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污水處理運營管理
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應當通過協議、招標等公開方式取得。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進行運行評估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運營。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停運污水處理運行設施;
(二)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處理設施或將污泥隨意棄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漏報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資料。 污水處理企業因設施檢修、大修等,需部分停運或停運的,應當提前l5個工作日,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污水處理企業同時應當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大修或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停運的,必須啟動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徵收標准,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分類計入供水價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按當地城市供水價格分類標准一並計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已交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不再交納排污費。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的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管網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自建的排水設施和其連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網的支管范圍內的設施由產權所有人負責。
(三)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權人負責。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養護、維修技術標准,定期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確保排水設施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汛期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確保汛期排水安全。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破損、管道堵塞等問題,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修復、疏通。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搶修排水設施、疏通排水管道時,公安、交通、水利、環衛、電力、通訊、供水、燃氣等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不得阻撓。 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標准、規范確定。
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埋設其他管線的,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城市管線統一規劃進行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劇毒、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泥漿、沙漿、混凝土漿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在雨水口匯水面積區設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溝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桿、打樁及種植高大喬木等;
(五)偷盜、損毀、穿鑿或擅自拆卸、移動、占壓城市排水設施;
(六)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法定代表人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疏通,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承擔賠償責任,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區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鎮。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產活動中產生的(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水和降水徑流由城市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凈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為。
(三)「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污水處理廠(站)、排水管網、中水管網、檢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計量器、加壓站等各類設施以及城市區域內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等組成的總體。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雜排水經處理凈化後,達到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可以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B. 四川省污染防治等級確認證書 在哪裡辦理流程是什麼
四川省環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級確認管理辦法
來源: 作者: 日期:2014-02-24 11:32:4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規范行業市場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我省環保企事業單位在環境污染治理中更有效地發揮作用,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等級確認,是指四川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專家對我省從事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藝設計、工程治理,環境污染治理及設備設計和生產的能力及范圍等進行行業確認、驗證和評價,並頒發相應的《四川省環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級確認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第三條 按照自願、公開、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視的原則,一切從事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藝設計和設施設備設計、生產的企事業單位(含專業設計院、所),均可自願申請等級確認。
《證書》按專業(見附件一)分為甲級(臨時甲級)、乙級、丙級三種等級。
第四條 《證書》由四川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統一印製並頒發。
第二章 申請等級確認條件
第五條 申請等級確認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或生產基地;
(三)擁有經實踐證明其技術有效、可靠、經濟合理的污染防治技術,相關配套專業齊全。具備獨立承擔環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能力;
(四)獨立承擔過一定數量及規模的環境工程項目,治理設施運行正常並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工程效益和社會信譽好;
(五)有健全的技術管理機構和完善的技術、質量保證管理制度;
(六)無任何尚未解決的、因治理技術不適用或因工藝設計問題造成的不良污染防治工程或工程質量糾紛;
(七)申請等級確認證書單位有固定專職執業人員3人以上(中級執業工程技術人員2人以上),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職執業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要求:
1、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為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專利發明者,環保重點實用技術成果的擁有者;
2、從事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工作年滿3年(環境工程專業畢業者年滿2年),能獨立從事證書規定專業范圍內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並達到環境管理要求;
3、了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環保政策,熟悉環境保護標准,環保基礎知識考試合格。
