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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口大類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0-12-17 04:43:43

A. 污水排放口管徑跟環評不一致可以嗎

所以排放口管徑的話,跟環評的話一定要一致的,有,畢竟環評是有手續的,是批過的,這個肯定要一樣的。

B. 清水排放口和污水排放口分別是指什麼

污水排放口一般是廢水處理站出水的排放槽,監測站取樣例行檢查都在內那個排放口取樣。你所將的排放容標志牌應該樹立在排放口旁邊,如果污水排放口上面應該表明污染物的種類,如:COD、BOD、SS、pH值等。
清水排放口沒有聽過

C. 污水排放口標志的含義

。。示意作用啊,表示這個水還是臟的。
水處理後排放時並不是完全乾凈到可以取來喝的水,還是有污染物濃度的,排放口,是將處理後的污水排入水體中再稀釋凈化的裝置。

D. 污水處理站的排放口有相關設計標准碼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確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設置采樣點。如:工廠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和出水口等。

3.1.3 應設置規范的、便於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

3.1.4 列入重點整治的污水排放口應安裝流量計。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裝三角堰、矩形堰、測流槽等測流裝置或其他計量裝置。

3.2 廢氣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組織排放的廢氣。對其排氣筒數量、高度和泄漏情況進行整治。

3.2.2 排氣筒應設置便於采樣、監測的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要求。

3.2.3 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規范」要求的,其監測孔位置由當地環境監測部門確認。

3.2.4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並設置采樣點。

3.3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的整治

3.3.1 一般固體廢物應設置專用貯存、維放場地。易造成二次揚塵的貯存、堆放場地,應採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應設置專用堆放場地,並必須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治措施。

3.3.3 臨時性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也應根據情況,進行相應整治。

3.4 固定雜訊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廠界雜訊超出功能區環境雜訊標准要求的,其雜訊源均應進行整治。

3.4.2 根據不同雜訊源情況,可採取減振降噪,吸聲處理降噪、隔聲處理降噪等措施,使其達到功能區標准要求。

3.4.3 在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敏感、且對外界影響最大處設置該雜訊源的監測點。

第四章 排污口立標、建檔要求

4.1 排污口立標要求

4.1.1 一切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必須實行規范化整治,按照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規定,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2 開展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規范化整治的單位,必須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定點製作和監制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3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位置應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或采樣點較近且醒目處,並能長久保留,其中:雜訊排放源標志牌應設置在距選定監測點較近且醒目處。設置高度一般為: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2米。

4.1.4 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以設置立式標志牌為主;一般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可根據情況分別選擇設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標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4.1.6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的輔助標志上,需要填寫的欄目,應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組織填寫,要求字跡工整,字的顏色與標志牌顏色要總體協調。

4.2 排污口建檔要求

4.2.1 各級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均需使用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規范化排污口標志登記證》,並按要求認真填寫有關內容。

4.2.2 登記證與標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簽發給有關排污單位。登記證的一覽表中的標志牌編號及登記卡上標志牌的編號應與標志牌輔助標志上的編號相一致。編號形式統一規定如下:

污水WS-×××× 雜訊ZS-×××××

廢氣FQ-×××× 固體廢物GF-×××××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類別代號,後五位為排污口順序編號。排污口的順序編號數字由各地環境保護部門自行規定。

4.2.3 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登記證的內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檔案,如:排污單位名稱,排污口性質及編號,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設施運行情況及整改意見等。

4.3 排污口環境保護設施管理要求

4.3.1 規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關設施(如:計量裝置、標志牌等)屬環境保護設施,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設施監督管理規定,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排污單位應將環境保護設施納入本單位設備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4.3.2 排污單位應選派責任心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兼、專職人員對排污口進行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E. 污水標准排放口

GB 15562.1-1995 環境保護圖形標抄志---排放口(源)
ANSI/SCTE 02-2006 室內襲承端的"F" 排放口規范

我不知道你具體想要哪種標准,上述是相關的,但如果方便的話,我建議你可以到中國標准化研究院的標准館去看看,那裡有最新最全面的,還有老專家解答,在海淀區知春路4號!

