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們這里下水道沒有整改,污水糞便外溢
直接打12345就好了
B. 如何督促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達標
馬上環保稅就要出台了,應該可以對工業企業達標起到督促的作用。
易凈水網(www.ep360.cn)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今日在京召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首次與公眾見面,會議還將繼續審議《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項法律。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會上做了關於《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說明。這意味著備受關注的環保稅終於浮出水面。
草案規定,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
草案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准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1000元;雜訊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
會議聽取了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作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草案共9條,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內容:
1針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加大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按日計罰,責令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增加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與《環境影響評價法》作銜接性規定;加大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行為的處罰力度,取消30萬元的罰款上限,根據事故等級分別處以事故直接損失20%和30%的罰款。
2對新的《環境保護法》增設的制度,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予以銜接。對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超標的重點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海域,實施環境影響評價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以及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
3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修改部分行政審批事項條款。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准制度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將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時間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階段」改為「建設項目開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區水域作業審批、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試運行審批。同時,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再向環保部門備案,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不再由環保部門驗收。
費改稅有利於解決執法剛性不足等問題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修改後的《立法法》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出明確要求和作出明確規定之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第一部稅收法律草案。
制定環境保護稅法將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行政干預較多、強制性和規范性較為缺乏等問題,有利於促進形成治污減排的內在約束機制,有利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草案擬將現行的「排污費」改為「環保稅」,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准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應稅污染物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4類。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關於《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說明中表示,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環境保護稅法(送審稿)》。在吸收採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環境保護稅法(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樓繼偉在說明中指出,2003年~2015年,全國累計徵收排污費2115.99億元。排污費制度對於防治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關於環境保護稅法立法的總體考慮,樓繼偉介紹說:
一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轉移,草案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准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二是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允許地方以《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准為基礎,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對各方面爭議比較大的對二氧化碳徵收環境保護稅問題,暫不納入徵收范圍。
