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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專項規劃修編工作會議召開

發布時間:2020-12-20 23:59:07

1.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個部門負責

各地負責部門不一樣,以附海鎮為例: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鎮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監督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四條我鎮農村污水具體管理監督機構為鎮排水管理站,根據上級要求做好相應的工作,並負有相應監管和管理責任,具體為:

1、組織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年度運行維護管理計劃的審核;

2、組織做好運營單位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3、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每旬檢查不得少於1次,對運行維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含安全問題),及時督促運營單位進行整改;

4、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考核;

5、組織做好檢查記錄及考核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1)污水專項規劃修編工作會議召開擴展閱讀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各行政村(社區)作為項目建設所在地,應積極主動參與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強環保意識,愛護公共財產,將自覺維護納管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納入村規民約,共同保障治理設施安全長效運行。

第六條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根據處理設施實際,制定具體的運行維護計劃,明確日常運行維護內容,落實專人進行維護管理,並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做好運行維護管理台賬記錄。

第七條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鎮排水管理站負責監督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工作,具體工作委託第三方專業運維機構做好運行維護工作。

按規定通過相應程序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資質要求市政施工資質三級及以上或者排水設施運營維修資質,要求有排水設施專業養護設備,下井作業人員具有上崗證。

2. 排水及污水處理專項規劃設計的品目分類代碼是多少

排水(污水、復雨水)工程專項規制劃主要包括:分析現狀排水系統及存在的問題;確定排水體制、排放標准、充分考慮排水工程服務范圍;預測排水量;進行排水系統布置,排水管道水力計算,確定管道斷面設計,泵站和污水處理廠的規模、位置、用地面積,水出口位置;污水處理方式和綜合利用途徑;近、遠期實施建議;排水工程量估算等。

3. 提高認識 結合實際 穩步推進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

(2005年8月)

一、充分認識做好規劃修編工作的重要意義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是加強宏觀調控、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基礎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實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搞好規劃修編,是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舉措;是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客觀需要;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群眾土地權益的重要保證;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土地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

我區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8年以來,對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起到了重要作用,實施情況良好。國務院確定我區1997~2010年建設佔用耕地的指標為91萬畝,從1997年至今,實際建設佔用33.45萬畝,占建設佔用指標的36.76%,建設佔用耕地指標控制在較為合理的范圍內,在嚴格控制建設佔用耕地的同時,滿足了國家、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用地供給;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保持較好的勢頭,耕地面積穩步增長,規劃確定1997~2010年補充耕地的指標為1114萬畝,從1997年至今,已補充耕地560.05萬畝,占補充耕地指標的51%。近年來我區農業結構調整和退耕還林(草)力度加大,農業結構調整和退耕還林(草)佔用耕地444.9萬畝。在不考慮農業結構調整和退耕還林(草)的情況下,增加耕地496.75萬畝,實現了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穩中有升的目標,到2004年底自治區耕地面積達到6037萬畝,耕地保護率達到85%左右,保證了自治區糧食安全,為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了土地保障;在開發利用的同時,加大對資源的保護力度,嚴格控制重點環境建設區域的土地開發,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為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但是,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經濟體制轉型時期編制的,通過8年的實踐,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對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以及社會經濟發展形勢估計不足;二是部分城市建設用地,尤其是工業用地預留不足;三是部分地區土地結構布局不盡合理;四是部分地方對建設佔用耕地指標未進行充分落實;五是部分地方規劃編制質量不高等,已經不能滿足當前和今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土地利用規劃工作面臨新的形勢,目前我區正處在大開發、大發展時期,社會經濟發展對土地資源的需求日益加大,尤其是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提出了發展新型工業化戰略後,對我區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區土地面積大,但人類居住生活的綠洲面積僅15.44萬平方千米,占國土總面積的9.27%,如何解決好吃飯和建設問題,是國土資源管理的頭等大事。開展規劃的修編,是新形勢下對國土資源管理的積極探索,通過深入研究我區土地資源利用重大問題,清理規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確立規劃修編的原則,完善規劃標准和工作措施,結合我區實際,探索既保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合理土地需求,又保證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土地供給走出一條符合區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意義十分重大。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規劃修編工作,切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土地利用總休規劃修編前期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32號,以下簡稱《意見》)的要求,組織好、協調好,積極努力完成修編工作。

二、迅速組織開展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

(一)有序推進規劃修編前期工作

開展規劃的修編,是國土資源管理的大事,領導高度重視,社會相當關注。切實做好前期工作,確立規劃修編的基本原則,完善規劃標准和工作措施是規劃修編的基礎和前提,也是保證規劃科學性的需要。

(1)根據《意見》精神,立即組織開展「四查清、四對照」工作。「四查清、四對照」工作是規劃修編前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確定規劃基礎數據的重要環節,國土資源部對此高度重視,要求極為嚴格。要精心組織、加強協調,形成合力,迅速安排開展並完成此項工作,查清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總量,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對照檢查;查清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數量,與規劃確定的節約用地挖潛目標對照檢查;查清耕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與規劃保護目標對照檢查;查清違法用地數量和處理情況,與違法用地的處理要求對照檢查。要分析研究檢查對照的結果,與土地利用現狀變更相結合,作為確定規劃基礎數據的依據,上報國土資源部審查。

(2)對上一輪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科學評價。按照《意見》要求,客觀、深入地對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價,通過清理規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確立規劃修編的原則,完善規劃標准和工作措施。

(3)研究土地利用重大問題。對如何加強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問題等六個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根據自治區加快新型工業化發展的要求,還要對國有未利用荒地的開發利用、開發區(園區)土地利用、綠洲現狀與合理利用土地等自治區土地利用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要抓准重點,研究新疆乾旱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護與退耕還林、農業結構調整,城鎮化發展與農村居民點面積減少相掛鉤,新型工業化發展與荒地資源的開發利用等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切入點,提出解決問題措施,為規劃修編打好基礎。

(二)依法開展規劃修編工作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期工作成果基礎上,與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相銜接,與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相適應,編制自治區規劃修編綱要,明確我區土地利用結構、布局、主要控制指標,提出實施規劃的保障措施。在通過資源部審查的規劃大綱的基礎上,編寫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及說明,編制規劃圖件,經過充分的協調論證後,完成審查報批工作。同時按照《規劃資料庫建設標准》和《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指南》,做好建立規劃資料庫和規劃管理信息系統的准備工作,在規劃完成並通過審批後,立即組織力量開展規劃資料庫和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三、積極穩妥地推進地(州、市)、縣(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

(1)開展縣(市)級規劃修編的試點工作。在自治區級規劃修編的同時,根據我區地域特點,選擇北疆選擇石河子市、伊寧市,南疆選擇喀什市作為試點,探索我區規劃修編的方法和途徑,積累經驗,編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技術補充規定》,為其他縣(市)規劃修邊打好基礎。

(2)對地(州、市)、縣(市)級規劃修編分類指導,根據因地制宜和科學實用的原則分類指導、突出特色,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確定規劃修編工作的深度,加強與上級規劃的銜接,充分體現規劃的操作性。