F. 企業只能有一個污水排放口在哪個法律中規定的

《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中有規定的,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九條,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個排污口的,必須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則,進行管網、排污口歸並整治。

(6)污水排放口大類是什麼擴展閱讀

排污單位排污口(點、源)的規范化整治和新建、擴建及改建項目排放口的規范化建設,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污染源排污口申報表(一式四份加蓋公章);

2、標注各排污口點位的「項目總平面分布圖」(一式四份復印件加蓋公章);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5、環評批復等環保審批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五條,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擴大和改變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履行排污口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六條,排污者應建立排污口基礎資料檔案和管理檔案。

G. 我國水資源有哪五類 污水排放口不能在哪類上

根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五類、劣五類。不能向一類水排污,也不能飲用水取水口上游排污。詳細的情況,你看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吧。

H. 污水排放口分別是指什麼

污水排放口一般是廢水處理站出水的排放槽,監測站取樣例行檢查都在那個排放口取樣。你所回將的排放標答志牌應該樹立在排放口旁邊,如果污水排放口上面應該表明污染物的種類,如:COD、BOD、SS、pH值等。
清水排放口沒有聽過

I. 污水排放口編號DW是什麼意思

污水排放口的編號dw應該是管道的名稱,或者是管道的材質吧?

J. 城市污水排放口一定要做巴歇爾槽嗎

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規范化技術要求

1 范圍
適用於本市現有排污單位排放口(點、源)的規范化整治和新建、擴建及改建項目排放口的規范化建設。
2 引用標准
以下標准和規范所含條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構成本要求的條文,與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GB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12349—90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
HJ/T96-2003 pH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
HJ/T15-1996 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
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計
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
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75-2001 火電廠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BC6-2001 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技術要求 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
GB5085.3-1996 危險廢物鑒別標准 浸出毒性鑒別
GB18597-2001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
當上述標准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義
3.1 排放口規范化
對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雜訊強度)及排放方式進行規范化管理,使其達到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自動監控、便於日常監督檢查的目的。
4 排放口規范化的原則
4.1 一切排污單位都要進行排放口規范化整治或建設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排污單位,必須對排放口進行規范化整治或規范化建設,並安裝流量計測量流量,同時做好在線監測的基礎工作:
4.1.1 國家環保總局確定的國控重點污染源;
4.1.2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單位(含20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企業);
4.1.3 城市(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園區(包括工業集中地)的污水處理廠;
4.1.4 日平均排放廢水100噸或化學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業污染源。
4.2 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放口,應當首先進行規范化整治或規范化建設。
4.3 污水排放中含第一類污染物的,應在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規范的采樣點位。
5 排放口規范化的步驟和內容
5.1 污染源排放口的現狀調查
排污單位對其每一個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等污染源排放口(點)進行污染源調查,了解各類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經緯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對周圍的環境影響等。
5.2 排放口規范化的工程設計與施工
在現狀調查的基礎上,編制排放口工程設計方案、繪制工程圖紙,編制各排放口整治的預計費用、施工期、竣工日期。設計方案應符合本要求第6條的要求。
5.3 規范化排放口登記證的填寫及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的設置
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標准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的要求,在各排放口規定的位置豎立標志牌。由區、縣環保局組織填寫並簽發《規范化排放口登記證》,完成排放口的立標工作。每個登記證應附有安裝標志牌位置的照片,並上報市環保局備案。
5.4 排放口規范化的檔案建立
