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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核定的廢水排污量

發布時間:2020-12-21 07:39:18

1. 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有什麼區別

排污費和污水處理費的區別有

1、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是兩種不同的費種,城市管理者不能同時以兩個費種的形式向同一個排污者收取費用。

2、費用側重點不一樣,排污費是針對污染物的去除所需支付的費用,污水處理費針對處理後污染物排放所需支付的費用。

3、污水處理費是由公用事業局收取的費用,排污費是由環保部門收取的費用。

4、污水處理費一般按排放水量乘以單價計收,排污費按排污量收收取。

排污費是指分非超標排污費和超標排污染費兩種。主要包含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和雜訊超標排污費。

污水處理費是指看廢水的情況收費,大體分為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比較少,我們每噸自來水裡就有一塊多的排污費,這個費用就是給污水處理廠。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1)環保局核定的廢水排污量擴展閱讀

2014年9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提高收繳率,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

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桿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准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徵收標准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

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准。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准;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准。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徵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

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2. 新排污許可證上規定產量小於實際有問題嗎

排污許可證辦理有關規定

2006

一、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二、受理范圍

全市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和有新建項目的需提供環評報告和「三同時」驗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需提供「一控雙達標」驗收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點污染的19家需填寫申請表4份(名單見附件1);市屬填寫2份;市屬以下填寫3份(填表的具體要求及格式見範本)。

3、有關情況說明。包括生產情況(產品、產量、水耗、能耗、排污情況等),生產工藝及示意圖,各產品的生產周期、排污節點及排放規律,清潔生產水平,上年環保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下年工作計劃。

4、有效的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1份。重點行業及重點需提供當年的監測報告,其他可提供上年的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監測須由向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申請,由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委託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經現場踏勘後制定監測方案,經市局污控處審核同意後,監測部門按照監測方案進行監測。

5、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1份。排污單位須如實填寫《排污申報登記表》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排污單位提交的申報數據經市環保局監察支隊審核認可後,方合法有效。

四、提出申請

市屬以下報送當地環保局初審,市屬及市屬以上直接報市環保局污控處審核。
五、環保部門審核、發證
對於市屬以下,縣(市、區)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有效的監測報告、《排污申報登記表》及該的環保表現,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並將初審意見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報送市環保局;對於市及市屬以上,市環保局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市屬及以下審核、發證;對於省重點污染,市環保局簽署審核意見後,由報送省局審批。

六、審批原則

對於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
對排污單位的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准(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七、排污許可證的變更
1、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市、縣環境保護局申請更改許可證內容。
2、排污單位因破產、關停等終止排放污染物,必須在7日內交回排污許可證。
八、審批時限

市環保局收到申請後,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申請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2),並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發放正式(臨時)排污許可證、重新核定排污狀況或上報省局的決定(因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現場核查耽誤的時間扣除)。對不符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3),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聽證權利。在排污許可證審批過程中實行辦事公開制,確保審批公平、公正、公開;實行「A、B」角負責制,做到工作無缺位。

3. 為什麼環保局收一次排污費,水廠又收一次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1月2日國務院令第369號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 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排污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
第六條 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核定許可權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放二氧化硫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經核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條 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通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九條 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時,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核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
第十條 排污者使用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排污者安裝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章 排污費的徵收
第十一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
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中未作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費徵收標准,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費徵收標準的修訂,實行預告制。
第十二條 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
(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
(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依照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標準的,按照排放雜訊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 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費徵收標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排污費數額確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者因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費減繳、免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繳費通知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排污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排污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七條 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排污者名單由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註明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 排污費的使用
第十八條 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於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應用;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 排污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並處所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並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或者少徵收排污費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排污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
(二)截留、擠占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1988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4. 任何有污水排放的企業都要建環保池嗎

當然得建復了,最起碼你應該達到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的最低標准,我大學就是環保專業的,環保局檢查的時候是查你排出污水的濃度,不是你排放量小就可以了,不然的話又成漏洞了!!!這些排污企業必須保證在出廠前把污水處理到符合標准才可以排放,所以就必須用到環保池!!!

樓主採納,謝謝!!!