三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環境保護費改稅後,徵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同時又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草案對征管分工協作機製作了規定。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修改後的《立法法》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出明確要求和作出明確規定之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第一部稅收法律草案。制定環境保護稅法將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行政干預較多、強制性和規范性較為缺乏等問題,有利於促進形成治污減排的內在約束機制,有利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草案擬將現行的「排污費」改為「環保稅」,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准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應稅污染物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4類。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關於《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說明中表示,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環境保護稅法(送審稿)》。在吸收採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環境保護稅法(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樓繼偉在說明中指出,2003年~2015年,全國累計徵收排污費2115.99億元。排污費制度對於防治環境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關於環境保護稅法立法的總體考慮,樓繼偉介紹說:一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為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轉移,草案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收費標准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二是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允許地方以《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准為基礎,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對各方面爭議比較大的對二氧化碳徵收環境保護稅問題,暫不納入徵收范圍。三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環境保護費改稅後,徵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同時又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草案對征管分工協作機製作了規定。
樓繼偉對草案的主要內容作了說明:
關於納稅人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第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繳納處理費用的,由於其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在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固體廢物的環境保護稅(第四條)。
關於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的徵收對象相銜接,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等4類(第三條),具體稅目、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第六條第一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污費(第二十大條)。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第九條)。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第八條)。
關於稅負草案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准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至1000元;雜訊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同時,兼顧目前部分省、直轄市上調了排污費收費標准且有的省、直轄市收費標准較高的情況,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准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第六條)
關於稅收優惠草案規定了5種免稅情形:一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但鑒於規模化養殖對農村環境威脅較大,未將其列入免稅范圍;二是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三是對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對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場所不予免稅;四是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標准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免稅;五是國務院批准免稅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第一款)為鼓勵企業通過採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草案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50%的,減半徵收環境保護稅。(第十三條)
關於稅收征管草案規定: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十九條);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污染物監測管理(第十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台和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信息資料(第十五條)。此外,草案對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計稅依據的確定方法(第七條),應稅污染物的計算方法和順序(第十條),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第十一條)等作了規定。
徵收環境保護稅不免除納稅人環境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
C. 環保督察如何督促領導幹部
環保督察絕不是一陣風,不僅是生態環境的保衛戰,也是一場轉型升級的持久戰
環保部最近公布,第四批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完成對吉林、浙江、山東等8個省(區)的督察進駐工作。至此,自2015年底從河北試點開始的中央環保督察巡視,兩年內覆蓋全國31個省(區、市),督察范圍不可謂不廣;超過1.5萬人被問責,問責力度不可謂不大。就像一家企業負責人所說,「原來治污就像打一巴掌,這次感覺手術刀真的架在了病灶上」,環保督察被視為「刮骨療毒」,其催生的「化學反應」有目共睹。
「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環保督察絕不是一陣風,也不是最終目的,問責是為了督促各地根治環境污染的民生之患,回應綠水青山的民心之盼。人人都做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踐行者,才能走出一條經濟發展和生態文明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發展新路。
保護環境,是每個人都要做出的努力。
D. 造成水污染的原因及改進措施
水污染主要是工業污染和生活污水造成的河道富營養。其中工業污染最為嚴重,改進嗎就只能看各位商人的覺悟了。
E. 上級要求污水處理廠污水超標整改措施怎麼寫
可以讓污水處理設備廠家給你們一份方案,像滬東麥斯特氣浮機都會出一份處理改善水質的方案的。
F. 污水處理整改報告怎麼寫
案例:污水處理整改報告 金源煤礦 機構職能
