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需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版所權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四十七條規定:「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全國普法辦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