①對土地利用需求大,經濟發展速度快、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強度大、用地矛盾突出的烏魯木齊市、昌吉州、伊犁州、巴音郭楞州、阿克蘇地區、克拉瑪依市6個地(州、市)級,昌吉市、米泉市、奎屯市、伊寧市、博樂市、烏蘇市、塔城市、哈密市、吐魯番市、庫爾勒市、阿克蘇市、阿圖什市、喀什市、和田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圖木舒克市、阿拉爾市等18個城市;烏魯木齊縣、吉木薩爾縣、奇台縣、瑪納斯縣、呼圖壁縣、伊寧縣、霍城縣、新源縣、查布察爾縣、精河縣、沙灣縣、布爾津縣、鄯善縣、焉耆縣、輪台縣、庫車縣、巴楚縣、莎車縣、新源縣、查布察爾縣等20個自治區重要產業基地所在的縣,規劃修編深度應當按照《意見》要求進行,切實做好「四查清、四對照」。對如何加強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等6個土地利用重大問題要進行深入研究,尤其是烏魯木齊市和昌吉州,要緊密結合天山北坡經濟發展和烏昌一體化發展的進程,研究區域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問題。在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前提下,解決好城市化發展和工業化發展過程中的土地利用問題,提供集約、節約規劃用地保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寬松的環境。

②對土地利用需求較大,經濟發展速度較快、用地矛盾較為突出的哈密地區、吐魯番地區、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4個地級,尼勒克縣、鞏留縣、額敏縣、和豐縣、福海縣、哈巴河縣、富蘊縣、博湖縣、和靜縣、和碩縣、尉犁縣、新和縣、沙雅縣、阿瓦提縣、拜城縣、溫宿縣、疏附縣、疏勒縣、澤普縣、皮山縣、墨玉縣、洛浦縣22個縣級規劃的修編,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與實際需要相結合,按照《意見》要求,切實做好「四查清、四對照」工作,專題研究除「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土地供需預測分析」等必須設置的專題外,其他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③對經濟發展相對緩慢,土地利用矛盾不是很突出的克孜勒蘇州、和田地區、喀什地區、博爾塔拉州4個地、州級規劃,木壘縣、昭蘇縣、特克斯縣、溫泉縣、托里縣、裕民縣、青河縣、吉木乃縣、巴里坤縣、伊吾縣、托克遜縣、且末縣、若羌縣、柯坪縣、烏什縣、阿克陶縣、阿合奇縣、烏恰縣、英吉沙縣、岳普湖縣、葉城縣、伽師縣、麥蓋提縣、塔什庫爾干縣等28個縣級規劃修編,在對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客觀評價的基礎上,結合「四查清、四對照」結果,按照《意見》要求對規劃進行調整,可以不做專題研究。

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與縣(市)規劃修編同步進行。做好與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和城鄉建設體系規劃相協調,落實上級規劃的指標,合理安排用地布局,體現規劃的操作性。

四、落實保障措施,保證規劃修編順利進行

根據《意見》要求,自治區規劃修編及其前期工作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安排。地方各級規劃修編及其前期工作經費,由地方各級財政安排。各級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視規劃的修編工作,落實工作經費,提供必要的人力、財力、物力,保證規劃修編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規劃的修編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政府的領導下,做好具體組織工作。要貫徹「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由各級人民政府牽頭,成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委員會以及專家咨詢組,負責規劃重大事項的決定,為修編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要加強對規劃管理隊伍的管理,國土資源部將出台《土地利用規劃機構管理辦法》,自治區也要拿出相應的措施,規范規劃編制機構管理。加強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加強區內外交流和合作,學習先進經驗,強化監督和檢查,提高規劃編制水平。

五、幾點要求

(一)要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

搞好規劃修編,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實施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舉措。規劃的修編,要站在促進自治區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和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群眾土地權益的重要保證,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土地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能力的高度來認識,通過規劃修編,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

(二)要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溫家寶總理指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要以節約利用土地、嚴格保護耕地為根本指導方針,堅決防止借規劃修編隨意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這是一件關系人民長遠利益的大事,應該加強組織領導工作。」曾培炎副總理強調:「必須明確各地的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紅線數字,此數不能突破,必須明確占補平衡是數量與質量並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自治區黨委書記王樂泉也多次強調保護耕地的重要性。我區耕地總量雖然在過去的8年裡凈增加了59.85萬畝,但同期農業結構調整和退耕還林(草)佔用耕地444.9萬畝,建設佔用33.45萬畝,災毀等減少29.85萬畝,人均耕地從1996年的3.54畝減少到現在的3.08畝,耕地保護的任務依然很嚴峻。規劃修編要確實落實基本農田保護目標,對於違反退耕還林規定,將坡度不大、耕作條件良好的耕地退耕的,必須按耕地或基本農田保護;對25度以下耕地的退耕,未列入國家批准退耕還林規劃的,不能退耕;基本農田保護指標不能因農業結構調整而減少。做到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三)要與自治區發展新型化工業的戰略目標相結合

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提出的發展新型化工業的戰略構想,是今後我區經濟建設的主要內容。建設用地指標的確定,要立足存量建設用地的挖潛,同時要適應自治區經濟發展的形式,充分開發利用優勢資源,我區荒地資源豐富,要盡可能利用,研究自治區產業布局問題,提供一個合理的土地利用結構布局,為新型工業化發展提供良好的土地環境。

(四)要上下銜接,部門協調,突出規劃的科學性

做好銜接和協調,是保證規劃科學性和實用的重要前提。首先,要做好與現行規劃的銜接和協調,充分利用規劃實施評價和重大問題研究的成果,找出與現行規劃的銜接點,才能抓住解決問題的切入點。要特別指出的是,在規劃修編完成前,要嚴格執行現行規劃,確實存在困難的,可在縣(市)規劃修編之前,可根據當地工業化發展需要,並經原規劃批准機關同意後對鄉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在原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指標、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指標不減少的情況下,土地利用布局進行適當調整。其次,要做好與上級規劃的銜接和協調,要充分體現自上而下的原則,上級規劃下達的控制指標不能隨意突破,貫徹落實上級規劃確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方針和原則,才能充分體現規劃的宏觀調控作用。第三,要做好與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十一五」規劃的協調和銜接,「十一五」規劃是對短期內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總體安排部署,總體規劃修編要充分體現「十一五」規劃提出的方針和目標,保證「十一五」規劃的順利實施。第四,要加強與相關行業規劃的協調,尤其是要理順與城市規劃的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管理、城鄉建設的綱領性文件,直接關繫到各行各業的健康發展,要加大協調力度,保證在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的前提下,為各業提供用地保障。

關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協調關系,國務院辦公廳提出了6條具體意見,其中明確指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後未經審批的,城市規劃暫停審批;對目前已經上報的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審核提出意見,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查報批;對城市規劃期限已經到期或涉及國家重大項目,急需盡快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而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後未經審批的,可作為個案辦理,由國土資源部出具土地規模等方面的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要加大兩部門的協調力度,認真做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五)要規范報批程序、把握進度,確保規劃修編有序進行

規范規劃的審查報批程序,是保證規劃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環節。在會議結束後,各地(州、市),縣(市)要立即安排開展規劃修編前期工作,切實做好「四查清、四對照」和土地利用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要對上一輪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客觀的評價,尤其是「四查清、四對照」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組織力量,加強協調,「四查清、四對照」和土地利用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要在11月初拿出初步成果,形成工作報告,經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委員會審查後才能用於規劃修編。要體現上下結合的工作方針,在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部審查後,根據指標下達情況,在2006年6月底以前,各地完成規劃大綱的編制,報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委員會審查,力爭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規劃規劃文本的編制工作。

要加強對規劃的審查報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地(州、市)、縣(市)規劃經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烏魯木齊市作為自治區首府,規劃要經國土資源部審查,報國務院審批。鄉鎮級規劃的審查報批,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由地(州、市)級人民政府組織進行。要盡快出台規劃修編的審查辦法,做到按章辦事,提高規劃成果質量,銜接好規劃修編各個環節,保證修編有條不紊地進行。

(在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摘要原載《新疆國土資源》2005年第5期)

