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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236治理污水計劃

發布時間:2024-06-23 22:40:02

①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決定

一、本決定適用於通榆河和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引江河、新通揚運河、泰東河(以下簡稱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沿岸縣級行政區域內地表水體的污染防治。二、通榆河是沿河地區城鄉居民的主要飲用水源,同時具有灌溉、航運、行洪等功能。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三類以上標准。三、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沿岸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對本行政區水域環境質量負責,對出界斷面水質負責;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保證跨行政區域出界斷面水質符合相鄰水域功能區的要求。四、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境保護部門。
省環境保護部門對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聯合檢查和專項整治,協調解決有關水污染防治問題。
省水利、交通、建設、農林、漁業等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工作。
跨設區的市之間、跨縣(市、區)之間的界面水質分別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監測。五、省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省計劃、水利、交通、建設、農林等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規劃,並依據有關河道納污總量的要求制定排污總量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排污總量控制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計劃,並組織實施。
在編制通榆河北段水利工程規劃時,應當綜合考慮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六、通榆河及其兩側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及其兩側各一公里區域劃定為一級保護區;斗龍港、新洋港、黃沙港和射陽河等與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里為二級保護區。
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沿岸兩側應當建設生態隔離帶或者綠化帶,經過城鎮建成區的應當建設河濱綠地,具體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
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沿岸城市及縣城應當在五年內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沿岸碼頭、船舶加油站應當設置垃圾接收與處理設施。七、在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新設排污口;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葯;在河坡種植農作物;從事網箱、網圍漁業養殖;設立魚罾、魚籪等各類定置漁具。
在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新建、擴建化學制紙漿、造紙、化工、醫葯、製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煉油等污染水環境的項目;向水體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船舶垃圾;將畜禽養殖場的糞便直接排入水體;將船舶的殘油、廢油排入水體;在水體洗滌裝貯過油類、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船隻和容器以及污染水體的回收廢舊物品。八、在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工業排污口應當達標排放,不能達標排放的,限期拆除、搬遷;城市生活污水排污口應當在本決定實行後二年內實現達標排放或者進行污水集中處理。
在一、二級保護區范圍內污染嚴重超標的排污單位,經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要求排污單位委託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單位代為治理。受委託方應當保證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染物達標排放,治理費用由委託方承擔。對拒不治理或者無治理價值的排污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或者停業。
省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應當公告項目所在地及其附近地區,書面徵求項目所在地相鄰下游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九、跨行政區域水污染糾紛由雙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設區的市際水污染糾紛,由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調查、監測,提出解決方案,報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協調解決;縣(市、區)際水污染糾紛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十、凡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目標,造成鄰近地區水環境污染加劇的,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鄰近地區補償。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② 2021年江蘇省城市污水處理

2021年江蘇省城市污水處理率96%以上。經調查截至目前,全省城鎮污水處理能力達2138萬立方米/日,建成污水管網7.85萬公里,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基本實現全覆蓋全運行,縣級以上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全部達一級A及以上標准,2021年全省處理城鎮污水約58億立方米,城鎮污水處理率達96%以上。

③ 江蘇省南水北調污水排放標准

本標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准(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3456-201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374-93)》,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0-95)》,燒鹼、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鹼、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准。

④ 江蘇省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促進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水污染防治規劃,統籌安排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污水有效集中處理率,充分發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削減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作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相關舉報和投訴。第六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配套完善、依法運行、穩定達標。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雜訊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並配套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要求採用脫氮除磷工藝。
鼓勵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尾水再生利用。第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第八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工業廢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確需接入的,應當經過預處理並依法取得排水許可。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的,應當同時取得排污許可。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依法公開。第九條有工業廢水排放的各類開發區,應當建設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保證達標排放。
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明確可以接納水污染物的濃度限值。向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濃度限值;超過濃度限值的,應當經過預處理,符合要求後方可接入。第十條開發區內排水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濃度和種類不符合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的,應當單獨建設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產生的水污染物。第十一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對出水水質負責。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入設施的水污染物濃度異常,影響達標排放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水單位排放水污染物濃度超標,影響達標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關閉相應排水單位的納管設備,並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出水口安裝水量、水質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並與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自動監控設備還應當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自動監控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當依法予以檢定;使用中的自動監控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數據比對。第十三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正常使用、維護自動監控設備及中控系統,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確因改造、更新、維修需要暫停運行的,或者進水口、出水口水量、水質自動監控系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還應當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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