5. 環保局向排污企業徵收排污費的步驟

(一)排污費徵收依據:
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和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排污費徵收核定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排污費徵收程序一般分為、、、、等五個主要階段。 (二)排污費徵收程序:
排污申報登記→排污申報登記審核→排污申報登記核定→排污收費計算→排污費徵收與繳納(1)排污申報登記
排污申報登記是指向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所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等與排污者有關的正常排污及排污變化情況的法定義務。
申報登記:
①正常申報:排污者必須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於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報登記下一年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及排污情況有關的各種情況,填報《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報表》。
②變更申報:排污者申報、登記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設施、污染防治處理設施需要作變更、調整的,應在變更前15日內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填報《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排污情況發生緊急變化時,必須在變更後3日內報告並提交《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的排污申報登記,應在項目試產前3個月內辦理排污申報手續。在建制鎮以上范圍內產生建築施工雜訊的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5日內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填報《建築施工場所排污申報登記表》。
拒報或謊報違法行為處理:對不按規定時限和內容履行排污申報登記及變更手續的,視為拒報;對未按規定內容進行如實申報登記的視為謊報。對屬拒報或謊報的違法行為除依法按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責令排污者限期補報。(2)排污申報登記審核
環境監察機構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報登記表》或《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後,應依據排污者的實際排污情況,按照國家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數據、監督性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數據或其他有關數據對排污者填報的《全國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報表》或《排污變更申報登記表》項目和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應於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發回一份經審核同意的《排污申報登記表》;不符合規定的責令補報,不補報的視為拒報。(3)排污申報登記核定
環境監察機構根據審核合格《排污申報登記表》,於每月或季末10日,對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實際排污情況進行調查與核定。經核定,符合要求的,應在每月或每季終了後7日內向排污者發出《排污核定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補報。
排污者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申請復核,環境監察機構應當在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作出復核決定,並將《排污核定復核決定通知書》送達排污者。
環境監察部門對拒報、謊報、漏報拒不改正者,可根據實際排污情況,依法直接確認其核定結果,並向排污者發出《排污核定通知》,排污者對《排污核定通知書》或《排污核定復核通知書》有異議的,應先繳費,而後依法提起復議或訴訟。(4) 排污收費計算
環境監察機構應依據排污收費的法律依據、標准依據和核定後的實際排污事實依據(排污核定通知書或排污核定復核通知書),根據國家規定的排污收費計算方法,計算確定排污者應繳納的廢水、廢氣、雜訊、固廢等收費因素的排污費。(5) 排污費徵收與繳納
排污費經計算確定後,環境監察機構應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並同時向社會公告。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將排污費繳到指定的商業銀行。對排污收費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在復議或訴訟期間內提起復議或訴訟,對復議決定不限期內履行,在法定期限內未自動履行的,原排污收費作出行政機關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裁定或判決撤消或部分撤消原排污收費行為的,環境監察機構應在依法重新核定並計征排污費。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費繳納通知書》7日內不提起復議或訴訟,又不履行的,環境監察機構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費繳納通知書》之日7日後,責令排污者限期繳納;經限期繳納拒不履行的,環境監察機構應依法按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處以罰款,並從滯納之日起(即第8天起)每天加收2‰滯納金。