4. 求2011年的華北油田和任丘的城建規劃

城鄉規劃工作
城區控制性詳規編制:正在進行前期調研。
重點區片城市設計:已完成行政新區方案設計工作,5月7日組織召開了新區方案審查會。
西環路兩側區片:正在進行方案設計。
會戰道區片:已確定規劃設計方案,部分項目開始啟動。其中,二街彎子街項目開始拆遷,並於4月底與沃爾瑪中國區總部進行了初步接洽。其他項目正在做前期准備。
專項規劃編制:已完成編制機構篩選,正在報批工作方案;
村鎮規劃:近期召開專門工作會議,對全市村鎮規劃建設工作進行部署。
(二)道路建設工程
長安道建設工程:4月28日開始排水工程施工。
京開道北伸工程:已完成現場勘測,現正進行施工圖設計工作。
石化路西伸工程:已完成現場勘測,現正進行施工圖設計工作。
昆侖道建設工程:已完成施工圖設計,現正進行工程預算。
東風路綠化亮化:綠化部分正在進行,預計5月下旬完工;亮化部分已完成燈桿安裝和線纜鋪設。
(三)京開渠改造工程:已完成降水和清淤工作,正准備開槽做墊層,並對改造范圍內的房屋、樹木進行拆除和砍伐。
(四)污水泵站建設
現正進行安裝前各項准備工作,預計6月底完工。
(五)街景改造工程
裕華路街景改造:一期工程已完成混凝土墊層及瀝青路面鋪設,現正進行石材、砼磚的鋪裝工作,地面工程已完成50%。
西環路街景改造:正進行規劃設計,已完成設計機構篩選工作,選定了3家設計單位,工作方案上報待定。
(六)城區綠化工程
城區綠化工程已完成喬木和部分灌木的補植。
(七)便民設施建設
目前,已完成20個公廁、18個垃圾轉運站的選址工作。其中,政府廣場移動公廁已竣工並投入使用;裕華路教體局西側公廁5月4日進場施工;裕華東路四中門口西側、裕華西路種子公司倉庫、新華路供銷社門口西側、會戰北道德純游泳館門口南側、建設東路交警一中隊、京開北道麻絨廠家屬區等6個公廁正進行效果圖比對,下一步開始施工圖設計。
(八)垃圾填埋場項目
目前,正在修改完善工程初步設計;新增45畝取土用地手續已辦理完畢。
(九)天然氣入戶工程
目前,慶豐花園小區庭院管網完成60%,室內掛表完成10%;國安、廣電、環衛等3個小區的庭院管網完成80%;楓林小區庭院管網完成30%;裕華路東、西段中壓管線(東段燕山道至香港街、西段會戰道至106國道)正在施工;眾凱家園二期氣化工程中壓管線施工完畢;林庄燃氣設計圖紙正在優化調整。
(十)文化藝術中心項目
目前,主體工程已經完成,正在進行頂部網架結構、基礎加固和室外台階施工;外裝工程已完成隊伍資格預審,即將進行招投標;內裝工程正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消防工程於5月5日進行了招標。
(十一)鋼鐵市場建設
目前,土方工程招標和遷墳工作已完成,現正進行道路整修。
二、京開渠改造工程簡介
京開渠是貫穿我市南北的一條河道,南通任河界,北接小白河,通往「華北明珠」白洋淀。該渠現為雨污合流,「臟、亂、差、臭」現象十分嚴重,影響了市民生活和城市形象,為改善市區環境,建設「淀邊油城」,市委、市政府將京開渠改造列入2009年「大事實事」。
京開渠改造工程全長360米,東西寬39米,概算投資2000萬元。改造方案為實行雨污分流,在渠底建兩條地下排污管道,污水排入地下管道,地上建成清水明渠,渠底和渠壁鋪設毛石,兩端設橡膠擋水壩,渠兩側建綠化帶、停車場、公廁和休閑設施。工程於3月24日進場,現已完成打井降水和清淤工作,正在進行開槽墊層,准備鋪設地下排污管道。對改造范圍內的房屋、樹木進行拆除和砍伐,預計6月底完工。
工程竣工後,市內又將多出一條亮麗的景觀線。
三、市政協領導和部分委員視察城建重點工程項目
4月24日,市政協主席郝章炳帶領市政協領導班子和部分委員一行28人對我市城建重點工程進行了視察,市建設局領導班子及相關負責人陪同視察。
首先,建設局局長陳振懷對今年的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情況進行了簡要匯報。隨後,市政協一行先後視察了文化藝術中心、裕華路街景改造、京開渠改造、雁翎公園和新鋼鐵市場等工程項目,並聽取了相關部門的情況匯報。現場視察結束後召開了座談交流會,各位委員對城建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最後,郝章炳主席指出城建重點工程是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對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環境、提升生活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做好城建重點工程的設計、施工與管理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舉措,並對城建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進一步加大拆建工作力度,不折不扣的完成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工作任務;二是要進一步加大規劃的執行力度,切實維護規劃的嚴肅性、權威性;三是要進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完善城市管理機制,打造宜居城市;四是要進一步加大城市建設力度,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承載力;五是要進一步加大城建工作的宣傳力度,營造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輿論氛圍。
陳振懷局長對政協領導委員關心支持城建工作表示感謝,表示將認真吸納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把任丘建設的更加美好。副市長張錦增參加了座談並發表意見。
四、建設局認真組織收聽河北電台《陽光熱線》節目
4月24日上午7:30至8:20,建設局組織中層以上幹部認真收聽了河北人民廣播電台以「清理規范收費行為,優化河北發展環境」為主題的《陽光熱線》節目,隨即根據節目中群眾反映的主要問題和常務副省長付志芳等領導的談話精神,結合我市城建工作實際,進行了深入的討論和自查自糾。
通過討論,大家一致認為, 這次收聽節目和自查自糾很及時,很必要,建設局將按照廣大群眾對城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清理規范收費行為,改進工作方法,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更好地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
五、 城建重點工程招投標動態
1、東風路綠化工程於2009年4月2日發布招標信息,2009年4月9日發放招標文件,共有滄州贏獅公司、紅葉園林公司、翠苑園林公司等11傢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報名參加投標。4月11日開評標,經評標專家評審確定中標候選單位為滄州贏獅公司。
2、東風路亮化工程於2009年4月2日發布招標信息,2009年4月9日發放招標文件,共有華油燈具城、揚州海峰等3傢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報名參加投標。4月11日開評標,經評標專家評審確定中標候選單位為滄州贏獅公司。
3、文化藝術中心消防工程於2008年9月16日發布招標信息, 2009年4月27日發放招標文件,共有石家莊金盾、北京亞太、河北隆泰等9傢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報名參加投標。5月5日開評標,經評標專家評審確定中標候選單位為石家莊金盾公司。
4、公廁工程於2009年4月27日發布招標信息,共有立新、一建、王塢等3傢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報名參加投標。4月29日開評標,經評標專家評審確定中標候選單位為立新公司。
六、 市建設局認真貫徹落實《關於狠剎不良風氣的規定》
自開展幹部作風建設年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以來,任丘市建設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要求,積極開展各種活動,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指示精神。5月4日,組織全局中層以上幹部召開專題會議,認真學習部署《關於狠剎不良風氣的規定》。要求下屬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狠抓落實,切實加強作風建設,嚴肅紀律,杜絕不作為亂作為、亂收費亂罰款、違反工作紀律等不良風氣,並通過網路、宣傳欄等形式,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同時,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存在不良風氣的單位或部門,嚴肅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5.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6. 總結經驗 查找不足 確保年度國土資源各項工作任務圓滿完成

