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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污水排放標准

發布時間:2023-03-18 23:32:30

污水排放三級標准

污水三級排放標准如下: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和GB3097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GB3097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一、排放污水的危害
1.影響水中的動物(比如說魚蝦)的生存,嚴重的直接導致它們死亡;
2.影響地下水的質量,導致人類喝了被污染的水以後生病;
3.影響環境衛生.排放出來的污水帶有臭味,會引來很多的蚊子和蒼蠅,給生活在這些地區的人生活質量帶來影響;
4.化工企業排放出來的污水含有很多的化學物質,這些水既不能用來喝,即使用來澆蔬菜都不行,給水資源的再利用帶來很多困難。
二、防治水體污染的主要措施有以下三條:
(1)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第三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第四處理好城市垃圾與工業廢渣,避免因降水或徑流的沖刷、溶解而污染水體。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第二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第三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第四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
(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第一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第二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㈡ 污水三級排放標准

污水三級排放標准如下:
1、排入GB3838三類水域和GB3097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排入GB3838中四、五類水域和GB3097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除此之外,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條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並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㈢ 污水排放有沒有什麼標准

污水排放標准根據控制形式可分為濃度標准和總量控制標准。根據地域管理許可權可分為國家排放標准,行業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

濃度標准規定了排出口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濃度限值,我國現有的國家標准和地方標准都是濃度標准。總量控制標準是以水環境質量標准相適應的水環境容量為依據而設定的,水體的環境質量要求高,則昌首環境容量小。

國家排放標准按照污水去向,規定了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適用於排污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以及投產後的排放管理。

行業排放標準是根據各行業排放廢水的特點和治滾行理技術水平制定的國家行業排放標准。地方標準是各省直轄市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管轄地水體污染控制需要制定的標准,地方標准可以增加污染物控制指標數,但不能減少,可以提高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但不能降低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

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耐備數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

㈣ 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是什麼

一、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是什麼
1、污水處理排放標准規定如下:
(1)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省級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3)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二、污水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污水的排放方式:
1、當城市有污水處理廠時,生活廢水與糞便污水宜採用合流制排出;
2、當建築物採用中水系統時,根據中水的用水對象及所選用的原排水水質分質排出;
3、當冷卻廢水量較大而需循環或重復使用時,宜將其設置成單獨的管道系統。

㈤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指的是水污染物的排放標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具體可以分成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以及行業標准。此標準是依照受納水體的水質的要求,同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技術及經濟的條件,對水污染物或者是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者限值,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已經違反法規的依據。

法律依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㈥ 廢水排放標准

廢水排放標准如下: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第四十條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並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並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㈦ 世界各國核廢水排放標准

國際原子能署對於各國核電站的核廢水排放,設定了一個標准,也就是排放入海的核廢水的放射性物質的含量,每公升不得超過1500貝克勒爾(Bq)。 根據日本政府的核廢水的排放計劃,福島第一核電站將在未來2年內建成一座核廢水處理工廠,對核廢水進行四十分之一的稀釋和再一次過濾,使得氚的含量降到每公升1500貝克勒爾以下,接近國際衛生組織制訂的飲用水水質七分之一的標准,然後逐漸排放入海。
核廢水,一般是指核電站排出的廢水。另根據東京電力公司數據,核污染水中包含63種放射性物質。 [3]
2021年4月13日,日本正式決定向海洋排放福島第一核電站含有對海洋環境有害的核污染水。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正式決定將福島第一核電站上百萬噸核污染水排入大海,多國對此表示質疑和反對。對這一關系本國民眾、周邊國家人民切身利益和國際公共健康安全的大事,日方不與周邊國家和國際社會充分協商,一意孤行的做法極其不負責任。
2021年4月15日,中國外交部部長助理吳江浩召見日本駐華大使垂秀夫,就日本政府決定以海洋排放方式處置福島核電站事故廢水提出嚴正交涉。
2021年4月15日,朝中社發表評論文章稱,13日,日本政府不顧國際社會強烈反對,決定把福島核電站事故時產生的大量核污染水排入大海。這是嚴重威脅人類的健康安全和生態環境的不可容忍的犯罪,是暴露日本的厚顏無恥、強盜本性的又一個例證。