排污者對排污收費或處罰決定不服,在法定限期內未提起復議或訴訟,又不履行的,環境監察機構在訴訟期滿後的180日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6) 排污費徵收標准<<返回目錄
(三)排污收費基本原則(1)排污即收費的原則
凡是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物或超標排放工業、建築施工、社會生活雜訊的企業、事業、行政機關、學校、社會團體、部隊、個體工商戶等一切排污者,都必須依法履行繳納排污費的義務,否則將視為環境違法行為,並承擔法律責任。但自然人除外。(2)強制徵收的原則
《排污費徵收使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第二十一條還規定:「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3)屬地分級徵收的原則
《排污費徵收使用條例》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核定許可權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4)徵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則
排污費徵收必須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即排污申報登記→排污申報登記核定→排污費徵收→排污費繳納→不按照規定繳納,經責令限期繳納拒不履行的強制徵收法定程序組成,否則將視為徵收排污費程序違法。(5)徵收時限固定的原則
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制定的《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2003年3月20日第17號令)第五條規定:「排污費按月或者按季屬地化收繳。」負責徵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部門必須按月或按季向排污者強制徵收其某月或某季的污水、廢氣、雜訊和固廢排污費,否則將依照《排污費徵收使用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由上級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直接向排污者稽查追征補繳排污費,並依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環保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6)政務公開的原則
排污收費標准和排污收費額的公告。《排污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負責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費徵收標准、法律規定和經核定確認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並採用電視、報紙、廣播、互連網等形式向社會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排污費減、免、緩同排污費徵收工作一樣,也必須實行公告制。(7)上級強制補繳追征的原則
《排污費徵收使用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負責徵收排污費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在徵收排污費的過程中,將應征而未應征或者少征的,上級環保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將未征或少征的排污費責令排污者補繳追征上繳上級財政的國庫收費專戶。本原則規定的徵收的主體是上級環保部門,補繳對象是未繳或少繳排污費的排污者,追征資金將上繳至上級財政。(8)特殊情況下可實行減、免、緩的原則
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減免及緩繳排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排污者遇有台風、火山爆發、洪水、乾旱、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或者免繳排污費;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殯葬機構、中小學校(不含校辦廠)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單位,可按年度申請免繳排污費;排污者因實際經濟困難可向環保和財政部門申請不超過3個月的排污費緩繳期。(9)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他法律責任的原則
《排污收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排污繳納費是排污者應盡的一種法律義務,即排污就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繳納排污費或超標排污費。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繳納了排污費並不等於買到了合法的排污權,繳納了排污費還應負責污染治理,改善環境的法律義務。因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是一種民事責任,因污染違法處罰是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因污染觸犯刑法的懲罰是一種刑事責任,三者都不能互相代替,應同時追究其責任。