(2006年7月10日)

一、2006年上半年主要工作進展

(一)加強規劃修編,國土資源規劃體系進一步完善

組織完成了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中的「四查清、四對照」和規劃實施評價,與規劃修編相配套的10個專題研究成果已通過驗收。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自治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基礎測繪等各項專項規劃;《自治區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已報國土資源部審查。

(二)認真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進展順利

編制完成了《伊犁河谷地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實施方案》,已報國土資源部審查。伊犁河谷地南岸乾渠灌區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項目示範區先行啟動9個項目的可研報告,國土資源部已備案,項目初步設計和預算書已上報審查;《天山山麓南部綠洲區1000萬畝鹽鹼化耕地整理實施方案》和《准噶爾盆地北部綠洲區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實施方案》正在編制。2006年年初,國土資源部和自治區對28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下達了計劃,其中22個為新建項目,建設規模9042.40公頃,可新增耕地1946.04公頃,下達預算總額1.26億元;續建項目8個,下達資金5616萬元。2006年有41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入國家庫,其中24個項目國土資源部已備案;27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入自治區庫,項目初步設計、預算書已編制完成。

(三)大力推行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積極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是制定了《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措施》。按照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積極安排對田、渠、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二是嚴格控制農村建設項目佔用耕地,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設用地和「四荒地」進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國土資源部初步確定我區阜康市、阿勒泰市、葉城縣為全國基本農田保護示範縣(市),目前,3個縣(市)的《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建設方案》已編制完成並報國土資源部審查。開展了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工作,研究成果已經國土資源部審查通過。三是組織開展了全區86個縣(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測算和烏魯木齊、伊寧、昌吉、庫爾勒4個城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測算工作。目前,86個縣(市)和烏魯木齊市、伊寧市均已完成測算工作四是積極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今年春汛前,專門組織工作組赴伊犁、昌吉、阿克蘇、克孜勒蘇州4地(州)的12個縣(市),對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巡查檢查,共發現排查地質災害隱患點87處,保護了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編制完成了《自治區2006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自治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分別於4月28日、5月11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上半年,共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52次,進一步提高了全區地質災害氣象預警能力。我廳與教育廳聯合開展了全區中小學校校區(舍)受地質災害威脅情況的摸底調查,目前,對受威脅最嚴重的6所中小學校已開展地質災害專項勘查。加強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開展了新源縣、鞏留縣1∶5萬地質災害詳查與預警示範項目,2006年自治區出資安排的12個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項目已開展野外工作,計劃投資240萬元;國家、自治區出資安排的8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招標工作已結束,計劃投資2150萬元。

(四)積極參與宏觀調控,為自治區新型工業化建設提供服務保障

一是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用地服務。上半年,先後為烏魯木齊西至精河鐵路復線等6個國家、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提供了用地服務。為了加快鐵路征地拆遷工作,5月13日,我們在奎屯市專門召開了烏魯木齊西至精河鐵路復線征地拆遷工作會議,對征地拆遷工作作了進一步安排部署。目前,上述項目的征地調查工作已經完成,建設用地報批正在進行。為保證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順利進行,還建立了用地報批「綠色通道」。二是嚴格建設用地審批管理。上半年,全區通過建設用地預審27宗,預審總面積1.02萬公頃;審批建設用地68件,批准面積5765.06公頃;收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1.16億元。三是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開展了自治區2005年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檢查。根據國土資源部下達的2006年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了自治區土地利用分解方案。四是加強國有土地出讓管理。上半年,共出讓國有土地1584宗,面積607.59公頃,出讓合同價款5.14億元。

(五)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努力實現地質找礦新突破

擬訂了《自治區關於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的意見》,現正在廣泛深入調研。積極實施「引進來,走出去」戰略,2006年安排200萬元資金,繼續支持自治區地勘單位到周邊國家開展地質找礦工作。我廳現正在研究制定《自治區地質勘查項目貼息辦法》,吸引內地省區的地勘隊伍和國內外大企業集團在我區進行礦產勘查開發。組織開展了自治區全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調查報告和2006年度找礦項目監審計劃的編寫工作,調查報告已上報國土資源部。

(六)加強礦產資源管理,礦業秩序進一步規范

一是下大力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3月13日至4月2日,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胡吉漢·哈克莫夫副主任和自治區努爾蘭·阿不都滿金副主席帶領專項督查組,對全區14個地(州、市)、48個縣(市)、51個礦山及准東煤田7家單位12個煤礦勘查區整頓和規范工作進行了全面督查。在第一階段工作中,各地共摸底排查礦山3052個,查處無證采礦9起、侵權越界開采礦山19個、吊銷采礦許可證15個,取締非法采礦點30個,注銷采礦許可證61個,追征礦產資源補償費779.38萬元,罰沒款29.56萬元,沒收礦石6萬噸,對存在安全隱患的100個礦山已責令停產整頓,全區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二是認真開展礦山年檢和煤炭資源回採率專項檢查。上半年,我廳與自治區發改委聯合下發了《關於抓緊完成煤炭資源回採率不合格礦山企業整改工作的通知》,對採用落後採煤方式、回採率低的礦山及時提出了整改措施。三是切實加強探礦權采礦權管理。上半年,共審批探礦權602個,批准勘查面積1.45萬平方千米,預計投入資金1.2億元;審批采礦權282個;審查通過采礦權評估報告65份,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38份,合同價款1.27億元。為科學合理設置礦業權,根據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目前我廳正在研究起草全區礦業權設置方案。

(七)全面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加強

一是認真落實自治區紀委八次全會、自治區人民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我廳於4月21日召開了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對2006年的工作進行了部署,在會議上,廳黨組書記田建榮同志與廳機關各處室、部門、直屬單位及各地州市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人簽訂了2006年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書,明確了「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印發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2006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分工》,把任務分解到每個廳領導和機關各職能處室,做到任務明確,責任落實。二是扎實推進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及時成立了領導機構,制定下發了工作方案,並按職責進行了任務分解。為提高礦業權審批透明度,防止商業賄賂的發生,自2005年以來,我廳已組織6次以「搖珠」方式確定采礦權委託評估單位活動,共委託評估項目345個。同時,連續兩年在《中國國土資源報》、《新疆日報》等媒體發布公告,對16個礦產資源補償費地質勘查項目面向全國公開招標,項目資金約2504 萬元。三是加強警示教育和財務審計監督,組織廳機關及直屬單位200餘名幹部旁聽了我廳原地質勘查處處長李春明經濟腐敗案件的公開審理。為強化對廳直屬各單位會計人員的管理,制定了會計人員統一管理辦法,對直屬單位的會計人員實行統一委派和輪崗交流制度。同時,開展了內部審計工作,對6個直屬事業單位原任領導進行了任期經濟責任(離任)審計。四是深入開展學習貫徹《黨章》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活動,強化黨員幹部黨章意識,增強組織紀律觀念,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利益觀和榮辱觀,堅定理想信念,加強道德修養。

(八)扎實推進「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提高

一是加強國土資源法制建設。制定下發了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規范化管理標准編制方案、2006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點,起草完成了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劃、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積極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在自治區「法制新疆」網站「百姓與法」欄目公告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信息200餘條。積極參加新疆廣播電台「行風熱線」節目,現場解答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二是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制定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2006年幹部培訓計劃》,編制完成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十一五」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和《2006~2010年選派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幹部到內地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國土資源部門掛職鍛煉的工作規劃》。對12個地(州、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部分領導幹部進行了調整,優化了領導班子結構。2006年3月1日,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正式揭牌成立,各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組建工作全面完成。積極推進全區鄉(鎮)國土資源所執法能力建設,根據鄉(鎮)國土資源所執法能力建設規劃,我廳已選擇3個縣(市)進行了試點,爭取「十一五」期間全部完成。三是積極維護被征地農牧民的合法權益。認真落實聽證和公告制度,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的,均實行了聽證;對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或調整補劃基本農田的,均進行了公告。上半年共受理群眾來信145件、來訪435人次,處理各類土地草場糾紛7件,對重大、突出信訪問題,加大督查督辦力度,使大部分信訪案件得到妥善解決。