㈧ 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一級a排放標准,具體包括:
1、化學需氧量(CODcr)50 mg/l;
2、生化需氧量(BOD5)10mg/l;
3、懸浮物(SS)10 mg/l;
4、動植物油1 mg/l;
5、石油類1 mg/l;
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5 mg/l;
7、總氮(以N計)15 mg/l;
8、氨氮(以N計)5(8)mg/l。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一、生活污水排放標准:
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污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污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計43 項。
二、標准分級: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 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1.一級標準的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2.一級標準的B 標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 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3.二級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三級標准: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㈨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1996一級標准

標准如下: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2002》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處於起步階段,處理技術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國家對城市污水的針對性不強。
2、相當一部分標准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一定難度。
3、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而言,重金屬、微污染有機物、石油類、動植物油、LAS等指標標准值偏寬;而總磷偏嚴,常規二級處理和強化二級處理工藝難以達到0.5 mg/L和1 mg/L的現行綜合標准。
4、標准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5、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6、(9)緬甸污水排放標准擴展閱讀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2002)排放值:A標准 B標准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2、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3、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4、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5、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7、總氮(以N計)(mg/L) 15/- 20/- - -8、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9、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10、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1pH 6~9/6~9 6~9/6~9 6~9/6~9 6~912、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㈩ 污水三級排放標准

根據我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污水三級排放標准如下: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和GB3097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GB3097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根據污水來源的觀點,污水可以定義為從住宅、機關、商業或者工業區排放的與地下水、地表水、暴風雪等混合的攜帶有廢物的液體或者水。污水由許多類別,相應地減少污水對環境的影響也有許多技術和工藝。按照污水來源,污水可以分為這四類。
第一類:工業廢水 來自製造采礦和工業生產活動的污水,包括來自與工業或者商業儲藏、加工的徑流活滲瀝液,以及其它不是生活污水的廢水。
第二類:生活污水 來自住宅、寫字樓、機關或相類似的污水;衛生污水;下水道污水,包括下水道系統中生活污水中混合的工業廢水。垃圾、各種大氣顆粒物沉降等,通過地表徑流、土壤侵蝕、農田排水等形式進入水體環境所造成。具有分散性、隱蔽性、隨機性、潛伏性、累積性和模糊性等特點,因此不易監測、難以量化,研究和防控的難度大。水污染物(waterpollutant)排入水體中引起污染的物質。
第三類:商業污水 來自商業設施而且某些成分超過生活污水的無毒、無害的污水。如餐飲污水。洗衣房污水、動物飼養污水,發廊產生的污水等。
第四類:表面徑流 來自雨水、雪水、高速公路下水,來自城市和工業地區的水等等,表面徑流沒有滲進土壤,沿街道和陸地進入地下水。
病原體污染物
生活污水、畜禽飼養場污水以及製革、洗毛、屠宰業和醫院等排出的廢水,常含有各種病原體,如病毒、病菌、寄生蟲。水體受到病原體的污染會傳播疾病,如血吸蟲病、霍亂、傷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歷史上流行的瘟疫,有的就是水媒型傳染病。如1848年和1854年英國兩次霍亂流行,死亡萬餘人;1892年德國漢堡霍亂流行,死亡750餘人,均是水污染引起的。受病原體污染後的水體,微生物激增,其中許多是致病菌、病蟲卵和病毒,它們往往與其他細菌和大腸桿菌共存,所以通常規定用細菌總數和大腸桿菌指數及菌值數為病原體污染的直接指標。病原體污染的特點是:
⑴數量大;
⑵分布廣;
⑶存活時間較長;
⑷繁殖速度快;
⑸易產生抗葯性,很難絕滅;
⑹傳統的二級生化污水處理及加氯消毒後,某些病原微生物、病毒仍能大量存活。常見的混凝、沉澱、過濾、消毒處理能夠去除水中99%以上病毒,如出水濁度大於0.5度時,仍會伴隨病毒的穿透。病原體污染物可通過多種途徑進入水體,一旦條件適合,就會引起人體疾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4技術內容:
4.1標准分級4.1.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4.1.2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4.1.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1.4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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