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私自往地下注污水如何處罰
企業私自往地下注污水也就是通過一些手段使未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污水直接或間接地往地下排水,極易使地下水污染,導致不可恢復。
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同時,第六十三條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是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為嚴厲的制裁。行政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六十三條又進一步作了區分,符合法定情形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由於涉及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拘留權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行使,對本條規定的4種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無權直接拘留,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以拘留。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說明的是,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對4種行為實施行政拘留,並不排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予以處罰,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責任,加重了對這些行為的處罰。同時,本條規定也與《刑法》的規定做了較好的銜接。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本條是對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行政拘留的規定。
Ⅱ 環保法對油田深井注污水的處罰
現在油田廢水回注是可以的,符合國家相關要求的。但是必須要回注到油層中,不得污染地下水。
Ⅲ 企業偷排漏排污染物,會受到什麼處罰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新環保法罰款細則對污水滲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Ⅳ 新環保法適用問題
您好。
首先,需要普及一下當法律的適用發生沖突時,在我國的法律沖突的回適用具有三答規則: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2、特別法由於普通法;3、新法優於舊法。
其次,針對您所陳述的情況,使用法律來維護環境的過程中發生了法律沖突,那麼需要來判斷,如何來適用法律規定:(1)本案中,兩部法律的制定者均為同一者,那麼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情況;(2)《環境保護法》中所涉及的污染物不僅包括水污染,還包括大氣污染、土壤污染、雜訊污染等,而《水污染防治法》僅是針對水污染的而設定的,那麼可以將《水污染防治法》視為是《環境保護法》的特別法;(3)《環境保護法》修改之後,加大了對環境保護的力度,對於《水污染防治法》來說是新法,但是修改部分的條款並沒有對《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條文規定產生沖突。
因此,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則」,應當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來對污染企業進行處罰。實踐中,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引用對污染企業處罰力度更強的法律規定來對污染企業進行處罰(可以單一適用,也可以一並適用),以達到保護環境的根本目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Ⅳ 環保罰款標準是多少
一、環保局罰款一般多少錢
1.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可罰200元至5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81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下罰款。《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准(試行)》將其細化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的,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罰款;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組織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處以2萬元至5萬元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2.市區夜間施工產生雜訊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56條規定,建築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准(試行)》將其細化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3.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處罰標准細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6條規定,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准(試行)》將其細化為: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造成污染,企業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下的,處以3000元至1萬元罰款;注冊資金在20萬元至50萬元的,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的,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
國家的發展,離不開環境的保護,不能因為經濟發展,而失去自己的家園,近些年國家對於環境的治理力度也是不斷增強,包括環境的管理政策,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是不斷完善,破壞環境的處罰力度也是不斷增大,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讓我們的把藍天留給我們的後代。
Ⅵ 排放污水處罰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Ⅶ 環保法屠宰場亂排污水處罰標准
新環保法,偷排漏排屬於違法行為,可以直接抓法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