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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城鎮污水管網處理

發布時間:2024-06-11 14:44:39

1. 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准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 31962—2015)。500 立方米/天(m3/d)以上規模(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原則上適用於處理規模在500 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確定具體處理規模標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為直接排入水體、間接排入水體、出水回用三類。出水直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應根據水體的功能要求和保護目標確定。出水直接排入II類和III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CODCr)、pH、懸浮物(SS)、氨氮(NH3-N)等;出水直接排入IV類和V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pH、懸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閉水體或超標因子為氮磷的不達標水體,控制指標除上述指標外應增加總氮(TN)和總磷(TP)。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的小微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的確定,應保證該受納水體不發生黑臭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可適當放寬排放限值。出水回用於農業灌溉或其他用途時,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准。各省(區、市)可在上述要求基礎上,結合污水處理規模、水環境現狀等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標准,並明確監測、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建設行業標准: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CJ 343-2010)》是對CJ 3082—1999的修訂。與其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控制項目名稱溫度、油脂、礦物油類、生化需氧量、磷酸鹽、氰化物、揮發性酚、苯胺分別改為水溫、動植物油、石油類、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總氰化物、揮發酚、苯胺類;新增控制項目總氮、總余氯、氯化物、總鈹、總銀、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五氯酚、可吸附有機鹵化物共12項;取消控制項目總銻;控制項目限值由兩個等級改為三個等級等。

2. 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是指通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輸送並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城鎮污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污水集中處理廠以及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泵站和相關設施(不含工業企業未連接城鎮污水管網的自有污水處理設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後污染物的處理及排放情況和排放污水的單位、個人納管污水是否達標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水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污水處理、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市、縣(市、區)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城鎮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者預留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預留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等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准。
僅具備處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經過技術改造,具備相應的處理工業廢水能力後,方可接納處理工業廢水。第十二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完工並通過相關法定專項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報送污水處理、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第三章污水接納與處理第十五條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市污水排放許可手續,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必須同時取得排污許可證。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3.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編制導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於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
第七條 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准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
第九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十三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第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為五年。排水戶應當在許可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單位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污水處理費繳費單據。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內,出現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或者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等導致排水條件發生變化的情形,排水戶應當在十五日內重新申請許可。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六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排水行為。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預處理設施,並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和排水達標。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確保設施安全。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對排水戶排水相關監測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優先的原則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排水戶應當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水。
第二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准設置防盜、防墜落排水窨井及井蓋,並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理信息系統,明確排水管網窨井及井蓋的位置,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產權單位處置。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以及重點部位雨量監測站、積水深度監測站和預警信息顯示設施,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汛期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電力、通信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優先滿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必要時,可以採取控制排水量和調整排水時間的調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營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搶修,並同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經核查,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當將其作為從輕、減免的情形。
因進水水質超標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失的,其運營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污泥。
第二十七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於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因構築物、建築物和設備老化需檢修、維護的,盡量合理安排檢修。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證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續費的具體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制定。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當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徵收標准低於成本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水環境狀況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源統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定用水計劃指標時,對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十二條 進行再生水利用應當符合再生水相關規范和標准,配套建設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並為再生水利用設施設置明顯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再生水與供水管網連接;
(二)擅自改動、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
(三)擅自改變再生水用水性質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再生水;
(四)未經再生水運營單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網上直接取水,或者繞過計量裝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三條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應當由建設單位向排水設施的運營單位移交,移交後的排水設施由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區內自建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維護管理;
(三)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城鎮排水設施,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維護管理單位。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費用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排水管道、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
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還應當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和搶修的專用車輛,應當統一設立明顯標志,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搶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設置搶修標志。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餐飲業排放油污、廢氣);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省各級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三個月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雨水調蓄和排放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等。

4. 城市污水怎麼處理最終排到哪

一般來講,城市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雨水徑流。生活污水占絕大部分,來自我們的日常生活(洗澡、洗衣服、廚房、部分雨水、商場、單位、洗車點等等 等等都會產生污水),通過排水管網輸送至集中地污水處理設施(也就是XX污水處理廠,大部分地區都有的啦)。工業廢水來自產生集中的生產部門,比如工廠、 實驗室、工業園區等,一般是處理至合適水質後排至污水管網,與生活污水一起處理。雨水比較特殊:除特殊地區的雨水徑流作為工業廢水對待外,大部分分為兩種情況:經濟發達的,建設單獨的雨水管網,即雨污分流模式,這樣生活污水送去處理,雨水可處理可排放(在中國初雨肯定有污染,但生活污水還來不及處理呢,怎 么還顧得上雨水呢?);或者不單獨建設雨水管網,二者共用管網,即雨污合流模式,這種模式下,旱季不會有問題,污水全部送去處理,但在雨季下,由於水量激增,可能超過管網的容納能力,多餘的水量就會溢流出處理體系,由於這裡面混合了部分污水,就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從這大家也該看出來了,水處理明顯受經濟制約的)