4、申報單位執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第六條 甲級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單位的等級確認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可以獲得甲級等級確認證書:
(一)有較強的污染治理新技術和新型實用技術的開發能力;
或擁有國際、國內領先水平,並經過國家環保產業協會認證的新型實用技術(產品)或省級環保產業協會推薦的實用技術(產品),且已推廣應用項目不少於3個;
(二)獨立承擔過1個1000萬元以上、或2個500萬元以上、或5個200萬元以上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項目,其承擔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正常,並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三)所申請專業范圍的執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於8人,工程師不少於10人;
(四)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臨時甲級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單位的等級確認條件,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第六條的(一)或(二)和(三)、(四)條款,可以獲得臨時甲級等級確認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第八條 乙級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單位的等級確認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可以獲得乙級等級確認證書:
(一)有一定的污染治理技術研究開發能力。或擁有行業、省內領先水平,並經過國家環保產業協會認證的新型實用技術(產品)或省級環保產業協會推薦的實用技術(產品),且已推廣應用項目不少於1個;
(二)獨立承擔過1個500萬元以上、或2個200萬元以上、或5個100萬元以上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項目,其承擔的治理設施投入運行正常,並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三)所申請專業范圍的執業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人數不少於4人,工程師不少於6人;
(四)注冊資金200萬元以上。
第九條 丙級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單位的等級確認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可以獲得丙級等級確認證書:
(一)熟悉環境污染治理實用技術,或掌握已經工業性試驗證明有效、可靠的污染治理新技術,且工業性示範工程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
(二)獨立承擔過1個100萬以上或3個50萬元以上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項目,其承擔的治理工程項目運行正常,並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三)所申請專業范圍執業人員不少於8人,其中高級工程師的人數不少於3人,工程師不少於5人;
(四)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
第十條 申請等級確認的單位須填報以下文件材料(一式二份):
(一)《四川省環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級確認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單位辦公場所或生產基地證明材料;
(四)申請單位工程技術人員身份證和技術職稱證復印件;
(五)擁有的污染治理技術簡介,包括治理技術原理、主要工藝流程、設備和環境、經濟、社會效益等;
(六)污染治理技術專利證書、鑒定證書和認證證書、推薦證書復印件;
(七)申請單位基本情況簡介,主要包括機構發展概況、人員構成情況、業務范圍及工作成效等;
(八)申請單位法人代表簡歷;
(九)技術質量管理手冊(含管理制度);
(十)承擔過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項目一覽表;
(十一)申請單位典型環境工程項目證明材料,包括環境工程投資規模、設計工藝流程圖、技術合同、竣工驗收監測報告、運行費用、運轉效率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意見及用戶反饋意見等。
第三章 等級確認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等級確認的單位向四川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提出申請,並按第十條的要求填報申請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二條 申請等級確認的單位將填寫好的申請表交所在地市(州)環境保護局或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簽具意見後,報送四川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 四川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在15日內答復是否受理申請。四川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受理申請後,將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專家對申請單位所申報的環境工程或辦公場所、設備生產基地進行實地考察、核實,提出具體考察意見、確認等級並報統一頒發確認證書。
對不受理的單位,四川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將電話告知或發給不受理通知書,並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之一的單位,四川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頒發相應的等級確認證書。
第四章 等級確認管理
第十五條 《證書》是對獲證單位在相應的專業范圍內,從事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工作能力的行業證明。
第十六條 《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臨時甲級除外)。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持證單位應向四川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申請重新確認等級,經重新核准後予以換證。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證書》作廢。
獲證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要求變更《證書》等級和內容時,應填寫《四川省環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級確認變更申請表》,並按本辦法規定的等級確認程序申請變更等級確認。
第十七條 因質量不良造成環境污染治理工程質量糾紛,環境污染防治單位應主動採取補救措施。凡不主動採取措施者,四川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將予以通報批評、記錄在案;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將吊銷《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四川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可視情節不同,給予通報批評,降低確認等級或吊銷《證書》,並予以公告。
(一)弄虛作假,騙取《證書》的;
(二)偽造、塗改、拼湊、轉借或者變相轉借、出賣《證書》,經查證屬實的;
(三)超出自身能力和范圍承接環境污染防治工程項目,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因工藝設計責任導致環境污染防治工程不合格,不能通過驗收的;
第十九條 省外環保單位在四川省行政轄區內從事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工作,也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自願向四川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申請確認環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業分類目錄
一、廢水
1、化工類:無機化工廢水、有機化工廢水、煤化工廢水、洗滌劑廢水、石化廢水等
2、造紙類:造紙黑液、造紙中段水、造紙白水、纖維扳廢水
3、紡織印染類:紡織廢水、印染廢水、化纖廢水、繅絲廢水
4、毛革類:製革廢水、洗毛廢水等
5、制葯類:生物制葯廢水,合成制葯廢水、中醫葯制葯廢水等
6、電力類:火電廠廢水(高溫廢水、沖灰水)
7、食品類:屠宰廢水、釀造廢水、食品廢水、味精廢水、製糖廢水、澱粉廢水等
8、機械加工類;含油廢水、乳化液廢水、重金屬廢水、電鍍(含表蕊處理)廢水、電泳化廢水、酸性廢水、鹼性廢水
9、懸浮物類:采礦廢水、鑽探廢水、選礦廢水、洗煤廢水、沖渣廢水、焦化廢水、稀土廢水等。
10、建材廢水
11、冶煉類:黑色冶煉廢水、有色冶煉廢水
12、醫院廢水
13、生活廢水
14、其它廢水
15、河流、河段改善。
16、濕地保護
二、廢氣
1、煙塵
2、煙氣二氧化硫
3、含硫尾氣:硫化氫、硫醇.硫醚等
4、有機類:有機溶劑廢氣、漆霧、瀝青煙、油煙、瓦斯、惡臭等
5、無機類:含汞廢氣、鉛煙、氯氣等
6、酸類:酸霧、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物、氟化物
7、塵粒類:礦物性(建材、水泥、耐火材料等)粉塵、動植物性粉塵、其它粉塵
三、固體廢物
1、冶煉渣
2、粉煤灰、煤矸石、尾礦
3、化工廢渣:磷石膏、鹽石膏、硫酸渣、鉻渣、鑽探廢棄物等
4、生活垃圾,醫療廢物
5、其它固體廢物
四、雜訊、振動
五、環境在線監控與預警系統
六、環境生態保護工程
註:申請單位應按上述分類中的具體項目填寫
四川環保產業網http://www.scepi.com.cn/newser.aspx?NId=272&NodeID=94
