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貴陽市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19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保護水資源和河流水質環境,保障防洪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則畢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河流、湖泊(含渠道、水庫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腔桐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改建、擴建(此三項以下統稱設置)、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禁止在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松柏山水庫、花溪水庫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第四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防洪規劃的要求,並達到規定的水功能區劃水質管理目標及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目標。第五條南明河的污水排放必須進入截污溝,不得直接流入景觀水體。第六條市、區(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部門。
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按照《貴州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細則》的規定實行分級管理。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九條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依法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之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單位或者個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第十條申請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第十一條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當時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補正內容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印章和註明日期的回執。第十二條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並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需要聽證或者應當聽證的,依法舉行聽證。
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排污單位、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專家評審和第三款規定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第十三條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詢;不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按孫圓芹規定要求削減排污總量的水域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第十五條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對排污口門的要求;
(二)特別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
(三)水資源保護措施要求;
(四)對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要求;
(五)對廢水、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質的排放濃度及排放總量要求;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