那水處理後去哪了呢?一般三個去向:(1)向地表水體排放,這是最常見的啦。一般包括排放到海洋、湖泊、小河甚至沙漠等。不用擔心污染,在制定排放標准時,就已經考慮到受納水體的環境承載容量了。但要是偷排的話,那肯定要污染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了不同場合下水質的排放標准。(2)工農業利用,水質達到一定標准,就可以利用了,如綠地灌溉、沖洗廁所、洗車、工藝用水、冷卻用水、鍋爐補充水等。(3)地下水回灌。部分地區由於對水資源採用過度,會導致地下水枯竭,所以需要回灌,保持一定的水量。注意哦:涉及到地下水一定要慎重,因為地下水的修復要比地表水的修復難得多得多得多得多。

5.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第十一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6. 南寧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市政園林、城管綜合執法、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規劃、海綿城市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對排水泵站、雨水調蓄和排放、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及污泥轉運與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防護距離,予以預留和控制。第六條在海綿城市規劃范圍內,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控制指標納入建設項目用地供地條件。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有效控制雨水徑流。第七條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需要接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提出申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接入方案進行技術審查,並出具接入意見。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未配套建設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不得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庫等。

新建住宅的樓頂公共屋面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雨水管網。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網;已建成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網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條城鎮排水管道工程和配套建設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在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准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第十一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排水管網等設施數據動態更新機制,確保系統數據的時效性與准確性。第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強城鎮低窪區域等易澇點的治理,開展重點部位雨量和積水深度監測,組織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檢查。第十三條排入公共污水管網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標准高於國家標準的,執行地方標准。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標准和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排放或者超標排放。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專用排水管道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或者按照項目規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達到規定要求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集中收集運輸糞水糞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糞水糞渣排入指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得任意傾倒、排放。