金沙縣新化鄉金源煤礦 污水處理 環保產業人才網
整 改 報 告
金源煤礦2010年10月24日 金沙縣環境保護局:
根據《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和金沙縣環境保護局環境整改通知書,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現將我礦生活污水處理整改如下:
1、 污水處理站的建設已經基本完工。
工程名稱:金沙縣騰龍、金源煤礦生活污水處理工程。 工程地點:金沙縣騰龍煤礦院內。 工程內容:每小時5立方米生活處理工程(包含收水管、土建、水處理設備的安裝調試、水質監測)
本工程建設已經完成,設備運行狀態正在調試階段,本項工程由白榮敢負責監督完成,在10月27日將正式投入使用。
2、 我礦對原煤堆放點淋溶所產生的污水治理施:
(1)在煤堆存放點范圍四周挖一條深0.5米、寬0.5米 的排水溝,這樣在煤場遭受雨淋時所產生的大量污水流入排水溝,排水溝的末端修建一個長、寬各三米,深五米的沉澱池,用於沉澱煤泥及污物,沉澱池末端流入本礦的污水處理池,再進行污水處理。從而解決了煤場范圍內淋溶產生的污水污染。
(2)另外在煤堆存放點建一個遮雨大棚,大棚面積為長三十米,寬三十五米的鋼架結構彩鋼面的大棚。
本項工程已經動工,預計工期五天,由白榮敢負責監督施工,在2010年10月28日前完成,由礦長周圍負責驗收此項工程。
3、 工業廣場范圍內的污水,以及淋溶所產生的污水處理措施: 在工業廣場四周挖一條0.5米深、0.5米寬的排水溝,排水溝末端流入污水池。
此項工程由礦長周圍負責監督施工,工期5天,在2010年10月28日前完成。工程完工由周圍負責驗收。
4、 礦內轄區沿河兩岸生活垃圾的處理措施:
由白榮敢負責進行人工清理,裝車運出礦區,進行統一管理,以免再次造成污染。 並在礦區內建立一個垃圾集中存放點,將生活垃圾集中管理,裝車運出野外集中處理。 本項由白榮敢負責實施,在2010年10月26日前完成,完成後由工程師負責驗收。 金源煤礦2010年10月24日 領導審批意見表
G. 污水處理廠部分污水未經治污設施超標排放怎樣處罰
新環保法實施以來,行政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計罰等一系列新規對遏制污染態勢、打擊違法排污、震懾違法分子起到了積極而有效的作用。但是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在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這類單位的超標處罰上,環境執法人員還存在困惑。
筆者要討論的幾種情況並不鮮見,主要體現在3方面:第一種情況是隨著社會活動和經濟運行的規模不斷擴大,污水量和污染物負荷不斷增加,污水處理廠原設計的處理工藝和流程已無法滿足處理達標的要求,導致超標排放的隱患逐漸增大;第二種情況是簽訂運維合同時,對污水處理廠運維達標的指標要求,沒有按照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去設定全面污染物指標,而是僅設定幾種主要污染物指標,導致運維單位在日常運行中「減標降級」;第三種情況是在污水處理廠運行一段時間後,當處理設施、設備出現故障、老化,有可能對處理效果造成影響時,業主單位和運維單位銜接不到位,對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技術方案和投資不能及時明確和落實,導致超標排放的風險加大。
在新環保法及配套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後,一旦由於上述原因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除了對超標行為本身的處罰罰款外,還有可能按日連續處罰,會涉及較大金額的罰款。而且,當超標源於某一環節的處理工藝缺失或者失效時,亦或由於建設單位對存在故障、老化的設施設備不及時開展維修更換時,往往短期內無法整改完成,而《辦法》上規定,環保部門是在下達責令改正文書的次日起30日內進行復核檢查,而且對超標排放是採取監測的方法。雖然配套辦法釋義中提出這個責令改正是立即,沒有期限,但在實際上造成了污水處理廠僅有不足30天的整改期。如此短暫的時間,不但完成整改不具有現實的可行性,而且連《辦法》所規定的污水處理廠制訂和上報整改方案的時間都遠遠不夠,落實整改更是成為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後在30日內的復核檢查,對污水處理廠來說,不啻是提供了一個看上去有機會卻不合乎情理、無法使用的整改機會。這時的復核監測,往往會出現繼續超標的情況。依照《辦法》的規定,屬於仍舊違法排放污染物,即拒不改正。環保部門可以依照《辦法》的規定,對污水處理廠的運維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處罰的金額會呈數十倍的上漲。
環保部門根據超標情況啟動按日計罰固然不錯,但從現實來講,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維單位不見得心服口服,甚至會由此產生對抗情緒。一旦連續按日處罰金額較大時,有可能迫使運維單位的對抗情緒發生轉變,出現「走為上策」的情況。當下,部分運維單位也正是吃准了環保部門這種投鼠忌器的心理,面對超標問題反而心安理得。環保部門,尤其是基層從事日常執法與巡查的監察執法部門面臨尷尬和無奈,這值得法律法規起草部門和立法機關深思,值得各級地方政府深思。
毋庸諱言,城鎮污水處理廠這類污染物集中收集、處理和排放的單位,正是因為它具有社會公益服務的屬性,大多由當地政府投資建設。因此,其責任主體理應由當地政府來承擔,而不能視其為普通排污者,不能簡單地將污水處理的運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社會化、市場化的運作機制,決定了運維單位與政府是合作共贏的關系。如果簡單地把污水處理廠的運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恐怕會有一部分運維單位沒有膽量承接污水處理廠這么大的業務,即便接手運行,考慮到面臨的風險、承擔的責任,也難以做到心無旁騖。
因此,可以通過商討對《辦法》進行及時修訂。而對於像城鎮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污水這類情況,或許應該考慮將建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和處罰對象,並督促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通常政府或政府部門才是實際的建設方,污水處理廠的整改工作本身也涉及較大的資金、技術和監管投入,只有政府才有這個能力去謀劃、實施和完成整改,才能在短期內消除因超標排放帶來的環境風險隱患。不僅如此,還應針對這類單位運行維護的特點進行具體分析和考慮,為污水處理廠的整改設定具體而合理的期限,整改到期後再進行復核。
H. 針對本地水污染情況,我們可以採取哪些改進措施
1、切斷傳染源,加強管控
2、宣傳教育說服工作不能中斷
3、因為水污染而被關停的企業和失業人員,要給予適當幫助
I. 生態環境部出什麼「狠招」治理水污染
4月20日消息,嚴控渤海圍填海、推進長江沿江生態岸線改造、治理黑臭水體……生態環境部19日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水污染防治的多項舉措和計劃。機構改革後,這個新組建部門針對海洋污染、流域水環境污染等問題,有了更多施展空間和更強治理力度。
資料圖:海口市2017年著力治理城市內河(湖)污染。圖為經過排水、露出部分湖底淤泥的東西湖。
治理黑臭水體
――將開展專項行動,全面摸清問題
針對黑臭水體,生態環境部也將動真格、下狠手。
據介紹,生態環境部聯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於5月初啟動2018年黑臭水體整治環境保護專項行動,范圍涉及36個重點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及全國其他部分地級市。
本次專項行動,以群眾的滿意度為首要標准,以黑臭水體整治工作為著力點,借鑒督查、交辦、巡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經驗,全面摸清黑臭水體整治工作進展及存在的問題,督促地方加快補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短板,從根本上解決黑臭水體問題。
張波強調,今年9月-10月還要對交辦的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巡查,提出約談的建議,對約談後依然整改不力的,將會納入中央環境保護部督察進行問責。
來源:中國新聞網(北京)