為滿足以後的污染源監督管理工作需要,立標之後還應建立各排放口相應的監督管理檔案,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名稱,排放口性質及編號,排放口的地理位置,排放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及排放去向,立標情況,設施運行及日常現場監督檢查記錄等有關資料和記錄。
5.5 排放口規范化的驗收
排污單位在排放口規范化整治設備投入運行前,應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請驗收,並提交相關資料。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後,對符合驗收條件的單位,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進行排放口規范化整治的,其驗收工作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同時進行。
6 排放口規范化的方法和技術要求
6.1 污水排放口
6.1.1 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放口各一個;生產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地點的單位,每個地點原則上只允許設一個排放口。個別單位確因特殊原因,其排放口設置需要超過允許數量的,須報經當地環保部門審核同意。排污單位已有多個排放口的,必須結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調整,進行管網歸並整治。
6.1.2 應按《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和《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GB12997—1996)的規定,對一類污染物的監測,在車間或車間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采樣點;對二類污染物的監測,在排污單位的總排放口設置采樣點。總排口位置原則上設在廠界處。對不具備條件的,必須經區、縣環保部門批准。
6.1.3 采樣點上應能滿足采樣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設置能滿足采樣條件的豎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過1米的,應配建取樣台階或梯架。壓力管道式排放口應安裝取樣閥門。
6.1.4 凡符合本要求第4.1,4.2條的單位,必須在單位總排放口上游能對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根據地形和排水方式及排水量大小,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測流段),以滿足測量流量的要求:
A. 計量水槽的選擇原則
a. 當排水量大於50立方米/小時,且地形條件較寬闊,適合建明渠內鑲巴歇爾水槽。
b. 當排水量不大於50立方米/小時,且地形條件較狹窄,適合小型渠內鑲三角堰或矩形堰。
c. 泵排水一般瞬時流量大,因此不管日排水量多少,都應加裝緩沖堰板,使水流勻速流入計量水槽。
B. 計量水槽測流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選用堰槽法或基於堰槽的流量計測流,須修建一段滿足《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CJ/T3008.1~5—93)的明渠。
b. 選用流速儀法測流,須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質平滑、截面形狀為規則幾何形,長度不小於3~5米的平直過渡水段,設計水深不小於0.1米(安裝水質自動在線監測系統的設計水深應不小於0.3米)、流速不小於0.05米/秒。具體要求以流速儀使用說明為准。
c. 選用浮標法測流,應有一段橫斷面規則、溝底縱向無坡度、無彎曲、水流平穩、有一定液面高度的不少於10米的明渠。
d. 選用容器法測流,溢流口與受納水體應有適當落差或能用導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較小。
C. 對於排污管道,測流段需加裝管道專用電磁流量計,但安裝流量計時管道必須凹進地面,在凹進底部安裝流量計,以達到滿量程計算。
6.1.5 水質自動在線監測系統的采樣位置應盡量設在計量水槽流路的中央,采樣口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對漂浮物較多的污水可採用10~20目的金屬篩網阻隔,避免漂浮物堵塞采樣口。
6.1.6 一般排污單位的排放口也應盡量安裝污水流量計,有困難的可安裝堰槽式測流裝置或其它計量裝置。堰槽式測流裝置應滿足《明渠堰槽流量計》(JJG711-90)標准要求。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應滿足《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HJ/T15-1996)標准要求。
6.1.7 確因情況特殊,不能修建測流段並安裝污水流量計的排污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明原因,其污(廢)水流量計算方法應得到環保部門的認可。
6.1.8 水質自動在線監測系統的安裝技術要求應符合《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HJ/T15-1996)、《pH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96-2003)、《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技術要求 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HBC6-2001)以及《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HJ/T191-2005)等標準的要求。
6.1.9 廢水排放口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應設在排放口附近醒目處。若排放口隱蔽或在廠界外,則標志牌也可設在監測采樣點附近醒目處。
6.2 廢氣排放口
6.2.1 排放同類污染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排氣筒 (不論其是否由同一生產工藝過程產生),若其距離小於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在不影響生產、技術上可行的條件下,盡可能合並成一個排氣筒。
6.2.2 有組織排放廢氣的排氣筒高度應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還應高出周圍200米半徑范圍內的最高建築物5米以上。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對排放廢氣進行進一步處理,或對排氣筒實施整治。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於15米。
6.2.3 對有破損、漏風的排氣筒必須及時修復。
6.2.4 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凡有條件的,均應加裝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改為有組織排放。新擴改項目需從嚴控制,一般情況下不應有無組織排放存在。