7.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其他解讀

解讀1
當前,我們國家許多城市面臨水環境惡化、城市逢雨必澇的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實現城市水系統的健康循環,而切入點就是規范的排水以及污水的深度處理和利用。所謂健康水循環,就是上游地區的用水循環不影響下游水域的水體功能,水的社會循環不損害水的自然循環的客觀規律。從這個意義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是促進城市用水的健康循環、恢復水環境的生命線工程。它的任務早已超出了排除雨水污水、保護城市生活環境、防止公共水域污染的范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提出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要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等原則。
首先,要「尊重自然」。這一原則是統領性原則,是其他四項原則的根本,體現了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也符合最近國務院《關於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的城市開發建設要「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城市原有水生態環境的破壞」的精神。《條例》多次提到「削減雨水徑流」、「雨水徑流控制」等要求,並相應的提出有關措施,包括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等,體現了低影響開發理念和尊重自然的理念。
其次,要「綜合利用」。《條例》從規劃、設施建設及政策鼓勵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的制度措施。同時,《條例》明確了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的方式,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這對於防止城市水環境污染,特別是合流制地區下游污水廠正常運行、達標排放十分重要,也為雨水資源的綜合利用創造了政策條件。
第三,「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是促進城鎮健康水循環的重要工程,其系統布局直接關繫到對水的自然循環的影響,因而必須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條例》第二章對此作了規定。在規劃環節,要確保一定空間和時間范圍內,協調各種條件,對各種規劃要素的系統分析和總體安排;在建設環節,要確保兩個配套:一個是城市開發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配套,另一個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各項子系統配套。
第四,要「保障安全」。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是實現水的社會循環的基礎。《條例》第三章到第五章分別從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與保護三個方面,對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各方責任主體(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措施和權利義務等內容作了規定。
多年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領域一直缺少一部國家層面專門的法律法規,行業對《條例》盡快出台的呼聲很高。有理由相信,《條例》出台勢必對推動實現城鎮水系統的健康循環具有舉足輕重的積極作用。
解讀2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明確國家和地方要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強調多專業規劃協調,體現了排水綜合管理理念。以下淺談四個方面的理解。
一、《條例》強調了規劃的作用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是城市、鎮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為了更好的實現布局合理、節約土地、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目的,必須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這是由規劃的空間屬性和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系統性決定的。設施的空間布局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資源的有效利用,影響設施的建設規模和投資多少。如果沒有系統的規劃,「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就很難發揮設施的作用,「點」的問題解決了,還要整合在系統中,否則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水的問題。而且排水管渠大多敷設於地下,建設投資大,隱蔽性強,一旦建設不合理,改造起來難度極大,因此必須統一規劃、系統布局、分步實施,指導地方有序的開發建設和理性的管理,規劃是一種控制手段。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是指導行業發展和設施建設的重要文件。通過規劃綜合體現對污水水質、水量的控制要求,對污泥處理處置的要求,對內澇防治和水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有利於實現對水污染的控制,達到治污、防澇和水資源綜合利用的目的。
我國幅員遼闊,城鎮自然條件和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因地制宜的編制規劃,合理進行系統布局就顯得十分重要。因此,《條例》明確要求,各地區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二、《條例》強調了多專業協調銜接
水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要保證城市水安全,實現水環境優良、水景觀優美、水生態健康、水文化源遠流長,需要多專業的配合。城市內澇防治就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能孤立地就排水論排水。城市排水防澇工程有地下管渠等設施,也有地面設施,它和城市用地關系密切,與水系、河道、管網、道路、綠化、豎向等多專業有關。澇水行泄通道的布局涉及城市水系和道路,排水的流向涉及城市的地面標高,也就是豎向設計。城市用地布局和道路規劃要考慮雨水排水的出路;城市豎向設計和道路豎向設計要保證排水渠道暢通和雨水的綜合利用;城市綠地規劃要考慮接納附近的雨水。因此,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要和這些專業規劃協調銜接,多專業協調聯動,才能解決城市內澇問題。
三、《條例》強調了構建城鎮內澇災害防治體系
針對近年來城市內澇災害頻發的問題,《條例》從頂層設計出發,從編制規劃入手,要求各地編制的規劃中要有排澇措施,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編制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從而系統地、綜合地解決內澇防治問題。目前城市內澇多是由於暴雨徑流大幅超過雨水管網排水能力造成的,為此,應當通過規劃構建包括城市雨水徑流控制、排水管網系統和超標雨水排放系統三部分內容組成的內澇防治體系。
城市管網排水、暴雨內澇防治與城市防洪密切相關、相互影響,因此應當在規劃設計中實現對接。編制城市排水防澇規劃,不但應當考慮設計暴雨重現期為2-10年一遇的城市常見雨情,還要針對50年一遇以上的城市超常雨情。不但要關注由排水管網構成的小排水系統建設,還要重視構建包括河湖水系及其他設施在內的內澇防治系統。
四、《條例》提出了排水綜合管理的理念
《條例》立法總結了近年來國內外研究和實踐的先進經驗,提出了蓄、滯、滲、用、排相結合的雨水綜合管理的理念,提倡構建與自然相適應的城鎮排水系統,體現了行業發展的特點和技術進步。《條例》強調解決水的問題要從源頭、過程、末端實行全過程式控制制,要求在城鎮建設和改造過程中減少對環境的沖擊,延緩沖擊負荷,實現區域開發建設後的自然水文狀態要盡量接近於開發建設前的水平,做到生態排水,綜合排水。
解讀3
近年來,路面塌陷導致行人、車輛墜落的事情屢見報端,其中不少事故是因為地鐵或者地下設施施工,忽視了對排水管網的保護,對排水管網穿鑿、損毀導致的;加之工程竣工時對排水管網的恢復工作不到位,造成污水滲漏、地面沉降等諸多事故。此外,由於人們心中普遍將下水管道和「臟、亂、臭」等形象聯系起來,人為的損害也時有發生,向雨水箅里傾倒雜物、廢棄物,向下水道里傾倒廢液廢渣等,不僅給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害,也給整個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的安全運行帶來隱患。
《條例》從規范排水單位和個人的排水行為,加強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施工管理方面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等做了詳細規定。
從規范排水單位和個人行為方面,《條例》在現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基礎上,做了進一步強化和規范,明確不得雨污管道混接,以及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必須要按許可要求排放污水;明令禁止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有毒有害和腐蝕性廢水廢渣、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損毀盜竊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占壓設施和其它危害設施安全等行為,避免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害。
從規范施工行為方面,《條例》規定,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劃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單位,必須要制定保護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禁止穿鑿堵塞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對於各類新、改、擴建工程,凡是工程建設范圍內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都要執行這一規定,並在罰則中同時明確,對於施工單位沒有制定保護方案,擅自拆除、改動設施,以及各類危害排水設施的行為,規定了警告、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措施。