(九)基礎業務建設不斷強化,國土資源服務水平進一步提升

一是地籍管理工作取得進展。完成了自治區新一輪土地調查各縣市基礎圖件的調查、30條公路重點工程項目土地權屬審查以及16個開發區四至范圍的確定和勘界工作。二是做好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工作。上半年,共評審備案儲量報告163份,評審批復壓覆儲量評估報告13份,完成儲量檢測核查報告209份、儲量登記190件。三是測繪管理和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圖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哈薩克文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圖集》已出版發行。完成了自治區第二期11個地(州、市)測量標志普查驗收工作,參與了國家西部1∶5萬地形圖空白區測圖工程有關工作,已在和田、喀什等9個地(州、市)安排實施了1∶1萬基礎測繪工作。

二、存在的問題

一是重審批、輕管理,重微觀、輕宏觀,工作監督和落實不到位、推諉扯皮、辦事拖拉、被動應付、效率低,文電質量不高、處室領導把關不嚴的問題仍然存在。

二是重事務性工作、輕業務學習的現象普遍存在,尤其對國土資源政策法規的學習不夠深入,依法行政的觀念不強。

三是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缺乏深入思考和研究,解決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的辦法不多。

四是個別單位對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重視不夠,對建立依法行政、廉潔高效機關的認識還不到位。

三、2006年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召開4個現場會

即:園區用地管理工作現場會、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現場會、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工作現場會、全區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現場會。

(二)做好國土資源規劃工作

完成自治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地質勘查、礦產勘查開發、科技發展、信息化建設、測繪、依法行政、普法教育、幹部教育培訓等國土資源各項專項規劃的審批和發布實施工作。年底前完成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和各地(州、市)、縣(市)級規劃修編「四查清」、「四對照」、規劃實施評價以及土地利用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三)推進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

組織對國家、自治區投資的2005年底前竣工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驗收。編制完成《新疆天山山麓南部綠洲區1000萬畝鹽鹼化耕地整理實施方案》和《准噶爾盆地北部綠洲區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實施方案》,爭取年底前通過專家評審。制定自治區耕地開墾費收取使用管理辦法、區內易地補充耕地辦法和重點工程佔用集體土地補償辦法。做好2007年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申報等工作。積極爭取已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的伊犁河谷地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示範區9個項目通過審查,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四)加大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支持力度

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國土資源部第33號令),研究制定《自治區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對2005年國家、自治區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利用狀況、征地補償安置和耕地佔補平衡的落實情況進行批後核查。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研究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加大對小城鎮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供應的傾斜,做好新農村建設用地服務保障。

(五)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按照國土資源部《2006年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進小礦整合工作。9月至10月,再次組織聯合檢查工作組,對整頓和規范第二階段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加強采礦權出讓管理,制定出台《礦業權有形市場交易管理辦法》、《采礦權出讓價款收繳管理辦法》、《礦產資源補償費分級分類徵收辦法》和《委託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采礦權工作制度》等制度。

(六)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組織開展貫徹《決定》的調研工作,修改完善自治區貫徹落實《決定》的實施意見,爭取10月底前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完成《中亞五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指南》編制前期准備工作,爭取2007年立項。加強地質勘查動態管理,組織開展探礦權年度檢查工作。

(七)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做好新源縣、鞏留縣1∶5萬地質災害詳查與預警示範項目的實施工作,以此為基礎,進一步推進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體系試點建設和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做好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項目的檢查、驗收和評審。加強對中國—荷蘭合作的「烏魯木齊地下水信息中心能力建設」等重點項目的實施和質量管理。

(八)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

推行陽光行政,建立廳機關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體系。按照國土資源部要求,研究制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

(九)加強財務監督管理

按照自治區審計廳今年對我廳進行財務收支、專項資金、經濟責任審計後作出的審計決定和提出的問題,制定具體的整改措施,認真督促整改。制定和完善廳本級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進一步加強財務監管。

(十)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電子政務建設

完成與自治區人民政府公文無紙化傳輸應用及自治區國土資源公眾信息網改版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統一部署,編制完成《自治區「金土工程」第一期建設總體方案》。

(十一)進一步加強執政能力建設

狠抓《黨章》的學習和貫徹,積極推進「基層組織建設年」和機關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爭創「自治區文明單位」稱號。完善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制度體系及紀檢監察工作體制和機制,重點抓好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和黨風廉政責任制等各項制度的落實。

(十二)繼續深入開展「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

認真做好「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開展情況的檢查、驗收、總結、上報工作。制定並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赴內地掛職工作具體方案。年底前組織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文藝調演,製作印發自治區國土資源宣傳品。

四、幾點要求

(一)突出重點,狠抓落實

2006年的時間已經過半,雖然上半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絕大多數工作正在進行之中,所以下半年的工作任務依然十分艱巨。除了年初確定的重點工作外,還有許多突發性的工作需要我們去做,不能有絲毫的懈怠。要有超前意識,各項工作都要主動往前趕。會後,各單位要把這次會議精神傳達到全體幹部職工,同時要認真總結上半年的工作,查找存在的問題,對下半年的工作要逐項進行梳理,明確重點,並制定出切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的具體措施,很抓落實,確保2006年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努力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好服務。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切實負起「一把手」的責任,要親自抓、負總責,對重點、難點問題要親自安排部署,親自督促檢查,不能只停留在文件和口頭上,要多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了解真實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要落實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責任制,堅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做到措施到位、人員到位、責任到位。要注意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對布置的工作,要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迴音。要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建立完善的內部工作制度和協調機制,相互支持、積極配合,努力做好工作。要結合工作實際,按照急事先辦的原則,合理安排好工作進度,確保各項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要把工作任務落實和完成情況作為考核一個單位工作成績和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要獎優罰劣、獎勤罰懶。

(三)轉變作風,依法行政

作風建設是我們國土資源系統必須抓緊抓好的一項重要工作。2006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的開局之年,國土資源管理各項工作任務十分繁重,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我們必須更加深入、持續、扎實地推進作風建設。國土資源系統廣大幹部職工,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在轉變作風上下真功夫,多學習少應酬,多實干少空談。要學會立足大局看問題,站在高處看問題,深入實際看問題,不斷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科學性。要結合正在開展的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和第八個黨風廉政教育月活動,堅持施教於先,加大預防腐敗的力度,築牢黨員幹部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國土資源領域治理商業賄賂的重點,就是土地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土地和礦業權評估、項目發包4個方面,這也是我們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內要抓好的一項重要任務。要大力推行「陽光行政」,進一步改進機關作風,規范行政行為,不斷消除可能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

(四)努力學習,勤於思考

廣大幹部職工要養成終身學習的習慣,結合正在開展的「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認真學習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和業務知識,不斷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堅持理論聯系實際,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人人爭做國土資源工作的行家裡手,積極適應新形勢下國土資源工作的需要。要學會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來觀察和解決改革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要把學到的知識很好地運用到工作上,切實把各項工作做細、做實、做精、做出成效。要緊緊圍繞中心工作,積極思考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深層次問題,緊緊抓住國土資源重大工程實施、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耕地佔補平衡、整頓和規范開發秩序、地質找礦突破、征地補償安置等關鍵點,加強調查研究,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形成高水平、高質量的成果,及時轉化應用,指導推進工作,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務水平。