6.2.5 排氣筒應設置便於采樣、監測的采樣口和采樣監測平台。當采樣平台設置在離地面高度≥5m的位置時,應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有凈化設施的,應在其進出口分別設置采樣口。
6.2.6 采樣孔、點數目和位置應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的規定設置。
a. 採集或連續測定顆粒物、氣態污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放量(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位置,應設在管道氣流平穩段,並優先考慮垂直管道和煙道負壓區域。
b. 采樣口位置原則上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對顆粒物採集或連續測定,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遊方向不小於4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遊方向不小於2倍直徑處;對氣態污染物採集或連續測定,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道下遊方向不小於2倍直徑處,和距上述部件上遊方向不小於0.5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邊長。
c. 圓形煙道原則上設相互垂直的兩個采樣口。矩形煙道根據斷面積劃分,一般0.6平方米小塊應有一個測點,由測點數確定采樣孔數。
d. 采樣口徑一般不少於75毫米。當採取有毒或變溫氣體且采樣點煙道處於正壓狀態時,應加設防噴裝置。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采樣口徑應按產品說明書要求確定。
e.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監測斷面下游0.5米處應預留參比方法采樣孔,供參比方法校準使用。參比采樣孔位置應不與連續監測系統測定位置重合,在互不影響測量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靠近。對於矩形煙道,若煙道截面的高度大於4米,則不宜在煙道頂層開設成參比方法采樣孔;若煙道截面的寬度大於4米,則應在煙道兩側開設成參比方法采樣孔,並設置多層采樣平台。
f. 當采樣口位置無法滿足上述要求時,其監測孔位置應盡可能選擇在氣流穩定的斷面,但孔位前直管段的長度必須大於後直管段的長度。
6.2.7火電廠、熱電廠、供熱鍋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安裝技術要求應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76-2001)和《火電廠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75-2001)等標準的要求。
6.2.8廢氣排放口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應設在排氣筒附近地面醒目處。
6.3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
6.3.1 露天貯存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設置專用的貯存設施或堆放場地。易造成二次揚塵的,應採取不定時噴灑等防治措施。
6.3.2 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等危險廢物必須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設施、專用堆放場所集中處置或貯存。專用堆放場地必須有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治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6.3.3 各種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堆放場所和填埋場,必須有防火、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限期改造。
6.3.4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滲濾污(廢)水達不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必須進行處理。
6.3.5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有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須在其周圍設置監測井(孔),用以監測地下水的水質變化。
a. 背景值監測井(孔)與固廢貯存(處置)場所最大距離不超過3公里,深度應在地下水面3米之下。
b. 飽和帶監測井至少應包括三口井(孔),一口井遠離固廢貯存(處置)場所,用於提供直接受場所影響的地下水數據。
c. 充氣帶或非飽和帶監測用滲水器可沿場所四周設置。
6.3.6 一般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佔用土地面積超過1平方公里的,應在其邊界各進出路口設置標志牌;面積大於100平方米、小於1平方公里的,應在其邊界主要路口設置標志牌。面積小於100平方米的應在醒目處設1個標志牌。危險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無論面積大小,其邊界都應採用牆體或鐵絲網封閉,並在其邊界各進出路口設置標志牌。
6.4 固定雜訊源
6.4.1 凡廠界雜訊超出功能區環境雜訊標准要求的,其雜訊源均應進行整治。
6.4.2 根據不同雜訊源情況,可採取減振降噪,吸聲處理降噪、隔聲處理降噪等措施,使其達到功能區標准要求。
6.4.3固定雜訊污染源(即其產生的雜訊超過國家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固定雜訊源)對邊界影響最大處,須按《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GB12349—90)的規定,設置環境雜訊監測點,並在該處附近醒目處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6.4.4 邊界上有若干個在聲環境中相對獨立的固定雜訊污染源擾民處,應分別設置環境雜訊監測點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6.5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
6.5.1 一切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必須實行規范化整治,按照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的規定,設置與之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6.5.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位置應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或采樣點較近且醒目處,並能長久保留,其中:雜訊排放源標志牌應設置在距選定監測點較近且醒目處。設置高度一般為: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離地面2米。
