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做環保水處理的工程公司,想做ISO14000,都要提供什麼相應的資質呢
環評、環監、三同時報告(廠房竣工驗收報告、水電煤開通的報告——環境管理局做的)、環境測試報告(三廢:廢水、廢氣-煙塵是否超標、雜訊污染)、企業的合法證明(到當地的環保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上是否有寫許可之類的字樣,如有則須加生產許可證)
B. 作為聚氯化鋁銷售公司,參與自來水廠和污水處理等招投標需要哪些資質、證書、行政許可
對於自來水廠和污水復處制理等招投標需要哪些資質、證書、行政許可這個問題,建議結合項目招標方所發售的招標文件。因為作為聚氯化鋁銷售公司屬於投標方,如果投標的話,需要准備的資質、證書以及相關許可等都會在招標文件中有具體的說明。
C.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由哪個部門核發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 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D. 兩家企業可以共用一個污水處理嗎,排污許可證怎麼辦理。
如果你們排放的污水類型差不多,一套污水處理設備就可以處理了么,那感覺應該內是可以的,不過國家政策怎容么規定的,就還是要咨詢一下相關部門了。
《排污許可證》是《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簡稱。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產生環境雜訊污染和固體廢物的行為實行許可證管理。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E. 污水處理的前置許可證是什麼
環境保護
79 生產、加工業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市或區縣環保局審批 ①生產、加工計算機軟硬體,加工、裁剪服裝不需要審批;②公共場所中的餐飲、洗浴經營除應取得衛生許可外,也應取得環保許可;③洗染業和污水處理業應取得環保許可。
80 危險廢物經營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①市環保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②區縣環保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③從事可作為原料但必須嚴格限制進口的境外廢物進口、經營以及使用可作為原料但必須限制進口的境外廢物的生產企業,經國家環保總局批准 ①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從事各類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②取得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非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
81 拆船業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設置拆船廠由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民政
82 殯葬業 《殯葬管理條例》 ①設立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區縣民政局審批;②設立公墓由市政府批准 ①生產經營殯葬用品不需要民政部門審批;②開展殯儀服務應由市民政局批准,但不作為工商登記的前置許可。
83 生產裝配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 國務院決定 市民政局批准 還應取得環保部門的許可(參見本目錄第79項)
F. 水處理什麼資質 以及如何辦理
最低環保專業承包三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上兩項到建委進行辦理即可。
三級資質標准
一、企業資產
凈資產150萬元以上。
二、企業主要人員
1、注冊建造師不少於2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5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機械員、造價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電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塵工等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10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工程業績不少於2項。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相關規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3、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4、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
5、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G. 污水處理的資質應該去什麼部門申請啊先謝謝大家的回答啦~~~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現公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 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 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范圍和污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統一編號、印製。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六條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運營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證書實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請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職運營人員;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於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3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三) 具有一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運營的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環境標准;
(四) 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准規定的其他 條件。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但無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或者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少於一年的,可以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條 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三)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實驗或者檢驗場所證明;
(五)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
(六)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七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運營合同、用戶意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但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除外;
(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處理、處置本單位產生的污染物或者運行本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需要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具備下列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技術條件:
(一)專職運營人員(環境保護工藝、環境保護機械、管理、化驗等)配置合理,輔助工種齊全,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二)有固定的化驗室,配備能滿足日常監測需要的監測化驗設備;
(三)建立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預防、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審 批
第十二條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 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預審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申請單位及其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頒發資質證書: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將審批決定通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對申請單位和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資質證書:
(一)需要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證書需要轉為正式資質證書;
(三)乙級資質證書需要升級為甲級資質證書;
(四)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申請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的,持證單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達標情況良好的證明材料。
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得重新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
第十六條 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單位變更申請;
(二)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單位變更後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原件;
(五)持證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 持證單位撤消或不再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持證單位可以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和級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運營業務。
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要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 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存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持證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持證單位在其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承接項目的,其運營活動應當接受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重復申領資質證書或者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資質。
第二十一條 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託單位簽署委託運營合同後30日內,向項目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二十二條 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負責運營的項目不在本單位所在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持證單位提出考核意見,應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持證單位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考核情況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獲得資質證書 的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並可吊銷已獲得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提交《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時弄虛作假的,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處以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運營資質證書,取得運營資質證書 後,方可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規定:
(一)環境污染治理沒施運營資質證書申請表;
(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
(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託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年3月26日頒布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H. 污水許可證
一、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二、受理范圍
全市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環評報告和「三同時」驗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業需提供「一控雙達標」驗收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點污染企業的19家企業需填寫申請表4份(名單見附件1);市屬企業填寫2份;市屬以下企業填寫3份(填表的具體要求及格式見範本)。
3、企業有關情況說明。包括生產情況(產品、產量、水耗、能耗、排污情況等),生產工藝及示意圖,各產品的生產周期、排污節點及排放規律,清潔生產水平,企業上年環保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下年工作計劃。
4、有效的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1份。重點行業及重點企業需提供當年的監測報告,其他企業可提供上年的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監測須由企業向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申請,由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委託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經現場踏勘後制定監測方案,經市局污控處審核同意後,監測部門按照監測方案進行監測。
5、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1份。排污單位須如實填寫《排污申報登記表》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排污單位提交的申報數據經市環保局監察支隊審核認可後,方合法有效。
四、企業提出申請
市屬以下企業報送當地環保局初審,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直接報市環保局污控處審核。
五、環保部門審核、發證
對於市屬以下企業,縣(市、區)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有效的監測報告、《排污申報登記表》及該企業的環保表現,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並將初審意見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報送市環保局;對於市及市屬以上企業,市環保局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市屬及以下企業審核、發證;對於省重點污染企業,市環保局簽署審核意見後,由企業報送省局審批。
六、審批原則
對於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
對排污單位的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准(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七、排污許可證的變更
1、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市、縣環境保護局申請更改許可證內容。
2、排污單位因破產、關停等終止排放污染物,必須在7日內交回排污許可證。
八、審批時限
市環保局收到申請後,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申請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2),並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發放正式(臨時)排污許可證、重新核定排污狀況或上報省局的決定(因企業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現場核查耽誤的時間扣除)。對不符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3),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聽證權利。在排污許可證審批過程中實行辦事公開制,確保審批公平、公正、公開;實行「A、B」角負責制,做到工作無缺位。
I. 2萬噸的污水處理廠設備招標需要什麼資質,同時還需要運營調試的。
所屬行業: 環保綠化
發布日期: 2009-2-11
截止日期: 2009-3-3
標訊內容: 受委託,就其所需的污水處理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歡迎合格的投標人前來投標。
1.采購項目編號:MCZC2009001 政府采購編號:LZC2009-003
2.項目情況簡介:
⑴項目名稱:污水處理工程。
⑵工程概況:編制床位為300張,具體為下述內容:
A.污水處理站的設計及土建施工。
B.污水處理站設備的采購、安裝與調試(含設備基礎及站房物外圍的管道。
C.化糞池的設計與土建施工。
⑶工期要求:接到業主開工通知後在80天內完工。為確保工程順利完工,投標人應對工程的各階段有詳細的進度安排並為其他施工單位提供
施工條件。
⑷建設地點:新建住院大樓南側。
⑸施工規模:本工程包括新建住院大樓和原門診住院大樓的醫療污水的處理,按國家相關要求設計排污能力和規模。
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即交鑰匙工程。
⑺保修要求:24個月。
⑻質量標准:達到湖南省環保局的驗收標准。
⑼質量等級:醫療污水達到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含污泥、廢氣)》中規定的一類污染物排放控制標准,生活污水達
到三級排放標准。
2 投標人資質要求:
A、投標人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合法供應商;
(2)近三年在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中,未有違法違規行為;
(3)投標人必須是辦理了工商注冊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獨立法人;
(4)持有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叄級及以上環境工程專項設計和專業承包資
質;
(5)承諾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七部委聯合發布的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湖南省施行〈中華人
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和誠實的職業道德;
(6)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資格,投標人應提供令招標人滿意的資格文件,以證明其符合投標合格條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B、投標人報名時必須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原件:
(1)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2)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三級及以上環境工程專項設計和專業承包資質證書;
(3)企業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
(4)聯合體投標協議(如系聯合體投標)。
以上資料和有效證明文件報名時需要提供原件(查驗後當場退回)和加蓋投標人公章(原章)的復印件,投標單位應對所提供報名資料的真
實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負法律責任。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標人,其投標資格將被自動取消。投標人一旦中標,未經采購人許可,不得轉包。
3 招標文件的購買:
(1)時間:2009年2月11日至2009年3月2日,上午8:00至11:00,下午15:00至17:00(節假日除外)。
(2)地點:湖南
(3)投標人在開標時遞交的投標文件中所署投標人名稱必須與購買招標文件時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名稱一致,否則將以無效投標處理
。
(4)開標前需交納投標保證金(人民幣)壹萬元整到帳戶上,以到帳為准,不收現金。網上銀行支付恕不接受,各投標人需憑銀行相關憑證
經本公司財務室查驗該筆資金確已匯入本公司賬戶後,由本公司開具收款收據,各投標人才能遞交投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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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廣州的污水排放許可證怎麼辦理啊
你可登錄廣州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網上辦理,也可去市行政服務大廳窗口辦理。
廣州辦理排水許可證的具體流程是(1)申請人向市行政服務大廳城管委窗口遞交申請材料。(2)屬地及設施管理單位現場踏查。(3)由市級排水行政部門審核,核發排水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辦理條件
一、新建項目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生產經營的合法資質;
(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三)通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四)排放污染物應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有總量控制要求的,還應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五)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准規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設施委託運營的,運營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六)按規定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
(七)按規定製定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配備相應的設施、裝備;
(八) 按照標准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
(九)按規定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已完成污染設施在線監控建設,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新建項目試生產(運行)單位,其主要環保設施和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和落實,並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符合條件的可取得排污許可證。
二、現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合法經營資質;
(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准規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設施委託運營的,運營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三)排放污染物應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有總量控制要求的,還應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四)按規定進行了排污申報登記;
(五)按照標准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
(六)按規定應安裝自動檢測設備的,已完成污染設施在線監控建設,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所需材料
1 . 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原件,原件和復印件)
2 . 《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需有環境監察部門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 (原件和復印件)
3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原件和復印件)
4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文件 (原件和復印件)
5 .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通知書 (原件和復印件)
6 . 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需提供水務部門核發的排水許可證 (原件和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