(四)排污收費種類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排污費種類分為污水排污費、污水超標准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雜訊超標排污費和加倍收費等六種,共計124項因子。
<<返回目錄(五)新排污費徵收標准體系的主要內容1、污水排污費、污水超標准排污費(1)污水排污費、污水超標准排污費計征原則
①排污即收費和超標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的原則;②對污水進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繳納了污水處理費的不得重復收費的原則;③三因子疊加收費的原則;④色度、PH、大腸菌群數、余氯量超標收費,不超標不徵收排污費的原則;⑤對醫院能監測的,按實際污染物監測值收費,不能監測的,按醫院床位數或污水排放量其中收費額較高的一項計征排污費的原則。⑥對城市集中污水處理設施超標排污,實行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的原則;⑦對徵收冷卻排水和礦井排水污水排污費應扣除進水本底值的原則;⑧對同一排污口中的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總有機碳,只得徵收其中一項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費的原則;⑨對同一排污口的大腸菌群數和總余氯,只得徵收其中一項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費的原則;⑩對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畜禽養殖業、小型企業、第三產業和醫院等小型排污者排放的污水,可實行抽樣測算、依據特徵值按月計算排污費的原則;⑾一個排污者有多個排污口應分別計算合並徵收的原則;⑿一類污染物按車間排污口收費的原則;⒀對於畜禽養殖業規模小於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和醫院床位小於20張床,不收污水排污費的原則。(2)污水排污費、污水超標准排污費計算方法
①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
某排污口某種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或季)=[污水排放量(t/月或季)×污染物排放濃度(mg/L)]÷1000
②污染當量數計算
(a)一般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為:
某排污口某種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月或季)=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或季)÷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kg)
(b)PH值、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排污口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月或季)=污水排放量(t/月或季)÷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t)
(c)色度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排污口色度的污染當量數(月或季)=[污水排放量(t/月或季)×色度超標倍數]÷色度的污染當量值(t.倍)
(d)畜禽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污染物當量數(月或季)=污染排放特徵值÷污染當量值(3)排污費、超標准排污費的計算
排污費金額(元)=污染當量數×收費標准(元)
排污費金額(元)=[污染當量數(超標)×收費標准(元)]×2倍2、廢氣排污費
(1)廢氣排污費計征原則
①排污即收費的原則;②三因子疊加收費的原則;③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准,實行分步實施逐步到位的原則;④煙塵和林格曼黑度只得按收費額最高的一項徵收排污費,其中林格曼黑度按黑度大小收費的原則;⑤一個排污者有多個排污口,應分別計算合並計征的原則。(2)廢氣排污費計算方法
①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一實測法
某污染物的排放量 (kg/月)=[廢氣排放量(m3/月)×某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106或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h)×生產天數(天/月)×生產時間(h/d)
二物料衡演算法
a、利用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系數,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產生某污染物的產品總量(產品總量/月)×某污染物的單位產品排放系數(kg/單位產品)
b、利用產品廢氣排放量與污染物排放濃度,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產生某污染物的產品總量(產品總量/月)×單位產品廢氣排放量系數(m3/單位產品)×單位產品某污染物的排放濃度系數(kg/m3)
c、利用單位產品廢氣排放量與污染物百分比濃度,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產生某污染物的產品總量(產品總量/月)×單位產品廢氣排放量系數(m3/單位產品)×廢氣中某污染物的百分比濃度(%)×某污染物的氣體密度(kg/m3)
三燃料燃燒過程污染物排放量計算
燃料在燃燒過程中,產生大量煙氣和煙塵,煙氣中主要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其計算方法如下:a、燃燒過程中污染物排放量計算