6.5.3 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以設置立式標志牌為主;一般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可根據情況分別選擇設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標志牌。
6.5.4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或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6.5.5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按照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實行定點製作並由市環保局監制。
a. 標志牌的形狀及尺寸
警告標志牌形狀為三角形邊框,提示標志牌形狀為正方形邊框。
平面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標志牌邊長0.42米,提示標志牌長0.48米、寬0.3米;立式固定式標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標志牌邊長0.56米,提示標志牌長0.42米、寬0.42米,立柱高度為標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b. 標志牌採用1.5~2毫米冷札鋼板,立柱採用38×4無縫鋼管,表面採用專用防偽膜。
c. 標志牌顏色
警告標志牌的背景和立柱為黃色,圖案、邊框、支架和輔助標志的文字為黑色;提示標志牌的背景和立柱為綠色,圖案、邊框、支架和輔助標志的文字為白色,文字字型為黑體字。
d. 標志牌輔助標志內容格式:第一行為企業名稱,第二行為排放口編號,第三行為污染物種類。標志牌輔助標志內容必須與排污申報登記表中相關內容一致。
排放口編號格式統一規定如下:
污水WS—××××× 廢氣FQ—×××××
雜訊ZS—××××× 固體廢物GF—×××××
編號的前兩個字母為排污類別代號,後五位為排放口順序編號。排放口的順序編號數字由當地環保部門自行規定。
6.5.6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的輔助標志上,需要填寫的欄目,應由市環境保護局統一規定填寫,要求字跡工整,字的顏色與標志牌顏色要總體協調。
6.6 排放口規范化的檔案建立
6.6.1 各級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均需使用由市環保局統一印製的《規范化排放口登記證》,並按要求認真填寫有關內容。
6.6.2 登記證與標志牌配套使用,由當地環保局簽發給有關排污單位。登記證的一覽表中的標志牌編號及登記卡上標志牌的編號應與標志牌輔助標志上的編號相一致。
6.6.3 當地環保局根據登記證的內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檔案,如:排污單位名稱,排放口性質及編號,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設施運行情況及整改意見等。
7 排放口規范化的質量保證
7.1排放口規范化要求安裝的自動監控設備的計量認證
7.1.1排污單位應選擇使用進入國家環保總局和市環保局在線監測儀器設備名錄的自動監控設備,並將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的技術方案報市環保局備案。
7.1.2 污水流量計投入運行後,排污單位每年應向當地計量部門申請檢定,領取計量檢定證書。
7.1.3 暫時不能進行計量認證的自動監控設備應委託有監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對比監測校驗,且每年不得少於二次。
7.2自動監控設備的運營管理
安裝流量計及其它自動監控設備的排污單位,應優先選擇具有環保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負責自動監控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8 排放口規范化的驗收
8.1 驗收條件
8.1.1 廢水排放口
a. 每一獨立廠區廢水總排放口不超過兩個。
b. 需清污分流的單位實施了清污分流。
c. 廢水總排放口、廢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出水口均設置了具備便於采樣和流量測定條件的采樣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設置了具備便於采樣的采樣口。
d. 廢水總排放口的采樣口設在廠界處(特殊情況除外)。
e. 符合本要求第4.1,4.2條的重點排污單位的規范化排放口安裝了通過國家產品認證的流量計或在線監測裝置。在線監測儀器應滿足《超聲波明渠污水流量計》(HJ/T15-1996)、《pH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96-2003)、《環境保護產品認定技術要求 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HBC6-2001)以及《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HJ/T191-2005)等標準的要求。監控數據應實現排污單位,區、縣環保局和市環保局三級聯網。
f.一般整治單位的各廢水采樣口設置了符合標准計量要求的三角堰、矩形堰、測流槽等計量和記錄裝置。
8.1.2 廢氣排放口
a. 所有排氣筒均設置了的采樣孔及采樣平台。采樣孔及采樣平台的設置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1996)要求。
b. 有組織排放的廢氣,對其排氣筒數量、高度和泄漏情況進行了整治。工藝廢氣的排氣筒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4768-1996)的要求,鍋爐房煙囪的數量、高度符合天津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DB12/151-2003)的要求。
c. 火電廠、熱電廠、供熱鍋爐安裝的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應滿足《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76-2001)和《火電廠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75-2001)等標準的要求。監控數據應實現排污單位,區、縣環保局和市環保局三級聯網。
d. 對無組織排放的有毒有害氣體加裝了引風裝置,進行收集、處理後通過排氣筒集中排放,並設置有采樣點位。
8.1.3 固體廢物儲存、處置場
a. 一般固體廢物設置了專用儲存、處置場所。
b. 危險廢物設置了防雨、防揚散、防防滲漏、防流失等措施的專用堆放場所。貯存場所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18597-2001)的要求。
8.1.4 固定雜訊排放源