上述規定,針對當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有的放矢、切中要害,懲罰措施嚴厲,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解讀4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明確,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並且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以下從四個方面談一下:
一、關於加快社會資本進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
當前財政資金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的投入有限,社會資本的進入能夠有效彌補政府投入不足,緩解快速城鎮化進程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供需矛盾。同時,向社會資本開放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可以為廣大社會閑散資金提供安全、穩定的投資渠道。一方面,政府可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另一方面社會資本可以直接投資污水處理項目的建設和運營,也可以通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投資基金、股票等間接方式參與設施的建設運營。
二、關於規范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是打破區域壟斷、引入市場競爭、提高設施運營效率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由於一些地方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對特許經營的認識不足、監管不到位和合同條款不合理等問題,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污水處理價格過快上漲、設施養護運營不到位、政府高價回購等負面效應。《條例》明確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制定特許經營的具體辦法,以更好地指導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實際操作,建議有關辦法強化合同管理、規范特許經營協議,加強對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質量、政府監管和責任等方面的詳細約定,特別是要對目前困擾特許經營的服務費價格、運營企業准入條件和土地權屬等事項作出科學、合理規定,最大程度的降低特許經營風險。
三、關於建立健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的市場准入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關繫到公共衛生和安全,且專業技術性很強,運營企業的管理、技術、資金、設備等水平直接決定了設施的安全和效率。《條例》在鼓勵社會資本開放的同時,明確要配套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以規范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進入方式和進入條件。在這里,建議結合當地實際和項目特點,對運營企業的法人資格、設備、資金、制度建設、人員配置、業績和經驗等提出具體標准和要求,並規范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選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具體程序。防止一些有資本無業績、有關系無技術、有所謂聯合體投標無運營實體資質的企業進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避免在市場進入時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保障行業良性、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
四、關於政府要加強社會資本進入後的責任和監管
社會資本的進入對政府責任和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明確政府的責任。開放市場不等於做「甩手掌櫃」,要避免「一賣了之」,政府應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一是對企業提供的服務按協議規定的價格和數量,及時、全額地支付給運營企業;二是對貧困居民等弱勢群體進行適當補貼。另一方面要加強政府對設施運營企業的監管。一是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協調、統領的作用,避免「多頭管理」給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甚至出現「玻璃門」等現象;二是加強過程監管、結果控制,對運營過程中不合規的企業進行嚴厲處置,對涉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和企業的違規行為,政府可以採取終止合同和臨時接管等方式加強保障。
解讀5
依法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是建設現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0號),對信息公開做了明確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是一項系統的公共服務,涉及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其設施規劃、設計、保護、管理等很多方面都應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條例》對此分別做出了明確規定,充分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同時也有利於公眾積極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
關於規劃方面,《條例》明確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報批、備案、公開的程序。
關於設施運營養護和維護方面,《條例》明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同時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保護,還有利於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關於污水處理費方面,《條例》規定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同時明確,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保障了污水處理費繳費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關於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並將檢查情況及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這將提高公眾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等情況的監督。
關於其他方面應予公開的事項,《條例》也做了規定,如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處以罰款的同時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
解讀6
隨著我國城市規模越來越大,一座城市的排水管網可長達數萬公里,面對這些日益復雜、埋藏在地下的排水系統,傳統的依靠經驗、圖紙的管理手段,已經難以適應現代化城市建設與管理的要求,更難以給出系統、科學、准確、及時的規劃與管理建議。國外發達國家成功運用計算機技術、數字模型分析、地理信息技術等,有效地分析並解決排水設施規劃、改造、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各種錯綜復雜的問題,變「被動應對響應」為「主動預警處置」,變「看不見的風險」為「可預測、可感知」的形象內容。從發展趨勢來看,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提升排水設施管理的標准化、信息化、精細化水平,是我國未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的重要內容之一。
《條例》首次將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的內容以法規形式固定下來,既是前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的具體體現,也為未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發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礎,可謂高瞻遠矚。
今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23號),都對城市排水防澇信息系統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落實上述文件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還專門制定印發了《城市排水防澇設施普查數據採集與管理技術導則》、《城市排水(雨水)防澇規劃編制大綱》,指導各地在全面普查摸清現狀的基礎上,科學編制城市排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規劃目標和任務,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條例》和上述文件要求,有利於地方開展相關工作,包括:根據當地降雨規律、暴雨內澇的風險及特點和排水現狀,制定排水防澇系統建設的總體目標;結合本地實際需求,開展地理信息資料庫的建設;建立適合當地條件的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將現代地理信息和數字化技術運用到日常運行管理、風險控制和應急;結合氣象部門的氣象雷達監測與預報,以實現情景模擬、風險評估、預判預警、指揮調度等綜合管理與實時決策的功能,將被動的風險應對轉變為可預知、可掌控的主動應對管理。
一座城市的排水防澇水平「三分靠設施、七分靠管理」,是綜合能力的體現。如果說健全的雨水管網、調蓄、下滲等內澇防治工程設施是「硬體」基礎,那麼以排水防澇設施地理信息系統為代表的先進的現代化、數字化管理手段,就是促進我國城市排水防澇能力質的飛躍的「軟體」保障。