J. 環境建議整改措施,環境的!!
具體整改措施:一是嚴把建設項目准入關。各縣(市、區)在招商引資和園區建設中要把握好項目的篩選,重點引入高附加值、高效益、低耗能、低污染的項目,對新批項目和企業,要把環評放在第一位,使污染處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從源頭上控制項目污染排放。未經環境評估的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二是補辦區域環評審批手續。各縣(市、區)在工業園區建設中要把區域環境影響評估放在首位。潞城市政府、屯留縣政府要在年底前完成潞寶、康莊工業園區的區域環評審批手續,同步建設廢水、固體廢物處理設施和事故應急池。否則,市委、市政府將按照《山西省領導幹部環境保護實績考核暫行辦法》追究政府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環保不作為責任。三是清理環境違法問題,各縣(市、區)要對轄區的各類工業園區在建設、管理過程中的環境違法違規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重點整治洗煤、焦化、鋼鐵、水泥、化工、冶煉等重污染行業的集中排污問題。對工業園區內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或已完成環評但變更原有設計而擅自開工建設、投產的企業,一律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對建有污水處理廠但不能達標排放的工業園區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或依法關閉。對已安裝治理設施而不正常投入運轉或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責令立即恢復正常運轉或限期重新安裝治理設施後投入使用;屬於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和設備,一律依規淘汰;對私設排污管線和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的企業,一經發現立即停產整治;對故意超標排放、弄虛作假、屢查屢犯或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違法企業,依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同時要追究企業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四是及時發現和解決建設項目在環評審批、環保"三同時"監管和驗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沒有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對擅自動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對環保設施沒有建成,以及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對未按規定申請環保"三同時"驗收,長期以試生產名義違法排污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對監管失職或者違規審批環境違法建設項目的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市委、市政府將依照《山西省領導幹部環境保護實績考核暫行規定》和《環境保護違法違規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五是加大違法建設查處力度。環保部門要把執法的重點放在違法建設項目的查處上,採取硬手腕,強化執法,堅決遏制住建設的勢頭。對轄區內檢查出的未批先建的違法建設項目,要依法予以處理。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項目要予以拆除,對符合環保准入條件的項目,監督企業限期補辦環保手續,對擅自投入試運行和拖延試運行時間不驗收的,要採取果斷措施停產處理。六是嚴格"三同時"管理制度。環保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已建成的建設項目監管,監督其及時申請試生產和驗收。對申請試生產項目,環保部門應按要求組織環評單位、環境監察部門和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是否具備試生產條件進行現場檢查,並向項目審批部門出具檢查報告。對不符合環評要求的項目,一律不允許進行生產,擅自進行試生產的應責令停止,並依法予以處罰。對符合試生產條件,但超過三個月滿足不了環保要求的項目,責令建設單位限期進行整改。七是扎實推進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今年12月底前,全面清理轄區內所有排污企業,依法落實治理任務、完成時限和責任人。保證全市489家企業的達標率達到80%。對不達標企業在市場准入、總量核准、新項目審批、治理資金安排等方面給予限制。對國家和省明令取締、淘汰的污染嚴重的落後生產設施、工藝和產品,要按照規定的期限予以關閉、拆除。八是加強濁漳河流域污染治理,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開展對濁漳河流域污染源專項調查,摸清沿岸排污企業現狀,按行業提出分類處置措施,在10月底前要落實到各個污染源,明確完成時限並予以落實。濁漳河幹流兩側3公里范圍內禁止新建污染水環境的企業,嚴格控制源頭礦產開采,嚴禁私開濫采,已建成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在年底前完成治理、搬遷或改造任務。加快濁漳河沿線特別是上游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落實收費政策,確保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