在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敏感且對外界影響最大處設置了監測點。
8.1.5 排放口立標
a. 所有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都設置了符合國家標准《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要求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b.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設置在距采樣點(監測點)較近且醒目處,能長久保留。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上緣距地面2米。
c.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排放劇毒、致癌物及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物質的排放口(源)及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設置警告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8.1.5 排放口建檔
a. 使用《規范化排放口登記證》,並按要求填寫有關內容。
b. 根據登記證的內容建立了排放口管理檔案(也括排污單位名稱、排放口性質及編號、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
8.2 驗收程序
8.2.1 資料審查
排污單位提供的排放口規范化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基本情況
行業類別、主管部門、企業規模、主要產品、產量、原、輔材料及用量、本單位全年用水、用煤(油)量等。
附圖: 主要產品及原、輔材料表;單位方位及平面布置圖。
B. 主要生產工藝
主要產品生產工藝。
附圖:生產工藝流程圖。
C. 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況
污染物種類、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點源、排放頻率、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口位置、污染物處理設施情況。
D. 廢水排放口整治內容
廢水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車間排放口、各類污水處理設施進水口、出水口數量、位置;各采樣點、采樣平台設置情況、測流段位置;測流裝置或計量裝置類型、流量計型號、數量、整治時間;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數量,立標位置。
附圖:廢水排放口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圖 、排放口照片;取樣、用水、排水流程及水平衡圖(需註明各廢水排放口及采樣點、測流段位置)。
E. 廢氣排放口整治內容
a. 鍋爐煙囪及工業廢氣排氣筒數量、高度、泄漏情況;各排氣筒采樣口位置、采樣平台設置情況、整治時間;環保圖形標志牌數量、立標位置。
b. 無組織廢氣排放的整治方案、整治時間;環保圖形標志牌數量、立標位置。
附圖:廢氣排放口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圖 、排放口照片。
F.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的整治內容
固體廢物種類、主要有害物質成份;貯存、堆放場數量、位置、條件;環保圖形標志牌數量、立標位置。
附圖: 固體廢物貯存、堆放場的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圖 、監測點位照片;固體廢物產生源的主要工藝流程及物料平衡圖。
G. 固定雜訊排放源整治內容
主要固定雜訊源位置;廠界雜訊監測點位置;環保圖形標志牌數量、立標位置。
附圖: 雜訊源平面布置及周圍環境圖、監測點位照片。
H. 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
a. 自動監控設備驗收申請報告、驗收申請表、項目總結、項目資金決算書、有資質的監測單位提供的設備驗收對比測試報告。
b. 設備試運行30日的自動監測匯總列印數據,自動監控設備調試、校準以及檢測等技術資料。
c. 自動監控設備運行管理制度。
d. 符合驗收技術規定和要求的其它有關資料。
e. 自動監控設備由第三方社會化運營管理的,排污單位需提供受委託社會化運營單位管理自動監控設備的合同。
I. 排放口規范化檔案
規范化排放口登記證主證和副證復印件;排放口規范化整治情況匯總表;排放口規范化整治驗收表。
8.2.2 現場檢查
在區、縣環保局調取排放口規范化整治單位實時監控數據;到排污單位排放口規范化整治現場進行檢查。
8.2.3 驗收意見
根據資料審查和現場檢查結果,形成驗收意見。對驗收不合格的排污單位提出整改要求。
8.3 驗收結果
8.3.1驗收合格的排污單位須將驗收材料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其排放口規范化整治設備即可投入正常運行。
8.3.2 對實際未達到排放口規范化整治驗收條件的排污單位,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9 排放口規范化設施的管理
9.1 運行管理
9.1.1 排污單位應將規范化排放口的相關設施納入本單位設備管理范圍,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選派責任心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兼、專職人員對排放口進行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9.1.2 排污單位應負責排放口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轉,保持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的清晰完整,采樣口及在線監測儀器和設備的正常使用,確保各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9.1.3 在排放口位置和污染物種類等有變化時,排污單位應及時報告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經批准後變更標志牌和登記證相應的內容。
9.2 監督管理
9.2.1 規范化排放口的相關設施(如:計量、監控裝置,標志牌等)屬污染治理設施的組成部分,各地環境保護部門應按照有關污染治理設施的監督管理規定,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9.2.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設置安裝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塗改。
9.2.3 自動監控設備安裝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閑置和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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