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市政工程設計甲級經營范圍
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廣場、交通設施、鐵路及地鐵等軌道交通設施(不包括軌道施工)。
2、城市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橋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閘橋等水工構築物。
3、 城市管線工程。為常見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電、通信、供煤氣、供熱的管線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線和人防通道等。
4、 城市供電工程。不同電壓等級的供電桿線、通信桿線、無軌桿線及架空管線。
5、 園林綠化工程。行道樹、灌木、草坪、綠化小品(如街道綠化中的假山石、游廊、畫架、水池、噴泉等)建築物、構築物佔主要部分的各市政專業工程場(廠)、站、點。
6、配套的機電安裝工程。
一、工程公司經營范圍要求
1、內資工程公司經營范圍內資工程公司除了從事建築施工工程、裝飾工程、環保工程外,還可以經營建築材料、鋼材、五金機電等產品的銷售。上海注冊公司代理網如果工程公司從事進出口業務,外貿部分的經營范圍只寫一句話就可以了,"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2、外資工程公司經營范圍主要經營范圍與內資工程公司是一樣的,但產品銷售需把批發和零售分開來寫。如果外資工程公司從事進出口業務,則必須將進口或出口產品目錄詳細列明。
二、上海工程公司經營范圍大綱
1、會務服務經營范圍建築工程、裝飾工程、環保工程、建築設計、室內外裝飾設計、規劃設計、等工程施工與設計。
2、工程公司可兼營的經營范圍建築材料、五金機電、環保材料等產品的銷售。
三、上海工程公司注冊登記注意事項
1、上海工程公司注冊在公司查名時,需確定好經營范圍,以後的工商注冊登記時的營業執照,以查名時確定的工程公司經營范圍為准。
2、在上海注冊工程公司,可選擇在上海開發區注冊,以便享受上海開發區高額的返稅稅收優惠政策。
② 參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競標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受理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並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20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沒有異議的,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與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③ 市政工程三級資質經營范圍
承包工程范圍:
特級企業: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設計及開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2、取得房屋建築、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3、取得房屋建築、礦山、冶煉、石油化工、電力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4、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一級企業:可承擔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級企業:可承擔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類城市道路;單跨45米以下的城市橋梁;
(2)15萬噸/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萬噸/日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25萬噸/日以下的給水泵站、15萬噸/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類給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壓以下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150萬平方米以下熱力工程和各類熱力管道工程;
(4)各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
(5)斷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類城市廣場、地面停車場硬質鋪裝;
(7)單項合同額4000萬元以下的市政綜合工程。
三級企業:可承擔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單跨25米以下的城市橋梁工程;
(2)8萬噸/日以下的給水廠;6萬噸/日以下的污水處理工程;10萬噸/日以下的給水泵站、10萬噸/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徑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徑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壓、低壓燃氣管道、調壓站;供熱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下熱力工程,直徑0.2米以下熱力管道;
(4)單項合同額2500萬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
(5)單項合同額2000萬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軌道交通工程);
(6)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廣場、地面停車場硬質鋪裝;
(7)單項合同額2500萬元以下的市政綜合工程。
註: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給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氣工程、熱力工程、道路工程、橋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規劃區內的穿山過江隧道、地鐵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過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環境衛生工程、照明工程、綠化工程。
2.市政綜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橋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兩類以上的工程。
3.市政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道路與橋梁、給排水、結構、機電、燃氣等專業職稱。
④ 什麼是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2004年3月出台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⑤ 如何做好市政工程之「二次經營」
項目二次經營應注重的「策略」和「要點」 中國工程監理人才網
二次經營是項目經營成功的關鍵,二次經營所注重的「策略」和「要點」分兩個實施層面。
項目施工層面
項目二次經營的前提是誠信、履約,確保項目工期、質量、安全、優質高效。「經營之道在於誠、盈利之本在於信」。誠信履約既是塑造企業品牌的重要手段,優質高效的干好在手工程是有效實施二次經營的基本前提,同時也是三次經營重要保證,任何一個項目如果履約狀況不好是不可能取得好的二次經營和三次經營效果。另外,在三次經營過程中,你的履約狀況差,很有可能會受到合同條款的處罰,同時業主也會在結算過程中聯合審計機構對我方進行「重點照顧」,從而嚴重影工程結算的效果。
加強項目管理干好在手工程,可以通過建立有效的項目管理制度體系,實施「三位一體」的管理,通過「四控制」、「三管理」、「一協調」來提高項目的履約質量和經營成效。
在施工階段對各施工項目單元作出成本控制目標。根據當前階段(一般以一個月為單位,為管理的需要,也可細分到旬、周、天計)要完成的進度測算工程量,套用招標文件中的投標單價和目標成本所要求的比例制定出這一階段成本的控制目標。
開源創效層面
項目二次經營就是在履約過程中依據合同條款,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
從業主處獲取更大的收益。
項目二次經營的重要目的是贏得業主的信任,建立牢固的合作關系。既
能緩解一次經營的壓力,有能降低一次經營的成本,同時為三次經營打下堅
實的基礎,這是「二次經營」的最高境界。
二次經營作為企業適應市場競爭的新手段,需要有特殊的策略和技巧,主動爭取、精心策劃、有效實施。具體應做到三點:勤簽證、多變更、慎索賠。
⑥ 市政公司經營方式怎麼填
市政建設與市政管理
⑦ 我想注冊一家經營范圍有,市政工程、園林綠化、道路施工的綜合類企業應該怎麼起名字需要什麼手續,謝謝!
若是建築公司,市政中已包括城市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園林類的需另有園藝師若內干(古建築類又有特殊要容求),因此可取名**市政園林或市政園林綠化公司 。但如果你是想搞園林場或咨詢類公司要求又不同,看各地方要求。
⑧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建設部令
2004年的這個已經廢止了,被後續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所取代。
⑨ 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於2004年月24日經第29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快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施特許經營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確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六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鼓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 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應當本著有關各方平等協商的原則,共同加強監管。 第七條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受理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並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20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沒有異議的,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與中標者(以下簡稱「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九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 (二)產品和服務標准; (三)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准以及調整程序; (四)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雙方認為應該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二)監督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協議書規定的義務; (三)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四)受理公眾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投訴;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科學合理地制定企業年度生產、供應計劃; (二)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准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 (三)履行經營協議,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四)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五)按規定的時間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主管部門備案; (六)加強對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三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四條在協議有效期限內,若協議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確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主管部門,並經其同意。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招標,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七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協議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十八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主管部門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市政公用產品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第二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後30日內,將協議報上一級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在項目運營的過程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 評估周期一般不得低於兩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第二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審定和監管市政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價格。 第二十三條未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經營項目的臨時接管應急預案。 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取消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並召開聽證會。 第二十六條社會公眾對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享有知情權、建議權。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能夠對實施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直轄市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特許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披露。被取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參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競標。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或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違反協議的,由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對其授權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主要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競標者授予特許經營權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