C. 四川省環境保護法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資質審查取得相應證書的專業單位,擅自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治理的由於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治理失誤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不執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制度或許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執行限期治理或取締、關閉、停業、轉產、搬遷決定的;
(五)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不履行環境治理和補償責任的;
(六)違反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特殊保護區的管理規定,造成污染危害的;
(七)違反雜訊管理規定,危害周圍生活環境的;
(八)違反引進設備或項目的有關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
(九)違反國家或地方規定進口或轉移固體廢物的;
(十)向環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當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向水體排放、傾倒固體廢物、垃圾和其他廢物或在河道管理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傾倒、棄置固體廢物和垃圾的;
(十二)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超標排污費的;
(十三)挪用、擠占、拖欠環境保護資金的;
(十四)擅自拆除或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
(十五)從事國家明令禁止或控制生產經營的劇毒物、強致癌物、嚴重污染環境產品的生產和經營的;
(十六)將產生嚴重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
(十七)生產、銷售或使用達不到環境保護技術標準的產品的;
(十八)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或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後,不按規定報告和採取搶救措施的;
(十九)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十)其他違反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以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輻度的具體適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第七章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環境保護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原處罰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D.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的第五章
設施建設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市政、環衛、綠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專業規劃,指導和規范道路交通、環境衛生、污水處理、園林綠化、農貿市場等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十七條 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滿足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功能。重大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應當做到區域共享、城鄉共享,實現重大城鄉環境基礎設施的優化配置。
第四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其設計方案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配套建設的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因工程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人口密度、流量,合理布局、建設公共廁所。
城鎮規劃區內公共廁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設置明顯標志,由專人負責管理。
城鎮規劃區內新建公共廁所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城鄉污水管網已覆蓋的區域,新建、改建公共廁所應當按國家規定標准建設,規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網。不得新建旱廁,對原有不符合城鄉環境衛生標準的公共廁所,當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計劃,組織產權所有人逐步改造達標。
(二)污水管網及污水處理設施不完善的地區,公共廁所應當配建沼氣池、化糞池。沼氣池、化糞池的設置應當便於清掏和運輸。
第五十條 城鎮應當統一建設地下污水管網,完善污水收集系統和處理設施,實行污水集中收集處理。
在經濟發達、人口密集的鄉村應當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鄉村,鼓勵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式與集中式相結合的污水處理設施,推進沼氣池和人工濕地建設,配套進行衛生廁所、廚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第五十一條 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的設置應當合理布局,與需求相適應,方便投放、收集和運輸,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妨礙道路交通。城鎮街道兩側、繁華地區及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垃圾容器。
第五十二條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和建築垃圾填埋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
鼓勵社會資金、外資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垃圾處理等項目設施的建設。
第五十三條 在城鎮內應當設置車輛清洗站,選址應當避開交通擁擠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設置車輛清洗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城市供水、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和正確使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禁止損毀、盜竊、佔用;禁止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內部結構。
E. 如何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充分利用
一、監審目錄的主要內容。監審目錄的直接依據是《四川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監審項目名稱與定價目錄保持一致;根據成本監審目錄的確定原則,納入監審目錄的項目為19項(定價目錄為37項),與現行成本監審目錄相比減少18項,減少的主要項目涉及:部分農業生產資料、部分葯品、工業消費品、交通運輸、公用事業、中介服務、房地產等,同時,新增了管道運輸、停車收費、養老服務、危險廢物處置等;
二、成本監審職責界定明確。按照國家明確的「誰定價、誰監審」的原則,省、市、縣三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監審許可權,與定價目錄保持一致;定價許可權移交交通部門的項目,由交通部門的定價管理機構實施監審權。定價成本監審的責任主體更加明確。
三、成本監審和調查的范圍清晰。成本監審和調查是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凡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未經成本監審不得制定和調整價格,其他暫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定調價時應當加強成本調查。通過成本監審目錄的清單化,成本監審和調查的范圍更加清晰。
四、合理確定成本定期監審周期。為適應價格動態監管要求,我們對原監審目錄的定期監審周期的設定做了修訂,將固定周期制修改為確定周期制,根據具體價格項目的政策執行情況,合理確定定期監審周期,便於操作,符合實際,更能體現「管細管好管到位」的價格改革監管精神。
F. 四川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為什麼廢止
可以注意到《四川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已經2003年10月16日四川省人民版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權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而緊接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4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從時間上可以看出國家級法律比四川地方法律靠後,所以應該廢止之前的地方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