燃煤煙塵排放量(kg/月)={1000×耗煤量(t/月)×煤中的灰分(%)×灰分中的煙塵(%)×[1-除塵效率(%)]}÷[1-煙塵中的可燃物(%)]
燃煤SO2排放量(kg/月)=1600×耗煤量(t/月)×煤中含硫分(%)
燃煤NOX排放量(kg/月)=1630×耗煤量(t/月)×[0.015×燃煤中氮的NOX轉化率(%)+0.000938]
0.015為燃煤的含氮量
燃煤CO排放量(kg/月)=2330×耗煤量(t/月)×燃煤中碳的含量(%)×燃煤的不完全燃燒值(%)
焦炭CO排放量(kg/月)=2330×焦炭耗用量(t/月)×焦炭中碳的含量(%)×焦炭的不完全燃燒值(%)
上式中的1000、1600、1630、2330為公式中單位間的換算系數值。b、液體燃煤燃燒過程中污染物計算污染物排放量計算
燃油SO2排放量(kg/月)=2×燃料耗量(kg/月)×燃油中硫的含量(%)
燃油NOX排放量(kg/月)=163×燃料耗量(kg/月)×[燃油氮的NOX轉化率(%)×燃油中氮的含量(%)+0.000938]
燃油CO排放量(kg/月)=2330×燃料耗量(kg/月)×燃油碳的含量(%)×燃油的不完全燃燒值(%)
上式中2.163.2330為公式中的單位間換算系數值。c、氣體燃料污染物排放量計算
氣體燃料SO2排放量(kg/月)=氣體燃料耗量×氣體中H2S的含量(%)×2.857
氣體燃料CO排放量(kg/月)=氣體燃料耗量(m3/月)×氣體燃燒的不完全燃燒值(%)×[CO含量(%)+CH4含量(%)+C2H2含量(%)+C2H8含量(%)+C3H8含量(%)+C4H10含量(%)+C5H12含量(%)+C6H6含量(%)+H2S含量(%)...②計算污染當量數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某污染無的排放量(kg/月)÷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kg)
③確定收費因子
某污染物的排污費(元/月)=廢氣污染當量徵收排污費標准(元/污染當量)×某污染物的當量數
林格曼黑度排污費(元/月)=林格曼黑度(級)的收費標准(元)×某林格曼黑度(級)條件下的燃料耗用量(t/月)
④計算某排污口的排污費
選擇收費額最大的前三項污染物的排污費總和即為排污口的排污費應征額。
某排污口的排污費(元/月》=收費額最大的第一項污染物的污費+收費額最大的第二項污染物的排污費+收費額最大的第三項污染物的排污費3、固體廢物排污費
(1)固體廢物排污費計征原則
①只對工業固體廢物排放,實行一次性徵收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原則;②只對無專用貯存場所排放固體廢物或無專用處置設施排放固體廢物的,對有專用貯存場所但無防滲漏、防揚散、防流失設施排放固體廢物不符和標準的,或有專用處置設施但無防滲漏、防揚散、防流失設施排放固體廢物不符和標準的,實行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的原則;③對以填埋方式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危險廢物,實行計征危險廢物排污費的原則;④一個排污者排放不同種類固體廢物,應分別計算合並計征的原則;
(2)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費計算
①計算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
工業固廢排放量(t/月)=產生量(t/月)-綜合利用量(t/月)-符合規定標準的貯存量(t/月)-符合規定標準的處置量(t/月)
②計算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費
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費(t/月)=某工業固體廢物收費標准(元/t)×某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t/月)
③危險廢物排污費計算
一計算危險廢物排污量
危險廢物排放量(t/月)=危險廢物產生量(t/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廢物填埋量(t/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處置量(t/月)
二計算危險廢物排污費
危險廢物排污費(元/月)=危險廢物排放量(t/月)×危險廢物收費標准(元/t)4、雜訊超標排污費
(1)雜訊超標排污費計征原則
①超標收費的原則;②一個單位上有多處雜訊超標,按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最高一處計征的原則;③一個單位沿邊界長度超過100m兩處以上(含兩處)雜訊超標的,按雜訊超標排污費最高一處加一倍徵收超標雜訊排污費的原則;④一個單位有不同地點作業場所,應分別計算合並計征的原則;⑤晝夜應分別計算,疊加計征的原則;⑥超標雜訊排污費按月核定,一月內不足15天,減半計征的原則;⑦夜間頻繁突發和夜間偶然突發廠界超標雜訊,應按等效聲級和峰值雜訊兩種指標中收費額最高一項計征排污費的原則;⑧建築施工場地同一施工單位多個建築施工階段同時施工時,按雜訊限制最高的施工階段計征超標雜訊排污費的原則;⑨農民自建住宅不得徵收超標雜訊排污費的原則;⑩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的原則;⑾雜訊超標不足1dB按四捨五入的原則。(2)工業企業廠界超標雜訊排污費計算
①計算超標雜訊值
晝間超標雜訊值(dB)=晝間實測雜訊值(dB)-晝間雜訊排放標准值(dB)
夜間超標雜訊值(dB)=夜間實測雜訊值(dB)-夜間雜訊排放標准值(dB)
②計算超標排污費
超標雜訊排污費(元/月)=晝間超標雜訊收費標准(元/月)×A×B+夜間超標雜訊收費標准(元/月)×C×D
上式中當排放一月不足15晝或夜時,A和B取值為0.5;當排放時間超過15晝或夜時,A和C取值為1。
上式中當晝或夜以最高超標雜訊處沿廠界查找,當發現晝間或夜間100m以上還有超標雜訊排放時,B和D取值為2;當晝間或夜間100m以上無超標雜訊排放時,B和D取值為1。
③建築施工場界超標雜訊排污費計算
計算超標雜訊值。依據實測值和排放標准,分別計算各測點的超標聲級值。
晝間超標聲值(dB)=晝間實測值-晝間排放標准
夜間超標雜訊值(dB)=夜間實測值-夜間排放標准