8.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
第二章 許可申請與審查
第六條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七條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於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已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准。
第九條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一條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後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三條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物質、腐蝕性廢液和廢渣、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等;
(二)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動和穿鑿城鎮排水設施;
(四)擅自向城鎮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第十四條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停止排放,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戶的排放口設置、連接管網、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監測設施建設和運行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水許可材料按戶整理歸檔,對排水戶檔案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安裝並保證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時共享。對未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已進行自動監測的,可以將監測數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享。
第十八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十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專門機構,可以開展排水許可審查、檔案管理、監督指導排水戶排水行為等工作,並協助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排水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排水許可:
(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水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排水戶依法終止的;
(二)排水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排水許可證被吊銷的;
(三)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許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排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排水監測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不得收費。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排水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或者商業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排水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可以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排水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通知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停止排放,未採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並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排水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排水許可證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印製。
排水許可申請表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推薦格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參照印製。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同時廢止。

9. 南昌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向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設施建設、維護與保護,城鎮內澇治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鎮,是指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區范圍和各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縣城城區范圍。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利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排放雨水和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污水進行凈化處理以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於排水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雨水井、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第四條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排水主管部門)分別負責。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市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組織市本級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運行和維護,並承擔小區內部局部管網修補、錯接漏接整治等管理性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新建城鎮污水管網建設、城區合流制管網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及相關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水利、自然資源、市場監督、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協同做好本轄區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整合現有涉水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並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資金投入。

鼓勵和支持依法利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現代科學技術,開展降水動態監測,提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細化水平。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雨水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城鎮內澇防治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范圍和期限;

(二)排水與污水處理標准、現狀和目標;

(三)排水量與排水體制、模式;

(四)污水系統規劃;

(五)污泥處置規劃;

(六)內澇防治規劃;

(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投資估算、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

(八)其他需要納入的內容。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海綿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九條本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城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相互混接、合流排放,禁止將污水管網直接接入河道。

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實施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或者改造,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一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或者改造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前款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提出意見。

10. 民用建築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後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法律依據

各建設、施工、監理、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有關單位:
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城市水環境污染,規范我區建設項目的污水排放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重慶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排污管網設計、施工和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建設項目排水設施實行雨水、污水完全分流。已建成項目的雨污合流排水設施應當逐步進行雨污分流改造,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混接雨、污水管道。
二、民用建築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標後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三、生活陽台排水必須排入生活排水管道系統,而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統。其他陽台(景觀陽台、空中花園陽台及大露台等)如需放置洗衣等生活排水設備,陽台排水必須按生活污水排放系統設計,明確生活排水設備位置,其排水必須接入生活污水排放管道系統,
而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統。
四、職工食堂、營業餐廳、機械自動洗車場、醫院、實驗室、鍋爐等水熱設備房的排污管網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規定單獨處理後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五、水景、游泳池排水、地下室車庫出入口坡道排水應排至雨水系統。
六、工業項目的生產污水,應根據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處理方法設置專用的污水管道。經常受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場地的雨水,應經預處理後接入相應的污水管道。
七、工程施工時的生產廢水應按相關規定建設沉砂池等排水預處理設施後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八、建設項目排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排污管網水質應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規定後方可接入城市排水設施。
九、設計單位在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必須執行本通知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施工圖審查過程中,加大審查把關力度,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施工單位應嚴格按施工圖和國家規范組織施工,不得損壞現有城市排水設施,保證工程質量達到驗收規范要求。監理單位應把本通知要求納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嚴格監督實施。建設單位未取得市政、水務等城市排水設施主管部門接溝(改溝)許可或專項驗收意見的,不得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十、區城鄉建委對未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初步設計文件不予審批、施工圖審查合格書不予備案、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得出具監督報告、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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