存、利用或處置場所。第八條下列排污單位向市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一)環境保護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
(二)「東-深供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單位;
(三)環境保護特殊區域內的排污單位;
(四)其他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排污單位。
前款規定之外的排污單位向所在區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第三章審核與發證第九條對下列區域和行業的排污單位,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一)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環境保護特殊區域;
(二)印染、電鍍、皮革、線路板和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行業;
(三)環境保護重點管理的污染源;
(四)排放含COD、石油類、汞、鎘、鉻、砷、鉛、氰化物等污染物的水污染源;
(五)國家規定實行總量控制的其他污染源。
對尚未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污染源,實行濃度控制。第十條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污染物排放控制方案,結合申請單位的生產規模並參照同行業的生產技術水平,核定申請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強度)控制指標和允許排放總量。
污染物排放控制方案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要求,結合經濟技術條件和環境狀況制定,方案應經專家論證,並聽取公眾意見。第十一條對飲食、服務、娛樂行業,實行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的,其廢水排放濃度控制指標經環境保護部門認可後可以適當放寬。第十二條環境保護部門受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予以答復,對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第十三條對已建成投產的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過排放濃度(強度)控制指標和允許排放總量的,發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超過的發給臨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並限期治理。
持有臨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並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環保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發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驗收不合格的不予發證,臨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自行失效。第十四條對新建項目,由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後發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驗收不合格的不予發證。第十五條申請單位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強度)控制指標、允許排放總量、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時間等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向核定的環境保護部門書面提出申訴,環境保護部門應於接到申請後15日內予以答復。第十六條環境保護部門決定不予發放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應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申請單位對不予發證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七條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或臨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許可證正本載明下列第(一)、(三)、(五)、(九)項事項,副本載明下列各項事項:
(一)持證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生產設備和產品、主要污染防治設施及其處理能力;
(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強度)控制指標和允許排放總量;
(四)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時間的規定;
(五)本證的有效期限;
(六)本證的年檢時間、年檢記錄;
(七)應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其他主要事項;
(八)違法、違章記錄;
(九)發證機關和發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