6. 湖北省工業廢水cod排放標准

湖北省的污水排放標准以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為基本要求。

根據《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核定實施細則(暫行)》第五條 排污權核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促進環境質量改善。排污權核定始終以促進污染減排、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改善環境質量為導向。區域環境質量惡化、環境容量不足的,對區域排污權總量應予以收嚴,倒逼產業技術升級,推動環境質量改善。

(二)確保排放標准底線。排污權核定以滿足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為基本要求。核定的排污權不得超過根據排放標准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或廢氣量核定結果上限。

(三)滿足總量控制要求。排污權核定以落實區域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為目標,各區域核定的排污權總量必須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五年規劃相銜接。

(四)推進公開公平公正。各排污單位具有公平分配排污權的權利,排污權核定須嚴格按照技術方法要求,遵從事實、操作公正,核定結果公示公開。


根據我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4.1水污染排放標准:城鎮污水處理排放控制項目中化學需氧量(COD)的排放控制量分為三個標准:

1、一級標准:A標准為50mg/L;B標准為60mg/L;

2、二級標准:100mg/L;

3、三級標准:120mg/L(當進水COD大於35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60%;BOD大於16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50%)。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全文可參閱國家環境保護部官方網站信息頁下載附件1查閱:

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shjbh/swrwpfbz/200307/t20030701_66529.htm

7. 江蘇省在什麼情況下工業污水處理廠不徵收排污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9號)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總理 朱鎔基
2003年1月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徵收、使用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必須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環境保護執法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排污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
第六條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核定許可權對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進行核定。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企業排放二氧化硫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經核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條排污者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通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九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時,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核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
第十條排污者使用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的,其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排污者安裝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章排污費的徵收
第十一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
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中未作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費徵收標准,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費徵收標準的修訂,實行預告制。
第十二條排污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
(一)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
(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依照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標準的,按照排放雜訊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費徵收標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排污費數額確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者因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
排污費減繳、免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繳費通知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排污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期滿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排污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七條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排污者名單由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註明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排污費的使用
第十八條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於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範和應用;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徵求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排污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排污費,並處所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並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或者少徵收排污費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責令排污者補繳排污費。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
(二)截留、擠占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1988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上調排污費編輯
2014年9月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調整污水、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准,提高收繳率,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利用經濟手段、價格杠桿作用,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使企業主動治污減排,保護生態環境。
通知規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准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及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五項主要重金屬排污費徵收標准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國家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制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徵收標准。各地要建立差別排污收費機制,對超排放限值或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類目錄的企業,實行較高的徵收標准;對治污效果較好的企業實行較低的徵收標准。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進度,逐步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范圍,提高收繳率,做到排污費應收盡收。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准確。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和排污費徵收情況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同時,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策執行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1]
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聯合召開新聞通報會,發布《關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標準的通知》。
這則通知明確,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將在傢具製造、包裝印刷、石油化工、汽車製造、電子行業等5大行業的17個行業小類開始徵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
據介紹,揮發性有機物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業的汽油、有機溶劑、塗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的生產過程,二是交通運輸(如機動車尾氣)、傢具製造、包裝印刷、電子、工業塗裝等行業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使用過程。
此次徵收范圍涉及的5個行業大類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17個行業小類,具體包括:傢具製造行業的木製傢具製造,包裝印刷行業的書報刊印刷、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業的原油加工及石油製品製造、有機化學原料製造、塗料製造、油墨及類似產品製造、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製造、合成橡膠製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製造、倉儲業,汽車製造行業的汽車整車製造、改裝汽車製造,電子行業的通信終端設備製造、集成電路製造、光電子器件及其他電子器件製造、印製電路板製造。實施差別化的排污收費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

8. 環保局收取排污費時,為什麼按折算濃度計算排污總量,收取排污費。

因為是根據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的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

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污染治理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

國家排污費徵收標准中未作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費徵收標准,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備案。排污費徵收標準的修訂,實行預告制。

(8)環保局核定的廢水排污量擴展閱讀: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海洋局四部委發布《關於停徵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要求,為做好排污費改稅政策銜接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停徵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

其中,排污費包括:污水排污費、廢氣排污費、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雜訊超標排污費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包括:生產污水與機艙污水排污費、鑽井泥漿與鑽屑排污費、生活污水排污費和生活垃圾排污費。

《通知》指出,各執收部門要繼續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徵收工作,抓緊開展相關清算、追繳,確保應收盡收。排污費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費的清欠收入,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9. 我公司要停產需上報環保局,請問如何寫急求高手指點!!!

停產若需上報環保主管部門,那應該是屬於環保重點管理企業,建議您詳細告知停產的原因,具體的停產時間,計劃的生產時間(因生產時同樣的需要申請上報),上報停產以後針對環保工作將有那些安排,是否會因停產引發環保隱患或事故,停產以後的自查整改將會對下一階段環保工作有何促進,以便申請生產時的手續簡化。

10. 環保行政審批部門以及環評中要求的排污總量是怎麼核定的

總量控制
環評中的總量是根據項目環保設施正常運行時相關污染物削減量計算,得出污染物中各項指標的年排放量,

環評做好後上報環保部門,環保部門根據地區總量控制要求確定是否批准環評報告中的總量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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