(五)加強團結,重視安全

團結出戰鬥力、團結有凝聚力。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的團結,是完成各項工作的基礎。各級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到班子團結、隊伍團結的重要性,在工作中,同事之間要互相關心,互相支持,積極營造相互信任、輕松和諧的工作氛圍,團結協作、齊心協力做好工作。要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目前,廳各項工作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直屬單位的項目施工和野外作業也已全面展開,不安全因素增多;旅遊旺季即將到來,接待任務也在不斷增加,各單位一定要堅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健全安全責任體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全年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同時要注意做好防火、防盜等工作,加強安全巡查檢查,及時將事故苗頭和安全隱患解決在萌芽狀態。

(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2006年第二次廳務會議上的講話摘要)

7. 什麼是礦產資源規劃修編

在礦產資源規劃期屆滿前,經國務院或者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部署回,有關國答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礦產資源規劃進行修編,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在礦產資源規劃實施過程中,根據對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和新形勢對礦產資源規劃工作的需要,原編制機關根據礦產資源規劃工作的統一部署,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在原規劃的基礎上開展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並按規定程序報審批機關批準的工作。通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礦產資源規劃進行修編:經評估認為現行規劃確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規劃進行修編的;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部署,在原規劃基礎上開展修編的;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有重大調整的;行政區劃做出重大調整的;國家和省(區、市)重大產業政策或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布局調整的。規劃修編通常涉及規劃主要指標和整體布局等原則性變動。

8. 排水(污水、雨水)工程專項規劃包括哪些內容

排水(污水、雨水)工程專項規劃主要包括:分析現狀排水系統及存在的問題;確定排水體制專、排放標准、充分屬考慮排水工程服務范圍;預測排水量;進行排水系統布置,排水管道水力計算,確定管道斷面設計,泵站和污水處理廠的規模、位置、用地面積,水出口位置;污水處理方式和綜合利用途徑;近、遠期實施建議;排水工程量估算等。

9.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0. 汪民副部長在全國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視頻會議上的講話

國土資源部內部情況通報 (2011 年第 53 期)

(2011 年 4月12日,根據錄音整理)

同志們:

今天我們召開全國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視頻會議,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要部署,總結 2010 年工作,研判形勢,全面部署安排今年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剛才,廣東、四川、雲南、甘肅四省廳的同志分別發言,總結了本地區 2010年地質災害防治情況,提出了今年的工作任務,明確了防控措施,我都非常贊成。2010 年地質災害嚴重,但是我們的應對成效明顯,展示了國土資源系統良好的精神風貌。在重大地質災害面前,廣大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和群測群防監測員,發揚不畏艱險、勇於奉獻的可貴精神,表現出了應急響應、快速處置的過硬作風,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出了重要的貢獻。藉此機會,我代表國土資源部黨組,代表徐紹史部長,向長期奮戰在地質災害防治崗位上的廣大幹部職工表示衷心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下面,受徐紹史部長委託,我代表部黨組講四點意見。

一、2010 年地質災害防治取得顯著成效

2010 年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地質災害最為嚴重的一年。全國共發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災害 30670 起,造成 2915 人死亡失蹤,直接經濟損失 64 億元,分別比2009 年增長 1.8 倍、5.0 倍和 2.6 倍。

去年全國地質災害有四個特點: 一是泥石流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全國共發生泥石流 1988 起,佔地質災害總數的 7%; 造成 2300 多人死亡失蹤,占人員傷亡總數的 80%。二是人員傷亡集中在西部局部地區。5 至 9月,在甘肅、陝西、雲南、四川和貴州等地,降雨引發地質災害 5283 起,造成 2492 人死亡失蹤。三是群發性地質災害數量較多。6 ~8月,廣西、福建、陝西、四川先後發生近 2000 起,造成近200 人死亡失蹤和大量的財產損失。四是地質災害發生范圍增加。除西南、西北、東南等往年易發區外,海南、吉林等地發生的地質災害數量分別超過當地前數年甚至數十年的總和。

2010 年災情極其嚴重,但防災成效也非常顯著。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地方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國土資源系統各級管理部門積極努力,全國共成功預報地質災害 1166 起,避免人員傷亡近 10 萬人、直接經濟損失 10 億元,這是 1998 年以來成功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最多的一年。

成效的取得,主要得益於以下四個方面。

(一)部署及時周密,貫徹落實堅決有力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2010 年,中央領導同志170 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並親臨抗災一線,指導搶險救災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專門研究部署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搶險救援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作出全面安排。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為我們指明了工作的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土資源部黨組多次召開會議研究地災防治,徐紹史部長親自帶隊先後多次赴災害現場指導搶險救災,深入災害多發區開展調研和督促檢查。徐紹史部長在 2010 年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現場會議等多個重要場合,多次強調思想上要更加重視,把重點放到防災減災上來; 工作上要更加主動,把地質災害防治作為生命任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部署; 措施上要更加有力,要確保落實到位。國土資源部機關相關司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和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堅決貫徹落實徐紹史部長的指示要求,積極組織,周密安排,綜合防災體系得到進一步加強。

一是早研判、早安排、早部署,精心謀劃全年工作。國土資源部黨組在 2010年初就認真分析研究地質災害防治面臨的形勢,對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通過13 次視頻會、50 多次發文發電,對防治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再落實。各省(區、市)共召開地質災害防治會議近 300 次、發文部署防治工作近 600 次。

二是再排查、再巡查、再檢查,突出汛期地質災害防範。120 余次派出由部領導和司局負責同志帶隊的工作組檢查指導,組織 238 名專家長期駐守 18 個重點省份。部領導多次赴災害多發區深入調研,指導推動各地工作。各地充分發揮群測群防體系作用,組織專業力量長期駐守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導防災工作,做到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後復查,累計派出督促檢查組 500 余次。

三是強化落實,推進重點地區地質災害防治。部多次召開會議、派出工作組,加強對地震災區、泥石流災區和三峽庫區等的幫助和指導。汶川地震災區國土資源部門加強監督指導,在重災區派駐應急搶險小分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部指導青海省開展了玉樹地震災區隱患排查和勘查、應急處置、地災危險性評估、資源環境承載力與恢復重建選址評估、地災防治專項規劃編制等工作,指導甘肅省在舟曲泥石流災區開展了隱患排查、防治規劃編制和災後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為抗災救災和恢復重建作出了積極貢獻。三峽庫區充分發揮監測預警系統和綜合立體監測網的作用,強化專業監測和群測群防,確保了 175 米蓄水的順利進行。

四是加強管理,在建工程地質災害防範成效顯著。針對 2009 年水電等施工現場發生地質災害造成嚴重人員傷亡的情況,通過對建設項目和礦山企業地質災害評估情況進行公示和督導、發現問題限期整改等措施,不斷加強防範工作。2010 年水電等施工場所基本未因地質災害造成大的人員傷亡。

(二)應急反應迅速,搶險處置有力有效

一是健全應急防災機制,完善應急支撐體系。擴大了部級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庫,建成省級應急專家庫,部省應急專家達 1688 人。派出 7 個區片巡查組駐守重點省份,累計 1000 餘人次開展巡查指導。採集國土資源系統應急裝備信息,全國12 個省配備應急視頻會商設備 27 套。研究制定了 《應急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方案》、《應急值班制度》、《專家管理辦法》、《應急處置技術要點》等文件和技術標准。抽調人員成立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 (臨時)應急辦公室,建成了 17 個省級地質災害應急中心。

二是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嚴防造成二次災害。70 多次派出工作組赴現場協助地方進行應急處置,部領導 30 餘人次緊急趕赴搶險一線,徐紹史部長先後赴貴州、甘肅、四川、雲南等地指導搶險救災。在開展搶險救災的同時,組織做好隱患點應急排查,防止造成更大的傷亡,全年未出現二次災害造成人員傷亡事件。各地共組織應急工作組超過 600 次,累計組織 7000 餘人次開展督促檢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三是提高監測預警能力,狠抓臨災轉移避險。進一步完善群測群防體系。對發現的隱患點及時落實監測責任和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對一些已出現變形跡象的隱患點提前組織轉移受威脅的群眾,避免了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2010 年 8月,四川綿竹清平鄉發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由於監測預警到位、預案啟動堅決,3000 多人成功避險。我聽說後,既感到非常高興,也感到壓力很大。這是臨災避險最成功的,但如果沒有成功,後果將不堪想像。去年,發生重大災情造成損失的,主要是大災。進行地災防治,主要應立足防大災、應大急、救大險。中國這么大,大災有可能在哪裡發生呢? 除了做好調查、勘查,摸清情況,完善體制機制,做好基礎工作之外,就是要大打一場人民戰爭,把群眾動員起來,強化監測預警,狠抓臨災避險,確保哪裡有情況發生,那裡就有及時反應,最大程度減輕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

四是密切關注災情險情,強化信息收報工作。為及時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部著力增強地質災害災情險情信息採集、報送的能力和效率,接到報告和信息後,及時了解情況,保持動態跟蹤。2010 年,共向國務院上報各類文件 33 次,向國務院總值班室報送值班信息 169 期。未發生信息誤報、緩報、漏報的情況。各地加強值守,及時報送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及後續處置工作情況,向部報送各類防災信息數千份。

(三)積極主動服務,著眼長遠精心謀劃

一是夯實基礎,提高基層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成 847 個群測群防有組織、有規劃、有經費等 「十有縣」。升級了全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信息系統,實現群測群防點全覆蓋。聯合中國氣象局,在全國 30 個省 (區、市)、253 個市、1265 個縣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同時在中央電視台天氣預報節目中加播啟動應急響應信息等內容。

二是消除隱患,開展隱患點工程治理。2010 年,中央財政投入 14 億元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專項資金,投入 8 億元支持甘肅舟曲開展災後重建地質災害防治。目前,中央財政已初步形成在三峽庫區、地震災區、甘肅舟曲等重點地區投入防治專項和面上開展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的點面結合、重點突出的資金安排格局。在此帶動下,各地的資金投入也大大增加。

三是加強宣傳,增強全社會防災減災意識。針對基層開展地質災害防治評估、巡查、預案、宣傳、人員 「五到位」宣傳培訓活動和重點地區應急管理培訓,累計培訓 10 萬餘人。通過各大媒體現場報道、系列追蹤、專家訪談等多種形式宣傳地質災害防治,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益。部聯合河北、重慶開展多點連發特大型地質災害應急演練,指導各地共開展應急演練 371 次,參與人數達 4 萬多人。以桌面推演的形式模擬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應急處置過程,總結完善應急流程並向全國推廣。

四是謀劃未來,推進防災減災長效機制。推進建立地質災害調查評價體系、監測預警體系、防治體系和應急體系,積極建議國務院出台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在重慶、北京組織多領域院士、專家召開 「西部復雜山體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學術研討會」和「全球災變事件與重大地質災害戰略研究會」,分析重大地質災害異常多發的原因,研判趨勢,為防治決策提供依據。各地也根據區域情況,加強成災條件、機理和模式的研究。

(四)抓住關鍵,充分發揮群測群防作用

各地積極推進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建設,按照部要求,深化縣級地質災害防災體制和機制建設,多方爭取工作經費,不斷提高隊伍素質,進一步發揮基層黨員、幹部和骨幹群眾的地質災害防範主力軍作用。我們大約有十多萬個群測群防監測員,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群測群防監測員不畏艱險,不分晝夜,准確監測,成功預報,在最危險、最困難的環境中執行著最崇高的生命任務,他們踐行著服務人民群眾生命權利的最高價值准則,守護生命,守護家園。2010 年成功預報地質災害 1100 多起,避免了約十萬人的傷亡。國土資源部及時召開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現場會,總結工作,交流經驗,並以通報表揚、頒獎晚會等形式,大力弘揚群測群防監測員踐行服務於人民群眾生命權利最高價值准則的核心理念。

二、充分認識地質災害防治的嚴峻形勢

2011 年,影響我國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地貌條件、地震、乾旱和降雨等極端氣候等多方面因素仍然存在,地質災害防治形勢依然嚴峻。

(一)我國特殊的地質條件和頻發的極端氣象導致地災多發

我國地形地貌復雜多樣,山地丘陵分布廣泛,地質不穩定區域大。地震發生頻率高,汶川和玉樹特大地震造成山體松動、岩體破碎,加劇了地質不穩定性,盈江地震對地質環境的影響也可能在汛期顯露。受地理、經濟等條件制約,不少地方特別是西部地區部分群眾仍居住在深山峽谷中,受到地質災害的直接威脅。近年來,我國極端氣候異常,乾旱、暴雨時有發生,極易誘發雨洪地質災害。據氣象部門預測,2011 年夏季我國黃淮、江淮等地區降水較常年偏多,登陸的熱帶氣旋同期偏多,局地強降雨發生的頻率增加、強度增大。從 2010 年的情況看,主汛期雨情、水情異常復雜,引發的地質災害問題十分突出,既有排查出來的老隱患點成災,也有不在群測群防體系中的新地災點成災,還有一些如貴州關嶺、四川漢源、甘肅舟曲等大規模、高速度、遠距離的滑坡、泥石流或多種災害疊加並發的重大地質災害。這些災害常常突如其來,猝不及防。

(二)防範意識還不強,防範措施還不足

當前,還有一部分幹部群眾缺乏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對地質災害的辨識能力和避讓意識薄弱。地質災害防治還沒有完全成為各項規劃和建設的前置條件,大量城鄉和工程建設單位往往只重視工程施工,不重視地質狀況勘查和地災隱患排查,工程往往選址在地質災害隱患點上,劈山修路、切坡建房、造庫蓄水等工程施工誘發了大量滑坡等地質災害。一些山區的縣城、鄉鎮和村莊由於地理條件和歷史因素所致,本身就建在了滑坡體或者泥石流沖洪積扇上,由於種種條件尤其是經濟條件限制,暫時沒有能力全部實施搬遷,一旦發生地質災害極易造成重大損失。

(三)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建設仍然不足,防治工作依然存在薄弱環節

目前,國土資源部門地質災害防治專職管理人員很少,越往基層人員越少,部分縣 (市)甚至一個專職人員都沒有; 現有的監測機構對地質災害防治的技術支撐能力不足,全國還有大量市、縣沒有設立地質災害監測機構。由於機構、人員以及經費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地質災害調查和監測預警覆蓋面窄、空白區大,許多地質災害隱患點該搬遷的沒有搬遷,該治理的沒有治理。全國已經開展的地質災害調查的精度也不高,已查出的隱患點往往因防治經費限制而無法實施防治工程,而已治理的工程又普遍沒有維護費用,即便三峽庫區也是如此。我國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很不健全,僅對三峽庫區等少數地區和個別重點工程實施了專業監測,其餘大部分地區只能實行群測群防監測。群測群防員絕大多數是兼職人員,沒有必要補助,沒有配備基本裝備,工作條件艱苦,風險也很大,承擔了遠遠超過其能力的監測任務。

總之,對於當前防災形勢的嚴峻性和任務的艱巨性,我們始終要保持清醒認識,關於 2011 年地質災害防治,總的要求就是要始終堅持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高於一切的位置,堅持做好抗大災、應大急、搶大險的各項充分准備,堅持把問題估計得更充分一些,把措施制定得更周全一些,把工作做得更扎實一些,牢牢把握防災的主動權,堅決避免重大人員群死群傷事件,最大可能避免和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

三、重點做好防災減災的幾項工作

(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明確提出,要加快建立地質災害易發區調查評價體系、監測預警體系、防治體系和應急體系,加大重點區域地質災害治理力度。4月6日,國務院通過了 《全國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山洪地質災害防禦和綜合治理總體規劃》,力爭用 5 年時間,基本解決防災減災體系薄弱環節的突出問題,其中,對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搬遷避讓和治理均作出了重點安排。此外,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已列入國務院審批計劃,目前正處於完善階段。《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也在抓緊報批。

這些都是黨中央、國務院對我國防災減災體系建設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工作。我們務必要認真學習、深刻理解,切實做好貫徹落實。一是要加緊編制山洪地質災害防禦專項規劃的實施方案,前三年著重開展調查評價、重點集鎮勘查,完善縣級監測預警信息共享平台和群測群防體系,後兩年著重開展搬遷避讓和治理工程。二是要積極准備,做好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出台後的貫徹落實。三是要抓緊編制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 「十二五」規劃,並爭取把主要防治內容納入到本地區的 「十二五」規劃中去。重點考慮四方面,一是全面加強調查評價,提高工作程度,特別要加大對人口密集區、重要基礎設施周邊區地質災害危險性的評價力度,安排必要的工程勘查,建立健全隱患排查制度。二是突出抓好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完善監測預報網路,加強預警信息發布手段建設,提高群測群防水平。三是加快構建綜合防治體系,統籌各方資源,同步開展地質災害、水土保持、中小河流整治、易災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加大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和工程治理力度,著力消除隱患。四是強化臨災應急避險,建立完善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完善應急避險各種手段,提高臨災避險能力。

(二)切實加強機構建設

中央編制辦公室已經批准部成立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並增加司局級領導職數,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指導中心也已經中央編制辦公室批復,即將掛牌成立。各地要大力推動本地區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技術支撐機構建設,要將機構建設作為今年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特別是地質災害多發易發的省份,要力求在今年取得突破性進展,已建立省級地質災害應急機構的省份,要著力向市級延伸。

(三)強化特大型防治項目管理

近年來,中央財政逐年增加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預算資金,力度還將進一步加大。各地要積極推動加大本級財政對地質災害防治資金投入力度,多渠道籌集防治資金,並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關於印發 〈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 〔2009〕463 號)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關於加強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 〔2009〕81 號)的要求,加強資金、項目管理,按規定上報資料。對存在數據弄虛作假、未按規定管理使用專項資金、未及時向部報送等情況的省份,部將扣減或取消下年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查處。

(四)繼續提高基層防災能力

推進防災能力建設,提高基層地質災害防範的意識和預警預報、組織協調、應急避險、軟硬體支持等方面能力。一是會同氣象部門,進一步將預警預報工作向縣(市、區)延伸,未開展此項工作的地質災害多發易發市 (地、州)、縣 (市、區)要努力在今年完成。二是要大力開展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演練。對威脅學校、醫院、村莊、集市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重大隱患點,要於每年汛期前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避險演練。通過演練明確受威脅群眾撤離的信號、路線、應急避災場所等,明確分工,明確責任,明確要求。三是繼續完善地質災害應急平台。按照國土資源應急平台體系建設標准,整合已有資源和基礎,更新數據,實現地質災害應急防治遠程會商和應急指揮。

(五)突出群測群防

進一步提升群測群防能力,發揮群測群防體系的重要作用。一是繼續扎實深入推進地質災害群測群防 「十有縣」、「五條線」和基層 「五到位」建設,著力解決群測群防體系中存在的經費不足、技術含量低、監測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二是要大力宣傳群測群防體系的作用,大力宣傳成功避險的典型案例,鼓舞士氣、提振信心。地質災害宣傳工作不僅要宣傳地質災害造成的重大損失,更重要的是宣傳我們群測群防監測員在政府的領導下,不畏艱險,守護生命,成功預報,應急避險,避免更大人員傷亡的成績。今年,部將繼續邀請 100 名特別優秀群測群防監測員來京進行經驗交流。

(六)扎實做好防範工作

一是做好排查巡查,汛期前各地都要開展一次全面的隱患排查工作,將所有威脅人員和財產安全的隱患點及時納入防範體系,加強對在建施工場所防災工作的監督指導,特別要注意上游發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形成堰塞體,後期降水使堰塞體突然潰決,形成高落差、大體量、快速度的特大泥石流災害。要堅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後復查,動態監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變化情況。

二是做好值班和信息報送,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地質災害災情、險情。根據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特別重大和重大地質災害事件,要在事件發生後的 4 小時內迅速向部報告。對尚未抵達現場、無法核實的災情險情,要將已掌握的情況通過傳真、電話等方式及時報部。

三是做好應急處置,遇有災情、險情要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協助地方政府開展搶險救災,重點要做好受威脅人員的轉移和二次災害的防範。

四是強化重點地區防治工作。三峽庫區要做好庫水位漲落期間的地質災害防範,重點是開展全面的巡查排查,落實隱患點的群測群防監測或專業監測,尤其是汛前水位消落以及高水位條件下庫岸的穩定性監測,要做到定人、定點、定時進行巡查和監測。要充分發揮專業技術隊伍的支撐作用,做好預案的落實和應急處置工作,努力保障百萬移民生命財產和航運安全以及三峽工程正常運行。汶川及玉樹地震災區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區,應充分依託以群測群防為主的監測體系做好日常防範工作,重點時段要派駐專業隊伍指導協助地方做好防災工作。東南、華南、西南等山地丘陵區要著重防範台風和強降雨引發的點多面廣的突發性災害,要特別防範引發人員傷亡的崩塌、泥石流災害。華北、西北黃土地區要做好黃土塬邊緣崩塌、滑坡、溝口泥石流災害的防治。新疆等地要密切關注氣溫變化情況,做好積雪融水引發地質災害的防範。

四、總結經驗,探索建立地質災害防治新機制

各地要在認真總結近兩年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和切實可行的一些經驗的基礎上,把它上升為制度或者規范,進一步完善防災減災的體系建設。要積極探索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地質災害防治新機制,結合本地實際制訂鼓勵政策,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要加大統籌力度,推動地方整合地質災害防治與山區脫貧、生態移民、新農村建設、小城鎮建設、小流域整治、土地整治、礦產資源開發等方面的政策。請各地於 4月底前將本地區在地質災害防治方面好的做法和經驗報部地質環境司。部將派出部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赴各地進行防治新機制調研、汛期地質災害防治督促檢查和抗旱找水打井現場回訪,並通報有關情況,適時召開地質災害防治新機制經驗交流會,推廣先進典型經驗。

同志們,今年是 「十二五」的開局之年,又是建黨 90 周年,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事關我國經濟平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意義深遠、責任重大。各地務必要立足於抗大災、應大急、救大險,切實將各項防災措施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地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我相信,有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有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視,有相關部門的鼎力支持,有全系統齊心協力的工作,我們一定能夠把地質災害防治這個崇高的生命任務完成好,努力向中央和人民交上一份滿意的答卷。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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